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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大突破:《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稿二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3 11:44     标题: 重大突破:《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稿二

《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泛滥的乙肝检测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入托等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利,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现就有关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作出一些规定: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行为,禁止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对体检者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需由体检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医疗卫生单位的注册执业医师出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后方可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三、《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必须经注册执业医师签名及注明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理由和用途,并加盖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章后方有效。

四、注册执业医师不得以体检者就业、入学、入托等理由开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

五、注册执业医师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执业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负连带责任。

六、医疗卫生单位违反本规定,在体检者没有持有效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的情况下实施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OO九年*月*日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3 12:23 编辑 ]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3 11:44

这个版面比《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规定》可能卫生部更容易接受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3 11:45

我们现在当务之急是要纠正卫生部和有关专家的思路“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让卫生部清楚“就业体检”根本无法界定,如果卫生部能意识到这个重大的漏洞问题,其思路框架就应该不会框死在“入学、就业体检上”,而是转向“非医学需要”或“门诊主任医生签名开单”等思路框架。

再重发我之前的帖子——
关于禁止乙肝检测的核心框架思路之我见
卫生部目前正在制定“规范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相关指导性意见,该规章文件关系到每一位乙肝携带者今后的命运前途,该规章文件在清除乙肝歧视问题上是“一步到位”?还是“温水煮青蛙”?规章文件的框架思路及内容的表述关系到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也就是关系到未来几年乙肝群体的命运和前途。
    下面我简单厘清下我的几点看法:(详细阐述请见我近期发表的相关帖子)
一、目前卫生部和舆论普遍表述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我需要指出的是:国家从来都没规定就业要乙肝检测,甚至两年前国家已经发文已禁止就业查乙肝,根本谈不上“取消就业乙肝检测”,卫生部这样表述的话实质是自打嘴巴。充其量也只能说“进一步严格禁止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过程中的乙肝检测行为”。

二、国家目前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去界定“就业体检”,同时,医疗机构根本不会去区分民众的体检性质和用途是就业?福利?个人?,就等于药店售卖安全套不会过问顾客买安全套是跟老婆用?二奶用?嫖娼用?的道理。因此,医院不会以“就业体检”来进行乙肝检测,而是以个人等其他名义实施乙肝检测,这样任何法律都将成一纸空文,这就类似于《就业促进法》几乎成为一纸空文的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不会以乙肝为理由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而是以其他N种理由来婉拒乙肝携带者。

三、现在大部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营企业,与公务员招录不同的是:在不违法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国家不会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民营企业的招聘程序,更不会要求普通企业招工时需要入职体检或不需入职体检!国家也不可能要求企业每年要对员工福利体检或不准施行福利体检!更不可能国家统一用工体检标准!这也是卫生部或人保部无法界定“就业体检”原因和关键点

四、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规避只禁止“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的重大漏洞,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使乙肝歧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乙肝歧视方能得到有效遏止。

五、《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六、《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思路说明: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这样做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


我的观点争论的核心问题是“规范禁止乙肝检测的范围问题”,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我极力反对卫生部以“入学、就业体检”作表述,因为目前国家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界定“就业体检”的情况下,这将导致规章文件不具备可操作性,甚至将成一纸空文。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3 11:56 编辑 ]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3 11:46

我之前的帖子---
警惕!禁止就业体检乙肝检测的法规成空文
今天看了卫生部的新闻发布会,此时的情感是振奋人心的!
这次新闻发布会乙肝问题由新华社记者提问乙肝群体办理食品健康证问题,而卫生部回答则阐明了两个问题:
一、明确了食品从业体检不再进行乙肝检测,也就是说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
二、指出目前正在研讨“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
关于这两个问题,第一个关于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已经成为定局,无悬念。
第二个问题“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值得我们期待,但是,如何让该《意见》或《规定》能彻底地从源头上遏制乙肝歧视,这是我们关注和维权的焦点,该《意见》或《规定》过段时间出台应该是有可能的,但其条文表述内容是关键的关键!这关系到清除乙肝歧视是一步到位?还是温水煮青蛙?!
我早就指出,禁止乙肝检测,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单单禁止就业、入学中的乙肝检测,而现在卫生部的表述是“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而事实上,早在2007年,卫生部就出台《意见》,规范了就业领域乙肝检测,但实施两年多来,乙肝问题还是得不到彻底解决。主要原因是什么?很多战友认为是没有重罚措施,但我则认为主要的原因是:个人授权自愿查乙肝和医院不以“就业体检”做体检套餐表述。
道理很简单,文件规定的是就业体检不许查乙肝,而医院则不会管你是“就业体检”还是“个人体检”,即使是就业体检,让你在签个名就轻而易举地规避了卫生部的文件。又如,广州出台禁止招用工查乙肝后,很多医院将含乙肝的招工体检套餐更名为体检套餐A、B、C,这样完美地规避了卫生局文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在大部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营企业,与公务员招录不同的是:在不违法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国家不会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民营企业的招聘程序,更不会要求普通企业招工时需要入职体检或不需入职体检!国家也不可能要求企业每年要对员工福利体检或不准施行福利体检!更不可能国家统一用工体检标准!这也是卫生部或人保部无法界定“就业体检”原因和关键点

国家更从没有规定普通企业用工要查乙肝,所以我说媒体用取消就业乙肝体检来表述是不妥当的!国家从来都没规定就业要乙肝检测,甚至两年前国家已经发文已禁止就业查乙肝,谈何取消就业乙肝检测?卫生部岂不是自打嘴巴吗?充其量也只能说“进一步严格禁止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过程中的乙肝检测行为”。


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就业促进法》为什么执行起来像一纸空文?
主要原因是:
企业不会以乙肝为理由拒录,而是以其他借门口婉拒乙肝求职者!
同样道理,
医院不会以就业体检为由进行乙肝检测!而是以个人健康检查等理由来规避,这样任何禁止就业体检查乙肝的法律都将成一纸空文!
因此,在中国劳动力市场和医疗市场无法界定“就业体检”类别的情况下,就算是把“禁止就业体检查乙肝”上升到刑法的高度都无法根治乙肝歧视。
唯一可行办法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

欢迎大家讨论....

