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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强烈要求追究陈竺责任,废止38号文件,促社会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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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追究陈竺责任,废止38号文件,促社会公平正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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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14: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0:28 编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38号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77/201003/46421.htm
对比资料浙江卫生厅转发的通知:
http://www.zjwst.gov.cn/art/2010/3/25/art_262_83255.html

投诉参考
A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15419-1-2.html614发贴:1 2 8楼内容)
B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15447-1-1.html人权至上发贴)
C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15572-1-1.html
D民网对“被自愿”的揭露和举报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5/11212445.html

■■■■■■■■■■■■■■■■■■■■■■■■■■■■

国家xing访局: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公开征集关于“三农” 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http://www.gjxfj.gov.cn/gzyw/2010-03/25/c_13223997.htm

建议页面: http://www.gjxfj.gov.cn

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


http://www.12388.gov.cn/xf/index.html


■■■■■■■■■■■■■■■■■■■■■■■■■■■■■■

直接反映,要求修改:


卫生部医政司
综合处:010-68792204   
医疗机构管理处:01068792200 68792211 邮箱:[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二次发文就是医管处起草的!

起初三部委通知是由疾控局起草发布的:
卫生部疾控司      
免疫规划处  电话:010-68792653 传真010-68792357
                    电话:010-68792837
                    电话:010-68792356
这两个通知都是通过卫生部办公厅批准的:
办公厅下设:
综合处               电话:010-68792079       传真:010-68792082
新闻办               电话:010-68792084       传真:010-68792087
xinfang处          电话:010-64018651       传真:010-64033116
这三个部门是目前主要诉求方向,一定要办公厅组织,让疾控司问问医政司。到底这通知是怎么回事!
卫生部部长信箱: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bzxx/200901/38652.htm
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zwgkzt/pgksq/200804/2359.htm

向温总理寄信,国企仍然歧视,卫生部篡改《通知》规定,乙肝携带者何来公平?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14629-1-1.html



常用工具:

不用注册发邮件 http://deadfake.com/Send.aspx
免费发传真:http://www.myfax.com/free/)

[ 本帖最后由 20100210jf 于 2010-3-27 15: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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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14:34 |只看该作者

614

对卫办医政发〔2010〕38号文件签发感到失望和悲哀

     2月10日由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后,全国各地“被自愿”体检乙肝五项的现象仍然盛行的今天,你们不但没有象浙江卫生厅3月25日转发通知那样,防止“被自愿”的发生,反而将《通知》的“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改为“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岂不增大泄密的概率?
    《通知》中“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怎能将“健康体检”包含在“职工体检”中?难道《通知》中规定的“就业体检”被医政处理解成为“入职体检”吗?所谓的“就业”难道仅指“入职”吗?“就业”本是“参加工作”之意,“职工体检”难道不是工作期间的体检吗?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本应针对当前出现的“被自愿”现象加强管理,怎能给《通知》规定“检绑”。刚打电话给医政处的同志反映这一情况时,他说是某个别人所为。因此,本人强烈要求医政处本着以国家利益大局为重,吸收浙江卫生厅的经验,慎重处理今天在贵部官方网上公布卫办医政发〔2010〕38号文件,加大防止“被自愿”的限制。“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这是温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多次提到的,敬请三思。请你们好好看看人民网的调查吧: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5/11212445.html


■■■■■■■■■■■■■■■■■■■■■■■

敬爱的王局长:您好!
  本人是一位深受歧视的乙肝携带者,政府多次出台政策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利,但因长期以来人们受医疗广告的夸大宣传,歧视愈演愈烈。所幸的是今年2月10日以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入学就业体检禁查乙肝的《通知》,为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政策依据。特别是浙江人社厅、卫生厅、教育厅转发的《通知》(附件1)内容更能较好地防止乙肝携事者“被自愿”的发生。
  然而,浙江的“转发通知”出台刚过一天,卫生部医政处便出台一个关于禁查乙肝《通知》的卫办医政发〔2010〕38号文件(附件2),让乙肝携带者高兴的心情一扫而光。在原通知的基础上加上所谓的“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岂不是将“就业体检”的范围缩小到“就业前体检(即入职体检)”了吗?原《通知》的本意就是要禁止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健康体检”纯属个人行为。《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附件3)中所说的“健康体检”也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显然,卫生部有故意扩大乙肝检测范围,偷换概念之意。温家宝同志在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上多次提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乙肝携带者的公平就业权利关系到全国1.2亿乙肝携带者包括他们的家属在内至少五亿人口的权利,怎容卫生部有关部门肆意扩大乙肝检测范围?在全国各地“被自愿”体检乙肝五项的现象仍然盛行的今天,岂不是扩大了乙肝歧视的机会
  其次,将《通知》的“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改为“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这正符合用人单位指派人事部门人员统一领取体检结果,把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交给用人单位而让医疗机构规避责任
  陈竺部长在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曾经说过:对待矛盾和问题要不矛盾、不懈怠,难道此话只是说着好听的吗?在人们对乙肝传染仍然存在误解的情况下,只有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才能真正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而保护医学隐私的责任非医疗机构莫属,怎能一推了之?
  敬爱的王局长,1.2亿人的就业权的维护,靠的是各部门相互配合,才能全面实现温总理所讲的让人人得到尊严,得到幸福。敬请您能向温总理汇报此事,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附件1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zjwst.gov.cn/art/2010/3/25/art_262_83255.html
附件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38号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77/201003/46421.htm
附件3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77/200908/42555.htm



