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人社部发文检查乙肝政策落实,并收集反馈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8-16 09:34     标题: 人社部发文检查乙肝政策落实,并收集反馈意见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4:46 编辑

http://www.shaanxihrss.gov.cn/Html/2010-8-4/162557.Html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0〕531号)
时间:2010-8-4 16:25:57  来源:厅就业促进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陕人社发〔2010〕60号文件(以下简称60号文件)要求,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各市要将贯彻落实60号文件的情况以及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16日前报送我厅就业促进处。同时,要求填写《贯彻落实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政策情况表》(附件)。报告要如实反映情况,深入查找问题,并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联 系 人:朱进德

    联系电话:029-87291059(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点击下载: http://www.shaanxihrss.gov.cn/do ... 416313290100158.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公布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瑢 高婷
联系电话:010-84202537  84202539(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点击下载: http://www.shaanxihrss.gov.cn/do ... 416313290100158.doc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8-16 09: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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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8-16 09:3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已经公布了意见反馈的联系方式,
大家该怎么做,不用我多说了吧?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8-16 09:43

8月20日是人社部就业司收集反馈意见的最后期限!!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8-16 09:47

反馈内容不需要文字上的华丽,
但要求如实、客观,不要千篇一律摘抄、转发。
》》》》》》》》》
我发给人社部的信件之一:

投诉佛山市人社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尊敬人社部的有关领导: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明确了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半年过去了,佛山市人社局至今还没有就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进行转发及贯彻落实(至少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不见佛山市人社局转发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至今没有按照12号文件要求公布投诉电话、明确监督检查对象、明确责任人等,导致佛山用人单位违规或被自愿乙肝检测现象依然泛滥。更值得讽刺的是佛山市人社局网络发言人在2010年7月13日回复网友有关乙肝问题的帖子竟然运用的是“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显然佛山市人社局对“人社部发〔2010〕12号”并不知情了解,更谈不上贯彻执行,这是明显的行政失职和行政不作为。
     同时,本人多次质问佛山市人社局是否转发落实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及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精神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规章文件,但没有得到佛山市人社局的正面回复。
    乙肝问题不单是医学上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范畴问题,从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乙肝问题的批示,到卫生部、人社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征求意见研讨乙肝问题,再到取消警察、服兵役、食品等行业对乙肝的从业限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彻底解决乙肝问题的决心和信心,希望佛山人社局把尽快就12号文件精神结合佛山当地实际情况下发通知文件,可效仿深圳市人社局文件的做法,严禁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含有乙肝项目,同时严禁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个人体检等“被自愿”方式要求劳动者体检含有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
   另外,提请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监察局、广东省人社厅、国家人社部就佛山市人社局没有贯彻执行落实“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追究其行政不作为及失职、渎职的责任,并依据12号文件处罚规定,对佛山人社局相关责任公务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此致!
>>>
我发给人社部的信件之二:
反思苏州市5次发文依然无法遏止乙肝歧视
尊敬的人社保领导:
苏州市政府敢为天下先,早在2004年就出台相关遏制乙肝歧视的规章文件,具体如下:
2004年——《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标志检测规范》
2006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体检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40号)
2008年——《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10号)
2008年——人社局、卫生局联合发文《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18号)
2010年——《关于严格规范就业和入学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通知》

从苏州市政府5次发文遏制乙肝歧视却劳而无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无法界定(就算是就业体检,也可当成是健康体检、个人体检,不受任何法规约束)
2、被自愿乙肝检测(90%的求职者都乐意主动乙肝检测,剩下10%乙肝人则此地无银)

要解决乙肝问题的办法只有以下两种:
1、效仿胎儿性别鉴定,把一切乙肝检测都设置门槛,也就是说乙肝检测比较麻烦,要有合理的理由且主任医生开单。
2、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也就是说体检不能作为入职程序

否则,任何遏制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都将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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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给人社部的信件之三:

就算法规禁止招工及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也无法解决乙肝问题
尊敬的人社部就业司领导:
您好!首先感觉人社部再次关注乙肝问题,现就相关问题,我的观点如下:
     就算法律法规禁止了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福利体检的乙肝检查,乙肝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只能说乙肝歧视有所缓解。
因为,个人的健康体检检测乙肝没有得到有效规范,用人单位不统一组织招工、招聘、福利体检了,求职者报到时出示个人的健康状况报告,医院也不统一设置招工、招聘、福利体检套餐了,体检的项目ABCD任君选择,就算用人单位不要求劳动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非乙肝的求职者一般都会很惯例地选择乙肝检测,因为中国的“招工体检=乙肝体检”已经是市场的潜规则,95%以上的招工体检套餐能诊断的无非是乙肝和肺结核,求职者向用人单位提交的“个人健康报告”如果不含乙肝项目的话,该健康报告也失去了意义。因此,92%的非乙肝求职者的健康报告都会很惯例地选择了乙肝检测,剩下8%的乙肝求职者也就此地无银三百两了。
主要问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就业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无法界定。

