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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打印本页]

作者: 踏浪110    时间: 2007-9-6 02:37     标题: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1——如何界定歧视


   1.什么样的遭遇是“歧视”?
   1.1.去单位求职时,因为乙肝携带的原因而被单位据录;
   1.2.已经进入单位工作,因为乙肝携带的原因被单位辞退、劝退、强制病休;
   1.3.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如果体检中检测了乙肝,也属于违规的歧视行为。

2.如何事先预防受到歧视?
    2.1.如何事先预防在招录时受到歧视?
    劳动部和卫生部已经于2007年5月出台了新规定,禁止在招工过程中体检乙肝了,所以,我们在去单位应聘之前,就可以给用人单位打电话询问是否要查乙肝,如果要查乙肝,我们就可以告诉他们,必须取消查乙肝,否则就要依法向劳动局举报,并有可能将该单位告上法院。还可以给体检医院打电话,告诉他们,如果查乙肝,就要依法向卫生局举报,并有可能将体检医院告上法院。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给单位打电话时可以匿名,也可以请自己的亲戚朋友给单位打电话。有一些乙肝携带者在入职体检时请人代替体检,这是乙肝携带者在残酷的乙肝歧视现实重压下谋求生存的无奈之举。
    2.2. 在职员工如何事先预防在企业福利体检时受到歧视?
    劳动部和卫生部已经于2007年5月出台了新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我们可以给体检医院打电话,告知卫生部的政策,并警告体检医院,如果体检结果不是交给本人而是交给企业,就要依法向卫生局举报,并有可能将体检医院告上法院。
同时,可以匿名给单位的人事部门匿名寄送中央政府关于乙肝保护政策的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以及论坛所做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


    3.招录过程中被拒录怎么办?
    我们的原则是以最低的成本来争得最大的利益。所以,如果事先未能预防歧视,还可有如下选择:
    3.1. 可以拿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医学文件来力图说服公司(见6.相关医学文件和法律。),还可以把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见7.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以及论坛所做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打印下来拿给公司(见8.乙肝携带者诉讼维权典型案例报道)。
在交涉时注意:要将交涉过程录音,保留录音证据。
    3.2. 如果公司依然拒绝录取,可以和对方谈判索取补偿。补偿包括违约金(如果事先有约定的话)和精神损失两部分。精神损失补偿的金额应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大公司、跨国公司,精神损失的金额应不少于六个月的工资。补偿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转帐,但是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3.3. 如果公司拒绝补偿,可以起诉公司。
肝胆相照论坛和北京益仁平中心等公益机构可以协助受到歧视的乙肝携带者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赔偿5——10万元(联系电话:“爱肝连线”0371-67956079)。目前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对乙肝携带者很有利。很多公司不敢和我们把官司打到底,通常会寻求赔偿、和解。那样的话,我们就不战而胜了。去年的发生在天津的乙肝携带者小杨(网名“无心忍”)起诉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的案子,就是成功的范例。官司立案后,被告的公司三番五次地联系小杨,希望和解。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小杨获得了两万元的赔偿。而且,肝胆相照论坛和北京益仁平中心协助乙肝携带者打官司,会提供每人1000-3000元的资助,基本不用乙肝携带者本人花钱;而且可以全权委托律师,根本不用乙肝携带者本人出面。这些方面,天津的案子做的都很成功。
    而且,媒体报道都会使用化名,就连街坊邻居都不知道你在打官司。肝胆相照论坛和北京益仁平中心这几年协助了二十多起官司,没有发生过姓名曝光的事情。天津小杨的案子,很多媒体都报道了,但是使用的是五花八门的化名,而且小杨还在电视台做了很多节目,可是她的亲戚朋友都不知道他在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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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踏浪110    时间: 2007-9-6 03:29

就业歧视维权手册2——起诉的准备工作

 一、如果决定起诉,你需要做以下几件准备工作:


       1.首先要取得证据。
       文字证据最好,如果没有文字证据,录音证据也可以。比如,对方通知你解除协议时,你把对方通知你的过程录音下来。如果当时没有录下来的话,你事后也可以自己多次去找他们,或给他们打电话,把过程录音下来。(用免提电话,以mp3录音,或使用有录音功能的手机录音)
        录音三要点:
       •要在录音中确认对方的身份,例如,如果是电话录音,你可以询问对方:“你是xx公司人力资源部的xx先生吗?”,如果对方回答“是的”,那就把他的身份确认下来了。
       •要在录音中确认自己的身份,例如,如果是电话录音,你可以进行自我介绍:“我是xxx,是到你们xxx公司应聘的”。
       •要确认对方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解除协议的。如果对方能够明确地告诉你,解除的原因是乙肝,取证就完成了。
       录完之后,请整理成文字记录发给我们(标注录音的时间、地点、对话双方的身份、对话时对方的电话号码),并且把录音刻成光盘(一式三份),详情请参阅“5.5电话录音文字记录示范”。

         2.起诉体检医院和卫生局
        第一步:到当地卫生局投诉体检医院将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部卫生部2007年5月颁布的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该文件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注意保留投诉的证据,去投诉时可以现场录音,或要求卫生局书面签收投诉材料。
投诉信模版如下:

                                                        关于对天津****体检中心的投诉信

  投诉人:**    女,34,单位:****          联系电话:137****  住址:************
        被投诉单位:****体检中心
        事实与理由:
       07年6月23日,我所在的****公司进行每年一次的福利体检,查出我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单位****体检中心直接将体检结果给了单位,现在几乎全单位的人都知道我携带乙肝病毒这件事。同事都疏远我,单位也决定让我在家休假三个月,这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伤害。遭受到了极大的歧视。
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5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中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体检中心擅自将体检报告给单位,没有注意保护我的隐私权,违反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并且直接导致我后来在单位遭受到的乙肝歧视,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请卫生局尽快处理隐私权事件,对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分,并责令其向我赔礼道歉。


后附相关证据(复印件)。

此致

天津市xx区卫生局


                                                                              投诉人:  ***
                                                                                 年    月   日

  第二步: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二、在职员工被企业辞退、解聘、病休怎么办?

 (一)针对企业采取的行动
       1.可以拿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医学文件来力图说服公司(见6.相关医学文件和法律。),还可以把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见7.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以及论坛所做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打印下来拿给公司(见8.乙肝携带者诉讼维权典型案例报道)。
在交涉时注意:要将交涉过程录音,保留录音证据。

 2.如果公司依然坚持解除合同,可以和对方谈判索取补偿,根据国家规定,至少需要补偿6个月的工资。补偿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转帐,但是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模版如下:
                                                                 离职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

  因乙方在*年*月*日在公司的体检中发现为乙肝病毒携带,现甲方要求乙方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出具解除乙方劳动合同证明。(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公司服务未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3500元
       3、根据《劳动法》规定,因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六个月医疗期工资:3500×6=21000元
      合计:21000+3500=24500元
       4、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上述金额的25%:24500X25%=6100元
       5、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歧视乙肝携带者,赔偿精神损失2个月工资:3500x2=7000元
       6、以上金额共***元,由甲方以现金支付给乙方,或者打入乙方的工资卡,乙方即配合甲方办好相关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乙方不再找甲方任何麻烦。
                                                                                               (签名)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可以参考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这两个帖子:
     《体检结果出来之后与人事部经理的战斗》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634445
     《 《体检结果出来之后与人事部经理的战斗》应注意的法律》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638553


