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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国务院法制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
楼主: 日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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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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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15:12 |只看该作者

朋友,您是我们的期待!

原帖由 勿忘一超 于 2009-3-27 21:15 发表
我是工商部门的一名乙肝携带者公务员,是实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部门,这部法将是本部门最重要的法律,主要业务工作都将依据本法展开,明天就要通过内网系统在全系统学习了,我先更多的了解一番,如果还是对乙人很不利,我准备将论坛 ...


谢谢您!等待您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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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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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17:23 |只看该作者
加油,每个人都要出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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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20:31 |只看该作者
吉林省法制办正在征求大家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的意见
大家都向吉林省法制办提意见吧!!

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09年3月30日,
 吉林省法制办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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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23:40 |只看该作者

全国食品安全法反映情况地址汇总及文字内容(供参考)

哪位能编辑一下文字
食品安全法反映情况地址:
北京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邮编:100805
北京市1750邮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邮编:100017  
国务院法制办EMAIL:[email protected]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5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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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应细分病毒性肝炎,乙肝携带者有从事饮食行业的就业权利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应细分病毒性肝炎的,乙肝通过血液、性、母婴传播,不通过餐饮传播,需要取消不能做厨师的限制。
乙肝携带者有从事饮食行业的就业权利,乙肝不通过饮食传染,新的食品卫生法1亿人要求取消乙肝在饮食方面的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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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04:25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吉林省法制办领导同志:
你们好!                       
欣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大家的意见,这是非常值得高兴的事情,说明了我们国家开始倾听民意,也是我们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们通过对比这次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和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发现《食品安全法》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这应是党和政府对1.3亿乙肝病原携带者存在生存和就业严重问题的重视和关怀,也是尊重科学的体现!
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删去了《食品卫生法》中:“(包括病原携带者)”等不利于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字眼。
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删除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从业限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纠错反正之举,是一个巨大的立法进步,恢复了我国1.3亿乙肝病原携带者在食品行业的从业权利。
当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从业进行了限制,这是一个历史的错误。80年代末90年代初,即使是医学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当时医学界普遍认为,乙型肝炎病毒可以通过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法律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未免过于严厉。随着科学的发展,到了上世纪90年代以后,人们认识到乙肝、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也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徐道振认为,“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搜狐2004.4.21)。
2005 年12 月2 日,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和感染病学分会联合制订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明确阐述:“HBV(注:乙肝病毒)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
2006年9月2日,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阐述:“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因此,历史上制定的法律中关于肝炎携带者不能从事饮食行业的限制性规定已经过时,剥夺了近一亿乙肝病原携带者在这个行业从业权利的现象不应当再继续下去。
我们最近认真研究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发现了其中一些叙述有不够严密的问题,容易造成人们的误解和就业歧视的继续。如:
一.《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此条的中的“病毒性肝炎”,从上下及按理说应是甲肝和戊肝,这是因为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是经消化道传染的;而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经血液、母婴和性接触等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共同就餐及食用乙肝携带者烹制的食物和工作接触一般不会传染,除了不宜献血外,对周围人不会构成威胁。
二.《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此文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也是比较含糊其辞的!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如何认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未作具体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如酒店)的管理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机修工、技工、文员、工程师、清洁工、保安员如何执行体检规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初加工人员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单纯销售定型包装食品的小店、超市的从业人员也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在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文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建立健康档案,也就是要求凡入职者都要参加体检!但不可避免地均有为本部门多创收多赚取体检费而扩大体检对象之嫌疑!例如现在各食品和公共场所单位均不管你是否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和顾客工作,全体从业人员都被要求参加防疫站的体检,拿取健康证合格证,无健康合格证不能上岗—也就是不能入职或被除名!!,引起广大群众的极其不满!是造成乙肝歧视的源头之一!实际上原《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并未授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进行认定。
2.对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没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因为旧的《食品卫生法》和最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并未限制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者从事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且在这些岗位不至于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食品批发零售业所经营的大多为定型包装食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意义不大。在公共场所行业以及一般性工厂\公司\研究所等工作更没有什么影响!对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如果生产的仅为半成品或生产工艺中有后杀菌工序,则对其从业人员体检意义不大。所以在食品批发零售业和部分生产加工业以及公共场所行业、一般性工作取消从业人员入职健康体检是可行的。
.因从业人员患痢疾、伤寒等职业禁忌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少之又少。加工制作不当、交叉污染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现行的从业人员健康监管制度—体检完全没有必要!  
     3.从业人员健康监管要消耗大量的卫生监督资源,这极大地束缚了卫生监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都将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作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尤其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则更甚。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98号文件通报全国有食品行业390.8万户,从业人员1108万,其中食品批发零售业分别占43.7%和25.68%。这使基层的卫生监督资源大量地耗在“健康证”上,极大地限制了卫生监督机构打击伪劣有毒食品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近年来的非典\禽流感\手足口病(如近年安徽阜阳EV71肠道病毒感染事故)以及其他一些还未知名病毒等极其重要的影响极大的疾病未能得到及时的研究和控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却不受此束缚。震惊全国的假酒事件、有毒火腿事件、劣质奶粉事件、广东乙肝免疫球蛋白事件更是暴露了这一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的实践证明不发健康证、许可证照样也能管,且不受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的束缚,这些部门打击卫生违法行为的职能逐年加强,社会地位也不断提高。这不能不引起卫生监督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作为,才有地位”,有关部门确实应客观地进行反思! 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打击伪劣有毒食品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上,加强相关疫苗的研究开发和普及接种工作,不要再为了那一点子体检费、医疗费、药费而检了芝麻丢了西瓜哦!
      4.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不应成为卫生系统创收的途径。如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每天限制体检人数为1000人,每人体检费一百多元,每天的营业额就是10多万元!那么1个月\1年的营业额是多少,不就很清楚了么?有什么工作比这来钱快的呢?怪不得各医疗卫生机构都争着抢体检、治疗这块肥肉哦!!这些体检费用要是都拿来全民推广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多好呀!就象大禹治水,堵水不如导水,防治爱滋是如此,防治乙肝更应如此哦!