可参考我之前撰写的提案——————
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尊敬的国务院、卫生部有关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
    您好!目前,中国社会的乙肝歧视依然非常严重,虽然《就业促进法》已经实施近两年了,但发生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依然严重,乙肝歧视事件屡见不鲜,就反乙肝歧视而言,当务之急是尽快促成国家卫生部统一出台有关配套法规,严格规范乙肝检测项目,从源头上杜绝乙肝歧视。希望通过您的威望,把我们的声音带到中央高层或卫生部领导上去。如果您能解决中国的乙肝歧视问题,不少于五亿的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对您的感激泪水将流成河!

以下是转自“国务院参事室网站”发表的一提案——《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请斧正,谢谢!

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关于“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辟谣事件”爆出后,更使乙肝热点火上加油!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日报、新华社、健康报这些党和政府喉舌的顶级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相关专题报道并配发了评论,其中,人民日报及时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辟谣”根治不了乙肝歧视!一针见血地指出卫生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责无旁贷!
     2003年,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事件发生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首次破例公开披露了中国乙肝歧视问题,从而开始引起了党和国家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废止或修正了导致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食品卫生法》等,但六年过去了,虽然法律法规上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导致乙肝歧视的不合理的条款,但乙肝歧视现象近几年屡见报端,乙肝歧视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大部分中国民众长期以来对乙肝的传播途径的扭曲认识,其医学知识本来缺乏,另外虚假医药商业广告的传染性恐怖煽动,民众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对乙肝的担心广泛地远离科学走向恐惧的边缘,致使当前乙肝检测泛滥成灾,甚至有个别大医院中某检验科室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高价贩卖乙肝标志物检查的正常检验书. 这一系列问题是导致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就业促进法》的相继出台后,虽然有很大进步性,但是局限在极少数受益群体;由于现行法律条款并未完全明确禁止对招、用工进行乙肝检测,即使发生了乙肝歧视,作为弱势群体也难以获得有效证据,用人单位用其他理由来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变成隐性。且由于缺乏对乙肝歧视的认定和惩罚措施以及执行细则.尤其是面对公务机关以外的广大企业的歧视,人为弱势群体的乙肝族只能艰难地走上漫长得好像处于南北极寒冬当中一样,痛苦挣扎地奋力诉讼,即使胜诉,往往只能够争回一个与生俱来就该有的尊严,而尊严得一无所有,绝望地失去一次次求生的机会,同时,反乙肝歧视的立法和诉讼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综上分析,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肆意进行乙肝检测和泄密乙肝携带者的医疗信息。因此,要彻底杜绝乙肝歧视的发生,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则,如果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健康证申请等领域的体检不禁止乙肝检测,一切保障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鉴于此,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使乙肝歧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乙肝歧视方能得到有效遏止。

具体措施如下: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讨论草案)

卫生部第*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说明: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思路:
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笔者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最有效、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提案来源:国务院参事室网站
http://www.counsellor.gov.cn/content/2009-09/04/content_6546.htm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3 11:53 编辑 ]
作者: liwangdong    时间: 2009-10-13 11:47


作者: xfj820603    时间: 2009-10-13 11:49

我个人觉得写得严厉点没什么!你的文章他们即使采用了也会在保护乙肝携带者方面打个折扣的
作者: dingding1    时间: 2009-10-13 11:53

支持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3 12:19

从彻底规范医疗体检机构的行为出发确实比规范企业行为容易实现的多,这个版本表述更好,医师检测理由说明以及签字证明是个非常有效的约束。
但建议还是不忘约束企业的条款,劳动部门对企业的监督责任。从而让企业清楚的知道自己违法以及可能的代价
否则仍有可能无耻的要求应聘者自己去查乙肝
作者: 一直很痛苦    时间: 2009-10-13 12:28

原帖由 zzqbehappy 于 2009-10-13 12:19 发表
从彻底规范医疗体检机构的行为出发确实比规范企业行为容易实现的多,这个版本表述更好,医师检测理由说明以及签字证明是个非常有效的约束。
但建议还是不忘约束企业的条款,劳动部门对企业的监督责任。从而让企业清楚的知 ...