      3.如果公司拒绝补偿,可以起诉公司。
     

  (二)针对体检单位采取的行动
        第一步:到当地卫生局投诉体检医院将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部卫生部2007年5月颁布的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该文件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注意保留投诉的证据,去投诉时可以现场录音,或要求卫生局书面签收投诉材料。

        第二步: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我们可以协助你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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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踏浪110    时间: 2007-9-6 03:31

就业歧视维权手册3——相关法律文书模板
 

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诉讼起诉书模版。

劳动仲裁申请书(适用于应聘求职遭拒录)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徐**,   男,  **  岁,     汉族,
       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县*****村                  
       联系电话:136********
       被申请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依文,董事长          电话:28129588-71440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油松第十工业区东环二路2号

 仲裁请求:
       1.裁定确认被申请人以乙肝小三阳不予录用申请人违法
       2.裁定被申请人依法录用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8日,申请人向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cmmsg事业群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投了简历,申请的职位是生产企划,第二天富士康cmmsg事业群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电话通知申请人去面试。申请人于1月9日接连通过了笔试,部门课长和主管的面试。并且富士康cmmsg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人资处于1月23日打电话通知申请人第二天上午到公司领录用通知书以及进行体检。申请人于1月24日上午领到录用通知书,随后在人资小姐的带领下到集团体检中心进行了体检。然而申请人于1月25日下午,被富士康cmmsg人资处电话告知其体检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公司不能接受,录用通知书自动取消!后来申请人曾多次打电话给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人资处的林小姐,均被告知申请人因为是乙肝携带者,所以公司不录用。
        申请人是乙肝小三阳,肝功能正常,属乙肝携带者,身体符合从事生产企划的条件。但富士康科技集团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仅根据申请人的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就拒绝录用申请人。此企业的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就业权利,特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保障。

 此致
宝安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徐**(签名,手印)
                                                                                     2007年2月 10 日

附:
      1.副本二份
      2.证据
      ⑴富士康科技集团录用通知书
      ⑵富士康科技集团薪资表
      ⑶电话录音光盘


        劳动仲裁申请书(适用于在职员工被辞退、解聘、病休)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 **** 年*  月 ** 日,家庭住址:吴江市**街**号   ,
       身份证号:320525************,联系电话:0512-********
       被申请人: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胜雄
       地址:吴江市经济开发区江兴东路2288号
       联系电话:0512-63407000               邮编:215200

 仲裁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是乙肝携带者为由强迫申请人离职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平等就业权;
        二、请求依法裁定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离职协议,裁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损失2500元,交通费:150元,体检费:150元;
        四、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3年10月21日进入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任 NPI QC工程师一职。  试用2个月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2005年10月21日续签合同2年(2005年10月21日--2007年10月20日),合同  编号:A356100
        2006年11月1日,申请人参加了被申请人**的福利体检。2006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单位课长李**找申请人谈话,说申请人体检结果为小三阳,公司要求自动离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反复交涉未果。2006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单位人事经理给被申请人发邮件并附有《自动离职通知单》,要求第二天必须离开。2006年12月8日, 被申请人被迫离职。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申请人作为乙肝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表述:“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被申请人仅因为申请人是乙肝携带者而歧视申请人,强迫申请人离职,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申请人的就业信心,遭此重挫以来一直神情沮丧,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使申请人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出仲裁。

  此致
吴江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手印)
                                                                     2007年1月29  日
        附:证据 谈话录音(光盘2张及文字记录)

民事诉讼起诉书(适用于应聘求职遭拒录)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家住  省  县
      被告: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凤起路78号浙金广场2楼(310003)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571-85273058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以原告为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2月,原告通过51job网站投了一份简历到被告应聘“销售运作文员”一职。在2月6日、2月9日和2月13日,原告接受了被告安排的三次面试考核,均获通过。随后,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楼岚交给原告一张体检介绍函,让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并声称只要体检合格就可以调档签约了。2月14日,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结果检查出来,原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肝功能正常。2月26日,原告将体检结果和个人相关资料送到被告处,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楼岚看了资料后明确表示公司规定不能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尽管原告一再说强调自己应聘的岗位与食品无接触,不会影响工作,但是被告方面最终还是因为这个体检结果决定不予录用原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原告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申请人作为乙肝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表述:“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使原告遭受了精神损害。为此,特提出本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手印)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

劳动争议诉讼起诉书(适用于在职员工被辞退、解聘、病休)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年10月生,汉族,无业
       住址:吴江市**镇**村。
       被告: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胜雄   职务:董事长 
       住所:吴江经济开发区江兴东路2288号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
      2. 依法判令被告以原告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构成歧视;
      3. 依法判令撤销被告胁迫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判令被告与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损失12950元(计算方式:2590元/月×5个月),体检费150元;
      5.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原告不服江苏省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仲案字[2007]第0143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1. 原告于2005年9月14日入职被告工业工程课任IE高级工程师一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从2005年9月14日至2007年9月13日)。
      2. 2006年11月1日,原告参加了被告**的福利体检,体检项目为谷丙转氨酶(ALT)、乙肝五项、眼科、胸部透视。截止2006年11月20日,被告公司有1964人参加了该体检,其中,有22人的乙肝两对半(即乙肝五项)检查结果经被告认定为“异常人数”(认定日期:2006年11月28日星期二),原告在22人之列。
      3. 原告的体检结果肝功能正常,乙肝两对半为小三阳,即(1)HBsAg 表面抗原、(4)抗-HBe HBeAb E抗体、(5)抗-HBc HBcAg 核心抗体呈阳性。
      4. 之后,被告以原告体检结果为小三阳为由,于2006年11月27日前后多次找原告谈话,多次以原告不适合集体生活为由要求原告离职,并多次宣称公司将随时以原告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来胁迫原告,并切断了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的电子信箱和电子出入卡,原告心理受到极大的恐惧,被迫无奈于2006年12月8日离职。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申请人作为乙肝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原告认为,被告以原告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胁迫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且被告以健康检查为由,通过检查原告乙肝两对半,已经超出了肝功能检查的范围,亦即超出了员工身体健康检查的范围,而是进行病源学检查。被告利用资方特有的权力,从正常地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进入到了国家公权力不得涉足的公民个人身体信息秘密的私人生活空间领域,并获得了原告身体病原性信息,并以此为由胁迫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作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根据原告的身体状况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且胜任被告提供的岗位,但却因为乙肝病原携带遭到被告歧视,而被排除在被告的大门之外,丧失了劳动的权利,平等就业权受到了歧视,其自尊心、心理,尤其是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使原告遭受了精神损害。为此,特提出本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特此向贵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贵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吴江市人民法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9-6 16:37:03编辑过]


作者: 踏浪110    时间: 2007-9-6 03:43

就业歧视维权手册4——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明确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2003年3月3日印发)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

                                           卫生部新闻发布会:禁止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招或辞退人员
                                                                      新华网 北京 7月10日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记者周婷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一些工作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以就业人员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还不得强行将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毛群安还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人民日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禁拿“乙肝”当用工门槛

        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绝招聘或辞退就业人员,不得强行将乙肝抗原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这是记者今天(10日)从卫生部例行发布会上获悉的。
    “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数量比较多,最近这些人员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就业歧视。”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说,为此,最近卫生部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该《意见》的出台,一是要向社会广泛宣传预防控制乙肝的知识,让大家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是没有区别的,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二是要保护这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现其平等就业。
       卫生部还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记者白剑峰)


                       劳动保障部新闻发布会:禁止和消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 政府态度明确
                                                           新华网 7月20日