     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可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未有明确指出“病毒性肝炎”是哪几种肝炎?未有明确规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因此我们建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指厨师及相关烹调人员等;
我们伟大英明的党一贯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从而赢得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希望有关部门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和谐社会中,在这件牵涉到1.3亿人民的大事上,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多做实事,多为乙肝携带者着想,也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错必纠!乘《食品安全法》通过的春风,完善和明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尽快正式下文明令禁止各医院和疾控中心对入托入学入职者查乙肝的错误做法!, 全民推广普及甲肝、乙肝、卡介苗等疫苗的接种!从而堵塞住乙肝及其他就业歧视的源头,让党和政府温暖的阳光洒在1.3亿人民冰冷的心田上! 让亿万人民欢心鼓舞!让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美好和谐的春天早日到来!这也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啊!
谢谢!

祝法制办领导同志

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一群市民
                                          200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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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04: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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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 21:50 |只看该作者
昨天又寄信国务院法制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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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00:45 |只看该作者
昨天寄给国务院法制办的信提及: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未有明确指出属于消化道传染病的“病毒性肝炎”是哪几种肝炎?未有明确规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因此我们建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组织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指厨师及食品烹调制作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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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22:27 |只看该作者
前天写给法制办的信:
尊敬的国务院法制办曹主任及各领导同志:
你们好!                       
欣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正在各地征求大家的意见,这是非常值得高兴的事情,说明了我们国家开始倾听民意,也体现了我们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们通过对比这次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和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发现《食品安全法》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这应是党和政府对1.3亿乙肝病原携带者存在生存和就业严重问题的重视和关怀,也是尊重科学的具体体现!
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删去了《食品卫生法》中:“(包括病原携带者)”等不利于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字眼。
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删除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从业限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纠错反正之举,是一个巨大的立法进步,恢复了我国1.3亿乙肝病原携带者在食品行业的从业权利。
当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从业进行了严格限制,这是一个历史的错误。80年代末90年代初,即使是医学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当时医学界普遍认为,乙型肝炎病毒可以通过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法律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未免过于严厉。随着科学的发展,到了上世纪90年代以后,人们认识到乙肝、丙肝与甲肝戊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世界卫生组织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也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徐道振认为,“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搜狐2004.4.21)。国际食品劳联也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
现在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从事饮食和公共场所行业人员,是不查乙肝项目的,也就是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和公共场所工作!一般性的工作如工厂、学校、公司、研究所、设计院等等就更不用说了,肯定允许!这是因为现在科学已证明乙肝病毒只经血液、母婴和性等三种途径传播,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一般工作、生活接触、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并不会被感染!况且我们已有强劲的对敌武器:乙肝疫苗!!因此何惧之有?
我们最近认真研究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发现了其中一些条文叙述有不够严密的问题,容易造成人们的误解和就业歧视的继续。如:
一.《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此条的中的“病毒性肝炎”,从上下文及按常理说,应是指甲肝和戊肝,这是因为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是经消化道传染的;而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经血液、母婴和性接触等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共同就餐及食用乙肝携带者烹制的食物和工作接触一般不会传染,除了不宜献血外,对周围人不会构成威胁。
