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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人社部发文检查乙肝政策落实,并收集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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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文检查乙肝政策落实,并收集反馈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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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09: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4:46 编辑

http://www.shaanxihrss.gov.cn/Html/2010-8-4/162557.Html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0〕531号)
时间:2010-8-4 16:25:57  来源:厅就业促进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陕人社发〔2010〕60号文件(以下简称60号文件)要求,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各市要将贯彻落实60号文件的情况以及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16日前报送我厅就业促进处。同时,要求填写《贯彻落实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政策情况表》(附件)。报告要如实反映情况,深入查找问题,并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联 系 人:朱进德

    联系电话:029-87291059(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点击下载: http://www.shaanxihrss.gov.cn/do ... 416313290100158.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公布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瑢 高婷
联系电话:010-84202537  84202539(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点击下载: http://www.shaanxihrss.gov.cn/do ... 416313290100158.doc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8-16 09: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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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09:35 |只看该作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已经公布了意见反馈的联系方式,
大家该怎么做,不用我多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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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09:43 |只看该作者
8月20日是人社部就业司收集反馈意见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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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09:47 |只看该作者
反馈内容不需要文字上的华丽,
但要求如实、客观,不要千篇一律摘抄、转发。
》》》》》》》》》
我发给人社部的信件之一:

投诉佛山市人社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尊敬人社部的有关领导: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明确了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半年过去了,佛山市人社局至今还没有就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进行转发及贯彻落实(至少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不见佛山市人社局转发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至今没有按照12号文件要求公布投诉电话、明确监督检查对象、明确责任人等,导致佛山用人单位违规或被自愿乙肝检测现象依然泛滥。更值得讽刺的是佛山市人社局网络发言人在2010年7月13日回复网友有关乙肝问题的帖子竟然运用的是“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显然佛山市人社局对“人社部发〔2010〕12号”并不知情了解,更谈不上贯彻执行,这是明显的行政失职和行政不作为。
     同时,本人多次质问佛山市人社局是否转发落实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及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精神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规章文件,但没有得到佛山市人社局的正面回复。
    乙肝问题不单是医学上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范畴问题,从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乙肝问题的批示,到卫生部、人社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征求意见研讨乙肝问题,再到取消警察、服兵役、食品等行业对乙肝的从业限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彻底解决乙肝问题的决心和信心,希望佛山人社局把尽快就12号文件精神结合佛山当地实际情况下发通知文件,可效仿深圳市人社局文件的做法,严禁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含有乙肝项目,同时严禁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个人体检等“被自愿”方式要求劳动者体检含有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
   另外,提请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监察局、广东省人社厅、国家人社部就佛山市人社局没有贯彻执行落实“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追究其行政不作为及失职、渎职的责任,并依据12号文件处罚规定,对佛山人社局相关责任公务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此致!
>>>
我发给人社部的信件之二:
反思苏州市5次发文依然无法遏止乙肝歧视
尊敬的人社保领导:
苏州市政府敢为天下先,早在2004年就出台相关遏制乙肝歧视的规章文件,具体如下:
2004年——《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标志检测规范》
2006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体检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40号)
2008年——《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10号)
2008年——人社局、卫生局联合发文《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18号)
2010年——《关于严格规范就业和入学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通知》

从苏州市政府5次发文遏制乙肝歧视却劳而无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无法界定(就算是就业体检,也可当成是健康体检、个人体检,不受任何法规约束)
2、被自愿乙肝检测(90%的求职者都乐意主动乙肝检测,剩下10%乙肝人则此地无银)

要解决乙肝问题的办法只有以下两种:
1、效仿胎儿性别鉴定,把一切乙肝检测都设置门槛,也就是说乙肝检测比较麻烦,要有合理的理由且主任医生开单。
2、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也就是说体检不能作为入职程序

否则,任何遏制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都将成一纸空文!