       2007年7月20日10时,劳动保障部召开二季度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和二季度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禁止和消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 政府态度明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副主任尹成基]  感谢你关注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对平等就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禁止和消除就业歧视,政府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第二,我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加大对用人单位就业歧视方面的监督。但是在实际当中确实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包括你说的问题在内的,性别、相貌等歧视性行为,国家的法规是不允许的。第三,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问题,总体上,除了极少数有特别要求的行业和职业岗位之外,对于招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不应该有歧视行为的。

                                  劳动部、卫生部官员:维护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新华网 2007年7月13日

       2007年7月13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之外,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其他人享有完全平等的就业权利。”刘丹华强调。
       刘丹华指出,用人单位如因携带乙肝病毒拒绝录用或辞退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有网友提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出台后,一些地方一方面要求医院取消常规体检中的“两对半”检查,另一方面却规定在得到企业授权后可以进行检查。网友“携带者”问,企业有资格授权检查员工的“两对半”情况么?希望国家能采取措施禁止“两对半”检查,在需要检查的行业,统一授权检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回答说,如果企业授权,就违反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精神。 
       刘丹华强调,除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其他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在研究制定意见时,认为这一条是比较容易操作的抓手。如果不检查,保护了他们的隐私,也就为维护他们的权利提供了较好的环境。
“我们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郝阳说,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法律约束,但有时还被泄漏。作为医疗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医务工作者知法、懂法、守法。今后,在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保护方面,还会进一步制订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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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踏浪110    时间: 2007-9-6 03:44

就业维权手册5——录音范文及乙肝携带者维权典型案例报道
 

电话录音文字记录


对话人:徐先生-原告,林小姐-富士康cmmsg人资处工作人员

(系统提示音):你好富士康科技集团,请直拨分机号码或拨零
林:你好,人资
徐:请问是富士康cmmsg人资处的林小姐吗?
林:请问你是哪里?
徐:哦,我是徐**,就我昨天给你打过一次电话的,你记得吗?
林:我没有接到你的电话,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啊?
徐:我昨天给你打过一次电话的,我不是在你们富士康那个内部体检中,检查出因为那个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吗?
林:嗯
徐:因为这样被你们富士康拒绝录用的
林:嗯,对。
徐:是不是?
林:对
徐:就因为这个原因,我感到挺失望的
林:那不好意思哦,上面已经确定了不合格,你好像已经好久了?怎么现在才打电话过来呢?
徐:不是,是因为昨天才通知的嘛
林:徐**是吗?体检不合格,这边就直接不录用了
徐:就因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是不是?
林:对对对
徐:嗯,是因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具有那个传染性吗,是不是?
林:对对对
徐:就害怕因为在那个公用餐厅用餐?
林:都不可以进的,不管有没有传染性,好吧?
徐:不管具不具备有传染性是不?
林:对对对
徐:哦,这样的
林:嗯
徐:就上面也没有办法吗?
林:没办法
徐:这是上面规定的?
林:对,就这么规定的。
徐:哦,那好吧,谢谢你了。bye
林:bye

                                                         小三阳”被炒三员工愤而索赔
                                                    2007年02月01日 姑苏晚报 A7版

   本报讯(记者 高戬)1月24日本报独家报道的《22名“小三阳”集体被炒》的消息有了最新进展,昨天下午,三名被解聘的职工向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企业向他们每人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这三名员工表示,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
       昨天下午,王成(化名)等3名员工来到了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王成告诉记者,他于2005年9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聘用期限为两年。去年11月,他参加了公司**的福利体检,不久后,公司即通知他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要求其自动离职。王成与公司反复交涉未果,于当年12月7日被迫离职。王成提供了一份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书》,其中写到“因该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勉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此外,王成等人还提供了他们与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谈话录音作证据,录音中,公司方面负责人说“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可是跟企业的利益是相冲突的。你要按法律,我们会有另一套法律对应”。
       王成等人认为,公司解聘“小三阳”职工的做法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他们要求劳动仲裁部门裁定公司强迫自己离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误工费等2800元和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下了王成等人的申请材料,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东莞伟易达遭乙肝带菌者告歧视
                                               香港《都市日报》2007年1月26日

  因乙型肝炎带菌者而在求职时被港资企业伟易达集团拒录的大学毕业生李飞(化名),周一(22日)入禀东莞市人民法院,指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的规定,使原告遭耽误工作损失和精神损害,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69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据悉,这是广东省发生的第一宗「乙肝歧视」诉讼案,也是内地乙肝携带者第一次状告港资企业乙肝歧视。
       本报记者昨日下午就此案致电香港伟易达查询,在听了记者对该案的简略叙述后,伟易达职员?记者等候,但不久电话就转为留言,未对此案作出正面响应。伟易达是本港电子消费品生产商,公司在内地东莞、清远设厂,公司在全球10个国家聘用3万员工,港交所上市编号303。
        原告李飞则对本报表示,「我身为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无情的剥夺了劳动权,因此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正义,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
       据悉,代理此案的是有「打工者保护神」之誉的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周立太律师,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赞成乙肝携带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告,告,才能进步!」


        搵工屡碰壁饱受歧视
        现年23岁的李飞出生于湖北一个农民家庭,靠?亲朋资助及勤工俭学的收入,艰难地完成了大学学业。
本以为毕业后可以大展宏图,实现自己多年的梦想,不料却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饱受歧视:2005年7月他到该职业技术学院报到后,被判体检不合格,协议书也被退回。无奈之下李飞只好南下东莞找工作,但也因乙肝问题而被多家大型企业拒录用,去年7月,李飞到位于东莞寮步镇的港资企业伟易达集团应聘。
        据李飞介绍,他于7月6日向东莞伟易达集团投了简历,申请的职位是电子工程师,7月11号,伟易达致电通知李飞去面试。面试很成功,公司主管打算录用,7月16日主管打电话通知李飞7月18日报到办手续。7月18日上午,在经过伟易达公司一位香港经理的复试后,办理入职手续,还复印毕业证,学位证等,工资也已经谈好,将这些资料交到人事部后,李飞就于当天下午参加工厂?面体检,公司人事告诉他如果体检合格就可以上班。7月19日上午9时,李飞打电话到人事部询问体检结果,李被告之是「小三阳」(乙肝带菌者),拒绝李飞去上班。在无奈和绝望中,李飞获得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支持,决定以法律途径维权反歧视,李飞说:「虽然我还要继续为找工作而奔忙,既没有太多的时间,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我一定要讨还一个公道。」

 
        乙肝带菌者不是乙肝病人
        肝胆相照权益版版主陆军在接受采访时指,中国内地的乙肝携带者多达1亿2千万,占总人口的10%。近年众多的乙肝携带者在读书、就业、社交等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遇到很多歧视,成为饱受歧视的特殊弱势人群,且这种状况正日益严重。他表示,乙肝小三阳者属乙肝携带者,肝功能正常,不是乙肝病人。 (都市)


                                                        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状告诺基亚
                                               英国《金融时报》2007年3月14日 星期三
 