再说,中国大陆的大部分中小企业招聘时让求职者自带体检报告这是普遍存在的,这样就不存在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了,也不存在医院的就业体检套餐了。我们公司就是一直以来就是采取这种方式,求职者持体检报告入职,虽然没有明确要求要进行乙肝检查,但我看过大部分人的体检报告都有乙肝检测。
要避免以上问题的出现,
解决唯一可行的办法是:
第一: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行就业体检或要求劳动者提交体检报告作为就业、入职的手续程序;
第二:将一切乙肝检测设置门槛,必须由医生开单注明乙肝检测的合法用途方可检测,可效仿胎儿性别鉴定的做法。

否则,乙肝歧视就不能从根本上清除,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
FS20100816W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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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8-16 11:23 编辑 ]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10-8-16 10:00     标题: 我写的邮件

请以东莞为非法体检整顿示范城市!

尊敬的人社部各位领导,您们好!

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我们都认为各地的乙肝歧视都很严重,但是广东东莞市应该是作为非法体检整顿示范城市最好的。因为这里有珠三角最多的企业,最多的体检歧视。要证据,只需要看看那些贴在各大人才市场的个公司招聘简介里面的身体要求, 和各大医院的体检行为就可以一目了然了!如果国家,政府是真心要彻底消除泯灭人性的赤裸裸的歧视,公然剥夺公民就业生存权的犯罪活动,那么就请派一个有良知的公务员到东莞各大人才市场,各大医院去走一走,看一看,试一试, 问一问。“ 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要这位公务员是匿名的去找找工作,去接受下入职体检,不被贿赂,那么他的调查报告一定可以真实反映广东东莞,整个广东省,乃至整个中国的真实乙肝歧视!

此致
   敬礼!



一位中国公民!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8-16 10:09     标题: 我发的邮件

尊敬的人保部领导:您好。
现就一些法律、法规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三部委《通知》存在着漏洞,难以有效保护个人身体隐私,遏制就业歧视。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今近六个月。《通知》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内废止或者修改乙肝有关政策。《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求。一些医疗体检机构将“就业体检”与“健康体检”混为一谈。只要签署“知情协议书”,仍可在“就业体检”中体检乙肝项目。
  时至今日,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我国各地的体检机构及用人单位仍然继续检测乙肝:入学、入职禁止查乙肝,就改用健康体检的名义继续查;“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就以“自愿要求”的形式继续查,并把体检结果“自愿”交给用人单位。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乙肝携带者,继续面临着变相乙肝信息强制筛查。处于弱势地位的从业人员一旦动笔签署”自愿书“就意味着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进行维权的可能性便会微乎其微;如果拒绝签署就等于默认自己身体有问题。而用人单位随之而来的隐性歧视更是使作为受害者的从业人员打官司都没有证据。
   二,建议三部委出台《通知》实施细则。
建议1:    建议《通知》按8月3日深圳深人社发(2010)122号 补充:“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和“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具化验单,方可检测”。乙肝检测不得由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开展。
建议2:   建议在《通知》明确规定,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建议3: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时,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其具有威慑力。
谢谢
                                                                                                                                                                                                 李辉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8-16 15:26 编辑 ]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8-16 10:10

抓住机会!空话无用!
尊敬的人保部领导:您好。
现就三部委《通知》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三部委《通知》存在着漏洞,难以有效保护个人身体隐私,遏制就业歧视。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今近六个月。《通知》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内废止或者修改乙肝有关政策。《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求。一些医疗体检机构将“就业体检”与“健康体检”混为一谈。只要签署“知情协议书”,仍可在“就业体检”中体检乙肝项目。
  时至今日,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我国各地的体检机构及用人单位仍然继续检测乙肝。一些大型国企如 中广核、中海油等国家企业仍公然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为国家企业理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这些大型 国企的侵犯从业人员隐私行为使得三部委《通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如同一纸空文。尽管《通知》中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但对于上亿资产的企业,罚款1000元还不是九牛一毛?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4432-1-1.html
这也充分证明只有具备强威慑力的法律、法规,方能破解就业歧视难题。
二,根据三部委《通知》规定在3月10日前修改或废止与《通知》相矛盾的规定。
建议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公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予以修改。以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中的“不得强行”表诉为“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留下借口。

