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金
- 7792 元
- 精华
- 33
- 帖子
- 3563
- 注册时间
- 2008-8-23
- 最后登录
- 2017-4-10
|
我刚寄出的特快专递:
尊敬的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同志:
你们好!
欣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大家的意见,这是非常值得高兴的事情,说明了我们国家开始倾听民意,也是我们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们通过对比这次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和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发现《食品安全法》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这应是党和政府对1.3亿乙肝病原携带者存在生存和就业严重问题的重视和关怀,也是尊重科学的体现!
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删去了《食品卫生法》中:“(包括病原携带者)”等不利于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字眼。
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删除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从业限制,是一个巨大的纠错反正之举,是一个巨大的立法进步,恢复了我国1.3亿乙肝病原携带者在食品行业的从业权利。
上个世纪的80年代末90年代初,即使是医学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当时医学界普遍认为,乙型肝炎病毒可以通过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法律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未免过于严厉。随着科学的发展,到了上世纪90年代以后,人们认识到乙肝、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也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徐道振认为,“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整个世界都以行动做出了回答。[如今,台,港,澳,地区的食品法规已经与世界接轨,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患者做出限制]
一.《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此条的中的“病毒性肝炎”,从上下及按理说应是甲肝和戊肝,这是因为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是经消化道传染的;而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经血液、母婴和性接触等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共同就餐及食用乙肝携带者烹制的食物和工作接触一般不会传染,除了不宜献血外,对周围人不会构成威胁。
可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未有明确指出“病毒性肝炎”是哪几种肝炎?未有明确规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因此我们建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指厨师及相关烹调人员等;
我们伟大英明的党一贯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从而赢得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希望有关部门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和谐社会中,在这件牵涉到1.3亿人民的大事上,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多做实事,多为乙肝携带者着想,也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错必纠!乘《食品安全法》通过的春风,完善和明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从而堵塞住乙肝及其他就业歧视的源头,使我们国家的法规不存在与现代科学明显相违之处。
祝法制办领导同志
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张立
2009-4-27
电话:[ ]
[附件1,
国际食品劳联决议:呼吁中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
IUF(国际食品劳联)决议:有关工作场所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http://www.iuf.org/cgi-bin/dbman ... 1&ww=1&zh=1
Posted to the IUF website 04-Oct-2007
决议(一)
有关工作场所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国际食品劳联亚太区委员会订于2007年9月18-19日在南韩首尔会议
注意到乙型肝炎病毒 (HBV) (是世界上其中一个最普遍引致肝脏感染的原因) 的传播途径与艾滋病相似。乙型肝炎是经接触患者的血液或体液传播 (如输血、没有使用安全措施的性行为及共享针筒注射等)。乙型肝炎并不会经食物及食水传播,亦不会在工作间的日常接触传播。
申明在工作间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恶意歧视,与歧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同样不公义。
欢迎中国卫生部及劳动部发出指引,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尤其禁止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病毒测试。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国百分之十的人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注意到中国卫生部及劳动部的指引,并不适用于饮食业。因为中国的卫生法禁止乙肝带病毒携带者从事饮食业。
呼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呼吁所有在华跨国企业及当地雇主,及全球的企业,采取立场反对所有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同时亦要对抗所有对HIV携带者及艾滋病人的歧视。
呼吁所有国际食品劳联属会捍卫这些工人的权利。
2007年9月20日
[附件2,
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b) 凡现患沙门氏菌(Salmonella typhi)、志贺氏杆菌(Shigella spp.)产、志贺氏毒素大肠杆菌(Shiga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coli)、甲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A virus)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物卫生疾病者,?得从事所有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包括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用具或设备。
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
五 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应主动办理健康检查乙次。从业人员在A型肝炎、手部皮肤病、出疹、脓疮、外伤、结核病、性病、眼疾或伤寒等疾病之传染或带菌期间,或有其它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卫生守则》
(ii) 并非霍乱或甲型肝炎等经食物传播的疾病的带菌者;以及
(iii) 身体外露部分没有流脓伤口或疮肿;耳朵、眼睛及鼻子亦无流出物。谈误国,请抓紧最后的时间,写信吧,人多量大,我刚寄出的特快专递: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4-28 16:44 编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