是的,记得要约束企业违规行为。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13 12:30

我把人权至上,铁马,614的版本灵魂综合一下请战友们看看是否可行,这次的建议是论坛上有史以来的最重要建议,他直接关系到我们今后很长时间的实际权益。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我认为建议一定要满足几个条件:1,简单明了,使高层一目了然。2,涵盖全面,不要有重大权益漏洞。
欢迎各位指正。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 :您好
我是一个毕业3年的大学生,也是我国近一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中的一员。3年来,多次在就业体检后被拒聘,在福利体检后被解聘。违法低成本,维权高成本的现实,使违法各方对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就业生存权肆无忌惮地进行践踏。欣闻贵部正在制订一个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倍感喜悦,特此致信贵部,综合我和我的乙肝携带者朋友长期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的切身感受和工作经验,向贵部正在制订中的“指导性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望能得到采纳。
卫生部制订指导性意见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的做法,体现了中央政府尊重科学的态度,也体现了对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人文关怀。
我们认为,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形成的共识,体现了医学界对乙肝和乙肝携带者的科学认识,也与国际通行的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权利的做法相符合;
我们认为,卫生部有关司局依据专家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的做法,体现了中央政府尊重科学的态度,也体现了对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人文关怀!
我们相信,卫生部所采取的这一举措,将成为从根本上保护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消除劳动就业领域和教育领域乙肝歧视现象的关键之举!
我们感到,在乙肝携带者人群和民间公益组织六年多来的不懈努力下,在新闻媒体、医生、律师、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央政府越来越高的重视下,“乙肝歧视”这个词将会很快地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一、既有的对乙肝检测进行规范的文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和漏洞。
“乙肝歧视”问题,关乎近一亿乙肝携带者基本权利,要从根本上保障乙肝携带者不受歧视,就要从乙肝携带者的隐私保护入手,这种做法其实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开始采用这种办法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权利。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该《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然而,这两个文件上述规定的执行状况却不理想。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2009年2月22日发布的《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仍有逾八成的外资在华企业对求职者强制体检乙肝病毒标志物;39健康网2009年7月发布的《2009年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报告》显示,54%的乙肝携带者因乙肝的原因使就业受到影响。
在上述两个劳社部文件近两年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这两个文件在规范乙肝检测的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和漏洞:
1,只重点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没有对提供体检的医院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上述两个文件,都是对劳动就业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对那些为用人单位提供入职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没有规范,也没有处罚措施。许多医疗体检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利用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的弱点及根深蒂固的歧视观念,仍在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成为了违规乙肝体检的源头。
2,文件的逻辑不够严密,易被无良的违法方 钻空子。
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均有如下表述“……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文件中的“强行”一词就被无良用人单位钻了空子:他们或要求劳动者在应聘时签署“自愿检测乙肝”;文件中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也被体检医院,用人单位以入学、从业以外的其他理由要求检测乙肝标志物。使国家文件如同一纸空文,毫无尊严可言。使处于弱势群体的中国大陆的乙肝携带者始终处于待宰羔羊的悲惨境地。
3,未对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做出规范。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均未对用人单位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问题做出规范。乙肝携带者在福利体检中被单位发现从而遭解聘、调岗、强制休假的现象屡屡见诸报端。
4,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违规检测乙肝病毒标志物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处的罚款额度为“一千元以下”,这样轻微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显然无法形成威慑,难以阻遏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对体检医院几乎无任何违规处罚,使他们处于“违法有理”的放任状态。
二、建议在制订文件时应注意既有的相关文件所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在制订文件时应含有罚则条款,最好以“规定”、“通知”、“办法”冠名以增强文件的执行力度。因为,现在我们到体检医院及用人单位咨询的答复:“既然下发的是意见,我们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不过到底怎么办,我们有自己的政策”使我们对即将下发的国家文件精神能否得到贯彻落实而忧心忡忡。我们希望文件中应包含以下条款:

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暂行办法(建议稿)

1,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资料属于个人隐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特殊行业岗位从业者外,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受检人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无法界定受检人体检用途的,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只能把检测结果交给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一般健康体检,医院只对受检者本人(凭身份证)提供口头检测结果;确系医疗原因,需要提供书面检测结果的的受检者,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理由。
2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特殊行业岗位外,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摄取入学,从业人员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资料。否则,即可视作乙肝歧视。
3,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违反第一条的,处以人民币5000——10000元的罚金,取消其进行体检业务资格。对有关人员人依《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各类教育机构及用人单位违反第二条的要对乙肝携带者的精神损害及失学、失业后果作出相应赔偿并处10000—50000元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5,各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实施本规定工作的检查、监督、处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主要核心及思路:
核心内容: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关键在于保护其隐私,为了兼顾体检医院的业务、经济利益,为了兼顾其他人群的体检需要,医院必须要担起保护隐私的责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必须要为侵犯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付出代价。否则,国家文件精神无任何尊严可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只能是一句空话。
在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获得乙肝检测书面结果,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结果的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恶意乙肝检测,遏制教育机构,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又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我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较好的一个!

                                                    安徽    李辉
                                                                     2009年10月13日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10-13 19:23 编辑 ]
作者: a111111a    时间: 2009-10-13 12:3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王震宇    时间: 2009-10-13 12:41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3 11:44 发表
《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

五、注册执业医师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执业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负连带责任。


我看,你还是自己哄自己玩吧
作者: YULE003    时间: 2009-10-13 12:43

顶 希望卫生部能采纳 切实让《意见》能够规范体检医院的行为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3 12:44

1,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只能把检测结果交给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一般健康体检,医院只对受检者本人(凭身份证)提供口头检测结果;确系医疗原因,需要提供书面检测结果的的受检者,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理由。
但还是先强调医师“检测”这一环节就必须先予以认证,杜绝入学,入职,福利体检乙肝。等到“结果报告”环节再控制,显得晚了。
一旦检查,就有泄露的可能。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3 12:48

原帖由 zzqbehappy 于 2009-10-13 12:19 发表
从彻底规范医疗体检机构的行为出发确实比规范企业行为容易实现的多,这个版本表述更好,医师检测理由说明以及签字证明是个非常有效的约束。
但建议还是不忘约束企业的条款,劳动部门对企业的监督责任。从而让企业清楚的知 ...

