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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人社部发文检查乙肝政策落实,并收集反馈意见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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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文检查乙肝政策落实,并收集反馈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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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11:14 |只看该作者

我也发了一封邮件,两天前发的。

两年前保研外推时被中科院某所歧视,后来来的高校。看到版务以及一些老牌会员在积极为大家努力,很是欣慰和感动,从今天起,我也会时常关注这个网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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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09:47 |只看该作者
今天刚注册成功,遗憾。以后有其他活动,定出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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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09:47 |只看该作者
今天刚注册成功,遗憾。以后有其他活动,定出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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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09:48 |只看该作者
今天刚注册成功,遗憾。以后有其他活动,定出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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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09:4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2# 的帖子

后来怎么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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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2:40 |只看该作者
请问你们都发哪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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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2:52 |只看该作者
事实已经证明,三部委的联合通知彻底失败了。
是中央的威信丧失了呢,还是中央的一个阴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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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3:4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推土机 于 2010-8-30 12:52 发表
事实已经证明,三部委的联合通知彻底失败了。
是中央的威信丧失了呢,还是中央的一个阴谋呢?

能不能详细说说?怎么回事?刚来这个论坛,太多东西了,还没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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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7:45 |只看该作者

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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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9:59 |只看该作者
邮件同时附上体检医院及卫生局“无奈”的回复

尊敬人社部的有关领导: >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明确了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半年过去了,为何歧视还是不止?

以苏州为例,苏州自2004年开始就致力于破除乙肝歧视,但是均毁于劳而无功,主要原因无外乎: > 1、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无法界定(就算是就业体检,也可当成是健康体检、个人体检,不受任何法规约束) > 2、被自愿乙肝检测(90%的求职者都乐意主动乙肝检测,剩下10%乙肝人则此地无银) > 3.处罚力度实在太低,而且几乎没有企业或医疗机构受到处罚,导致更为隐蔽变相的方式出现

备注:

> 苏州市政府遏制乙肝歧视的规章文件,具体如下:

> 2004年《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标志检测规范》 > 2006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体检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40号) > 2008年《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10号) > 2008年人社局、卫生局联合发文《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18号) > 2010年《关于严格规范就业和入学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通知》

> > > 以下为2010年8月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苏州化工职防院以便向方式对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查并将体检结果交由单位的回复。从中也能看出其中的无奈:“知情自愿”,“只能劝阻,不能处罚”等。

谈X先生: 您好!您8月14日给苏州市“市长信箱”提交的来信收悉。按国务院《(敏感词)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你的来信已转苏州市卫生局受理,现答复如下: 国家三部门2010年2月1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下发后,卫生部、教育部相继发文废止了以前有关行业员工体检规定,为我市严格督查,遏制违规体检提供了管理依据。 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健康体检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但为了防止企业歧视,经我局劝阻,7月中旬起化工职防院已停止定期健康体检查二对半。对于将体检报告直接交给公司,这是泄露你的隐私,为此我们已电话告知职防院,要求改正此做法。 目前,全市各体检单位按照国家、省、市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一律禁止检查二对半,如发现违规行为,可直接向12320举报,我们会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此复 苏州市卫生局

而实际上,体检机构在整个过程中是一个既得利益者,可以变着法为用人单位或教育单位提供隐蔽的乙肝项目体检。

> 可惜的是没有任何惩罚措施,只怕会变的越来越隐蔽。

> 没有配套的处罚措施只能是一纸空文,而1000元对用人单位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况且到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都没有一起因乙肝歧视而受罚的体检机构或用人单位,这样的处理及执行力度怎能有效遏制歧视?

如果相关部门包括人社部,教育部及卫生部不能有效遏制这一现象,那么歧视将猖獗如往或有过之而无不及。

恳请人社部门能牵头制定有效且有震慑力的政策或法律法规以遏制越来越猖獗的明着的暗着的乙肝歧视。

非常感谢

一名备受歧视的已经没有生存空间的乙肝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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