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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恳求《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肝炎条款尊重医学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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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求《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肝炎条款尊重医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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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23:41 |只看该作者
这回准备赔上老命干一场了.太不象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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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00: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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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08:09 |只看该作者

根据614的内容修改后发送30多份邮件

敬请制定<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时尊重科学
敬爱的上级领导:您好!
当看到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已将原来《食品卫生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改为了“甲型病毒性肝炎” 时,心里说不出的激动:大陆的乙肝携带者终于能像台湾、香港、澳门等地那样从事食品生产了。更可喜的是,乙肝携带者从此可以不再受人歧视,也能与大家一样公平就业了。然而,正式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却让我失望,“甲型”二字被去掉了。
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同志提到:“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河北农大人文学院讲师赵世琪女士也提到:“把乙肝携带者及乙肝患者归纳入病毒性肝炎这一类,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从而会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产生歧视,更增加他们就业难的机会,特别是在现今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而且把病毒性肝炎归入消化道传染病也是不科学的做法”。苏志的发言,再次让我燃起了对生活的信心,对未来的憧憬。
虽然《食品安全法》已无法挽回,但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严格区分四种病毒性肝炎。明确乙肝携带者为非消化道传染病。
为此,本人建议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或者将消化道传染病予以列举,防止乙肝歧视进一步扩大。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
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的配套法规中也必须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得《食品安全法》的病毒性肝炎条款不存在法律漏洞,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引起法律纠纷,影响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这更有利于更好顺利地使《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同时,希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能尽快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行政,尽快出台细则规定,允许乙肝携带者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令人遗憾的是,今天看到的卫生部颁布最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仍然不以科学为依据,仍然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这已充分看到《食品安全法》“把乙肝携带者及乙肝患者归纳入病毒性肝炎这一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本人的这一要求并非无理取闹,不论从医学的角度,还是从世界发达国家的法律对食品生产者的规定,都没有理由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
乙肝本是血液传染疾病,其传染方式主要有血液、性接触、母婴三种。这已得到世界公认而不是由中国个别所谓的专家能改变的真理。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也有是同样的阐述。苏志6月1日也一再强调:“应该尊重科学,正确认识乙肝”。
台湾、香港、澳门同是中国,但他们没有对乙肝从事食品生产作任何限制(见附件1,2).
国际食品劳联亚太区委员会订于2007年9月18至19日在南韩首尔会议中“呼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把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见附件3)。饱受乙肝歧视的乙肝携带者大学毕业后,有的只因为乙肝在家待业;有的因为乙肝倍受歧视走向不归之路;浙大学子周一超就因为遭遇歧视连杀两人走向犯罪道路。即便已找到工作的人,大多数也只是通过体检作弊达到目的的,他们还得整日担心所谓的福利体检。请求法制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让乙肝携带者也能得到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由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影响,加之广告的夸大宣传,人们已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尽管《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不得以传染病携带为由拒录,但今年的入职体检时却仍然以各种理由拒录携带者,其根源固然是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担心,敬请上级领导从乙肝的传染性质,也考虑到消除人们对乙肝的恐慌,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中详细说明"病毒性肝炎"是指"甲型病毒性肝炎"吧!

此致!
敬礼!

一个渴望得到公平的乙肝携带者
2009年6月16日

附录1
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b) 凡现患沙门氏菌(Salmonella typhi)、志贺氏杆菌(Shigella spp.)产、志贺氏毒素大肠杆菌(Shiga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coli)、甲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A virus)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物卫生疾病者,不得从事所有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包括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用具或设备。
  
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
五  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应主动办理健康检查乙次。从业人员在A型肝炎、手部皮肤病、出疹、脓疮、外伤、结核病、性病、眼疾或伤寒等疾病之传染或带菌期间,或有其它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卫生守则》
(ii) 并非霍乱或甲型肝炎等经食物传播的疾病的带菌者;以及
(iii) 身体外露部分没有流脓伤口或疮肿;耳朵、眼睛及鼻子亦无流出物。