       一位中国求职者昨日对芬兰通讯设备制造商诺基亚(Nokia)提起诉讼,指控诺基亚的一家中国分公司以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雇用他。这起极不寻常的诉讼突显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开始通过法律渠道,挑战被他们称之为对中国约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地方病歧视。中国企业往往拒绝雇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尽管该病毒主要通过生育、性接触或受污染的针头传播。
       然而,这位李姓(他要求仅透露其姓氏)的求职者称,诺基亚东莞分公司在一次公司安排的体检后,取消了雇用他的计划,这令他感到震惊。
       李先生表示:“我认为,作为一家大公司,诺基亚应该对这个问题有更好的认识。但他们仍然说,由于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不得不拒绝我。”李先生昨日向东莞一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令诺基亚雇用他,并支付50万元人民币(合6.454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费。
        诺基亚强调,其全球政策规定,聘用决定不得受到求职者是否是乙肝等慢性病患者的影响,除非其身体状况使其无法胜任工作,或对他人构成了“严重危险”。诺基亚中国通讯业务主管托马斯•琼森(Thomas J?nsson)表示:“我们正在调查此事。如果东莞分公司犯了错误,我们将追查到底,并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来纠正错误。”
       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因歧视等问题将企业、甚至政府机构告上法庭。然而,这些诉讼人常常遇到法律规定模糊、法庭判决不一致和裁决执行不利等问题。
       健康维权人士陆军表示:“李先生的诉讼似乎是首例针对西方公司提起的此类诉讼。针对国内公司提起的反歧视诉讼也很少见,而且通常都以败诉告终,部分原因在于中国的乙肝立法自相矛盾。”陆军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网站“肝胆相照”的管理员。
        中国2004年出台了一项全面但措辞含糊的法律,明文禁止歧视乙肝受害者。中国卫生部表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地”生活、工作和学习。然而,官方规定却禁止乙肝病毒感染者在食品等行业中工作,政府部门有时甚至将他们列入黑名单。


                                            深圳四名乙肝携带大学毕业生状告富士康索赔20万
                                                2007年06月27日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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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携带乙肝病原在求职时被拒录,深圳4名大学毕业生愤而将富士康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公司侵犯其平等就业权,并赔偿4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0万元。这是深圳第一起因企业用工乙肝歧视而引起的诉讼案。6月18日,宝安区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式立案。


      四名大学生皆因携乙肝被拒录
      小徐、小程、小张与小李有着同样的遭遇,都是在大学毕业后到深圳富士康集团旗下的公司应聘,又同样因为携带乙肝病原被拒绝录用。小徐称,他于2007年1月8日向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投简历,随后通过了笔试和面试。1月25日下午,富士康cmmsg人资处打来电话,说其体检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公司不能接受,录用通知书自动取消。为了取证,小徐将1月26日与富士康cmmsg人资处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
小程称,他于2007年1月应聘富士康科技集团富葵公司PM工程师职位。初试、复试进行得很顺利,主管称2月26日可上班。
        小程于2月27日下午去富士康体检,28日,小程询问富士康人事部体检结果,对方称由于体检血液呈阳性,按公司规定,小程不符合入职要求。小张与小李的遭遇也大同小异。小张于2007年2月通过富士康科技集团IPEG事业处笔试和面试,体检后第三天该事业处张小姐电话通知其体检结果为表面抗原呈阳性,所以不予录取。小李于2007年3月应聘富士康旗下的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体检前小李主动打电话到富士康人力资源部,告知其是乙肝携带者,富士康人力资源部回复乙肝携带者不予录用。


       在乙肝公益网站支持下诉讼
       小徐、小程、小李与小张都是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注册会员。看到了许多乙肝携带者网友成功的反歧视维权行动之后,四人不约而同地表达了要依法讨还公道的愿望,得到了网友们的热烈支持。肝胆相照论坛的版主和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公益律师团队组成援助小组协助他们进行反歧视维权诉讼。6月11日,4名大学生委托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将富士康旗下的富葵公司和鸿富锦公司告上了法院,每人各索赔5万元精神抚慰金。6月18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正式立案。
      “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积极为4位大学生的诉讼奔走。陆军告诉记者,《传染病防治法》早就规定了不许歧视携带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年5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今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二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该《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陆军称,在工作和学习场合不进行乙肝检测,这是国际惯例,因此,外资企业尤其是国际知名企业,更应该遵循这一国际惯例。富士康是美国苹果公司的代工商,在苹果公司签署的“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中规定,“不得进行可能被用于歧视的医学检查。”富士康是惠普的供应链,因而富士康也必须遵守EICC的规定。


       相关数据
       逾半数乙肝携带者失去理想工作机会
       我国的乙肝携带者多达1.2亿,占总人口的10%。2005年1月,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52%的乙肝携带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47%的乙肝携带者担心单位如果发现他们患有乙肝后会失去工作。


       富士康回应:拒录乙肝携带者规定今年六月已取消
       富士康集团富葵精密组件(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回应,在国家出台新政策之前确实有拒录乙肝携带者的规定,每年因为这个原因都要拒录许多人。今年6月1日后集团发文说不允许拒录乙肝病患者。富士康科技集团(中国总部)外联部廖科长称之前并不了解此事。目前他们未接到法院通知,公司会进一步调查。廖科长称富士康一直严格遵守法律,5月国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出台,集团即按相关法律执行。在此之前,招聘时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非乙肝人员。
集团里并没有歧视乙肝员工的情况。平时集团做了许多工作宣传乙肝的科普知识,如在员工中发宣传册强调对乙肝人员不歧视不恐惧等。现在员工中也有少量乙肝患者,在职员工查出乙肝会进行积极治疗。对4人诉富士康公司乙肝歧视的案件,公司会尊重法院判决。


       部门说法:一般企业拒录乙肝没有医学依据
       深圳市劳动局法规处称,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食品或直接接触的行业,其他行业不应该对此歧视,只要没有医院证明说不能从事此工作,不应受影响。根据劳动法,公民有平等就业权利。但目前就平等就业纠纷产生的官司的赔偿还没有具体规定,劳动局暂时也没有有利措施约束企业,只能通过法院打官司。
记者访问了国内肝病权威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委员贾继东,其认为一般企业因是乙肝携带者拒录员工没有医学依据。乙肝不通过消化道传播,在公共食堂吃饭或住宿舍都没问题,除非通过血液或体液交换、性关系等传播,正常工作、学习、生活中都不会造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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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udy11    时间: 2007-9-6 07:12

写的太好了

我们又多了理论知道


作者: dandanmei    时间: 2007-9-7 07:39

我今天下午去镇泰集团底下的**厂(广州体检.在他们厂里进行的.其中有有一项是HBsAg,是用试纸化验的.结果很快就显示是阳性.当时负责化验的医生就扣下我的体检表.不让我参加后来的体检项目.还说,这个公司不会要我的.后来我去人事部,当然他们的说话是你先回家去,等消息.我已经录下今天的对话.我们要团结,要维护我们的权利.反对不公平的待遇.

[ 本帖最后由 dandanmei 于 2008-8-28 15:58 编辑 ]
作者: z0h0k    时间: 2007-9-9 22:13

公司年度所谓的福利体检

然后合同到期之后,不再续签合同

最多给你一个月补偿金或提前一个月通知你

又能怎么样呢?


作者: tommy123    时间: 2007-9-11 03:02

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有很多时候都是很无奈的。
作者: lg13520    时间: 2007-9-11 11:58

公司年度所谓的福利体检

然后合同到期之后,不再续签合同

最多给你一个月补偿金或提前一个月通知你

又能怎么样呢?