企业行为是人保部的职责,不是卫生部的管理职责,现在我们当务之急是趁舆论针对的卫生部的乙肝检测的东风,让卫生部尽快禁止乙肝检测,如果当前扯上人保部的话,卫生部和人保部会相互推诿,责任不明确,这样的规定更难执行实施。只要医院不轻易给提交者进行乙肝检测,企业的歧视就无从谈起,也不涉及体检隐私的问题。
等卫生部下发禁止乙肝检测文件后,我们在想人保部建议“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乙肝检测报告”都不迟....
作者: JACY-DN    时间: 2009-10-13 12:49

原帖由 xfj820603 于 2009-10-13 11:49 发表
我个人觉得写得严厉点没什么!你的文章他们即使采用了也会在保护乙肝携带者方面打个折扣的

是这样的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13 13:05

四、注册执业医师不得以体检者就业、入学、入托等理由开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
---------------------------------------------------------------------------------------------------
我认为这 一条不好,给他以其他 理由开单留下口实。建议改为:四、注册执业医师不得为就业、入学、入托、福利受检者开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3 13:09     标题: 回复 17# 的帖子

很有道理!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13 13:13

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需由体检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医疗卫生单位的注册执业医师出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后方可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
这一条 又为“自愿检测”留下 种子,建议改为|
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需由体检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医疗卫生单位的注册执业医师出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后方可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乙肝标志物检测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只能把检测结果交给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一般健康体检,医院只对受检者本人(凭身份证)提供口头检测结果;确系医疗原因,需要提供书面检测结果的的受检者,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理由。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10-13 13:29 编辑 ]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3 13:50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10-13 13:05 发表
四、注册执业医师不得以体检者就业、入学、入托等理由开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
---------------------------------------------------------------------------------------------------
我认为这 一条 ...

核心的问题不在这,关键是设置了《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这一门槛,就算是企业福利体检,企业一般不会让一群员工逐个去医院签名提出申请,再挂号门诊以“福利”为理由找注册执业医师开单(医师也不一定愿意给你开单),再去抽血查乙肝。如果这样的话,企业直接叫你以个人健康检查的名义去进行乙肝检测报告好过了....
同时,因为“福利体检”是一个很虚、很泛的名词,
这个版本其实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让步版本”,这样也许卫生部会更能接受。
不过,也可以表示为“招工、用工、入职、入托”等
作者: 杀出个黎明    时间: 2009-10-13 13:5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3 13:57

这个版本其实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让步版本”,漏洞肯定是存在的,但总比表述为只禁止“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的漏洞要好一百倍吧?
我们也要考虑卫生部的接受程度,
如果要更严厉的,可以在《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规定》版本中体现。
作者: 巫马期    时间: 2009-10-13 14:00

关于经济上的惩罚呢?
能否参照台湾的处罚额度?
作者: 奥迪    时间: 2009-10-13 14:02

辛苦了人权兄了
作者: 人人人    时间: 2009-10-13 14:42

同意,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3 16:29

原帖由 王震宇 于 2009-10-13 12:41 发表


我看,你还是自己哄自己玩吧

呵呵,希望老王也出个更可行的方案
作者: 绿色的小树    时间: 2009-10-13 16:47

人权至上高瞻远瞩,一针见血,支持!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13 16:47

老王的逻辑思维能力也很强,你这话中有话,就直说了.
你一直很同情乙肝携带者的遭遇.
谢谢了!!!!!!!!!!!!!!!!!!!!!!!!!!
作者: 冰冻幸福    时间: 2009-10-13 16:48

人权大哥,这几天辛苦了
向你致敬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13 16:54

是否可考虑凭健康证作为身体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公民进行体检.不是全部解决了?
作者: 冰冻幸福    时间: 2009-10-13 17:03

原帖由 614 于 2009-10-13 16:54 发表
是否可考虑凭健康证作为身体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公民进行体检.不是全部解决了?

这个提议好
顾名思意,健康证,就是身体健康的证明
这样可操作性最强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09-10-13 17:17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3 13:50 发表

核心的问题不在这,关键是设置了《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这一门槛,就算是企业福利体检,企业一般不会让一群员工逐个去医院签名提出申请,再挂号门诊以“福利”为理由找注册执业医师开单(医师也不一定愿意给你开单),再 ...

事实是单位会让员工提出申请,统一交到医院,
到时候单位会说:“要查乙肝的来拿申请表,我们为你们申请,反正不要钱的,不查白不查”
同事们都去申请了,我没去。
其它同事说,xx你为什么不去申请啊,免费的。你不会是乙肝吧??
我只好说,好吧,我也去。结果我找人作弊去了!!!
作者: 百肝焦急    时间: 2009-10-13 17:23

对于我们来说,乙肝检查确实免费不起啊
作者: ycyc    时间: 2009-10-13 18:02

楼主,你这个不行!!!什么本人提出申请,苏州等就是利用本人提出申请的方法进行理直气壮的检查乙肝 ,如果本人不提出、不签子,表明就是乙肝,这已经就是前车之鉴!,不知你为什么还要出“本人申请”这样的主意,明摆着让医院钻空子,对乙人不利!我们要取消乙肝歧视,就是要卫生部彻底取消常规体检中查乙肝,也就是凡各项入学、入职、福利等在体检中心做的常规体检,凡涉及到有可能暴露乙肝携带隐私导致歧视后果的体检,都必须取消乙肝标志物的检查,只查肝功能。
所以,本人将下面修改为:
《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稿二
《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泛滥的乙肝检测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职、工作、入学、入托等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利,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现就有关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特规定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行为,禁止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对体检者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只限用于门诊对乙肝患者进行治疗用药及病原携带者的检查监测。检测时由医疗卫生单位的门诊注册执业医师出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后方可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三、《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必须经注册执业医师签名及注明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理由和用途,并加盖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章后方有效。

四、注册执业医师不得以体检者就业、入学、入托及常规体检等理由开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