附件2:台湾《餐飲衛生與管理》
第十章 餐飲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一、餐飲從業人員個人衛生
(一)健康檢查
凡餐飲從業人員需通過健康檢查,經檢查罹患有: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應立即停止與食品接觸有關之工作。檢查次數每年至少一次,體檢項目有:
1.手部皮膚病。2.出疹、膿瘡。3.結核病。4.性病(梅毒)。5.傷寒。6.A 型肝炎

附件3
国际食品劳联决议:呼吁中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
IUF(国际食品劳联)决议:有关工作场所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http://www.iuf.org/cgi-bin/dbman ... 1&ww=1&zh=1

Posted to the IUF website 04-Oct-2007
决议(一)
有关工作场所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国际食品劳联亚太区委员会订于2007年9月18-19日在南韩首尔会议
注意到乙型肝炎病毒 (HBV) (是世界上其中一个最普遍引致肝脏感染的原因) 的传播途径与艾滋病相似。乙型肝炎是经接触患者的血液或体液传播 (如输血、没有使用安全措施的性行为及共享针筒注射等)。乙型肝炎并不会经食物及食水传播,亦不会在工作间的日常接触传播。
申明在工作间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恶意歧视,与歧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同样不公义。
欢迎中国卫生部及劳动部发出指引,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尤其禁止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病毒测试。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国百分之十的人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注意到中国卫生部及劳动部的指引,并不适用于饮食业。因为中国的卫生法禁止乙肝带病毒携带者从事饮食业。
呼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呼吁所有在华跨国企业及当地雇主,及全球的企业,采取立场反对所有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同时亦要对抗所有对HIV携带者及艾滋病人的歧视。
呼吁所有国际食品劳联属会捍卫这些工人的权利。
200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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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0:30 |只看该作者
此贴没人顶就是论坛的一大悲哀,
没人做就是等待被人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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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0:40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部长信箱也是重点为要发的对象: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files/wsb/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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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1:26 |只看该作者
大家用这个网站发一些维权的信件吧。
http://www.myfax.com/free/因为是传真所以我相信更有效率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吴勇卫

电话:010-68792983

传真:010-68792400

E-mail:[email protected](可用这上面的卫生部办公室的传真)


具体网站使用方法请大家看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age%3D1#pid6147647的帖子


希望大家都能尽自己的一份力。我已经发了很多封自己写的信了。如果大家懒的写或者文笔不好也希望可以转发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age%3D1&page=1人权战友的帖子这样发的人也多也会得到重视。

请相信您的小小的举动不仅是为了1.2亿乙肝携带者的将来同时更是为了自己的未来。请大家一定努力吧,相信未来在自己的争取中。。一定会有那么一天,我们可以堂堂正正的呼吸着新鲜的空气生活在这个曾经给我们带来无穷痛苦的国家。。我们的工作学习完全可以靠自己的努力争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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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23:16 |只看该作者
国家把《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甲型”两字删除,说明立法部门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是持保留态度!2009年3月份出版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案例)明确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也印证了这种立法原意是限制乙肝从业的。
    但是,自《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询意见后,2009年6月1日的访谈却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当局肯定专门就肝炎条款问题研讨过。假如没有《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的极力维权行动,当局领导应该不会轻易改变《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限制乙肝从业的态度。
    有兴趣的战友可以去图书馆查阅下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主编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及《应用案例版》,第三十四条条文说明中有草案四审时研讨病毒性肝炎问题的花絮及去掉“甲型”两字的原因。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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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22:25 |只看该作者
难道真的认为没用吗?

灌水只是无聊时做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未出之前我们不能放弃,
你还没受过歧视时,千万不要认为你一辈子不受歧视,打官司只是没办法的办法
坚持近段时期多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也许能换来一世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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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22:3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6-17 23:16 发表
国家把《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甲型”两字删除,说明立法部门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是持保留态度!2009年3月份出版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案例)明确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也印证了这种立法原意是限制乙肝从业的。
   ...

说得好呀,大家不能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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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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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23:15 |只看该作者
已经转发到信访局,转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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