建议一: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删除“强行”二字等,与《通知》相符。
建议二: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谢谢
                                           李辉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8-17 09:03 编辑 ]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8-16 10:17

抓住机会!空话无用!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8-16 10:22

又发了一个!3分钟搞定,举手之劳!
尊敬的人保部领导:您好。
首先就您在百忙之中打扰致以歉意。现就一些法律、法规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三部委《通知》存在着漏洞,难以有效保护个人身体隐私,遏制就业歧视。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今近六个月。《通知》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内废止或者修改乙肝有关政策。《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求。一些医疗体检机构将“就业体检”与“健康体检”混为一谈。只要签署“知情协议书”,仍可在“就业体检”中体检乙肝项目。
  时至今日,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我国各地的体检机构及用人单位仍然继续检测乙肝:入学、入职禁止查乙肝,就改用健康体检的名义继续查;“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就以“自愿要求”的形式继续查,并把体检结果“自愿”交给用人单位。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乙肝携带者,继续面临着变相乙肝信息强制筛查。处于弱势地位的从业人员一旦动笔签署”自愿书“就意味着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进行维权的可能性便会微乎其微;如果拒绝签署就等于默认自己身体有问题。而用人单位随之而来的隐性歧视更是使作为受害者的从业人员打官司都没有证据。
客观地说,从表面上看,各省市中大医院的体检套餐,大部分含有“就业、招工、招聘、入学”等类似字眼的体检都基本上取消了乙肝项目,这是无须质疑的。卫生部督导组在广东、四川、天津检查医院的就业体检套餐时,都取消了乙肝项目,似乎各基层卫生局、医院都没有违规。
但是,现在面临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是,怎么样认定医院开展的体检性质属于就业体检?体检医院干脆不设置就业体检了,或将“就业体检表”字眼该为“健康检查表”、“个人体格检查表”、“体检表A\B\C”等之类的样式。这种要求受检者签名,貌似不违规但是又可以轻易鉴别乙肝携带者身份的情况,使三部委《通知》继续面临着毫无实际操作性的窘境。
感谢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之名而行入职体检之实的做法及体检医院推出“自愿书”要求个人签署,并在此基础上变相强行检测身体、然后把福利健康体检资料交给用人单位的做法,使保护个人隐私的所有法规条款无法发挥作用。
二,建议三部委出台《通知》实施细则。
建议1:    建议《通知》按8月3日深圳深人社发(2010)122号 补充:“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和“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具化验单,方可检测”。乙肝检测不得由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开展。
建议2:   建议在《通知》明确规定,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建议3: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时,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其具有威慑力。
谢谢
                                                                                                               李辉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8-16 15:29 编辑 ]
作者: yixie1984    时间: 2010-8-16 10:30

已发邮件反馈。
作者: leon045    时间: 2010-8-16 10:54

我也发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8-16 11:11

发了封短信:

Z.-Q. Zhou 发送至 JYS
显示详细信息 11:07 (0 分钟前)


三部门12文实施已过半年,为何乙肝歧视现象仍不见缓解?

究其原因,仍是“被自愿乙肝检测”现象泛滥。医院即使从“就业、入学”体检套餐中删除了乙肝项目,仍有各种“套餐A”“套餐B”等形式包含乙肝检查。这种情况下,12号即形同虚设。

为弥补12文的漏洞,必须推广浙江等地方文件的做法,给一切乙肝检查设置“医师签字”的门槛。方能有效阻止泛滥的乙肝检测。
更进一步遏制就业乙肝歧视,应彻底禁止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体检或提供体检信息。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8-16 11:14

请各位战友积极参与,把握时机!
作者: leon045    时间: 2010-8-16 11:14

发了!
作者: 卟轻易放弃    时间: 2010-8-16 11:16

我也去整理!!!发发邮件!
作者: afug    时间: 2010-8-16 11:28

忙了一上午, 一来就可到这个,

我发, 我发发,

多注册几个邮箱发。
作者: 且行且忐忑    时间: 2010-8-16 11:35

已经反映了几个
作者: 李小强008    时间: 2010-8-16 11:41

我也发了~~~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8-16 12:05

已发送,顶起来!
作者: 415211156    时间: 2010-8-16 13:02

对人保部,邮件标题中要明确、重点提及“福利体检不得查乙肝”。
推广“单位组织的体检一律不得含有乙肝项目”。
作者: 丑子    时间: 2010-8-16 13:04

