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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重大突破:《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稿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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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破:《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稿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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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1: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泛滥的乙肝检测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入托等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利,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现就有关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作出一些规定: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行为,禁止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对体检者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需由体检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医疗卫生单位的注册执业医师出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后方可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三、《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必须经注册执业医师签名及注明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理由和用途,并加盖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章后方有效。

四、注册执业医师不得以体检者就业、入学、入托等理由开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

五、注册执业医师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执业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负连带责任。

六、医疗卫生单位违反本规定,在体检者没有持有效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的情况下实施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OO九年*月*日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3 12:23 编辑 ]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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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1:44 |只看该作者
这个版面比《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规定》可能卫生部更容易接受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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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1:45 |只看该作者
我们现在当务之急是要纠正卫生部和有关专家的思路“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让卫生部清楚“就业体检”根本无法界定,如果卫生部能意识到这个重大的漏洞问题,其思路框架就应该不会框死在“入学、就业体检上”,而是转向“非医学需要”或“门诊主任医生签名开单”等思路框架。

再重发我之前的帖子——
关于禁止乙肝检测的核心框架思路之我见
卫生部目前正在制定“规范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相关指导性意见,该规章文件关系到每一位乙肝携带者今后的命运前途,该规章文件在清除乙肝歧视问题上是“一步到位”?还是“温水煮青蛙”?规章文件的框架思路及内容的表述关系到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也就是关系到未来几年乙肝群体的命运和前途。
    下面我简单厘清下我的几点看法:(详细阐述请见我近期发表的相关帖子)
一、目前卫生部和舆论普遍表述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我需要指出的是:国家从来都没规定就业要乙肝检测,甚至两年前国家已经发文已禁止就业查乙肝,根本谈不上“取消就业乙肝检测”,卫生部这样表述的话实质是自打嘴巴。充其量也只能说“进一步严格禁止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过程中的乙肝检测行为”。

二、国家目前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去界定“就业体检”,同时,医疗机构根本不会去区分民众的体检性质和用途是就业?福利?个人?,就等于药店售卖安全套不会过问顾客买安全套是跟老婆用?二奶用?嫖娼用?的道理。因此,医院不会以“就业体检”来进行乙肝检测,而是以个人等其他名义实施乙肝检测,这样任何法律都将成一纸空文,这就类似于《就业促进法》几乎成为一纸空文的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不会以乙肝为理由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而是以其他N种理由来婉拒乙肝携带者。

三、现在大部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营企业,与公务员招录不同的是:在不违法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国家不会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民营企业的招聘程序,更不会要求普通企业招工时需要入职体检或不需入职体检!国家也不可能要求企业每年要对员工福利体检或不准施行福利体检!更不可能国家统一用工体检标准!这也是卫生部或人保部无法界定“就业体检”原因和关键点

四、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规避只禁止“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的重大漏洞,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使乙肝歧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乙肝歧视方能得到有效遏止。

五、《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六、《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思路说明: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这样做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


我的观点争论的核心问题是“规范禁止乙肝检测的范围问题”,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我极力反对卫生部以“入学、就业体检”作表述,因为目前国家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界定“就业体检”的情况下,这将导致规章文件不具备可操作性,甚至将成一纸空文。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3 11:56 编辑 ]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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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1:46 |只看该作者
我之前的帖子---
警惕!禁止就业体检乙肝检测的法规成空文
今天看了卫生部的新闻发布会,此时的情感是振奋人心的!
这次新闻发布会乙肝问题由新华社记者提问乙肝群体办理食品健康证问题,而卫生部回答则阐明了两个问题:
一、明确了食品从业体检不再进行乙肝检测,也就是说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
二、指出目前正在研讨“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
关于这两个问题,第一个关于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已经成为定局,无悬念。
第二个问题“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值得我们期待,但是,如何让该《意见》或《规定》能彻底地从源头上遏制乙肝歧视,这是我们关注和维权的焦点,该《意见》或《规定》过段时间出台应该是有可能的,但其条文表述内容是关键的关键!这关系到清除乙肝歧视是一步到位?还是温水煮青蛙?!
我早就指出,禁止乙肝检测,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单单禁止就业、入学中的乙肝检测,而现在卫生部的表述是“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而事实上,早在2007年,卫生部就出台《意见》,规范了就业领域乙肝检测,但实施两年多来,乙肝问题还是得不到彻底解决。主要原因是什么?很多战友认为是没有重罚措施,但我则认为主要的原因是:个人授权自愿查乙肝和医院不以“就业体检”做体检套餐表述。
道理很简单,文件规定的是就业体检不许查乙肝,而医院则不会管你是“就业体检”还是“个人体检”,即使是就业体检,让你在签个名就轻而易举地规避了卫生部的文件。又如,广州出台禁止招用工查乙肝后,很多医院将含乙肝的招工体检套餐更名为体检套餐A、B、C,这样完美地规避了卫生局文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在大部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营企业,与公务员招录不同的是:在不违法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国家不会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民营企业的招聘程序,更不会要求普通企业招工时需要入职体检或不需入职体检!国家也不可能要求企业每年要对员工福利体检或不准施行福利体检!更不可能国家统一用工体检标准!这也是卫生部或人保部无法界定“就业体检”原因和关键点

