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维权手册4——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明确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2003年3月3日印发)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 卫生部新闻发布会:禁止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招或辞退人员 新华网 北京 7月10日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记者周婷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一些工作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以就业人员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还不得强行将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毛群安还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人民日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禁拿“乙肝”当用工门槛 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绝招聘或辞退就业人员,不得强行将乙肝抗原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这是记者今天(10日)从卫生部例行发布会上获悉的。 “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数量比较多,最近这些人员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就业歧视。”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说,为此,最近卫生部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该《意见》的出台,一是要向社会广泛宣传预防控制乙肝的知识,让大家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是没有区别的,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二是要保护这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现其平等就业。 卫生部还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记者白剑峰) 劳动保障部新闻发布会:禁止和消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 政府态度明确 新华网 7月20日
2007年7月20日10时,劳动保障部召开二季度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和二季度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禁止和消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 政府态度明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副主任尹成基] 感谢你关注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对平等就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禁止和消除就业歧视,政府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第二,我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加大对用人单位就业歧视方面的监督。但是在实际当中确实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包括你说的问题在内的,性别、相貌等歧视性行为,国家的法规是不允许的。第三,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问题,总体上,除了极少数有特别要求的行业和职业岗位之外,对于招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不应该有歧视行为的。 劳动部、卫生部官员:维护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新华网 2007年7月13日 2007年7月13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之外,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其他人享有完全平等的就业权利。”刘丹华强调。 刘丹华指出,用人单位如因携带乙肝病毒拒绝录用或辞退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有网友提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出台后,一些地方一方面要求医院取消常规体检中的“两对半”检查,另一方面却规定在得到企业授权后可以进行检查。网友“携带者”问,企业有资格授权检查员工的“两对半”情况么?希望国家能采取措施禁止“两对半”检查,在需要检查的行业,统一授权检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回答说,如果企业授权,就违反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精神。 刘丹华强调,除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其他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在研究制定意见时,认为这一条是比较容易操作的抓手。如果不检查,保护了他们的隐私,也就为维护他们的权利提供了较好的环境。 “我们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郝阳说,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法律约束,但有时还被泄漏。作为医疗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医务工作者知法、懂法、守法。今后,在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保护方面,还会进一步制订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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