>>>>>>>>>>>

我发给人社部的信件之三:

就算法规禁止招工及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也无法解决乙肝问题
尊敬的人社部就业司领导:
您好!首先感觉人社部再次关注乙肝问题,现就相关问题,我的观点如下:
     就算法律法规禁止了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福利体检的乙肝检查,乙肝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只能说乙肝歧视有所缓解。
因为,个人的健康体检检测乙肝没有得到有效规范,用人单位不统一组织招工、招聘、福利体检了,求职者报到时出示个人的健康状况报告,医院也不统一设置招工、招聘、福利体检套餐了,体检的项目ABCD任君选择,就算用人单位不要求劳动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非乙肝的求职者一般都会很惯例地选择乙肝检测,因为中国的“招工体检=乙肝体检”已经是市场的潜规则,95%以上的招工体检套餐能诊断的无非是乙肝和肺结核,求职者向用人单位提交的“个人健康报告”如果不含乙肝项目的话,该健康报告也失去了意义。因此,92%的非乙肝求职者的健康报告都会很惯例地选择了乙肝检测,剩下8%的乙肝求职者也就此地无银三百两了。
主要问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就业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无法界定。

再说,中国大陆的大部分中小企业招聘时让求职者自带体检报告这是普遍存在的,这样就不存在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了,也不存在医院的就业体检套餐了。我们公司就是一直以来就是采取这种方式,求职者持体检报告入职,虽然没有明确要求要进行乙肝检查,但我看过大部分人的体检报告都有乙肝检测。
要避免以上问题的出现,
解决唯一可行的办法是:
第一: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行就业体检或要求劳动者提交体检报告作为就业、入职的手续程序;
第二:将一切乙肝检测设置门槛,必须由医生开单注明乙肝检测的合法用途方可检测,可效仿胎儿性别鉴定的做法。

否则,乙肝歧视就不能从根本上清除,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
FS20100816W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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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8-16 11: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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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0:00 |只看该作者

我写的邮件

请以东莞为非法体检整顿示范城市!

尊敬的人社部各位领导,您们好!

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我们都认为各地的乙肝歧视都很严重,但是广东东莞市应该是作为非法体检整顿示范城市最好的。因为这里有珠三角最多的企业,最多的体检歧视。要证据,只需要看看那些贴在各大人才市场的个公司招聘简介里面的身体要求, 和各大医院的体检行为就可以一目了然了!如果国家,政府是真心要彻底消除泯灭人性的赤裸裸的歧视,公然剥夺公民就业生存权的犯罪活动,那么就请派一个有良知的公务员到东莞各大人才市场,各大医院去走一走,看一看,试一试, 问一问。“ 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要这位公务员是匿名的去找找工作,去接受下入职体检,不被贿赂,那么他的调查报告一定可以真实反映广东东莞,整个广东省,乃至整个中国的真实乙肝歧视!

此致
   敬礼!



一位中国公民!
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没有对违法的体检。医疗机构严厉的惩罚措施,所有法律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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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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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0:09 |只看该作者