文笔太差,将人权兄的版本略修改后发出。
大家努力啊,最好最后的时刻了,加油啊!
作者: 并不和谐    时间: 2010-8-16 13:06

把握好这次机会!
作者: 小草321    时间: 2010-8-16 14:26

抓住机会,积极参与。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8-16 14:44

手机上网中,下班后晚上来发
作者: zwz2009    时间: 2010-8-16 15:03

这个必须得反馈,尤其是要反映中广核、中海油的这些国企是如何歧视携带者的
作者: 布衣战士    时间: 2010-8-16 15:24

我发了,我说再不纠正我就要被这个神奇的GD逼死了
作者: xigou    时间: 2010-8-16 15:46     标题: 已打过电话

大家快打 我已经打过了 态度挺好 大家就反映下你们目前的困惑  就行了  现在是关键时间  会迎来携带者的春天的
作者: bulvo    时间: 2010-8-16 18:42

这个功勋会员 ,起码不用马甲。
作者: 614    时间: 2010-8-16 19:35

大家都来发邮件呀.
作者: chinamiddle    时间: 2010-8-16 19:55

已发,待会接着发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8-16 20:01


作者: 什么也怕    时间: 2010-8-16 21:09     标题: 帖一下我发的

尊敬的人社部就业司领导:
您好!

喜闻总理再次过问携带者权益保护情况,感谢人社部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自07年以来,国家推出许多维护携带者权益的政策,但携带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只能说有所缓解。数以千万计的携带者仍然因为无法就业饱受身心上的折磨。虽然法律法规禁止,但是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用人单位和医院因为无知和利益驱使,总有着层出不穷的方法规避法律法规。

虽然我现在身在海外,但我始终相信党,相信国家,相信总理,会为自己的人民的福祉而努力的。我希望有那么一天,我可以放心的回国贡献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也能享受自己小小的幸福生活。

可行的办法是:
1)将所有乙肝检测设置门槛,必须由医生开单注明乙肝检测的合法用途方可检测,如同胎儿性别鉴定,从源头上杜绝乙肝检测用于非法目的。
2)加大对用人单位违规的处罚力度,现在用人单位违规只需要罚1000元,实在是没有威慑力,至少须提高到5万元以上。

期待人社部能采纳以上意见,并尽快推出相关政策。解决这个问题,说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绝不为过。

Best Regards,
一位中国公民
作者: eyoue    时间: 2010-8-16 21:15


作者: 500万    时间: 2010-8-16 21:17

发啦!不过文笔太差啦
作者: 并不和谐    时间: 2010-8-16 21:23

发了五个,两个邮箱
作者: 500万    时间: 2010-8-16 21:29

人权哥!你是我的偶像,你的帖子都是黄金贴啊,我想买几个彩票送给你,包中500万
作者: afug    时间: 2010-8-16 22:20

原帖由 500万 于 2010-8-16 21:29 发表
人权哥!你是我的偶像,你的帖子都是黄金贴啊,我想买几个彩票送给你,包中500万


中了, 你一个偷着乐, 你还会给人权至上。


作者: afug    时间: 2010-8-16 22:27

写一封信还反挺耗精力的。明天接着写, 接着发。
作者: RealWorld    时间: 2010-8-16 23:28

大好消息啊!!!已发送,战友们一起来赶紧发啊!
作者: shuguang2010    时间: 2010-8-17 07:33     标题: 福利体检后患无穷

各位,一定要发文部门澄清入职和福利体检等的定义啊,否则刚入职就可能被福利啊!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8-17 07:41     标题: 请帮我把这几句话发给官老爷。

1)医院和雇主这兄弟俩不得参与“体检”的讨论。讨论由科学家、隐私受害者、立法的人大代表三方共同进行。
2)立法写明需体检的职业、岗位。避免上面和医院、雇主互相“踢皮球”。
3)侵犯隐私属刑事案件,是犯罪不是违法,侵犯者需判刑而不是罚款。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8-17 09:38

管理员总顶置下这个帖子吧,只有三天时间了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8-17 09:55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是大家用信件“堆”出来的!
试想,假如当时大家没有反应,,《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就不可能删除限制乙肝从业的条款,乙肝携带者就不可能取得健康证.....
虽然很多人不从事食品行业,但健康证的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
有了食品健康证口子的松开,才有12号文件的出台,才有警察、飞行、公共场所、幼儿教育等行业的解禁!

这次意见反馈也一样,如果我们现在不反馈意见,乙肝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清除。
作者: 614    时间: 2010-8-17 14:58

每一个进步都是战友们用邮件和信件堆出来的.
发邮件只要耽误你几分钟,好人定有好报.

