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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种种迹象表明,乙肝携带者很可能继续受着双重压迫(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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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迹象表明,乙肝携带者很可能继续受着双重压迫(62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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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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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17:4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夜的眼 于 2009-6-28 16:13 发表
发了也没多大用处啊!都对政府失望了啊!

我认为还是有用的,我2005年注册的,看的年数多了,感觉只要参与人员多了,才会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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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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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17:5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19870605 于 2009-6-28 14:08 发表

别有用心的人,

不是的,这是革命中的幼稚者.年轻人发火时想打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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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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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18:14 |只看该作者

[劳工权益]乙肝就业歧视

  综观世界各国,几乎完全没有乙肝歧视现象。和社会学规律相反,随着中国社会开放与多元化,一场涉及一亿二千万人毫无根据的歧视却从1994年以后愈演愈烈,甚至在各种法律上明文颁布了歧视条款。

广告为歧视煽风

政府行为为歧视示范

真正的标志性变化是1994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与标准》规定,在中央直属,国务院直属的公务员招聘中,必须强制检测乙肝。尽管规定中确定急性肝炎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治愈二年,乙肝病原携带但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虽不合理,但还算近人情。而各地公务员条例纷纷仿效中央时,不可避免地因缺少科学常识而变形,至少有21个省市自治区公务员体检条例不仅规定强制检测乙肝指标,而且规定只要是乙肝携带者不论大小三阳一律不得录取。
绝大部分公务员的就业大门向乙肝病原携带者关闭了。


《中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与餐饮工作,并且将病毒性肝炎笼统地称为“消化道传染病”,2006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更是抄了这一条
。中国人民以食为天,食品这一巨大的行业向“携带者”关闭。
2006年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第28条规定,肝炎病毒携带者不能在公共场所就业,于是象售票员,售货员,保洁员,美容,美发,按摩等行业都向“携带者”关门了。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卫生部第41号令),规定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化妆品生产和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实行健康证。“携带者”又失去了这些工作。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担任教师。这条笼统不科学的规定又挡住了讲坛之路。

歧视从体检开始

可怕的是强制体检成了风气,众多体检机构上门拉生意,而雇主开始觉得员工体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违反了人权的一个原则:任何组织没有了解别人身体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2006年出台)第八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有知情权,却没有附加任何限制,这使得入职体检合法化,同时,这种知情权将极易被用人单位所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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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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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18:20 |只看该作者

今天又发40封

现在,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所有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在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这就使乙肝歧视成了闻名于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一无二的社会现象。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待着国家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向其他国家那样,通过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在中国也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天堂。
                                                                           


                                                                                      一个安徽乙肝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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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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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18:22 |只看该作者

这是发给中国人大的

尊敬的人大领导: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
    近来在网上公开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使我们感到非常失望与震惊,这些法规没有对“病毒性肝炎”进行细分的条款,依然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的“病毒性肝炎”笼统规定,这就使得我国已经实施十四年的原《食品卫生法》有关的乙肝歧视条款的清除形同虚设,并将继续沿用,乙肝的传染途径将被肆意歪曲,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本已非常恶劣的生存环境将继续恶化。上个世纪的80年代末90年代初,即使是医学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当时医学界普遍认为,乙型肝炎病毒可以通过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法律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未免过于严厉。
纪90年代以后,人们认识到乙肝、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也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也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用明确的法规条文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整个世界都以行动做出了回答。[如今,台,港,澳,地区的食品法规已经与世界接轨,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患者做出限制]
现在,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所有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在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这就使乙肝歧视成了闻名于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一无二的社会现象。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待着国家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向其他国家那样,通过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在中国也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天堂。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我国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中国之所以能产生举世震惊并成为国外媒体关注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时过境迁,大错已经铸成,我们1.2亿携带者就在别人的歧视目光中艰难求学,艰难求职,艰难度日独自承受苦果。这对于我们是不公平,不人道的。
过去,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业误导了民众,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今天,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我们敬爱的胡锦涛主席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的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
                                                             谢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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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18:48 |只看该作者
维权到底,决不放弃!
淡定、活在当下!
拒绝钻牛角尖,适可而止!
学会放下,放下执着!放下吧,有些东西你即便弄清楚又如何呢?有时不妨淡然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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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19:45 |只看该作者
如果参与写邮件的人上千人都没有作用,我(敏感词)一个XX中心给你们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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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20:04 |只看该作者

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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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20:0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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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20:4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614 于 2009-6-26 08:49 发表

内容已发你邮箱,好人一生平安!

非常感谢,一是你空间的资料让我大开眼界.归纳得太全面了.
二是感谢你对维权的一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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