我发的邮件

尊敬的人保部领导:您好。
现就一些法律、法规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三部委《通知》存在着漏洞,难以有效保护个人身体隐私,遏制就业歧视。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今近六个月。《通知》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内废止或者修改乙肝有关政策。《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求。一些医疗体检机构将“就业体检”与“健康体检”混为一谈。只要签署“知情协议书”,仍可在“就业体检”中体检乙肝项目。
  时至今日,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我国各地的体检机构及用人单位仍然继续检测乙肝:入学、入职禁止查乙肝,就改用健康体检的名义继续查;“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就以“自愿要求”的形式继续查,并把体检结果“自愿”交给用人单位。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乙肝携带者,继续面临着变相乙肝信息强制筛查。处于弱势地位的从业人员一旦动笔签署”自愿书“就意味着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进行维权的可能性便会微乎其微;如果拒绝签署就等于默认自己身体有问题。而用人单位随之而来的隐性歧视更是使作为受害者的从业人员打官司都没有证据。
   二,建议三部委出台《通知》实施细则。
建议1:    建议《通知》按8月3日深圳深人社发(2010)122号 补充:“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和“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具化验单,方可检测”。乙肝检测不得由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开展。
建议2:   建议在《通知》明确规定,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建议3: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时,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其具有威慑力。
谢谢
                                                                                                                                                                                                 李辉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8-16 15: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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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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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0:10 |只看该作者
抓住机会!空话无用!
尊敬的人保部领导:您好。
现就三部委《通知》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三部委《通知》存在着漏洞,难以有效保护个人身体隐私,遏制就业歧视。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今近六个月。《通知》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内废止或者修改乙肝有关政策。《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求。一些医疗体检机构将“就业体检”与“健康体检”混为一谈。只要签署“知情协议书”,仍可在“就业体检”中体检乙肝项目。
  时至今日,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我国各地的体检机构及用人单位仍然继续检测乙肝。一些大型国企如 中广核、中海油等国家企业仍公然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为国家企业理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这些大型 国企的侵犯从业人员隐私行为使得三部委《通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如同一纸空文。尽管《通知》中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但对于上亿资产的企业,罚款1000元还不是九牛一毛?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4432-1-1.html
这也充分证明只有具备强威慑力的法律、法规,方能破解就业歧视难题。
二,根据三部委《通知》规定在3月10日前修改或废止与《通知》相矛盾的规定。
建议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公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予以修改。以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中的“不得强行”表诉为“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留下借口。

建议一: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删除“强行”二字等,与《通知》相符。
建议二: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谢谢
                                           李辉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8-17 09: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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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0:17 |只看该作者
抓住机会!空话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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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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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0:22 |只看该作者
又发了一个!3分钟搞定,举手之劳!
尊敬的人保部领导:您好。
首先就您在百忙之中打扰致以歉意。现就一些法律、法规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三部委《通知》存在着漏洞,难以有效保护个人身体隐私,遏制就业歧视。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今近六个月。《通知》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内废止或者修改乙肝有关政策。《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求。一些医疗体检机构将“就业体检”与“健康体检”混为一谈。只要签署“知情协议书”,仍可在“就业体检”中体检乙肝项目。
  时至今日,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我国各地的体检机构及用人单位仍然继续检测乙肝:入学、入职禁止查乙肝,就改用健康体检的名义继续查;“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就以“自愿要求”的形式继续查,并把体检结果“自愿”交给用人单位。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乙肝携带者,继续面临着变相乙肝信息强制筛查。处于弱势地位的从业人员一旦动笔签署”自愿书“就意味着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进行维权的可能性便会微乎其微;如果拒绝签署就等于默认自己身体有问题。而用人单位随之而来的隐性歧视更是使作为受害者的从业人员打官司都没有证据。
客观地说,从表面上看,各省市中大医院的体检套餐,大部分含有“就业、招工、招聘、入学”等类似字眼的体检都基本上取消了乙肝项目,这是无须质疑的。卫生部督导组在广东、四川、天津检查医院的就业体检套餐时,都取消了乙肝项目,似乎各基层卫生局、医院都没有违规。
但是,现在面临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是,怎么样认定医院开展的体检性质属于就业体检?体检医院干脆不设置就业体检了,或将“就业体检表”字眼该为“健康检查表”、“个人体格检查表”、“体检表A\B\C”等之类的样式。这种要求受检者签名,貌似不违规但是又可以轻易鉴别乙肝携带者身份的情况,使三部委《通知》继续面临着毫无实际操作性的窘境。
感谢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之名而行入职体检之实的做法及体检医院推出“自愿书”要求个人签署,并在此基础上变相强行检测身体、然后把福利健康体检资料交给用人单位的做法,使保护个人隐私的所有法规条款无法发挥作用。
二,建议三部委出台《通知》实施细则。
建议1:    建议《通知》按8月3日深圳深人社发(2010)122号 补充:“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和“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具化验单,方可检测”。乙肝检测不得由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开展。
建议2:   建议在《通知》明确规定,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建议3: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时,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其具有威慑力。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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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8-16 15: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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