有没有受到歧视的人们,都是同病相怜,互相帮助.
动动鼠标,你的一封邮件可能改变那些受歧视的人们的一生!

作者: nnys    时间: 2010-8-17 16:00

已发了
作者: 蜻蜓78    时间: 2010-8-17 16:17

希望也管管我们,已经患病的病人,高额的医疗费用,挡住生的希望!
作者: chiyueok2010    时间: 2010-8-17 16:18     标题: 我要参与

大家一起努力,希望光明即将到来!
作者: qzhd    时间: 2010-8-17 18:08

国企是重灾区,现在无论各种体检必定检查两对半,应特别明确无论各种体检(包括各种形式的入职体检、福利体检、健康体检等)都不得查乙肝。违反处罚1000元成本太低,建议提高到10万元以上。
作者: qzhd    时间: 2010-8-17 18:21

已发邮件。
作者: qzhd    时间: 2010-8-17 18:22

尊敬的人保部领导:
您好。
从苏州市政府5次发文遏制乙肝歧视却劳而无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无法界定(就算是就业体检,也可当成是健康体检、个人体检,不受任何法规约束)
2、被自愿乙肝检测(90%的求职者都乐意主动乙肝检测,剩下10%乙肝人则此地无银)

要解决乙肝问题的办法只有以下两种:
1、效仿胎儿性别鉴定,把一切乙肝检测都设置门槛,也就是说乙肝检测比较麻烦,要有合理的理由且主任医生开单。
2、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也就是说体检不能作为入职程序。国企是重灾区,现在无论各种体检必定检查两对半,应特别明确无论各种体检(包括各种形式的入职体检、福利体检、健康体检等)都不得查乙肝。
3、取消规定中的“强制”二字,就是因为该漏洞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自愿书形式查乙肝。
4、违反处罚1000元成本太低,建议提高到10万元以上。否则不具威慑力,违法成本太低。


否则,任何遏制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都将成一纸空文! 已将上述内容发送。
作者: 我在哭啼    时间: 2010-8-17 19:09

大家一起努力,希望光明即将到来!
作者: 怪怪乖猴    时间: 2010-8-17 21:15

咋发邮件啊 都说啥啊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10-8-17 22:05

已发,换了几个邮箱 修改后发送~~参考的 大别山林大哥的版本,稍作修改 呵呵~~还有2天时间了 大家一起加油
截图如下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10-8-17 22:06

积极响应人权大哥号召。只有2天时间了 大家一起加油~~
作者: tqy12111    时间: 2010-8-17 23:05

已发送,加油!
作者: martinzjh    时间: 2010-8-17 23:42

大家快行动起来吧,时间不多了
作者: wzxpf    时间: 2010-8-18 07:58

请问,我有一张检查乙肝五项的,工商银行在医院的体检单的照片,里面有银行的名字和医院的名字,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告他们
作者: kellyee    时间: 2010-8-18 09:42     标题: 我的邮件--提供事实。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谢国家对就业公平的重视。现在提供一些我知道的违法事实,以作参考:

我一个朋友今年5月份入职杭州华.润万.家超市,要求提供入职体检报告,称主要就是看看有没有乙肝,如果有,则不会被录取。

我另一个朋友在杭州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据说今年6月份左右因体检查出乙肝而开除了3名员工。

另外,浙江三.元控.股集团旗下多家分公司,如浙江三.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元纺.织有限公司等,至今入职体检均要求提供乙肝报告,且被查出后不会被录用或是隐私被公开,本人亲身体会。体检在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传.关医院进行,该医院明知国家规定不能为单位提供员工乙肝体检报告,但为了一己利益,仍无视法纪,继续进行检测。

希望国家劳动保障部调查了解,并监督执行,不要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失信于民。深表感谢!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8-18 10:53

今天发了5封。
受过歧视的和没受过歧视的,大家都应该抓住这个机会,赶紧发邮件才对呀!
作者: 一路向前2    时间: 2010-8-18 14:48     标题: 时不待人!

时不待人啊,抓紧时间!加油!
作者: jamnix    时间: 2010-8-18 16:29

已发,很久不写东西了,手生疏了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8-18 18:49

又发了8个!
作者: 無言以對╮    时间: 2010-8-18 21:44

这两天有时间上网就发邮件,都发了好多了 希望有效果!
作者: eyoue    时间: 2010-8-18 21:45

要用不同的邮箱发送
作者: zsm    时间: 2010-8-18 22:06

已发送!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0-8-19 10:44

发了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8-19 16:27     标题: 又发了5个, 最后的机会要抓住!

