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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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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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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9: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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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6:55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有关领导:      您好!       欣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希望能采纳,具体的修改建议如下:原条款表述: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修改后条款表述: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修改依据:我建议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从业规定条款及其具体内容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理由是: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业禁忌症“病毒性肝炎”表述比较笼统,监管过程中很难裁定病毒性肝炎的范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详细补充说明,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具体执行的操作细则,其条款应当是细化的便于监管人员执法,从而避免监管过程中的漏洞。                                    北京一名医务工作者                                       200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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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16:51 |只看该作者

结婚

那我们可以结婚吗?新闻都说会通过血液|性交传播,那我们不就不可以结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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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21:19 |只看该作者

懂吗?

小三阳,就像手染上细菌,很难洗得掉,洗掉的可能性很小!人的每一个器官都有细菌,肝是特别重要的一个,所以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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