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卫办医政发〔2010〕38号文件签发感到失望和悲哀
2月10日由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后,全国各地“被自愿”体检乙肝五项的现象仍然盛行的今天,你们不但没有象浙江卫生厅3月25日转发通知那样,防止“被自愿”的发生,反而将《通知》的“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改为“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岂不增大泄密的概率?
《通知》中“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怎能将“健康体检”包含在“职工体检”中?难道《通知》中规定的“就业体检”被医政处理解成为“入职体检”吗?所谓的“就业”难道仅指“入职”吗?“就业”本是“参加工作”之意,“职工体检”难道不是工作期间的体检吗?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本应针对当前出现的“被自愿”现象加强管理,怎能给《通知》规定“检绑”。刚打电话给医政处的同志反映这一情况时,他说是某个别人所为。因此,本人强烈要求医政处本着以国家利益大局为重,吸收浙江卫生厅的经验,慎重处理今天在贵部官方网上公布卫办医政发〔2010〕38号文件,加大防止“被自愿”的限制。“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这是温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多次提到的,敬请三思。请你们好好看看人民网的调查吧: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5/11212445.html
■■■■■■■■■■■■■■■■■■■■■■■ 敬爱的王局长:您好!
本人是一位深受歧视的乙肝携带者,政府多次出台政策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利,但因长期以来人们受医疗广告的夸大宣传,歧视愈演愈烈。所幸的是今年2月10日以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入学就业体检禁查乙肝的《通知》,为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政策依据。特别是浙江人社厅、卫生厅、教育厅转发的《通知》(附件1)内容更能较好地防止乙肝携事者“被自愿”的发生。
然而,浙江的“转发通知”出台刚过一天,卫生部医政处便出台一个关于禁查乙肝《通知》的卫办医政发〔2010〕38号文件(附件2),让乙肝携带者高兴的心情一扫而光。在原通知的基础上加上所谓的“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岂不是将“就业体检”的范围缩小到“就业前体检(即入职体检)”了吗?原《通知》的本意就是要禁止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健康体检”纯属个人行为。《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附件3)中所说的“健康体检”也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显然,卫生部有故意扩大乙肝检测范围,偷换概念之意。温家宝同志在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上多次提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乙肝携带者的公平就业权利关系到全国1.2亿乙肝携带者包括他们的家属在内至少五亿人口的权利,怎容卫生部有关部门肆意扩大乙肝检测范围?在全国各地“被自愿”体检乙肝五项的现象仍然盛行的今天,岂不是扩大了乙肝歧视的机会?
其次,将《通知》的“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改为“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这正符合用人单位指派人事部门人员统一领取体检结果,把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交给用人单位而让医疗机构规避责任.
陈竺部长在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曾经说过:对待矛盾和问题要不矛盾、不懈怠,难道此话只是说着好听的吗?在人们对乙肝传染仍然存在误解的情况下,只有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才能真正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而保护医学隐私的责任非医疗机构莫属,怎能一推了之?
敬爱的王局长,1.2亿人的就业权的维护,靠的是各部门相互配合,才能全面实现温总理所讲的让人人得到尊严,得到幸福。敬请您能向温总理汇报此事,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附件1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zjwst.gov.cn/art/2010/3/25/art_262_83255.html
附件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38号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77/201003/46421.htm
附件3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77/200908/42555.htm
[ 本帖最后由 20100210jf 于 2010-3-27 22:28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