二.《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此文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也是比较含糊其辞的!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如何认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未作具体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如酒店)的管理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机修工、技工、文员、工程师、清洁工、保安员如何执行体检规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初加工人员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单纯销售定型包装食品的小店、超市的从业人员也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在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文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建立健康档案,也就是要求凡入职者都要参加体检!但不可避免地均有为本部门多创收多赚取体检费而扩大体检对象之嫌疑!例如现在各食品和公共场所单位均不管你是否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和顾客工作,全体从业人员都被要求参加防疫站的体检,拿取健康证合格证,无健康合格证不能上岗—-也就是一旦不合格就不管你是否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都不能入职或者被除名!!因而引起广大群众的极其不满!是造成乙肝歧视的源头之一!实际上原《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并未授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进行认定。
2.对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没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因为旧的《食品卫生法》和最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并未限制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者从事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且在这些岗位不至于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食品批发零售业所经营的大多为定型包装食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意义不大。在公共场所行业以及一般性工厂\公司\研究所等工作更没有什么影响!对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如果生产的仅为半成品或生产工艺中有后杀菌工序,则对其从业人员体检意义不大。所以在食品批发零售业和部分生产加工业以及公共场所行业、一般性工作取消从业人员入职健康体检是可行的。
.因从业人员患痢疾、伤寒等职业禁忌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少之又少。加工制作不当、交叉污染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现行的非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监管制度—体检完全没有必要!  
     3.从业人员健康监管要消耗大量的卫生监督资源,这极大地束缚了卫生监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都将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作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尤其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则更甚。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98号文件通报全国有食品行业390.8万户,从业人员1108万,其中食品批发零售业分别占43.7%和25.68%。这使基层的卫生监督资源大量地耗在“健康证”上,极大地限制了卫生监督机构打击伪劣有毒食品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近年来的非典\禽流感\手足口病(如近年安徽阜阳EV71肠道病毒感染事故)以及其他一些还未知名病毒等极其重要的影响极大的疾病未能得到及时的研究和控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却不受此束缚。震惊全国的假酒事件、有毒火腿事件、劣质奶粉事件、广东乙肝免疫球蛋白事件更是暴露了这一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的实践证明不发健康证、许可证照样也能管,且不受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的束缚,这些部门打击卫生违法行为的职能逐年加强,社会地位也不断提高。这不能不引起卫生监督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作为,才有地位”,有关部门确实应客观地进行反思! 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打击伪劣有毒食品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上,加强相关疫苗的研究开发和普及接种工作,不要再为了那一点子体检费、医疗费、药费而检了芝麻丢了西瓜哦!
      4.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不应成为卫生系统创收的途径。如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每天限制体检人数为1000人,每人体检费一百多元,每天的营业额就是10多万元!那么1个月\1年的营业额是多少,不就很清楚了么?有什么工作比这来钱快的呢?怪不得各医疗卫生机构都争着抢体检、治疗这块肥肉哦!!这些体检费用要是都拿来全民推广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多好呀!就象大禹治水,堵水不如导水,防治爱滋是如此,防治乙肝更应如此哦!

     而我们再看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由上可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未有明确指出属于消化道传染病的“病毒性肝炎”是哪几种肝炎?未有明确规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因此我们建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组织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指厨师及食品烹调制作的相关人员.
我们伟大英明的党一贯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从而赢得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希望有关部门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和谐社会中,在这件牵涉到1.3亿人民的大事上,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多做实事,多为乙肝携带者着想,也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错必纠!乘《食品安全法》通过的春风,完善和明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尽快正式下文明令禁止各医院和疾控中心对入托入学入职者查乙肝的错误做法!, 全民推广普及甲肝、乙肝、卡介苗等疫苗的接种!从而堵塞住乙肝及其他就业歧视的源头,让党和政府温暖的阳光洒在1.3亿人民冰冷的心田上! 让亿万人民欢心鼓舞!让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美好和谐的春天早日到来!这也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啊!
谢谢!

祝法制办领导同志

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一群市民
                                          2009-3-29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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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23:47 |只看该作者
3月24日,《时代信报》记者收到了著名学者胡星斗和维权律师李方平联名所发发出的一份《消除“乙肝歧视”的公民意见书》。

    《意见书》中提到,举凡劳工权利保障健全的国家一般都禁止或限制入职体检的做法,而且普遍将乙肝、艾滋等病原携带信息作为公民个人隐私进行严格的保护,更绝对不允许将此列为能否入职的评定因素。而中国目前的现状是,诸多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都要进行入职体检,在此过程中有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无理拒聘。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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