敬爱的领导: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中国公民,就现有法律、法规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难以有效遏制就业歧视
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已下发多日了。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我国各地的体检机构及用人单位仍然继续检测乙肝:入学、入职禁止查乙肝,改用健康体检的名义可以继续查;“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就以“自愿要求”的形式继续查,并把体检结果“自愿”交给用人单位。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乙肝携带者,继续面临着变相乙肝信息强制筛查。处于弱势地位的从业人员一旦动笔签署”自愿书“就意味着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进行维权的可能性便会微乎其微;如果拒绝签署就等于默认自己身体有问题。而用人单位随之而来的隐性歧视更是使作为受害者的从业人员打官司都没有证据。这也使得三部委通知面临着一纸空文的窘境。
毫无疑问,侵犯个人隐私及随之而来的隐性就业歧视使宪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理应享有的人权受到了非法剥夺,宪法精神也在光天化日之下受到肆无忌惮的践踏。
二,关于世界通行做法
新华网载文:许多国家的反就业歧视之所以成效卓著,关键就在于公民隐私保护的周密。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雇佣方在招聘时,其招聘表格上一般不允许出现“身体健康情况”栏目,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甚至表示,他偏好采用匿名的求职申请表。应聘者在面试时,雇佣方一般只做工作能力方面的考察,对于年龄、身体状况等隐私内容不会触碰。这些国家在进行反歧视立法时都明确了一个原则,应聘者有隐瞒自己疾病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泄露应聘者疾病情况,这将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害,医疗机构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巨额的民事赔偿,声誉更将毁于一旦;雇佣方如果询问应聘者的身体健康,那将属违法行为,应聘者可就此提起诉讼,要求雇佣方赔偿歧视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可能以千万计。 同理,我们如果也能在公民隐私保护上着力,将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每个公民,置于法律的严密保护之下,那么,反就业歧视必然事半功倍。[新华网2007年11月13日 07:39:30  转载来源:新京报]。

三,请求对三部委《通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加以修改。
鉴于我国在就业领域里对各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隐性就业歧视均以侵犯从业人员的身体隐私资料为始点,以多种借口[包括本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体检]为理由,以实施就业歧视为终点。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这也使得就业领域侵犯个人隐私与其它单纯侵犯个人隐私有本质上的不同。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这种广泛存在的以侵犯个人隐私开始的隐性就业歧视无法有效制约。
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保部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三部委《通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加以修改。避免《通知》表诉不严格而导致的漏洞、避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罚则过低而缺乏威慑力。把国家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进而保护就业权利 的意愿落倒实处。建议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议《通知》补充“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并核实后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具化验单,方可检测”。
同时明确规定,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2,建议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加上“:“除非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
3,建议把用人单位以‘福利”“健康”为理由的身体检测改为个人自主行为,自己选择医院,自己进行福利体检,由单位报销费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结束中国身体就业歧视这一人类历史上空前规模的悲剧。
谢谢
普通中国公民,李辉


附件:
1,蔡定剑:就业升学中的强制体检有违人权
http://view.news.qq.com/a/20070802/000024.htm
2,乙肝约占体检利润30% 反歧视政策难落实〔三农在线、中国农业新闻网〕
http://www.farmer.com.cn/sh/jk/ylws/201004/t20100416_538299.htm
3,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屡打擦边球,以“福利”为借口检测乙肝
http://epaper.oeeee.com/H/html/2010-06/02/content_1094744.htm

[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0-8-19 19:46 编辑 ]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8-19 16:28

机不可失!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8-19 16:29

最后一天!
作者: 我本热情    时间: 2010-8-19 17:50

还好 最后一天 赶上了    真的希望这么高的点击率也有这么多的发信人  而不是看客    一封信或许没有什么但是千万封信呢  这样国家一定会重视的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8-19 19:02

一天发了15封邮件,不管作用大小,已经尽力了。
作者: 乙想不到    时间: 2010-8-19 20:19

现在很多企业和当地的医院挂钩好的,医院把体检得出的报告直接给企业了,而最后知道报告的则是我们本人!!
作者: seventh    时间: 2010-8-19 22:32