作者: 9012    时间: 2007-9-12 18:54

楼主你好.我们这个月也要进行公司的年度福利体检了.而且我的合同是10月30到期.但我是大三.肝功正常.现在我很担心.请大家帮忙替正处在我们这种情况的战友出点好主意,大家认为我们干脆躲着不参加行吗?或者到了医院就开溜行吗?还有,假如公司不跟我续签合同(或者会提前通知我),那我也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吧?
作者: lg13520    时间: 2007-9-13 11:02

你们公司难道没有一点漏洞吗,比喻加班费什么的都合法吗,平时多收集证据,到时在拿出来告他一样的效果!@我们公司的漏洞就很多现在收集中,即使他不和我续签合同我还是有理由告他
作者: 9012    时间: 2007-9-14 19:20

我们公司是德资企业。除了生产线员工平时加班时间过长外(劳动站是知道的),还真难找到其他违法的漏洞。


作者: 164633747    时间: 2007-9-21 01:54

我也是的,前几天去面试了一家上市公司,说我专业什么的都通过了,直接就问了我身体没问题吧,真伤心,以为大公司能规范些,没想到还是这样的,而且是在公司里体检,找人代都不可能.现在就等人力资源部通知了,体检是肯定要的,我该怎么办啊

现在心情好差哦

我的号码是13434284184

寻求好心人帮助


作者: peterpeter    时间: 2007-9-23 11:30

我们公司每年一度福利体检,我被检查出是"小三阳",可能由于劳动法的原因,没有被辞职,确被要求"停薪留职",理由冠冕堂皇,需要回家休养,这比辞退还狠.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作者: adofe    时间: 2007-9-24 06:37

唉.....我们都是苦命人阿,也不知太阳何时才可以出现,上帝救救我们吧。


作者: tomatony    时间: 2007-9-24 11:47

是啊!!我也在盼望着有什么可以拯救我们的!!
作者: 9012    时间: 2007-10-7 08:40

我们公司9月25开始体检。在深圳恒生医院检查。我提前好几天就请假回家了。不过公司的通知上表示员工可以自由选择体检项目。还说这次没有参加体检的员工等国庆假后再安排体检。10月4号我回到公司拿到了由深圳恒生医院发出的“体检项目指引单”。上面明目张胆的列有乙肝两对半检查一项。我打算保留下来今后维权时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通知再体检。反正我是坚决不去检查的。不过我的合同是这个月底到期,不知道后面会怎样。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6 19:43:05编辑过]



作者: 柳岸    时间: 2007-10-12 09:35

我们公司也是国庆前组织体检的。我也是前一天请假在家躲了一天。公司管人事的要我自己抽个时间去定点医院做体检,反正体检费是个人负责的。

我今天下午去那定点医院询问体检有哪些项目。医生叫我明天早上空腹带上照片和身份证再去。我问为什么要空腹。那医生说要检查肝功能。我就问那还要检查乙肝吗?医生明确告诉我都要。

两部的规定是不是没有发到各医院体检部去呢?只贴在这论坛有什么用?来这里关注的基本上不是大三就是小三。


作者: zz32690266    时间: 2007-10-12 11:44

唉,我现在也准备去找工作,体检这一关对我来说就像比登天不难,怎么办啊,像上面那个兄弟说的一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啊,郁闷,什么时候才能治本啊????????其实有这个问题也就算了,要是国家像宣传爱滋一样宣传乙肝问题该多好啊~~~~~~
作者: zhaogandan    时间: 2007-10-18 05:21

谢谢楼主,提供这么经典的维权手册,我以后就知道入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了。
作者: 城竹良景    时间: 2007-10-23 12:49

谢谢楼主……
作者: 白河之子    时间: 2007-10-30 05:44

楼主介绍的很全面,也很实用,自我感觉受益匪浅,也希望两部的文件和精神能早日落实到中国的每一寸土地,更希望社会和大众对我们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共建和谐美丽的盛世中国!
作者: a3614029kai    时间: 2007-10-30 06:02

兄弟们,我想找个律师维权,我在武汉市709所工作,位于洪山区,现在我们公司星期4要体检,但是他体检只针对乙肝来的,它不体检其他的,只抽血查乙肝,这属于歧视吗?希望懂得多的人联系我 帮助我  谢谢 我的手机号为15802740440 QQ号为363694761   我才17懂得不是很多,希望大家帮帮我。
作者: a3614029kai    时间: 2007-10-30 06:05

兄弟们,我想找个律师维权,我在武汉市709所工作,位于洪山区,现在我们公司星期4要体检,但是他体检只针对乙肝来的,它不体检其他的,只抽血查乙肝,这属于歧视吗?希望懂得多的人联系我 帮助我  谢谢 我的手机号为15802740440 QQ号为363694761   我才17懂得不是很多,希望大家帮帮我。
作者: colt    时间: 2007-10-31 12:07

lz你写的太好了 愿我们所有的战友一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正当权益


作者: 酒精    时间: 2007-11-2 05:42

可怎么 不早出啊 我在05那年 4月就是被体检医院查处来 大三结果直接送单位了 我被回家查看  今年才缓过劲来


作者: autumn-rose    时间: 2007-11-6 06:08

谢谢楼主给我们提供这么多宝贵的维权知识,我们一定会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
作者: 小浪子    时间: 2007-11-9 03:56

  我是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生,已和富士康签订就业协议书,08年将要去深圳富士康报到,但是自己为大三阳(为携带者),体检的时候我该怎么办,如果我实习一段时间之后因为为携带者,被拒录,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请求好心人帮助~


作者: 五父鸟木    时间: 2007-11-16 06:11     标题: 济南代开发票1353763555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蓉城的微笑    时间: 2007-11-20 11:59

这么好的贴,不顶起来都对不起自己。 可怜的已友
作者: cph_hbv    时间: 2007-12-23 22:30     标题: 新的

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作者: shelfey    时间: 2008-1-9 00:05

我感觉学到了好多,受教了
作者: incognta    时间: 2008-1-10 12:50

“弱者之所以成为弱者,是由于权利保障没有畅通的管道。如果人人都能享有公平的人权、就业权,如果人人能通过正当的途径来挽回自己的尊严。谁会去采取那些看起来不符合文明规范的行为呢?把弱者推向非理性,这才是更可怕的。 ”赞同这个战友的个人说明!
作者: incognta    时间: 2008-1-11 12:14

昨天分别给山东省省长信箱和济南市市长信箱写了一封信,今天一早居然都收到了回复,说责成劳动部门调查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暂且不说调查处理的结果,仅就目前的状况来说,我觉得人多力量大,如果我们大家一起努力,都给省长和市长写信,进行造势,势必会引起省长市长的关注。在此,提醒大家一点,大家可以把自己遇到的强制检查乙肝的公司在信中进行标明,这样的效果会更好!
济南市市长信箱:[email protected]
山东省省长信箱大家可以到山东省政府网站省长信箱:http://www.shandong.gov.cn/ldap/user/reminder.jsp?t=consultation
从论坛上看到广州的战友给市长信箱初见成效,十分高兴!在为他们祝福的同时,也祝愿咱们山东的战友有所收获!
大家一起努力吧!
顶上!
作者: incognta    时间: 2008-1-24 11:51

战友们看到快些到两会网页上留言!
http://www.dzwww.com/xinwen/xinwenzhuanti/2008/08sdlh/lhwb/
两会博客:http://blog.dzwww.com/u5/lianghui/message.shtml
政协委员信箱:[email protected]
机不可失!
作者: 小米加步枪    时间: 2008-1-29 21:28

楼主辛苦了,这个标准化的维权书,对我们战友太有用了!
作者: 是我错了吗    时间: 2008-2-1 12:51     标题: 谁来帮帮我

  各位相同命运的朋友你们好,发现网上有这样一个内容我好开心,,几个月来,我一直在找工作,,,心也是一天凉过一天,真的,有时候连轻生的念头都有了,想想,现在还没有面临结婚生子,就有这么多问题,,连一份工作都找不到,还该怎么正确的面对未来,,,我不知道该向谁来倾诉,一个正常的人是没有办法感受我们的痛苦的,,,我好无助,,好痛苦,,不幸得了这样的病,连向朋友亲人诉说的勇气都没有,,,天啊!为什么,,,别人都在为怎么找一个好工作而努力,担忧,,而我却天天为哪一个公司会接受我而担心,,,,,,谁能帮到我们,,, ,,谁又愿意帮我们,,,,,,,我们真的错了吗,,,,我也不想呀,,,,如果有和我有共同遭遇的朋友,希望你能和我站在一起,告诉我,,我们该怎么办??????

