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
楼主: 人权至上
go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20668 元 
精华
81 
帖子
9931 
注册时间
2005-3-9 
最后登录
2014-2-14 

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21
发表于 2009-8-15 17:47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监管司的领导同志:你们好!
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意见,望采纳!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应作修改为: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理由:1.《食品安全法》对“病毒性肝炎”表述模糊,不便执行人员操作;
2.根据法制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阐述“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但对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再重复规定”。此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在执行时应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进行。

               湖南一公民
               2009年8月15日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8-15 18:04 编辑 ]
附件: 你需要登录才可以下载或查看附件。没有帐号?注册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Rank: 4

现金
1052 元 
精华
帖子
668 
注册时间
2007-8-31 
最后登录
2012-4-18 
22
发表于 2009-8-15 18:11 |只看该作者

我发的

尊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有关领导:
    您好!
       刚刚得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本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希望能采纳,具体的修改建议如下:

原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后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依据:
建议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从业规定条款及其具体内容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理由是: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业禁忌症“病毒性肝炎”表述比较笼统,监管过程中很难裁定病毒性肝炎的范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详细补充说明,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具体执行的操作细则,其条款应当是细化的便于监管人员执法,从而避免监管过程中的漏洞。同时,这样修改也是响应党和政府对清除乙肝歧视的决心。这也是一个消除只有中国才有的乙肝歧视的大好机遇,请您们慎重考虑!
此致
  敬礼!

                                      广东一公民
                                       2009-8-15
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没有对违法的体检。医疗机构严厉的惩罚措施,所有法律都是一纸空文!

Rank: 4

现金
370 元 
精华
帖子
131 
注册时间
2009-8-3 
最后登录
2011-5-15 
23
发表于 2009-8-15 19:37 |只看该作者
坚持,努力
头像被屏蔽

禁止发言

现金
1739 元 
精华
帖子
578 
注册时间
2007-10-1 
最后登录
2017-11-2 

黑煤窑矿工勋章

24
发表于 2009-8-15 19:58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Rank: 6Rank: 6

现金
1918 元 
精华
帖子
1714 
注册时间
2009-7-3 
最后登录
2017-11-20 
25
发表于 2009-8-15 20:15 |只看该作者
顶——该顶的我都顶·········

Rank: 6Rank: 6

现金
893 元 
精华
帖子
174 
注册时间
2007-1-11 
最后登录
2013-11-18 
26
发表于 2009-8-15 20:38 |只看该作者
原来
人权之上是人权至上的马甲,
哈哈

Rank: 6Rank: 6

现金
893 元 
精华
帖子
174 
注册时间
2007-1-11 
最后登录
2013-11-18 
27
发表于 2009-8-15 20:39 |只看该作者
支持,邮件已发,
战友加油!!

Rank: 5Rank: 5

现金
612 元 
精华
帖子
482 
注册时间
2009-7-7 
最后登录
2012-10-14 
28
发表于 2009-8-15 21:04 |只看该作者

我发的,战友们不要做个麻木的看客。努力过才有希望。

尊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有关领导:
    您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做为一个公民,应有义务促进国家法律完善进一份力。因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中乙肝携带者不在消化道传染病之列。近20年中国一亿乙肝携带者就业处处受歧视。事实证明这些是不科学不利于民族团结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希望国家能够从立法的角度着手一步一步消除歧视和误解,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故提出以下修改意见,望领导能重视。

原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后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依据:
建议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从业规定条款及其具体内容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理由是: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业禁忌症“病毒性肝炎”表述比较笼统,监管过程中很难裁定病毒性肝炎的范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详细补充说明,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具体执行的操作细则,其条款应当是细化的便于监管人员执法,从而避免监管过程中的漏洞。同时,这样修改也是响应党和政府对清除乙肝歧视的决心。

                                                                                                                     一位刚大学毕业的中国公民

                                                                                                                                       2009-8-15

Rank: 5Rank: 5

现金
787 元 
精华
帖子
569 
注册时间
2008-11-16 
最后登录
2015-8-8 
29
发表于 2009-8-15 21:12 |只看该作者
已发,拒绝做看客!
附件: 你需要登录才可以下载或查看附件。没有帐号?注册

Rank: 4

现金
202 元 
精华
帖子
177 
注册时间
2009-4-28 
最后登录
2018-8-11 
30
发表于 2009-8-15 21:50 |只看该作者

已发

已发  !!
截图怎么发上来啊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0-2 03:17 , Processed in 0.014262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