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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台湾,香港,澳门等地的关于食品安全规定,都不限制乙肝携带者参加食品生产,在食品条例中明确给出消化道传染病的具体疾病.国际食品劳联也发出呼吁,希望我国政府不限制乙肝携带者参加食品工作.
原<食品卫生法>导致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误解,在<食品安全法>中尽管不含病源携带者,但没有明确属于消化道传染病的病毒性肝炎是指哪几种肝炎,极容易产生误会,甚至于可能将乙肝携带者再一次逼上绝路.不少地区已将乙肝作为"教师资格证"的限制条件.理由是"与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是何等荒唐的做法!广州市教育局作出决定"目前,要让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园入托还是不可能".如果在实施条例中再不能体现乙肝为非消化道传染病,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也未有明确指出属于消化道传染病的“病毒性肝炎”是哪几种肝炎?未有明确规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因此我们建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组织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指厨师及食品烹调制作的相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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