五、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限制的职业和岗位人员的体检,必须由送检单位出具单位介绍信,经医院医务科和检验科人员核对后,方可体检,出具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

六、注册执业医师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执业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负连带责任。

六、医疗卫生单位违反本规定,在体检者没有持有效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的情况下实施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请大家继续帮助修改润色。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3 18:09

用健康证来代替入职体检只有些小单位接受。
关键还是要让任何形式的查乙肝都要兜圈子,过门槛

门槛高至不影响真正的个人监控身体状况,门槛低至任何企业仍然没办法要求每个入职者检查

人权至上的医生签字确认很不错,大家可以提出更完善的建议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13 18:12

原帖由 zzqbehappy 于 2009-10-13 18:09 发表
用健康证来代替入职体检只有些小单位接受。
关键还是要让任何形式的查乙肝都要兜圈子,过门槛

门槛高至不影响真正的个人监控身体状况,门槛低至任何企业仍然没办法要求每个入职者检查

人权至上的医生签字确认很不错,大 ...

这就需要规定了,凡部门组织体检的可追究责任。
作者: ycyc    时间: 2009-10-13 18:51

顶!!!!!!!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3 19:11

这个设置乙肝检查门槛的思路非常正确,非常重要
作者: juewang2007    时间: 2009-10-13 19:16

这个方案好,要彻底解决乙肝问题,就只有这样,如果卫生部又出台一个所谓的“意见”,我认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根治不了严重的乙肝歧视问题!!!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3 20:44

原帖由 614 于 2009-10-13 16:54 发表
是否可考虑凭健康证作为身体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公民进行体检.不是全部解决了?

现在大部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营企业,与公务员招录不同的是:在不违法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国家不会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民营企业的招聘程序,更不会要求普通企业招工时需要入职体检或不需入职体检!国家也不可能要求企业每年要对员工福利体检或不准施行福利体检!更不可能国家统一用工体检标准!
也就说,企业不要你的建康证!而是要你的乙肝报告
作者: 我们tianshi    时间: 2009-10-13 20:52

建议:1.将“规定”改为“禁止。。。的规定”。2.增加处罚事项和措施。
要防止卫生部即将出台的规定留“后门”,便利企事业单位专空子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10-13 20:56

我觉得人权哥写的《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有很多漏洞,还是人权哥原来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更好。
我的建议:注册医师的级别低,希望改成主任医师(专科如感染科或者传染科主任更好)。
请问一下人权哥,医院招聘的体检的乙肝血清标志物检测算不算医学需要的检测?请人权哥帮帮我们乙肝医生这个弱势群体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3 22:41     标题: 回复 42# 的帖子

医院入职体检也是入职体检,这样的意见如果出台了,一切入职体检都不能成为乙肝检测的理由
我相信不可能有医院胆大到如此执法违法的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10-13 22:47

希望人权哥把这个帖子《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
删除了,有误导倾向啊!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10-13 22:48

谢谢43楼 呵呵
作者: 苹果有农药    时间: 2009-10-13 23:23

办法都给卫生部想好了。
就看他执行了。
作者: abc1966    时间: 2009-10-13 23:54

三、《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必须经注册执业医师签名及注明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理由和用途,并加盖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章后方有效。
--------------------------------------------------------------
须加上开查单前,体检者应须提供在开查单医院本人病历,验单给医生证明是医学需要,如肝功不正常等
作者: 梦真    时间: 2009-10-14 08:4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4 10:09     标题: 回复 48# 的帖子

这个必须争取,不争取最有利,得到的肯定是更差的结果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4 12:57

看了很多战友的留言,在此综合回复下:
一、这个版本我已经说明其实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让步版本”,漏洞肯定是存在的,但总比表述为只禁止“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的漏洞要好一百倍吧?如果要更严厉的,可以在《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规定》版本中体现。
二、出于对卫生部的接受程度,以及考虑乙肝人群和非乙肝人群真正需要进行乙肝检测的问题,设置执业医生签名的并注明检测理由的门槛。如果这个门槛过高,很给真正需要进行检测的人群带来很大的麻烦,如果过低,会加大漏洞。这就需要在乙肝检测“难”与“易”间找个平衡点。
三、关于“体检者提出申请”,这句话在本规定是很次要的,只是完善程序问题,关键一关在医生签名这一门槛。大家听到这个词不要神经过敏,这与卫生部16号文件的漏洞——个人授权申请是不同的概念,卫生部16号文件规定的体检范围只是“招、用工的体检,且除特殊行业”,我撰写这个《规定》包括的是一切乙肝检测,包括乙肝患者检测、婚孕检测、服兵役、特殊行业、个人健康检查等所有乙肝检测范围。
四、关于“福利体检”,福利体检是一个很虚、很泛的名词,正式的法规条文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字眼,要禁止福利体检,其实表述上也很简单,比如表述为“招工、用工过程中”、“入职、在职的劳动者”.....,不过我认为该规定的核心不在此,没必要过分去争论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在国家设置乙肝检测门槛的大环境下,医生也不会随便地给你签名,且企业叫员工以“福利”绕过麻烦的门槛去检测乙肝毕竟不多,如果要这样钻牛角尖,企业直接叫你以献血、或肝不舒服的个人名义去检测乙肝好过了。

五、该《规定》的核心精髓是设置了《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这样个门槛,要有正当的乙肝检测理由和用途才会发这个证明单给你。道理就如同你要报考公务员,你就要先提交“学历证明”这是报考资格先决条件门槛,这个学历证明,学校的领导不会随便发给你。

六、该《规定》虽然也有漏洞,但可操作性也比较强,执行起来也很清晰简单。卫生部及的确需要乙肝检测的人群的接受程度比《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规定》要好。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4 13:01 编辑 ]
作者: 墼洞中    时间: 2009-10-14 13:11

