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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重大突破:《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稿二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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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破:《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稿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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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15:3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关键是血清两个字,乙肝标志物应该没问题
因为你规定了血清学标志物不能查,人家能不能从血浆种查呢,能不能从尿液中查呢,只是假设,呵呵

原帖由 614 于 2009-10-16 15:10 发表
为慎重,我们可以把人权至上和我的内容中,将乙肝标志物改成:能识别乙肝的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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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20:09 |只看该作者
我发了邮件了
深圳关爱工作组博客http://blog.sina.com.cn/dlttz,Q 33196-14-26群8060-3980电话1-3-3-1-0-8-6-4-0-5-2深圳维权科普法律咨询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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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22:04 |只看该作者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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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22: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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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22:48 |只看该作者

用乙肝标志物

去掉血清学,用乙肝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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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22:48 |只看该作者
这个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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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22:50 |只看该作者

再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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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22:52 |只看该作者
说得非常好.很感谢有人权之上一直以来为我们所做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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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22:57 |只看该作者
铁马不是神,但铁马确实是我们乙人的领袖、我们乙人的英雄。我建议,以铁马的提案为蓝本,把以下建议尽可能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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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至上:警惕!禁止就业体检乙肝检测的法规成空文

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使乙肝歧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乙肝歧视方能得到有效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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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波吾思:在乙肝检测问题上,我曾经试图从“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予即禁止”中找出灵感。今天看到 齐欢畅2  战友的如下建议,感觉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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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欢畅2  发表于 2009-10-16 17:21  只看该作者

只规定一种或几种合法的体检乙肝渠道

乙肝必须从所有体检中消失,仅可存在于完全匿名的、完全隐私的专门检查中!!!迄今为止最好的提法!!
只有一种可能查乙肝,其他皆为非法,我们本来试图用更多更具体的办法来杜绝歧视性体检的发生,其实任何提案都是有漏洞的,只规定一种或几种合法的体检乙肝渠道,其余皆有侵犯他人隐私的嫌疑,这样才是正真的尊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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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亭如盖矣 于 2009-10-16 13:09

福利体检单位不得指定医院,仅仅确定费用标准,应由体检者自行选择医院和体检项目进行体检,然后凭发票回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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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学体检,建议纳入以下建议:(这是sweat战友的一段话,我大幅修改了一下)

提一个小思路:以研究生招生为例。

目前的招生程序是:初试合格后进入复试阶段,一般学校的复试程序大概是这样的——第一天体检;第二天考英语听力、专业课笔试、面试;第三天,公布复试结果。

这样的程序之下,招生单位拒录一个优秀的乙肝学生时,完全可以以“该生的综合素质不高”——这样的名义。

其实,这是一个典型的隐性乙肝歧视。为防止这样的情况,我认为,可以要求不得把复试和体检混淆在一起。也即,要把体检作为一个和复试并列的程序,而且,不得把体检这套程序放在复试这套程序的前面,而且,复试完成之后,体检进行之前,应该公布复试是否合格的结果。
----传染性≠传染。乙肝疫苗不是废物,成年人的免疫系统不是空壳(成年人在没有接种乙肝疫苗的情况下感染乙肝病毒,他成为携带者的概率约5%),概率的乘法原理更不是胡扯 (传染源、传播途径、人群易感性,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传染就不会发生)。
----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在相互妥协中实现的,是在--谁也不去要求100%--的善意互动中实现的。在极少数特殊岗位的体检中,乙肝民众的隐私权须作出让渡;在其他体检中,普通民众的知情权须作出让渡。
----都是混口饭吃。不是退无可退,没人会当周一超、崔英杰、郑民生、陈康炳、夏俊峰、钱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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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23:0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生存权利 于 2009-10-16 22:57 发表
铁马不是神,但铁马确实是我们乙人的领袖、我们乙人的英雄。我建议,以铁马的提案为蓝本,把以下建议尽可能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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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至上:警惕!禁止就业体检乙肝检测的法规成 ...

真的没见过你写的,我看过你的文章,写得很好,但并没有用在关键时刻.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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