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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种种迹象表明,乙肝携带者很可能继续受着双重压迫(629). ...
楼主: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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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迹象表明,乙肝携带者很可能继续受着双重压迫(62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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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21:3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123456789z 于 2009-6-28 20:47 发表

非常感谢,一是你空间的资料让我大开眼界.归纳得太全面了.
二是感谢你对维权的一惯立场!

同感,归纳全面,食用方使用方便.太感谢了,真是有心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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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22:45 |只看该作者
再次感谢614,今天已按你的食用方开始了,但愿能象你一样转为小三阳.真是上天让我认识了你.
是您让我找到了工作,现在又是您给了我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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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9 00: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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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9 12:47 |只看该作者
不用谢的,大家都是受难者,我们要互相帮助.食疗方因人而异,但对本人有效.
我们共同改变现在的状况.不做法律的牺牲品.

人权至上归纳的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部分官员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gong,[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有关食品法征求意见的邮箱:
[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医政司: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投稿信箱是:[email protected]
法制工作委员会mailto: [email protected]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6-29 12:51 编辑 ]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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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00:18 |只看该作者
不要怕麻烦,发邮件关键是参与的人数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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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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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10:20 |只看该作者
不错,能看到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的人越来越多了.
维权已进入群体化时代.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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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23:22 |只看该作者
还有要发的吗?我准备收贴了.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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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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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15:09 |只看该作者
实施条例正在最后修订,继续表达我们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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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89
发表于 2009-7-13 15:29 |只看该作者
劳动观察:乙肝携带者 生存困境何时休?
2008-7-4 9:14:52  编辑:福建精才网 源自:人民日报
2008年6月23日,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2007年度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报告》。
  
  该报告显示,针对乙肝携带者生存状况的调查历时近7个月,收到问卷4810份,有效问卷4711份,有效率97.94%。有45.69%的乙肝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因乙肝受到歧视。仅18.41%的乙肝携带者有过单位在知晓自己为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情况下仍旧聘用自己的经历,而大部分人都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
  
  一旦身份暴露,生活圈子颠覆。
  
  陆军是论坛的组织者,他向记者介绍,就在6月28日,论坛版主刘先生被同学从QQ群中踢了出来。
  
  刘先生露马脚始于去年代表论坛向广州市卫生局送去的感谢信。2008年1月,广州市卫生局发文规定所有医院不得为用人单位提供检查乙肝携带的体检项目。获此消息,乙肝携带网友互相转告,肝胆相照论坛代表网友向广州市卫生局发去了热情洋溢的感谢信,作为论坛版主的刘先生还在信中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希望能和政府部门多联系。正是这个手机号码被同学在网络浏览中发现,并发布在班级论坛里,同学们跟帖快得惊人,“他会传染给大家。”“同学们的安全受到了威胁。”……短短一夜,刘先生被所有同学从好友中删除。“他们一定还通了电话,不然怎么能这么快都知道了。”刘先生告诉记者。这意味着他不再可能和这些人见面、吃饭、聊天……“在当地可能呆不下去了。”刘先生盯着电脑屏,一片茫然。
  
  2008年起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如有违反,劳动者可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体检查出“乙肝小三阳”,求职者小高以单位乙肝歧视拒绝录用起诉。2008年5月23日上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 “乙肝小三阳”是导致高先生被拒绝录用的原因。判决小高起诉单位——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高先生1.7万余元经济损失和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承办法官俞里江认为,公司因“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高先生,无疑会导致其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承受相应的精神痛苦,应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朝阳法院此次以判决形式支持求职者在全国尚属首次,具有极大的判例效应。
  
  虽然胜诉,小高却隐姓埋名。对此,帮助小高做辩护的徐建国律师表示理解,“他主要是不想让新公司和新朋友知道,怕再被歧视,怕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他刚参加工作没几年,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惹上这种大麻烦,人生将被彻底改写。”
  
  隐瞒还是公开?成了没有选择的命题。绝大部分乙肝携带者选择躲避。
  
  携带与非携带的战火
  
  “我建议刘先生去诉讼,因为涉及隐私,本人是否为乙肝携带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个人信息。”陆军认为刘先生该去起诉那个“挖出”他是乙肝携带者身份并张贴公布的同学。
  
  “为什么艾滋病病毒携带不在用工体检之列,乙肝偏偏被用工单位抓住不放?”
  