国家更从没有规定普通企业用工要查乙肝,所以我说媒体用取消就业乙肝体检来表述是不妥当的!国家从来都没规定就业要乙肝检测,甚至两年前国家已经发文已禁止就业查乙肝,谈何取消就业乙肝检测?卫生部岂不是自打嘴巴吗?充其量也只能说“进一步严格禁止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过程中的乙肝检测行为”。


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就业促进法》为什么执行起来像一纸空文?
主要原因是:
企业不会以乙肝为理由拒录,而是以其他借门口婉拒乙肝求职者!
同样道理,
医院不会以就业体检为由进行乙肝检测!而是以个人健康检查等理由来规避,这样任何禁止就业体检查乙肝的法律都将成一纸空文!
因此,在中国劳动力市场和医疗市场无法界定“就业体检”类别的情况下,就算是把“禁止就业体检查乙肝”上升到刑法的高度都无法根治乙肝歧视。
唯一可行办法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

欢迎大家讨论....

可参考我之前撰写的提案——————
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尊敬的国务院、卫生部有关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
    您好!目前,中国社会的乙肝歧视依然非常严重,虽然《就业促进法》已经实施近两年了,但发生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依然严重,乙肝歧视事件屡见不鲜,就反乙肝歧视而言,当务之急是尽快促成国家卫生部统一出台有关配套法规,严格规范乙肝检测项目,从源头上杜绝乙肝歧视。希望通过您的威望,把我们的声音带到中央高层或卫生部领导上去。如果您能解决中国的乙肝歧视问题,不少于五亿的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对您的感激泪水将流成河!

以下是转自“国务院参事室网站”发表的一提案——《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请斧正,谢谢!

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关于“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辟谣事件”爆出后,更使乙肝热点火上加油!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日报、新华社、健康报这些党和政府喉舌的顶级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相关专题报道并配发了评论,其中,人民日报及时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辟谣”根治不了乙肝歧视!一针见血地指出卫生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责无旁贷!
     2003年,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事件发生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首次破例公开披露了中国乙肝歧视问题,从而开始引起了党和国家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废止或修正了导致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食品卫生法》等,但六年过去了,虽然法律法规上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导致乙肝歧视的不合理的条款,但乙肝歧视现象近几年屡见报端,乙肝歧视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大部分中国民众长期以来对乙肝的传播途径的扭曲认识,其医学知识本来缺乏,另外虚假医药商业广告的传染性恐怖煽动,民众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对乙肝的担心广泛地远离科学走向恐惧的边缘,致使当前乙肝检测泛滥成灾,甚至有个别大医院中某检验科室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高价贩卖乙肝标志物检查的正常检验书. 这一系列问题是导致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就业促进法》的相继出台后,虽然有很大进步性,但是局限在极少数受益群体;由于现行法律条款并未完全明确禁止对招、用工进行乙肝检测,即使发生了乙肝歧视,作为弱势群体也难以获得有效证据,用人单位用其他理由来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变成隐性。且由于缺乏对乙肝歧视的认定和惩罚措施以及执行细则.尤其是面对公务机关以外的广大企业的歧视,人为弱势群体的乙肝族只能艰难地走上漫长得好像处于南北极寒冬当中一样,痛苦挣扎地奋力诉讼,即使胜诉,往往只能够争回一个与生俱来就该有的尊严,而尊严得一无所有,绝望地失去一次次求生的机会,同时,反乙肝歧视的立法和诉讼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综上分析,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肆意进行乙肝检测和泄密乙肝携带者的医疗信息。因此,要彻底杜绝乙肝歧视的发生,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则,如果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健康证申请等领域的体检不禁止乙肝检测,一切保障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鉴于此,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使乙肝歧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乙肝歧视方能得到有效遏止。

具体措施如下: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讨论草案)

卫生部第*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说明: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思路:
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笔者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最有效、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提案来源:国务院参事室网站
http://www.counsellor.gov.cn/content/2009-09/04/content_6546.htm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3 11: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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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写得严厉点没什么!你的文章他们即使采用了也会在保护乙肝携带者方面打个折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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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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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彻底规范医疗体检机构的行为出发确实比规范企业行为容易实现的多,这个版本表述更好,医师检测理由说明以及签字证明是个非常有效的约束。
但建议还是不忘约束企业的条款,劳动部门对企业的监督责任。从而让企业清楚的知道自己违法以及可能的代价
否则仍有可能无耻的要求应聘者自己去查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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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zqbehappy 于 2009-10-13 12:19 发表
从彻底规范医疗体检机构的行为出发确实比规范企业行为容易实现的多,这个版本表述更好,医师检测理由说明以及签字证明是个非常有效的约束。
但建议还是不忘约束企业的条款,劳动部门对企业的监督责任。从而让企业清楚的知 ...

