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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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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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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1: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尊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有关领导:
    您好!
       欣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本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希望能采纳,具体的修改建议如下:

原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后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依据:
建议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从业规定条款及其具体内容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理由是: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业禁忌症“病毒性肝炎”表述比较笼统,监管过程中很难裁定病毒性肝炎的范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详细补充说明,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具体执行的操作细则,其条款应当是细化的便于监管人员执法,从而避免监管过程中的漏洞。同时,这样修改也是响应党和政府对清除乙肝歧视的决心。


                                      广东一名群众
                                       2009-8-14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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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1:20 |只看该作者
http://www.gov.cn/gzdt/2009-08/13/content_1391422.htm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前期征求各地、各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5个规章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我局对上述5个规章进行了归并整合,起草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并于8月20日之前,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传真:010—88375603

    邮箱:[email protecte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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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1:25 |只看该作者
这个要顶,否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会变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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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1:28 |只看该作者
乙肝宝贝、健康证是两大突破口,战友们要认清形势,小心被各种各样的“托”把我们忽悠了。这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倒退迹象,大家别丢失了自己的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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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1:34 |只看该作者
虽然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可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法律上已经成为定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维权的主要意义并不是是否允许乙肝从业的问题(因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而该办法主要是科普宣传的意义,因为很多再下层行政部门操作规程、餐饮企业的规章、宣传告示都会依据该办法进行。其宣传资料中写明是“甲肝、戊肝”不得从业,这就暗示了不限制乙肝,这本身就是很好的科普宣传作用,这比请明星做公益广告宣传效果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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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1:36 |只看该作者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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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2:05 |只看该作者
原条款及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修改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细则,更加详细规定了食品行业禁止从业疾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应该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便于具体操作。同时,作为一个国家的政策,检查项目应该全国统一,而不需要各省再规定不同的检查项目。

一位上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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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2:49 |只看该作者
大家积极写信发邮件!不要让实施条例倒退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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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3:10 |只看该作者
各位战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是大家充分表达意见的好机会,大家按照“人权至上”的修改思路赶紧发邮件啊,时间不多,充分发挥每个人的力量,决不能让5法并1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表述那麽笼统,一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详细说明,既;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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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3:25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事情一定要支持,我马上发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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