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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人社部发文检查乙肝政策落实,并收集反馈意见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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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文检查乙肝政策落实,并收集反馈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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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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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9:02 |只看该作者
一天发了15封邮件,不管作用大小,已经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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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20:19 |只看该作者
现在很多企业和当地的医院挂钩好的,医院把体检得出的报告直接给企业了,而最后知道报告的则是我们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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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22:32 |只看该作者
已发邮件,反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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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7:3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 的帖子

NND,老子今天就因这个刷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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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21:00 |只看该作者
没上几天,刚知道,发了一封,但愿不会太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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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21:17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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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23: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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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勋章 心爱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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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05:17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人保部领导:您好。
首先就您在百忙之中打扰致以歉意。现就一些法律、法规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三部委《通知》存在着漏洞,难以有效保护个人身体隐私,遏制就业歧视。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今近六个月。《通知》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内废止或者修改乙肝有关政策。《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求。一些医疗体检机构将“就业体检”与“健康体检”混为一谈。只要签署“知情协议书”,仍可在“就业体检”中体检乙肝项目。
  时至今日,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我国各地的体检机构及用人单位仍然继续检测乙肝:入学、入职禁止查乙肝,就改用健康体检的名义继续查;“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就以“自愿要求”的形式继续查,并把体检结果“自愿”交给用人单位。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乙肝携带者,继续面临着变相乙肝信息强制筛查。处于弱势地位的从业人员一旦动笔签署”自愿书“就意味着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进行维权的可能性便会微乎其微;如果拒绝签署就等于默认自己身体有问题。而用人单位随之而来的隐性歧视更是使作为受害者的从业人员打官司都没有证据。
客观地说,从表面上看,各省市中大医院的体检套餐,大部分含有“就业、招工、招聘、入学”等类似字眼的体检都基本上取消了乙肝项目,这是无须质疑的。卫生部督导组在广东、四川、天津检查医院的就业体检套餐时,都取消了乙肝项目,似乎各基层卫生局、医院都没有违规。
但是,现在面临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是,怎么样认定医院开展的体检性质属于就业体检?体检医院干脆不设置就业体检了,或将“就业体检表”字眼该为“健康检查表”、“个人体格检查表”、“体检表A\B\C”等之类的样式。这种要求受检者签名,貌似不违规但是又可以轻易鉴别乙肝携带者身份的情况,使三部委《通知》继续面临着毫无实际操作性的窘境。
感谢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之名而行入职体检之实的做法及体检医院推出“自愿书”要求个人签署,并在此基础上变相强行检测身体、然后把福利健康体检资料交给用人单位的做法,使保护个人隐私的所有法规条款无法发挥作用。
二,建议三部委出台《通知》实施细则。
建议1:    建议《通知》按8月3日深圳深人社发(2010)122号 补充:“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和“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具化验单,方可检测”。乙肝检测不得由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开展。
建议2:   建议在《通知》明确规定,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建议3: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时,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其具有威慑力。
谢谢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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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勋章 心爱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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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05:18 |只看该作者
这么好的贴,为这么多人申公平,一定要多支持的,虽然我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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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09:38 |只看该作者
好像没有自动回复邮件告知是否收到啊,以前不论发哪个邮箱都会有一个自动回复邮件的,你们有收到吗?

下面是我发的,而且附上了6月底福利体检的报告,TNND,明目张胆被福利

尊敬人社部的有关领导: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明确了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半年过去了,为何歧视还是不止,以苏州为例,苏州自2004年开始就致力于破除乙肝歧视,但是均毁于劳而无功,主要原因无外乎:

1、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无法界定(就算是就业体检,也可当成是健康体检、个人体检,不受任何法规约束)
2、被自愿乙肝检测(90%的求职者都乐意主动乙肝检测,剩下10%乙肝人则此地无银)

3.处罚力度实在太低,而且几乎没有企业或医疗机构受到处罚,导致更为隐蔽变相的方式出现

备注:

苏州市政府遏制乙肝歧视的规章文件,具体如下:
2004年《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标志检测规范》
2006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体检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40号)
2008年《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10号)
2008年人社局、卫生局联合发文《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18号)
2010年《关于严格规范就业和入学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通知》


以下为2010年8月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苏州化工职防院以便向方式对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查并将体检结果交由单位的回复。从中也能看出其中的无奈:“知情自愿”,“只能劝阻,不能处罚”等。


谈XX:
您好!

谈X先生: 您好!您8月14日给苏州市“市长信箱”提交的来信收悉。按国务院《(敏感词)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你的来信已转苏州市卫生局受理,现答复如下: 国家三部门2010年2月1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下发后,卫生部、教育部相继发文废止了以前有关行业员工体检规定,为我市严格督查,遏制违规体检提供了管理依据。 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健康体检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但为了防止企业歧视,经我局劝阻,7月中旬起化工职防院已停止定期健康体检查二对半。对于将体检报告直接交给公司,这是泄露你的隐私,为此我们已电话告知职防院,要求改正此做法。 目前,全市各体检单位按照国家、省、市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一律禁止检查二对半,如发现违规行为,可直接向12320举报,我们会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此复 苏州市卫生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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