是的,记得要约束企业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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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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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2:30 |只看该作者
我把人权至上,铁马,614的版本灵魂综合一下请战友们看看是否可行,这次的建议是论坛上有史以来的最重要建议,他直接关系到我们今后很长时间的实际权益。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我认为建议一定要满足几个条件:1,简单明了,使高层一目了然。2,涵盖全面,不要有重大权益漏洞。
欢迎各位指正。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 :您好
我是一个毕业3年的大学生,也是我国近一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中的一员。3年来,多次在就业体检后被拒聘,在福利体检后被解聘。违法低成本,维权高成本的现实,使违法各方对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就业生存权肆无忌惮地进行践踏。欣闻贵部正在制订一个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倍感喜悦,特此致信贵部,综合我和我的乙肝携带者朋友长期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的切身感受和工作经验,向贵部正在制订中的“指导性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望能得到采纳。
卫生部制订指导性意见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的做法,体现了中央政府尊重科学的态度,也体现了对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人文关怀。
我们认为,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形成的共识,体现了医学界对乙肝和乙肝携带者的科学认识,也与国际通行的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权利的做法相符合;
我们认为,卫生部有关司局依据专家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的做法,体现了中央政府尊重科学的态度,也体现了对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人文关怀!
我们相信,卫生部所采取的这一举措,将成为从根本上保护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消除劳动就业领域和教育领域乙肝歧视现象的关键之举!
我们感到,在乙肝携带者人群和民间公益组织六年多来的不懈努力下,在新闻媒体、医生、律师、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央政府越来越高的重视下,“乙肝歧视”这个词将会很快地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一、既有的对乙肝检测进行规范的文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和漏洞。
“乙肝歧视”问题,关乎近一亿乙肝携带者基本权利,要从根本上保障乙肝携带者不受歧视,就要从乙肝携带者的隐私保护入手,这种做法其实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开始采用这种办法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权利。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该《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然而,这两个文件上述规定的执行状况却不理想。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2009年2月22日发布的《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仍有逾八成的外资在华企业对求职者强制体检乙肝病毒标志物;39健康网2009年7月发布的《2009年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报告》显示,54%的乙肝携带者因乙肝的原因使就业受到影响。
在上述两个劳社部文件近两年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这两个文件在规范乙肝检测的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和漏洞:
1,只重点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没有对提供体检的医院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上述两个文件,都是对劳动就业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对那些为用人单位提供入职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没有规范,也没有处罚措施。许多医疗体检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利用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的弱点及根深蒂固的歧视观念,仍在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成为了违规乙肝体检的源头。
2,文件的逻辑不够严密,易被无良的违法方 钻空子。
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均有如下表述“……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文件中的“强行”一词就被无良用人单位钻了空子:他们或要求劳动者在应聘时签署“自愿检测乙肝”;文件中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也被体检医院,用人单位以入学、从业以外的其他理由要求检测乙肝标志物。使国家文件如同一纸空文,毫无尊严可言。使处于弱势群体的中国大陆的乙肝携带者始终处于待宰羔羊的悲惨境地。
3,未对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做出规范。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均未对用人单位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问题做出规范。乙肝携带者在福利体检中被单位发现从而遭解聘、调岗、强制休假的现象屡屡见诸报端。
4,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违规检测乙肝病毒标志物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处的罚款额度为“一千元以下”,这样轻微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显然无法形成威慑,难以阻遏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对体检医院几乎无任何违规处罚,使他们处于“违法有理”的放任状态。
二、建议在制订文件时应注意既有的相关文件所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在制订文件时应含有罚则条款,最好以“规定”、“通知”、“办法”冠名以增强文件的执行力度。因为,现在我们到体检医院及用人单位咨询的答复:“既然下发的是意见,我们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不过到底怎么办,我们有自己的政策”使我们对即将下发的国家文件精神能否得到贯彻落实而忧心忡忡。我们希望文件中应包含以下条款:

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暂行办法(建议稿)

1,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资料属于个人隐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特殊行业岗位从业者外,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受检人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无法界定受检人体检用途的,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只能把检测结果交给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一般健康体检,医院只对受检者本人(凭身份证)提供口头检测结果;确系医疗原因,需要提供书面检测结果的的受检者,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理由。
2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特殊行业岗位外,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摄取入学,从业人员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资料。否则,即可视作乙肝歧视。
3,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违反第一条的,处以人民币5000——10000元的罚金,取消其进行体检业务资格。对有关人员人依《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各类教育机构及用人单位违反第二条的要对乙肝携带者的精神损害及失学、失业后果作出相应赔偿并处10000—50000元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5,各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实施本规定工作的检查、监督、处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主要核心及思路:
核心内容: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关键在于保护其隐私,为了兼顾体检医院的业务、经济利益,为了兼顾其他人群的体检需要,医院必须要担起保护隐私的责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必须要为侵犯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付出代价。否则,国家文件精神无任何尊严可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只能是一句空话。
在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获得乙肝检测书面结果,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结果的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恶意乙肝检测,遏制教育机构,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又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我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较好的一个!

                                                    安徽    李辉
                                                                     2009年10月13日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10-13 19: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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