顶啊,````````````````````感谢帮助过我们的人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14 14:03

要下了,
要找工作的,要换工作的,你的亲朋好友有乙肝的,如果你恫 情与自己有同样遭遇的,请你立即行动。
举手之劳,千钧一发之际,你、我、他都不能袖手旁观。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4 15:06

四、注册执业医师不得以体检者就业、入学、入托等理由开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
修改为:
四、除临床医学需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乙肝检测的情况外,注册执业医师不得以其他理由开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

大家讨论下这个修改怎么样?
我感觉也不是太理想,因为临床医学需要很难界定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4 15:08

请大家认真阅读人权至上50楼的回复。
给卫生部制订意见的建议请使用这个版本,漏洞较小,
让卫生部接受这个思路。

我现在手机上网也在不停的查看论坛,现在无疑是我们维权的最关键时期!

维权,需要所有人的参与!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4 15:15

还是要强调入学,入职,福利这些已知名义的不可以作为检查乙肝的理由。


可以把你的两个说法结合起来吗?正反都保留。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4 17:49

我们现在当务之急是要纠正卫生部和有关专家的思路“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让卫生部清楚“就业体检”根本无法界定,如果卫生部能意识到这个重大的漏洞问题,其思路框架就应该不会框死在“入学、就业体检上”,而是转向“非医学需要”或“门诊主任医生签名开单”等思路框架。

大家向焦点访谈记者反映情况....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10-14 19:55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4 17:49 发表
我们现在当务之急是要纠正卫生部和有关专家的思路“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让卫生部清楚“就业体检”根本无法界定,如果卫生部能意识到这个重大的漏洞问题,其思路框架就应该不会框死在“入学、就业体检上”,而是转 ...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4 22:02

请大家重视这个帖子并参与发送到卫生部。这将影响卫生部制定意见的走向,思路。
作者: gloria2009    时间: 2009-10-14 22:15

入学、入托、用工方面可以提出“禁止血液检查"的概念,日本入学、入托、用工就没有血液检查的。在美国,血液就是一个人的隐私,没有谁可以随便抽别人的血的。而且这样提法就没有了让医院钻空子的机会,他们不查两对半,还可以查dna。
中国现在就是将入学、入托、用工体检代替了健康体检,让体检的功利性代替了原本该有的维护人民健康的目的性。
期待未来健康体检是国家一项为民服务的福利行为,每个人每年都能享受到国家免费的健康体检。而体检结果是自己拿回家去的,学校和单位都没有机会知道自己的健康情况。而且体检结果是受国家隐私法保护的,任何得到别人隐私的行为都是要受法律制裁的。可能在发达国家已经就是这样做的了吧!
作者: ycyc    时间: 2009-10-14 22:16

我们坚决不能搞“让步”版本,取消乙肝标志物的检测,一定要一步到位!
卫生部的东西还没出台,我们就先让步了,后患无穷!
作者: ycyc    时间: 2009-10-14 22:24

“本人提出申请”?苏州等很多体检机构就是利用本人提出申请的方法进行理直气壮的检查乙肝 ,如果本人不提出、不签子,表明就是乙肝,这已经就是前车之鉴!,为什么还要出“本人申请”这样的主意,明摆着让医院钻空子,对乙人不利!我们要取消乙肝歧视,就是要卫生部彻底取消常规体检中查乙肝,也就是凡各项入学、入职、福利等在体检中心做的常规体检,凡涉及到有可能暴露乙肝携带隐私导致歧视后果的体检,都必须取消乙肝标志物的检查,只查肝功能。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4 22:31     标题: 回复 62# 的帖子

请看人权至上的回复:
看了很多战友的留言,在此综合回复下:

二、出于对卫生部的接受程度,以及考虑乙肝人群和非乙肝人群真正需要进行乙肝检测的问题,设置执业医生签名的并注明检测理由的门槛。如果这个门槛过高,很给真正需要进行检测的人群带来很大的麻烦,如果过低,会加大漏洞。这就需要在乙肝检测“难”与“易”间找个平衡点。
三、关于“体检者提出申请”,这句话在本规定是很次要的,只是完善程序问题,关键一关在医生签名这一门槛。大家听到这个词不要神经过敏,这与卫生部16号文件的漏洞——个人授权申请是不同的概念,卫生部16号文件规定的体检范围只是“招、用工的体检,且除特殊行业”,我撰写这个《规定》包括的是一切乙肝检测,包括乙肝患者检测、婚孕检测、服兵役、特殊行业、个人健康检查等所有乙肝检测范围。
四、关于“福利体检”,福利体检是一个很虚、很泛的名词,正式的法规条文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字眼,要禁止福利体检,其实表述上也很简单,比如表述为“招工、用工过程中”、“入职、在职的劳动者”.....,不过我认为该规定的核心不在此,没必要过分去争论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在国家设置乙肝检测门槛的大环境下,医生也不会随便地给你签名,且企业叫员工以“福利”绕过麻烦的门槛去检测乙肝毕竟不多,如果要这样钻牛角尖,企业直接叫你以献血、或肝不舒服的个人名义去检测乙肝好过了。

五、该《规定》的核心精髓是设置了《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这样个门槛,要有正当的乙肝检测理由和用途才会发这个证明单给你。道理就如同你要报考公务员,你就要先提交“学历证明”这是报考资格先决条件门槛,这个学历证明,学校的领导不会随便发给你。
作者: ycyc    时间: 2009-10-14 22:55