[ 本帖最后由 是我错了吗 于 2008-2-1 12:53 编辑 ]
作者: 是我错了吗    时间: 2008-2-1 13:09     标题: 谢谢你们,希望你们能帮我!

楼主,你好!看到你的贴子我心头一震,,,好象是一个将死之人又有了重生的机会一样,可,那也只是一刹那,,因为我现在已经对自己,对未来没有任何勇气和希望了,我找了这么久的工作,对大公司已经失去了信心,本来想,,不如找一个小小的公司,,,先有个生计再说吧,,,没想到,,,连一个不包吃住,,只有几百人的小公司也在要健康证,,,把我吓的连进去面试的勇气都没有了,,,朋友们,我们该怎么办,,,我是一个爱唱歌的人,上学的时候对自己特别有自信,可是,现实的生活,这样的生活,让我成了一个不愿抬头看天的人,我想,每一个人,不管遇到什么样的灾难与疾病,他都是没有错的,是的,没有错的,谁会想这样,命运给了我们这一难,我只求,大家能用正常的眼光来看我,我不看重自己的生死,只希望我们不要过多连累无辜的人?楼主,朋友们,我该怎么做,马上春节了,我想停歇一下,过了年,一样还是要找工作,那时我该怎么做,我能大胆的到任何公司面试吗???我又能不能向正常人一样拿到"健康证"呢?谢谢你们,希望你们能帮我!

[ 本帖最后由 是我错了吗 于 2008-2-1 13:11 编辑 ]
作者: tiamoyao    时间: 2008-2-10 23:19

慢慢的等着吧。! 会有那么一天的
作者: peng1982181949    时间: 2008-2-12 08:57

怎么办呀
作者: 刻舟求剑02    时间: 2008-2-23 17:56     标题: 我自己参加了体检

我是2007年9月入公司试用的,试用3个月;劳动合同在第二个月就签了,说是应付劳动局检查,合同期为1年,签完也没有按规定留给我一份,不知这个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2007年12月主管叫我写了转正申请表,我交了上去,也没有回复口头和书面的通知我是否已经过了试用期已经成为在职员工。2008年2月18号份公司组织了年度体检,要求验血,我自己是大三阳的,但是我觉得这个公司可能会“好一点吧”,于是我自己也参加了。我事后才告诉家人,家人都说我胆小怕事不敢去博一博叫枪手。到现在公司也没有通知体检结果的事,(可能是这几天要准备让客户厂吧)。不知这个公司忙完验厂的事之后对于体验结果会怎样处理,我又应该怎样做?请各位给点意见。。。。。。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08-3-8 19:34

有用
作者: larkforsure    时间: 2008-3-22 10:46

看了模板有些疑问,在职被解雇,申请劳动仲裁,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阿?
作者: fengyuwuzu258    时间: 2008-4-5 11:35     标题: 太感谢了

让我看到了希望 周一就去和公司谈
不行就联系你们了
作者: fengyuwuzu258    时间: 2008-4-5 16:21     标题: 我就像孩子找到了母亲一样高兴

看到这些,多年压在心里的积怨少些了,希望今后与所有同甘共苦的朋友们一起为这个事业作贡献,努力实现人权,积极发展文明社会。
我上周去北京富力地产公司面试体检了,也因为是大三阳,而没有了结果。看完了论坛里大家的谈论,我也决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的权利,维护应该有的人权,应该的平等。
以后在这个网站,希望能和大家同甘共苦,这又是我一个新的事业了。
作者: 山河变色    时间: 2008-4-8 08:44

楼主辛苦.
虽然法律执行效果很差,但至少我们的维权有法可依了,我们以后的维权和法律改革就有了方向。
作者: 梦着梦者    时间: 2008-4-16 18:08

看到"是我错了吗"的留言,很辛酸.天无绝人之路吧,我现在的情况和你差不多,不过我想好了,找一个小小的公司,能活命就OK了,心态平和一些,对病情也有帮助啦.强烈支持楼主,多一些这样的人出来做事,一定会改变整个大环境的
作者: 小张Ⅱ    时间: 2008-4-18 15:45

维权手册已经更新到第4版了,楼主和各位战友可以下载:
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8.doc
作者: bushengbing    时间: 2008-4-20 00:16

支持
作者: GZ007    时间: 2008-4-25 21:29

楼主辛苦了!
作者: 玄叶    时间: 2008-5-1 19:27     标题: 请各位帮忙想想办法!

5月4日医院就要到公司来体检,我该怎么办呢?
如果公司辞退我,我准备告公司,请问我该准备些什么材料?
苦恼!!
QQ24901764
作者: 午夜海风    时间: 2008-5-13 12:05     标题: 终于找到家啦

楼主及各位战友你们好:~
    上个月底,刚刚到一家外资房地产公司(海南三亚)应聘,凭借自己的能力及优势,顺利通过老总直接面试,并签订了适用一月合同;那曾想,前天公司突然通知第二天空腹体检,检查项目只有一项:“两对半”听到后,我的心彻底凉啦!!检查结果可想而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过去辛酸屈辱的一目目,仿佛又要重演、、、、、、(相信各位战友也有相同境遇);看来,又该夹着尾巴,灰溜溜地走人啦。( :   不过,或许是自己表现还算出色,这几天,公司并没有正式通知我,私下里听说公司的意思是让我先工作一段时间在说;
    今天,本想查些乙肝方面的相关治疗资料,无意中发现了贵网站,惊喜之余简直就是兴奋;战友们,我终于找到家了,曾经军旅6年的我,突然间有了种再次穿上军装,重新归队的感觉油然而生,近两年来夹着尾巴灰溜溜的滋味,几乎眠灭了我的斗志,我非好战份子,次次的无奈,已几乎令我麻木;此时,这个"家"和战友们给了我必胜的信心和无穷的力量!!!我已暗下百倍决心,静待一个月适用期结束公司的答复,如果还是以往不公平的遭遇,我决定将携这个"家"指导的维权方法,勇敢地站出来战斗,绝不是为了那点点的补偿金,而是坚决同歧视斗争!!!谢谢--谢谢--谢谢“家”和战友们,是你们给了我信心和勇气----军礼~
QQ:172045164
作者: jszay    时间: 2008-5-13 13:14

.........................
作者: 无雨红天    时间: 2008-5-27 10:46

原帖由 dandanmei 于 2007-9-7 07:39 发表
我今天下午去镇泰集团底下的镇达厂(广州)体检.在他们厂里进行的.其中有有一项是HBsAg,是用试纸化验的.结果很快就显示是阳性.当时负责化验的医生就扣下我的体检表.不让我参加后来的体检项目.还说,这个公司不会要我的. ...