  “个人隐私,遭侵犯本该理直气壮。我为什么不敢反抗?一直忍受遭白眼?”
  
  “自己是二等公民吗?”
  
  在讨论区,不理解和愤恨扑面而来。与此形成鲜明对立的是,在单位、在人群中,携带者选择了沉默和躲避。
  
  对携带者与非携带者之间一直弥漫着的火药味儿,陆军这样解读:“非携带者感觉健康受到携带者威胁,携带者因为被歧视而长时间感到无助甚至心怀敌视。”
  
  歧视与否,每个人都必须正视,这个群体的战斗已持续十年。这个群体的规模是不容忽视的1亿。
  
  “对一个群体的歧视直接以牺牲被歧视群体利益为代价。但最终将由整个社会为偏见的恶果买单,当然包括歧视的人。”清华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于宁认为,“如果1亿携带者都要面临这样的人生境遇,他们的生活怎么可能没有灰色?如果一个国家1/10的人口拥有这样持久阴暗的心理,给社会生活将带来巨大的隐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对立情绪、排斥情绪,并不是携带者的错,也不是非携带者的错。过时的法律难辞其咎,比如食品卫生法规定乙肝携带者不得参加食品加工生产行业,现在的食品安全法中不再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回顾艾滋病等病的历史,歧视来自偏见,引来盲目避讳,对乙肝病毒认识的缺失甚至是错误导致法律歧视。
  
  公益广告的“盲点”
  
  “乙肝病毒是不是可以通过吃饭传染?”采访中,很多人提出类似猜测。当被告知吃饭不传染时,很多人短暂沉默。有的人笑着表示,并不清楚乙肝的传染途径。
  
  “我没看到过一张介绍应该怎样和乙肝携带者相处的公益广告。”在上海同济大学工作的赵思佳这样表述她对乙肝宣传的印象。在她生活的上海高校区,电梯里、街道上、小区公示牌都曾见过艾滋病的宣传科普,乙肝的广告在我记忆里没见过。
  
  解放军总医院消化道科方平医生介绍,乙肝病毒是可以避免传染的病毒,传染途径包括血液、性生活等三种途径,并不通过消化系统传播。对乙肝病毒传染的关键是避免高危感染,比如,文眉、打耳孔、输血。方平医生强调:注射一支几块钱的乙肝疫苗将终身免疫乙肝病毒。
  
  广州公益律师朱茶林认为,医学卫生部门都确认乙肝不会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传染,而乙肝病原携带者具有和他人相同的劳动能力,但多数的用人单位根据体检结果单方面拒绝与这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是违反劳动合同,这种做法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规定。
  
  由于缺乏正确引导,防治乙肝的健康教育远远落后于艾滋病的防治宣传:很难看到公益广告,中小学生教科书中没有介绍,乙肝治疗虚假广告泛滥……
  
  专家建议成立乙肝协会
  
  2008年之前,反乙肝歧视的诉讼案是很少的,从2003年到2007年,有记录可查的诉讼案平均每年只有四五起。“这一状况在《就业促进法》出台前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陆军说,“从2007年8月《就业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到现在,仅仅我们肝胆相照论坛协助的反乙肝歧视诉讼案就接近20起,越来越多的乙肝携带者采取了依法反歧视维权的做法。”陆军分析,立法巨大作用不容忽视,《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权的保护,使得众多的乙肝携带者受到了鼓舞。“如果有关部门能加大普及乙肝防治知识,人们就不会对乙肝传染有错误认识了。”陆军期待。
  
  姜明安教授建议,国家可以考虑成立乙肝协会,艾滋病协会、糖尿病协会、残疾人联合会都设立了,出了问题找协会。民间机构力量有限,如官方组织管理这个群体,乙肝携带者权益保障将上升一个台阶。
匿名
90
匿名 发表于 2009-7-17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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