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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踏浪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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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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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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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6:21 |只看该作者
企业和医院都违法,企业是就业歧视,医院是侵犯个人隐私,两个一起起诉,要赔偿,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款: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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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22:19 |只看该作者
我们以后该怎么办?我真不明白,我们到底得了什么病!我们一家人都有这样的病!难道都不要工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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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13:43 |只看该作者
又能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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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0 12:4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0# 的帖子

法院都其实乙肝,MD,这社会让不让人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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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21:51 |只看该作者

国家的政策根本就难执行

我发现现在稍微大点的公司还是在继续检查乙肝两对半,怎么就不立法禁止检查呢。新出来的规定根本就没什么用,光是索赔又什么用呢 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别人就是拼着赔钱也不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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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21:54 |只看该作者
我这次检查出来后公司开始没怎么管 就是直接上司过于敏感 逼着我去做了个DNA,估计这次辞退我是他向公司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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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21:58 |只看该作者
我需要法律支援 谁知道怎么联系专业人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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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20:57 |只看该作者

谁能告诉我支持这个合同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在哪儿

乙方:***

  因乙方在*年*月*日在公司的体检中发现为乙肝病毒携带,现甲方要求乙方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出具解除乙方劳动合同证明。(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公司服务未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3500元
       3、根据《劳动法》规定,因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六个月医疗期工资:3500×6=21000元
      合计:21000+3500=24500元
       4、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上述金额的25%:24500X25%=6100元
       5、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歧视乙肝携带者,赔偿精神损失2个月工资:3500x2=7000元
       6、以上金额共***元,由甲方以现金支付给乙方,或者打入乙方的工资卡,乙方即配合甲方办好相关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乙方不再找甲方任何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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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5 14: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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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如果我不是食品行业就好了.可是我是从事的是食品行业.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说食品行业不行,这些意见不能用.为什么呀.我是从事成品的销售呀,而且HBV会通过口腔和空气传播?公司又让我病假六个月<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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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1:52 |只看该作者

公开体检标准才是根本

国家的政策根本就难执行,还是在继续检查乙肝两对半,新出来的规定根本就没什么用,光是索赔又什么用呢? 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别人就是拼着赔钱也不要你,怎么办?我认为
    一、建议政府要求各行各业(各企业)根据国家法规、行业特点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制定本行业的体检通用标准,并经人事、卫生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加强执法监督。凡要进入校园招聘、参加各种招聘活动的单位都要公布体检标准,而不是笼统的“身体健康”,以便求职者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选择,以维护双方权益,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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