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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新提案思路: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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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提案思路: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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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0: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法学专家蔡定剑指出:用人单位凭其强势地位随意要求对公民进行身体检查,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做法,它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目前,就业领域中社会医疗保险基本普及,国家紧锣密鼔推行的居民健康档案也陆续建立,
再者,国家禁止乙肝检测屡禁不止,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利用就业体检市场化的机制肆意以非就业体检名义乙肝检测,致使任何保障乙肝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于一纸空文!因此,要彻底从根本上解决乙肝问题,必须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就业促进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就业促进法》司法解释、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除非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

萌发这一思路的理据及相关说明:
1、北大法学专家蔡定剑就业体检有违人权论点及广东政协委员吴明每关于禁止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抽血的提案;
2、社会医疗保险基本普及,即使员工在职期间生病也不用企业负担,即使生病按劳动法规定也不能轻易辞退,因此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就业体检也没有太大的意义;
3、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对非特殊行业制定体检标准,就业体检及是否合格属于市场的自主行为,再者即使是病人也有就业的权利,从国家的角度来说非特殊行业的就业体检没有任何意义;
4、与工作不相关的身体检查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无权知晓,这是国际通则;
5、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知晓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的权利;
6、国家最新推行的居民健康档案陆续开展建立,医疗保险年度免费体检在一些城市试点展开,禁止用人单位组织开展体检不会影响疾病的防控;
7、在没有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就算是国家从严禁止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一切体检不得含有乙肝项目也无法彻底解决乙肝问题,因为用人单位要求提交体检报告,90%的非乙肝求职者都会很主动很乐意以个人的名义提交含有乙肝的体检报告,剩下10%则是此地无银的乙肝求职者,这样致使任何保障乙肝权益的法律法规都成一纸空文,而用人单位和医院根本不违法违规。
8、继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外,地贫基因检测等就业歧视事件开始出现,禁止就业体检避免就业歧视迫在眉睫;
9、这一思路相比我之前的“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一切乙肝检测设置门槛”的观点好处是:对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不会设置任何门槛,不会影响乙肝携带者或非乙肝携带者的权益和对疾病的防控,而我最新思路只是限制用人单位滥用其职能权利(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非特殊行业的用人单位知晓员工非与工作相关身体健康状况的权利)。
10、.....
另外,香港的情况我大概了解是这样的:《雇佣条例》虽然没有规定禁止就业体检,但香港有《残疾歧视条例》和《个人隐私条例》及“平等机构委员会”做保障,大概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交与自身工作不相关的医疗信息资料。例如如果要求艾滋病检测就违反了《残疾歧视条例》;如果要求怀孕女性进行X光检查则违反了《性别歧视条例》。用人单位一旦违法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招聘市场不规范,用人单位肆意要求求职者提交体检报告,站在非乙肝人的角度,以个人名义交含有乙肝的体检报告轻而易举,体检报告没有乙肝项目的话就此地无银了!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和医院根本没有违法违规,任何法规都成空文!
只有解决这个问题,乙肝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效仿胎儿性别鉴定,把一切乙肝检测都设置门槛,也就是说乙肝检测比较麻烦,要有合理的理由且主任医生开单。
2、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也就是说体检不能作为入职程序
3、.....

(这是大概的思路,希望益仁平或文笔好的战友整理下形成正式提案交给中央高层,本人这段时间比较忙....,要过段时间才有空撰写)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8-4 18: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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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0:03 |只看该作者

我年初时候发表的帖子————

只禁止招工及福利体检,也无法解决乙肝问题
就算禁止了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福利体检的乙肝检查,乙肝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只能说乙肝歧视有所缓解。
因为,个人的健康体检检测乙肝没有得到有效规范,
用人单位不统一组织招工、招聘、福利体检了,求职者报到时出示个人的健康状况报告,
医院也不统一设置招工、招聘、福利体检套餐了,体检的项目ABCD任君选择,
就算用人单位不要求劳动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非乙肝的求职者一般都会很惯例地选择乙肝检测,因为中国的“招工体检=乙肝体检”已经是市场的潜规则,95%以上的招工体检套餐能诊断的无非是乙肝和肺结核,求职者向用人单位提交的“个人健康报告”如果不含乙肝项目的话,该健康报告也失去了意义。因此,92%的非乙肝求职者的健康报告都会很惯例地选择了乙肝检测,剩下8%的乙肝求职者也就此地无银三百两了。
主要问题还是我一直强调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就业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无法界定。

再说,中国大陆的大部分中小企业招聘时让求职者自带体检报告这是普遍存在的,这样就不存在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了,也不存在医院的就业体检套餐了。我们公司就是一直以来就是采取这种方式,求职者持体检报告入职,虽然没有明确要求要进行乙肝检查,但我看过大部分人的体检报告都有乙肝检测。(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容易作弊)
............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8-3 11: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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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0:14 |只看该作者
这种思路我认为还是比较可行的,这也是解决乙肝问题的最好办法,
再者,我们可以以目前乙肝检测屡禁不止、泛滥成灾,值此人社部受中央高层委托调查为契机,表达我们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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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0:15 |只看该作者
办一个健康证到哪个单位都有效,不准另外体检这样就能杜绝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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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0:15 |只看该作者
蔡定剑:就业升学中的强制体检有违人权

