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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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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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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1:58 |只看该作者
顶起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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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3:40 |只看该作者
我也已经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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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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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3:42 |只看该作者
我也发了,换了邮件又发的。大家一起努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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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7:24 |只看该作者
我也发了,涓涓之水汇成江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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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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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8:22 |只看该作者

我今天发出第四份

尊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有关领导:
   
       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之际,我建议如下:

原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后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依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本身已经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业禁忌症“病毒性肝炎”表述比较笼统,监管过程中很难裁定病毒性肝炎的范围的问题加以细化了,可以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就是《食品安全法》的详细补充说明,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具体执行的操作细则,其条款应当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参照。以免增加执法过程的难度。

                          一名安徽老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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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8:51 |只看该作者

支持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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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23:16 |只看该作者

不做看客

已经发了,不会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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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5:19 |只看该作者
我的语言能力不行,楼主的很好,我借用了,万望楼主恕罪!
另外我在附件的下部又加了一句其它意见:

其他意见:
     应该从根本上为乙肝人群维护利益,现在的状况是永远按照病人看待,还没有残疾人的待遇。
他们如何办?



尊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有关领导:
    您好!
       很高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我看到网上有人提出的修改建议,我非常认同,也表述了我的观点,他的具体的修改建议如下:

原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后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依据:
建议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从业规定条款及其具体内容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理由是: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业禁忌症“病毒性肝炎”表述比较笼统,监管过程中很难裁定病毒性肝炎的范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详细补充说明,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具体执行的操作细则,其条款应当是细化的便于监管人员执法,从而避免监管过程中的漏洞。同时,这样修改也是响应党和政府对清除乙肝歧视的决心。

                                                      老百姓  200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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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79
发表于 2009-8-19 17:04 |只看该作者

我也发了邮件

今天才看到大家都在发邮件,我也发了,希望早点重见天日。
芯芯之火 该用户已被删除
80
发表于 2009-8-19 19:36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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