63 #:
一般入职、入学和福利体检都是在医院的体检中心做的,是由医院单独安排的,
有统一格式的体检表,体检结果由单位负责体检的统一拿回去。
而患者治病都是在医院门诊挂号,由门诊医生开单检查,没有体检表。
所以要分清是常规体检还是治疗性检查是非常容易的。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4 23:35     标题: 回复 64# 的帖子

人权的思路是为任何形式的乙肝检查都设一个“医学需要,医师签字”的门槛
这个思路最重要。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10-15 10:35

刚和央视《焦点访谈》刘记者通了电话
主要阐明:
一、因为国家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界定就业体检,所以目前卫生部表述为只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漏洞巨大!必须将一切乙肝检测设置一个门槛方能有效遏止
二、我撰写的两份规范乙肝检测提案及"九问卫生部"乙肝问题集他说已收阅,我希望他帮我转交给卫生部,并在《焦点访谈》节目中引用精髓部分
作者: supercat0o0    时间: 2009-10-15 10:38

好,人权兄太棒了。我似乎看到了希望。
作者: 王震宇    时间: 2009-10-15 13:44

原帖由 614 于 2009-10-13 16:47 发表
老王的逻辑思维能力也很强,你这话中有话,就直说了.
你一直很同情乙肝携带者的遭遇.
谢谢了!!!!!!!!!!!!!!!!!!!!!!!!!!

反盗版法怎么样?
限塑令又怎么样?
自己想想吧
作者: huchulian    时间: 2009-10-15 14:00

哥们,假如单位要求医院变相的检查DNA怎么办,大部分携带者的DNA是阳性的,凡是阳性的到时候单位找个其它的理由又给拒绝掉啊,可是单位可以大声的说:我们没有检查乙肝血清标志物,你考虑一下我这个提议。
作者: 风吹叶落    时间: 2009-10-15 14:52


作者: 于晓飞    时间: 2009-10-15 15:37

加油努力!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09-10-15 17:25

值得探讨的东西还很多!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10-15 18:40

战友们一点都不要高兴,按照卫生部上次的说法,肯定是一纸空文。卫生部建议不查,单位就查,怎么着?我们什么办法没有。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15 18:49

不要小看医院的无耻和用人单位在毫无制约的情况下一旦勾结起来的后果。他们完全可以用文字游戏踢破你的仅有的一道门槛,长驱直入直接置我们于死地,你连打官司都没有证据。打个比方,我们到了医院去“福利”, 医院勾结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拿出格式化“申请”在众目睽睽之下,别人都填了,你填还是不填? 体检医院备好了“主任医师的签好字的乙肝检查证明,填名就可以用,你要还是不要, [理由之一, 我要注射乙肝疫苗,请求检测]你讲它合法不合法?这与过去的“自愿”有何二样?我们就是打官司都没有证据, 医院的无耻,我们还要继续领教吗?我建议不要把鸡蛋都放在这一个篮子里,多设一道门槛更保险一点。

这个建议本身就是一件难事,你要是太触及医院的经济利益,卫生部不会接受,你要是太触及非携带者权力,卫生部也不会接受,你要是留下重大权益漏洞,我们咋办?我认为最好的结果,就是给对方留下间接陷阱,给我们留下打官司的法律空间。直接一步到位绝不可能。只能争取间接一步到位。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10-15 18:53 编辑 ]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15 19:02

原帖由 hbvhurdme 于 2009-10-15 18:40 发表
战友们一点都不要高兴,按照卫生部上次的说法,肯定是一纸空文。卫生部建议不查,单位就查,怎么着?我们什么办法没有。

用人单位一定要制约。不然他们在毫无顾忌之下,检测手段手段太多了,苏州甚至连农村小医院都用上了。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15 19:30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10-15 10:35 发表
刚和央视《焦点访谈》刘记者通了电话
主要阐明:
一、因为国家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界定就业体检,所以目前卫生部表述为只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漏洞巨大!必须将一切乙肝检测设置一个门槛方能有效遏止
二、我撰写的两 ...

各体检医疗机构禁止在常规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来自于卫生部专家意见 我们直接用上不就是最高的门槛吗? 何必再舍近求远 ,http://news.sina.com.cn/c/2009-08-02/044318346196.shtml

常规体检就包含了所有的体检中心的体检。套餐。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15 19:35

原帖由 王震宇 于 2009-10-15 13:44 发表

反盗版法怎么样?
限塑令又怎么样?
自己想想吧

凡是与经济利益联系的法规,往往被那些为了一个硬币就可以铤而走险杀人的家伙置之一旁。所以我们万不可以就依靠一道 门槛,
作者: geeker    时间: 2009-10-15 20:39

楼主辛苦了,写的很不错,考虑得越来越周全。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10-15 21:20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10-15 21:20


作者: 快乐必胜    时间: 2009-10-15 21:45     标题: 大家要求卫生部采纳专家组意见

76楼意见很对,常规体检统统去掉乙肝检测,本是专家组意见,要求卫生部采纳即可。还有什麽问题吗?
作者: 123@123    时间: 2009-10-15 22:44

原来是意淫啊。。。
作者: 渔耕牧读    时间: 2009-10-16 08:28

人权至上他们是我们的精神支持*********
作者: ww1984    时间: 2009-10-16 08:34

??
已经出台了吗?
好像搜不到啊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16 12:17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16 14:24

这个不能沉,可作为我七个疑点的附件发向相关部门!
大家发邮件后顶上来.让更多人参与!
作者: supercat0o0    时间: 2009-10-16 14:26

乙肝血清学标志物不包含hbv-dna吧
以后改查dna也不行啊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16 14:40