08月02日  南方周末

http://view.news.qq.com/a/20070802/000024.htm



尊重人权应从尊重公民的具体权利开始,用人单位凭其强势地位随意要求对公民进行身体检查,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做法。我们的社会在提倡尊重人权的时候,应该对这样的基本知识有所认识。



有学生对我说,为了找工作手上都扎满了针。我感到很惊讶。他回答说,现在招工单位都要体检,由于大学生找工作难,录用率低,为了找到工作不得不向多个单位求职面试,每个单位都要求到它们指定的医院体检,一个单位扎一针,如果找七八个单位至少扎上七八针;而且越是政府机关越要体检,越是好单位检查的项目越多。



强制公民进行体检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从法律条文看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它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我们知道,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严格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法搜查身体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既然搜查公民身体不但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比搜查身体更严重的对人的体内进行检查呢?这个“身体”当然不能仅理解为人的衣服口袋和身体的外表,似乎也应包括人身体的内部。如果法律禁止搜人口袋和脱人衣服的检查行为,难道不要禁止随意抽人血样和进行体液检查的行为吗?



我国的强制体检非常普遍,在升学、招工和招公务员、聘任教师、征兵、招警察、选拔飞行员和空姐,甚至新规定提拔高级领导干部等等,都要求做体检。为什么各种强制体检长期以来不被人们认为是违法行为,而习以为常地接受了呢?因为体检比搜查身体有其更复杂的情况。不能简单地说强制体检都一律违法,因为有的体检确是必要的。所以,体检的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限就模糊了。直观地看,做飞行员是需要非常严格体检的,一般人不能满足做飞行员的身体条件。做军人和警察也需要体检,因为它要有一定的体格。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如厨师需要体检,这对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是必要的。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所有的体检是必要的合法的。也不能说明体检的非法与合法性界限就没有了。尽管体检在有些情况下是必要的,由于体检涉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所以,必须严格依法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只有两种情况下的体检才是必要、合理的,一是为了公共卫生安全的原因;二是确实为职业的特定需要。



既然体检与公民基本权利有关,那么,要对公民强制体检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因为涉及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性立法只能由法律依有利于宪法权利保障的精神作出。现在在公务员招工和升学中的体检都没有法律的依据,大都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因而这种要求强制体检的规定不具有合宪合法性。只有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疾病种类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的目的,要求强制体检才具有合法性。为了公共卫生安全的强制体检,也必须是在疑有传染病的情况下进行,不能要求对每个招工和升学的人都进行传染病的检查。那些从事身体接触的如医生、幼教和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的人员如厨师等录用时进行必要的体检,也要符合这一目的。



为了工作需要进行强制体检的,必须限定于该“职业的特定需要”,如前面所说的军人、警察、飞行员等进行包括听力视力等项目的体能检查。还有,比如足球裁判,也需要进行体能测试,进行心脏、肺活量、奔跑等指标的检查。这种体检的合法性依其体检是否与工作性质之间有必要联系而定,只要能证明该项检查是从事该项工作所必须的,就应该认为有合法性。否则,就是非法的。但是,以上两种体检不能由招录机关作出随意的扩大的解释,而应受到司法的审查。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在上述目的和范围下,任意规定体检条件和标准,是严重违法的,它不但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像有的地方规定公务员录用要对女性身体某些部位进行检查不但十分荒唐,而且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权和隐私权。过去我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结婚登记时要强制进行婚检。这一条就因涉嫌侵犯公民的以上权利而被《婚姻登记条例》取消,舆论广泛称赞这是尊重公民权利的表现。



建议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除非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求职者进行体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求职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对违者应给予行政处分并令其纠正。对确需要体检的,也应规定只要是合法的有资质医院在一定时间里出具的体检证明,应具有证明效力,而不应要求必须在本单位指定的医院体检。



尊重人权应从尊重公民的具体权利开始,用人单位凭其强势地位随意要求对公民进行身体检查,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做法。我们的社会在提倡尊重人权的时候,应该对这样的基本知识有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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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0:33 |只看该作者
对,我想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但难啊,太难了,从上到下的难度的可想而知,如果真正做到的话,我们的国民素质就真正达到了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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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0:39 |只看该作者
好是好。
不过,目前要是能凭“健康证”入职,我就非常开心了。
凭“健康证”入职,利国利民!
我厌倦了述说,抱怨,发泄。为了自己生存的权利,请大家不要再沉默!花那么多”人力”来体检,为什么不打疫苗预防,为什么?从来没有在体检中心看到有什么宣传,比如,乙肝的传播途径!到底是何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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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0:44 |只看该作者
好主意!!
广东战友工作组——为广大弱势群体争取平等就业机会而努力,让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因为有你,生活更精彩!
短消息发送到:158-14840192
QQ:601569372(请注明是法律咨询)乙肝就业咨询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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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1:2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苹果有农药 于 2010-8-3 10:39 发表
好是好。
不过,目前要是能凭“健康证”入职,我就非常开心了。
凭“健康证”入职,利国利民!

健康证是另一回事,
现在关键是要从法律法规上禁止用人单位的招聘、就业体检行为,
不然,用人单位不要你的健康证,而是要你的体检报告。

当然,难度也是比较大的,但并非没有希望。

目前国家除了特殊行业和公务员有录用体检制度外,招聘、就业体检、福利体检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纯属市场的自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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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2: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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