已发邮件,反映意见,
作者: lgx821x    时间: 2010-8-20 17:30     标题: 回复 20# 的帖子

NND,老子今天就因这个刷下来了
作者: 小雨点365    时间: 2010-8-20 21:00

没上几天,刚知道,发了一封,但愿不会太迟
作者: lcj    时间: 2010-8-20 21:17

谢谢大家
作者: 我在哭啼    时间: 2010-8-20 23:16


作者: kewangkangfu    时间: 2010-8-21 05:17

尊敬的人保部领导:您好。
首先就您在百忙之中打扰致以歉意。现就一些法律、法规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三部委《通知》存在着漏洞,难以有效保护个人身体隐私,遏制就业歧视。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今近六个月。《通知》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内废止或者修改乙肝有关政策。《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求。一些医疗体检机构将“就业体检”与“健康体检”混为一谈。只要签署“知情协议书”,仍可在“就业体检”中体检乙肝项目。
  时至今日,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我国各地的体检机构及用人单位仍然继续检测乙肝:入学、入职禁止查乙肝,就改用健康体检的名义继续查;“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就以“自愿要求”的形式继续查,并把体检结果“自愿”交给用人单位。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乙肝携带者,继续面临着变相乙肝信息强制筛查。处于弱势地位的从业人员一旦动笔签署”自愿书“就意味着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进行维权的可能性便会微乎其微;如果拒绝签署就等于默认自己身体有问题。而用人单位随之而来的隐性歧视更是使作为受害者的从业人员打官司都没有证据。
客观地说,从表面上看,各省市中大医院的体检套餐,大部分含有“就业、招工、招聘、入学”等类似字眼的体检都基本上取消了乙肝项目,这是无须质疑的。卫生部督导组在广东、四川、天津检查医院的就业体检套餐时,都取消了乙肝项目,似乎各基层卫生局、医院都没有违规。
但是,现在面临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是,怎么样认定医院开展的体检性质属于就业体检?体检医院干脆不设置就业体检了,或将“就业体检表”字眼该为“健康检查表”、“个人体格检查表”、“体检表A\B\C”等之类的样式。这种要求受检者签名,貌似不违规但是又可以轻易鉴别乙肝携带者身份的情况,使三部委《通知》继续面临着毫无实际操作性的窘境。
感谢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之名而行入职体检之实的做法及体检医院推出“自愿书”要求个人签署,并在此基础上变相强行检测身体、然后把福利健康体检资料交给用人单位的做法,使保护个人隐私的所有法规条款无法发挥作用。
二,建议三部委出台《通知》实施细则。
建议1:    建议《通知》按8月3日深圳深人社发(2010)122号 补充:“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和“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具化验单,方可检测”。乙肝检测不得由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开展。
建议2:   建议在《通知》明确规定,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建议3: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时,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其具有威慑力。
谢谢
                                                                                                               李辉
作者: kewangkangfu    时间: 2010-8-21 05:18

这么好的贴,为这么多人申公平,一定要多支持的,虽然我晚了
作者: fornewjob    时间: 2010-8-21 09:38

好像没有自动回复邮件告知是否收到啊,以前不论发哪个邮箱都会有一个自动回复邮件的,你们有收到吗?

下面是我发的,而且附上了6月底福利体检的报告,TNND,明目张胆被福利

尊敬人社部的有关领导: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明确了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半年过去了,为何歧视还是不止,以苏州为例,苏州自2004年开始就致力于破除乙肝歧视,但是均毁于劳而无功,主要原因无外乎:

1、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无法界定(就算是就业体检,也可当成是健康体检、个人体检,不受任何法规约束)
2、被自愿乙肝检测(90%的求职者都乐意主动乙肝检测,剩下10%乙肝人则此地无银)

3.处罚力度实在太低,而且几乎没有企业或医疗机构受到处罚,导致更为隐蔽变相的方式出现

备注:

苏州市政府遏制乙肝歧视的规章文件,具体如下:
2004年《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标志检测规范》
2006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体检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40号)
2008年《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10号)
2008年人社局、卫生局联合发文《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18号)
2010年《关于严格规范就业和入学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通知》


以下为2010年8月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苏州化工职防院以便向方式对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查并将体检结果交由单位的回复。从中也能看出其中的无奈:“知情自愿”,“只能劝阻,不能处罚”等。


谈XX:
您好!

谈X先生: 您好!您8月14日给苏州市“市长信箱”提交的来信收悉。按国务院《(敏感词)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你的来信已转苏州市卫生局受理,现答复如下: 国家三部门2010年2月1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下发后,卫生部、教育部相继发文废止了以前有关行业员工体检规定,为我市严格督查,遏制违规体检提供了管理依据。 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健康体检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但为了防止企业歧视,经我局劝阻,7月中旬起化工职防院已停止定期健康体检查二对半。对于将体检报告直接交给公司,这是泄露你的隐私,为此我们已电话告知职防院,要求改正此做法。 目前,全市各体检单位按照国家、省、市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一律禁止检查二对半,如发现违规行为,可直接向12320举报,我们会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此复 苏州市卫生局 二
作者: 保持好心态    时间: 2010-8-21 11:14     标题: 我也发了一封邮件,两天前发的。