后来怎样了?
我今年刚和镇泰(中国)签了三方就业协议啊,就担心到时要入职体检
怕……
作者: shiguanghua    时间: 2008-6-17 10:57

非常幸运!我工作6年了就遇到一家公司要体检肝功,就目前这家,我也是找人混过去的。呵呵!看了册子我受益非浅,以后我也不回避体检,我要光明正大的争取自己的权利。朋友们一起加油啊!
作者: 静影沉璧    时间: 2008-7-5 15:40     标题: 总算看到政府的一点努力

真是见事这晚乎,这么多人被歧视,在这么多人的努力下才引起政府的注意。不过,至少可以看到一点阳光了。也就行了。
现在很重要的,要对那些医生进行法律培训,那些医生,是检查乙肝两对半分钱的呢!并不知道这是违法的!
  取消大学入取前乙肝表面搞原体检。
作者: lishanglong    时间: 2008-7-17 00:30

为什么考人民警察歧视携带者的禁令还没解除?
作者: awen0403100502    时间: 2008-7-21 09:24

爱肝连线”0371-67956079怎么大不通,如何进行就业歧视维权咨询,咨询电话是?
作者: awen0403100502    时间: 2008-7-21 09:25     标题: 求助

爱肝连线”0371-67956079怎么大不通,如何进行就业歧视维权咨询,咨询电话是?
作者: hyh2008    时间: 2008-7-28 16:12

我们公司体检的医院常规入职体检里面包括肝功和乙肝表面抗原,没查乙肝五项算不算违规哟
作者: zhm19890709    时间: 2008-7-29 01:05

太谢谢楼主了,现在我要正确看待自己的情况了,
作者: zhm19890709    时间: 2008-7-29 01:08     标题: 1

太谢谢楼主了,现在我要正确看待自己的情况了,
作者: yanglilovezw    时间: 2008-7-29 18:16     标题: 很好,希望不久的将来我们不必要为此而烦恼

我是06年毕业的,第一份工对我来说是一个永远的阴影.尽管在报道前我向主管讲明我是乙肝携带者,他说没关系.可当人事部看到我的体检报告后还是把我辞退了.当时觉得自己可能真的一辈子也找不到工作,很沮丧
后来的第二份工作,我和公司讲明了,公司也同意(也许是小公司吧,现在有规模了,也要体检报告了)就这样,窝了2年整,很安乐。可公司发展缓慢,因此我不想再这么死气沉沉地呆一辈子,终于下决心离职了(觉得自己有点没良心)
明天要去其他公司面试了,对于面试我一向都很有信心,可是接下来的体检几乎到哪都逃不掉,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  大部分报到之前自己去指定医院检,提前告诉,可能直接就黄了,要不就找人代检,而后又会担心所谓的福利年检
抑或在公司集体体检,再次承受被人赶出来的冷落
作者: menel    时间: 2008-8-2 16:50

现在的大型国有企业也公开违法,如五大电力公司之一华能集团,他们招人时就先检查表面抗原,然后让你先上班不签合同,再检查乙肝5项。不知怎么样来举报他们。
作者: crazyyao    时间: 2008-8-4 11:26     标题: 公司拒接受小三阳!

上周通过公司面试,然后电话通知上周六体检。今天接人资电话说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想请问一下各位,有什么办法可以起诉该公司?要什么手续?我是在深圳这边。有没有哪位可以提供帮助?谢谢!
作者: 11100    时间: 2008-8-8 01:10

事先要有准备阿,知道会有这个结果,就要尽可能收集证据,不要被表面的温情迷惑撩
作者: 11100    时间: 2008-8-8 01:12

事先要有准备阿,知道会有这个结果,就要尽可能收集证据,不要被表面的温情迷惑撩
作者: 11100    时间: 2008-8-8 01:13

事先要有准备阿,知道会有这个结果,就要尽可能收集证据,不要被表面的温情迷惑撩
作者: 冰蓝草绿    时间: 2008-8-11 08:39

法律是维护大家权利的有力武器,可是有时候法律也会鞭长莫及。我们该怎么做?社会上什么时候才能一平等的眼光看待我们的战友?我刚刚进入这个论坛,看到的大多是大家的无奈!我也是学法律的,有时候真不知道该怎样来帮助你们。希望这个论坛上的观点能引起社会的重视。期待……
作者: 梦想在何处    时间: 2008-8-21 17:20     标题: 单位体检,我该怎么办

我是应届毕业生,经过几轮面试,好不容易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却面临体检,我是大3阳,不知道路口在哪里。救救我
作者: hekao    时间: 2008-8-31 18:30

我们单位也会组织体检,一般是单位出钱,统一接回体检报告。有时也是自己去接,稍微去迟了,别人就知道你体检结果了。这是没办法的事。最好办法是普及宣传,让大家理解我们。实在没法子,就让法律教育他们,让他们不敢歧视我们。
作者: okokokok    时间: 2008-9-18 14:46

我31岁,大三阳,发现大概7,8年了,一直肝功正常,而HBV-DNA阳性,没不良感觉,4年前吃过蒂达藏药,但几个月后不了了之。最近单位的依次全面体检又被查出,我们是国企,服务行业,所以从5月份一直在家休病假。象我的情况,是否有权利要求单位调换其他不需健康证的岗位?我曾找过领导,回复说先在家治疗看看。根据相关政策,我能在家休多久,到期了怎么办?

请专家告知。
作者: 先锋反赌    时间: 2008-9-22 17:24

楼主辛苦了,这个标准化的维权书,对我们战友太有用了!
作者: 先锋反赌    时间: 2008-9-22 17:26     标题: 维权

法律是维护大家权利的有力武器,可是有时候法律也会鞭长莫及。我们该怎么做?社会上什么时候才能一平等的眼光看待我们的战友?我刚刚进入这个论坛,看到的大多是大家的无奈!我也是学法律的,有时候真不知道该怎样来帮助你们。希望这个论坛上的观点能引起社会的重视。期待……
作者: alicen    时间: 2008-9-25 18:26

今天去深圳南山西丽医院体检,那里竟然为了迎合深圳不同用人单位的要求推出6种体检套餐。
我很多年前就知道自己是大三阳,因为两年没有体检了,近来找工作也遇到很多单位都不雇用大三阳患者。抱着一丝侥幸,就去体检了。结果还是“大三阳",医生还在化验结果单上用钢笔注上大号的中文:乙肝“大三阳”,然后对我说:“小妹,你这是大三阳啊,赶紧回家治病吧,深圳治病很贵的,在深圳没有人敢要你的。”
作者: alicen    时间: 2008-9-25 18:46     标题: 难道“大三阳、小三阳”,不属于维护范围?

我现在都糊涂了,这个《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难道“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包括“大三阳、小三阳”,不属于维护范围?
前天有两家公司还跟我说到:“公司都是依法办事,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接受,但是大三阳或严重一点的都不可以接受。”(这些公司不属于禁止患者从事的行业)
作者: alicen    时间: 2008-9-25 18:58

据了解,深圳大部分用人单位现在还是拒收乙肝患者的。04年我就是因为大三阳被深圳市科尔通实业有限公司辞退的。不过但是还没有出台这些维护权利法。

一句话:在深圳,乙肝患者就业更艰难。
作者: 08g00331    时间: 2008-10-2 15:18

哎呀 我郁闷 我是被法院歧视的 向那里说理哦 法院系统招考中有体检两对半,我也荣幸被检出来“不 合格”,打算再考,妈的
作者: alicen    时间: 2008-10-5 00:18

个人认为是乙肝知识、还有关于乙肝维护的法律普及和宣传不够,不到位。连医生都还没有正确认知乙肝,更不用说有多少用人单位认知乙肝了。
作者: 乙人平    时间: 2008-10-5 07:14

