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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各部门发去的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敬爱的上级领导:您好!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本人建议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乙肝本是血液传染疾病.台湾,香港同是中国,他们没有对乙肝从事食品生产作任何限制.也同时注意到,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第三十四条的"病毒性肝炎"前另有"甲型"二字.但遗憾的是,在正式发布的法律中却去掉了.饱受乙肝歧视的乙肝携带者大学毕业后,有的只因为乙肝在家待业,有的因为乙肝倍受歧视走向不归之路,即便有些通过关系或体检作弊已找到了工作的也整天害怕所谓的福利体检.他们多么盼望<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改变乙肝患者的命运,多少优秀学子只因乙肝无资格报效祖国而背井离乡,选择他国发展.多么令人伤心和痛苦,他们的父母又是多么的后悔和悲痛.
乙肝在夫妻间传染的机会都较少,有权威报导,婴儿在注射乙肝疫苗的前提下可喝乙肝携带者的奶水而不被传染.但由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影响,人们已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尽管<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不得以传染病携带为由拒录,但今年的入职体检时却仍然以各种理由拒录携带者,其根源固然是人们对乙肝传染性的担心,敬请上级领导从乙肝的传染途径,也考虑到消除人们对乙肝的恐慌,在<食品安全发实施条例>中详细说明"病毒性肝炎"是指"甲型病毒性肝炎".
此致!
敬礼!
一个渴望得到公平待遇的乙肝携带者
2009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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