两年前保研外推时被中科院某所歧视,后来来的高校。看到版务以及一些老牌会员在积极为大家努力,很是欣慰和感动,从今天起,我也会时常关注这个网站的,
作者: 每日祈祷    时间: 2010-8-24 09:47

今天刚注册成功,遗憾。以后有其他活动,定出微薄之力。
作者: 每日祈祷    时间: 2010-8-24 09:47

今天刚注册成功,遗憾。以后有其他活动,定出微薄之力。
作者: 每日祈祷    时间: 2010-8-24 09:48

今天刚注册成功,遗憾。以后有其他活动,定出微薄之力。
作者: 每日祈祷    时间: 2010-8-24 09:49     标题: 回复 82# 的帖子

后来怎么去的?
作者: zhuer512    时间: 2010-8-30 12:40

请问你们都发哪儿去了?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8-30 12:52

事实已经证明,三部委的联合通知彻底失败了。
是中央的威信丧失了呢,还是中央的一个阴谋呢?
作者: zhuer512    时间: 2010-8-30 13:46

原帖由 推土机 于 2010-8-30 12:52 发表
事实已经证明,三部委的联合通知彻底失败了。
是中央的威信丧失了呢,还是中央的一个阴谋呢?

能不能详细说说?怎么回事?刚来这个论坛,太多东西了,还没看明白
作者: 001001    时间: 2010-9-2 17:45     标题:

坚决支持·
作者: fornewjob    时间: 2010-9-2 19:59

邮件同时附上体检医院及卫生局“无奈”的回复

尊敬人社部的有关领导: >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明确了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半年过去了,为何歧视还是不止?

以苏州为例,苏州自2004年开始就致力于破除乙肝歧视,但是均毁于劳而无功,主要原因无外乎: > 1、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无法界定(就算是就业体检,也可当成是健康体检、个人体检,不受任何法规约束) > 2、被自愿乙肝检测(90%的求职者都乐意主动乙肝检测,剩下10%乙肝人则此地无银) > 3.处罚力度实在太低,而且几乎没有企业或医疗机构受到处罚,导致更为隐蔽变相的方式出现

备注:

> 苏州市政府遏制乙肝歧视的规章文件,具体如下:

> 2004年《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标志检测规范》 > 2006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体检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40号) > 2008年《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10号) > 2008年人社局、卫生局联合发文《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18号) > 2010年《关于严格规范就业和入学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通知》

> > > 以下为2010年8月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苏州化工职防院以便向方式对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查并将体检结果交由单位的回复。从中也能看出其中的无奈:“知情自愿”,“只能劝阻,不能处罚”等。

谈X先生: 您好!您8月14日给苏州市“市长信箱”提交的来信收悉。按国务院《(敏感词)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你的来信已转苏州市卫生局受理,现答复如下: 国家三部门2010年2月1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下发后,卫生部、教育部相继发文废止了以前有关行业员工体检规定,为我市严格督查,遏制违规体检提供了管理依据。 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健康体检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但为了防止企业歧视,经我局劝阻,7月中旬起化工职防院已停止定期健康体检查二对半。对于将体检报告直接交给公司,这是泄露你的隐私,为此我们已电话告知职防院,要求改正此做法。 目前,全市各体检单位按照国家、省、市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一律禁止检查二对半,如发现违规行为,可直接向12320举报,我们会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此复 苏州市卫生局

而实际上,体检机构在整个过程中是一个既得利益者,可以变着法为用人单位或教育单位提供隐蔽的乙肝项目体检。

> 可惜的是没有任何惩罚措施,只怕会变的越来越隐蔽。

> 没有配套的处罚措施只能是一纸空文,而1000元对用人单位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况且到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都没有一起因乙肝歧视而受罚的体检机构或用人单位,这样的处理及执行力度怎能有效遏制歧视?

如果相关部门包括人社部,教育部及卫生部不能有效遏制这一现象,那么歧视将猖獗如往或有过之而无不及。

恳请人社部门能牵头制定有效且有震慑力的政策或法律法规以遏制越来越猖獗的明着的暗着的乙肝歧视。

非常感谢

一名备受歧视的已经没有生存空间的乙肝携带者
作者: H3CTE    时间: 2010-9-10 22:51

都是PRC………………没什么好说……………………指望不如放弃…………………………
作者: xinxinzhihuo    时间: 2010-9-23 21:38

顶起来,明天寄邮件
作者: pwq722    时间: 2011-3-12 10:13

已经发了,尽我一点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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