是的,、]
体检是一块肥肉,
医院不会取消的,
你看到过,有商人不要钱的吗?
作者: 乙人平    时间: 2008-10-5 07:15

是的,、]
体检是一块肥肉,
医院不会取消的,
你看到过,有商人不要钱的吗
作者: lxl0756    时间: 2008-10-15 23:19     标题: 被《xx都市报》强制休假的求助

各位战友好!
本人系广东《xx都市报》的一名员工,今年三月份进入《xx都市报》工作。入职时体检报告为大三阳,肝功能正常,当时报社要求检验DNA,花了俺160多大洋。由于当时领导调动,并没有交上去,后来报社也没要过,顺利通过试用期并签订一年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之所以签这个合同,是因为当时领导说不用买社保,直接由报社补贴个人150元。其福利,工资,用工方式等等都与全日制合同相同,当时本部门签了五六人。
在今年七月份报社安排体检时还是大三阳,肝功能正常。随后报社又要求再次检验DNA,俺提出交三月份的单,报社态度强硬,俺再次花了160多。这次体检还有另一位同事也是大三阳,据了解,该同事于07年5月入职时体检也是大三阳。该同事今年3月与报社续订一份为其2年的劳动合同。在9月22日接到电话被告知可能会被要求劝退或病休。当时随即向上面领导表示想留下的意愿,领导说考虑一下。9月30日,接到一张通知,要求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休病假三个月至2008年12月31日。这是在一张用过的纸背面复印病休通知,然后填上俺的名字,日期等的一张纸,上面没有公司的公章,也没有领导的签名。俺随即提出抗议,要病休可以,但前提是报社必须和俺做一次沟通,商议病休的具体事项,后来领导说那就等过了国庆再给你办病休吧。
10月13日,领导出示一张盖有xx都市报公章的病休通知,内容和上次一样,多了公章,但病休日期仍为10月1日开始,通知日期为9月30日。10月1日-10月13日俺都是正常上班。这时俺再次提出抗议,因为报社之前没和俺商议过病休的事,并当场拒绝接受病休。14日领导来电话说从14日必须开始病休,没得商量。俺没办法,只好拿了病休通知书。
以上所述,句句确凿。病休的并不是俺一个人,而是两个人。俺和俺的同事。结果一样。

现在想向各位前辈以及法界高手请教:俺们两个该咋办?好迷茫。。。。。。。
早上跟总部的一位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得到的回复是:病休假期每月720大洋,也就是原来工资1700大洋的45%。在俺们开始休假前的10月1日-10月13日的工资如常发放。年终奖励的办法是俺在职几个月就算几个月,病休期间的奖励可能会没有。至于3个月后怎么办,能否回去,他也不敢给俺一个答复。
   俺来自一个贫苦的农民家庭,上有70多岁的残疾老父亲,母亲也是有病在身,下有1岁多女儿。老婆每月工作26天,早上6:30起床到晚上9:30才回到家,有时周日也要加班,就算这样,拿到手也就只有可怜的1300大洋左右。
   现在报社做出这样的决定,让俺明显感到了生存的压力。希望能得到各位的帮助和建议。谢谢大家

俺的QQ:956996805
作者: [email protected]    时间: 2008-10-19 14:39     标题: 支持

这些实例很有说服力,对各位战友也是一种鼓舞
作者: needjob    时间: 2008-10-19 17:48

3.2. 如果公司依然拒绝录取,可以和对方谈判索取补偿。补偿包括违约金(如果事先有约定的话)和精神损失两部分。精神损失补偿的金额应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大公司、跨国公司,精神损失的金额应不少于六个月的工资。补偿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转帐,但是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作者: 自爱而爱人    时间: 2008-10-19 18:22

如果公司并没有公开你的身体状况,没有侵害你的隐私,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很难得到支持的。
如果是非全日制合同,公司可以随时把你们炒了,没有任何补偿。但是你们签的名为非全日制合同,实际上是一般的劳动合同。可参考劳动合同法68至72条。如果公司解雇你们,你们可以索赔的。
作者: qigaiaaa    时间: 2008-10-29 16:35

好贴
大家都行动起来
公司也都是吃软怕硬的家伙
就是因为我们常常不敢面对现实
所以才处处碰壁
如果每个被检出来的同志们都拿起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信公司的入司体检马上就取消了
没有用又带来麻烦的程序谁要啊
作者: lxl0756    时间: 2008-10-30 21:15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593506573    时间: 2008-11-2 14:13     标题: 我是大三阳

大家好啊,我们公司过几天也要做体检。检查肝功能,战友们我该怎么办啊。是去好还是不去好啊。请指教
作者: 新生的太阳    时间: 2008-11-8 22:48

学了
全部复制保存了
要么不用,用的时候希望能派上用场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8-11-14 16:21

企业和医院都违法,企业是就业歧视,医院是侵犯个人隐私,两个一起起诉,要赔偿,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款: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作者: wangyan234    时间: 2008-11-14 22:19

我们以后该怎么办?我真不明白,我们到底得了什么病!我们一家人都有这样的病!难道都不要工作了吗?
作者: 540927313a    时间: 2008-11-21 13:43

又能怎么样呢!!!
作者: 粉天天    时间: 2008-11-30 12:49     标题: 回复 80# 的帖子

法院都其实乙肝,MD,这社会让不让人活???
作者: 2008xg    时间: 2008-12-3 21:51     标题: 国家的政策根本就难执行

我发现现在稍微大点的公司还是在继续检查乙肝两对半,怎么就不立法禁止检查呢。新出来的规定根本就没什么用,光是索赔又什么用呢 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别人就是拼着赔钱也不要你
作者: 2008xg    时间: 2008-12-3 21:54

我这次检查出来后公司开始没怎么管 就是直接上司过于敏感 逼着我去做了个DNA,估计这次辞退我是他向公司要求的
作者: 2008xg    时间: 2008-12-3 21:58

我需要法律支援 谁知道怎么联系专业人士啊
作者: 2008xg    时间: 2008-12-11 20:57     标题: 谁能告诉我支持这个合同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在哪儿

乙方:***

  因乙方在*年*月*日在公司的体检中发现为乙肝病毒携带,现甲方要求乙方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出具解除乙方劳动合同证明。(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公司服务未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3500元
       3、根据《劳动法》规定,因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六个月医疗期工资:3500×6=21000元
      合计:21000+3500=24500元
       4、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上述金额的25%:24500X25%=6100元
       5、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歧视乙肝携带者,赔偿精神损失2个月工资:3500x2=7000元
       6、以上金额共***元,由甲方以现金支付给乙方,或者打入乙方的工资卡,乙方即配合甲方办好相关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乙方不再找甲方任何麻烦。
作者: piao9133    时间: 2008-12-25 14:33     标题: 咨询

唉,如果我不是食品行业就好了.可是我是从事的是食品行业.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说食品行业不行,这些意见不能用.为什么呀.我是从事成品的销售呀,而且HBV会通过口腔和空气传播?公司又让我病假六个月<无薪>
作者: mfk6    时间: 2009-1-6 11:52     标题: 公开体检标准才是根本

国家的政策根本就难执行,还是在继续检查乙肝两对半,新出来的规定根本就没什么用,光是索赔又什么用呢? 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别人就是拼着赔钱也不要你,怎么办?我认为
    一、建议政府要求各行各业(各企业)根据国家法规、行业特点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制定本行业的体检通用标准,并经人事、卫生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加强执法监督。凡要进入校园招聘、参加各种招聘活动的单位都要公布体检标准,而不是笼统的“身体健康”,以便求职者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选择,以维护双方权益,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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