原帖由 supercat0o0 于 2009-10-16 14:26 发表
乙肝血清学标志物不包含hbv-dna吧
以后改查dna也不行啊

按道理说,这是一个新名词,标志物实际上就是可以识别的物质.DNA也能识别乙肝,当然是乙肝标志物.其实,在我与人权至上的建议中都是这样写的.我早在上几个月就已提到"乙肝两对半"不准确,要改为乙肝标志物.
作者: supercat0o0    时间: 2009-10-16 14:48     标题: 回复 89# 的帖子

网络上的资料似乎把这两个都分开来说,乙肝血清学标志物一般就指两对半,所以这样是有漏洞的。
看下面这个文章的摘要,hbv-dna可以从血清中测出也可以从乳汁中测出,所以推测从一般体液中都可以测出hbv-dna。

乙肝血清学标志物与其HBV-DNA含量的对比分析   

<<中国妇幼保健>>2005年 第20卷 第07期
作者: 郭彩娇, 杨红玲, 陈小娟,

期刊-核心期刊 ISSN : 1001-4411(2005)07-0853-02
目的:探讨乙型肝炎患者血清学标志物与其HBV-DNA含量的相互关系,对比分析乙肝产妇血清及其乳汁中HBV-DNA的含量,评价各自的临床应用价值.方法:分别采用ELISA法和PCR荧光定量技术检测603份血清及69例乙肝产妇血清及其乳汁,比较两者的HBV-DNA含量.结果:HBeAg阳性组的HBV-DNA含量明显高于抗HBe和抗HBc阳性组,而血清中HBV-DNA含量较高的乙肝产妇乳汁中HBV-DNA检出率相对较高.结论:荧光定量PCR检测HBV-DNA较ELISA法检测血清学标志物能更直观地反映病毒的复制情况,但两种方法不能互相替代,应互相补充,为临床提供更佳的治疗方案,为产妇提供科学的母乳喂养指导.
关键词: HBV-DNA, 乙肝血清学标志物, 母乳, | 全部关键词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16 15:10

为慎重,我们可以把人权至上和我的内容中,将乙肝标志物改成:能识别乙肝的标志物.
作者: 人人人    时间: 2009-10-16 15:23

我去持人权的贴子
作者: supercat0o0    时间: 2009-10-16 15:34

我觉得关键是血清两个字,乙肝标志物应该没问题
因为你规定了血清学标志物不能查,人家能不能从血浆种查呢,能不能从尿液中查呢,只是假设,呵呵

原帖由 614 于 2009-10-16 15:10 发表
为慎重,我们可以把人权至上和我的内容中,将乙肝标志物改成:能识别乙肝的标志物.

作者: 天涯独饮    时间: 2009-10-16 20:09

我发了邮件了
作者: 845e    时间: 2009-10-16 22:04

。。。。。。。。。。顶
作者: lwj1983    时间: 2009-10-16 22:2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快乐必胜    时间: 2009-10-16 22:48     标题: 用乙肝标志物

去掉血清学,用乙肝标志物
作者: 唱大风    时间: 2009-10-16 22:48

这个要顶
作者: liumengdong    时间: 2009-10-16 22:50


再顶个
作者: 乙人同行    时间: 2009-10-16 22:52

说得非常好.很感谢有人权之上一直以来为我们所做的一切.
作者: 生存权利    时间: 2009-10-16 22:57

铁马不是神,但铁马确实是我们乙人的领袖、我们乙人的英雄。我建议,以铁马的提案为蓝本,把以下建议尽可能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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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至上:警惕!禁止就业体检乙肝检测的法规成空文

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使乙肝歧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乙肝歧视方能得到有效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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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波吾思:在乙肝检测问题上,我曾经试图从“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予即禁止”中找出灵感。今天看到 齐欢畅2  战友的如下建议,感觉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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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欢畅2  发表于 2009-10-16 17:21  只看该作者

只规定一种或几种合法的体检乙肝渠道

乙肝必须从所有体检中消失,仅可存在于完全匿名的、完全隐私的专门检查中!!!迄今为止最好的提法!!
只有一种可能查乙肝,其他皆为非法,我们本来试图用更多更具体的办法来杜绝歧视性体检的发生,其实任何提案都是有漏洞的,只规定一种或几种合法的体检乙肝渠道,其余皆有侵犯他人隐私的嫌疑,这样才是正真的尊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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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亭如盖矣 于 2009-10-16 13:09

福利体检单位不得指定医院,仅仅确定费用标准,应由体检者自行选择医院和体检项目进行体检,然后凭发票回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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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学体检,建议纳入以下建议:(这是sweat战友的一段话,我大幅修改了一下)

提一个小思路:以研究生招生为例。

目前的招生程序是:初试合格后进入复试阶段,一般学校的复试程序大概是这样的——第一天体检;第二天考英语听力、专业课笔试、面试;第三天,公布复试结果。

这样的程序之下,招生单位拒录一个优秀的乙肝学生时,完全可以以“该生的综合素质不高”——这样的名义。

其实,这是一个典型的隐性乙肝歧视。为防止这样的情况,我认为,可以要求不得把复试和体检混淆在一起。也即,要把体检作为一个和复试并列的程序,而且,不得把体检这套程序放在复试这套程序的前面,而且,复试完成之后,体检进行之前,应该公布复试是否合格的结果。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10-16 23:00

原帖由 生存权利 于 2009-10-16 22:57 发表
铁马不是神,但铁马确实是我们乙人的领袖、我们乙人的英雄。我建议,以铁马的提案为蓝本,把以下建议尽可能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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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至上:警惕!禁止就业体检乙肝检测的法规成 ...

真的没见过你写的,我看过你的文章,写得很好,但并没有用在关键时刻.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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