[ 本帖最后由 20100210jf 于 2010-3-27 22: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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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14:35 |只看该作者

人权至上

就业体检都无法界定,现在卫生部又搞个“职工体检”的概念,以后用人单位和医院就专门做个《职工健康体检表》,表中的乙肝项目设置为可选项目,如果员工选择了乙肝项目的话,就在旁边的“同意确认栏”签上大名,表尾还多了一行字:本人指定公司人事部代领取体检报告。当然,医院和用人单位也不会逼你签名检测,但绝大部分职工都会很乐意地享受企业免费的福利,不要公司福利的职工也此地无银了!

还有一种入职体检的做法更阴险,公司取消入职体检制度了,员工上班即将到试用期时,公司给试用期的员工发张上述的《职工健康体检表》,让你自己去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完后你自己去领取和拆开体检报告,和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一样“乖乖地”交给公司做“员工档案资料”。(此过程公司不会提乙肝两字,也不会去拆你的体检报告偷窥隐私,而是你乖乖地自动送上门),公司看了《职工健康体检表》“档案资料”后,没有选择乙肝项目的或有乙肝的,以试用期工作表现不佳为理由,不给转为正式员工。
这种情况貌似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都不违规!

呜呼~~~

真诚地提醒卫生部,你要是有心地想解决乙肝问题的话,就要学习浙江的做法,禁止入学、就业乙肝检测的同时,所有健康体检套餐都取消乙肝检测,个人要进行乙肝检测的话,就必须到门诊找医生单独开单检测!

[ 本帖最后由 20100210jf 于 2010-3-27 22: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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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14:36 |只看该作者

人权天使

尊敬的部长:
2010年3月17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相比2月10日三部委发布的人社部发[2010]12号文,38号文明显是倒退。不禁让人们怀疑卫生部是乙肝体检乙肝歧视的最大帮凶,是不良医疗机构的利益代表!
  38号文中的第二条“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卫生部创造性的发明了“职工体检”这个概念,在三部委发出通知后,许多不良医院体检机构就给用人单位建议让他们把入职体检改为健康体检并让求职者签署自愿书来规避国家政策。而38号文件却扩大了健康体检概念,变相的扩大了乙肝体检范围!第二条还规定,体检报告可以交给指定的人员,指定人员概念太广,可以使受检者本人、同事、单位人事等,严重损害了个人隐私权,并增加了乙肝歧视的机会!
   在三部委下发了通知之后,浙江卫生厅在转发通知中增加了以下意见:“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希望卫生部参考浙江卫生厅的做法,切实履行职责,为维护广大人民的入学、就业等合法权益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不要只做表面文章,发布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实质性文件!

[ 本帖最后由 20100210jf 于 2010-3-27 22: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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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14:38 |只看该作者
我已向中纪委反映:
2010年3月17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相比2月10日三部委发布的人社部发[2010]12号文,38号文明显是倒退。不禁让人们怀疑卫生部是乙肝体检乙肝歧视的最大帮凶,是不良医疗机构的利益代表!
  38号文中的第二条“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卫生部创造性的发明了“职工体检”这个概念,在三部委发出通知后,许多不良医院体检机构就给用人单位建议让他们把入职体检改为健康体检并让求职者签署自愿书来规避国家政策。而38号文件却扩大了健康体检概念,变相的扩大了乙肝体检范围!第二条还规定,体检报告可以交给指定的人员,指定人员概念太广,可以使受检者本人、同事、单位人事等,严重损害了个人隐私权,并增加了乙肝歧视的机会!
   在三部委下发了通知之后,浙江卫生厅在转发通知中增加了以下意见:“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希望卫生部参考浙江卫生厅的做法,切实履行职责,为维护广大人民的入学、就业等合法权益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不要只做表面文章,发布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实质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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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15744-1-1.html
人权天使

向中纪委举报卫生部不作为
尊敬的中纪委领导:
     2010年3月17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相比2月10日三部委发布的人社部发[2010]12号文,38号文明显是倒退。不禁让人们怀疑卫生部是乙肝体检乙肝歧视的最大帮凶,是不良医疗机构的利益代表!
  38号文中的第二条“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卫生部创造性的发明了“职工体检”这个概念,在三部委发出通知后,许多不良医院体检机构就给用人单位建议让他们把入职体检改为健康体检并让求职者签署自愿书来规避国家政策。而38号文件却扩大了健康体检概念,变相的扩大了乙肝体检范围!第二条还规定,体检报告可以交给指定的人员,指定人员概念太广,可以使受检者本人、同事、单位人事等,严重损害了个人隐私权,并增加了乙肝歧视的机会!
   在三部委下发了通知之后,浙江卫生厅在转发通知中增加了以下意见:“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希望中纪委督促卫生部参考浙江卫生厅的做法,切实履行职责,为维护广大人民的入学、就业等合法权益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不要只做表面文章,发布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实质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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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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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投诉,这样下去,真的让我们这些人没有一点尊严,让这些人玩来玩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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