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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反就业歧视法》(专家稿)将提交给全国人大 ...
楼主: 金戈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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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法》(专家稿)将提交给全国人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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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09:50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五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也不得对在职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
》》》》这条基本上是空话、套话。条款基本上和《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同。我们没有一个企业会承认自己有乙肝歧视的行为,而是找其他五花八门的理由,或采用“孤立”等手段让员工自动辞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任意体检】  
用人单位不得进行与工作本身要求无关的体检。但可以基于公共卫生的需要和工作本身的特殊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信息。体检的结果应当保密。
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进行以保障健康为目的体检信息,不得用于歧视对待职工
》》》》这一条的第一句很好,但第二句的“公共卫生需要”就成了很大的漏洞和借口,我觉得“公共卫生需要”没有必要用《反就业歧视法》来调整,应当运用《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来调整保障公共卫生的安全,实行统一的《健康证》准入制度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最后一句话,漏洞也是巨大的,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是“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福利体检,可以检测乙肝,用人单位有权知道体检结果,但不得以此来歧视员工”,这样就会导致企业把“招用工体检”变相改为“保障健康体检或福利体检”,这样《反就业歧视法》又成了一纸空文!况且,“不得歧视”条款在《传染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就明确列明,实施了那么久,有用吗?
《反就业歧视法》立法就算全国人大采纳,我估计立法过程至少也要花3~4年以上才能出台实施,如果是以上的条款,实施后的效果也不会太明显。

反乙肝歧视的立法和诉讼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
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建议如下:
1、卫生部进一步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在普通行业的招、用工体检进行乙肝检测,制定全国统一的体检表,明确处罚措施;特殊行业实行《健康证》准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体检;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出台文件或责令各省市出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明令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获取是否携带乙肝的体检报告;
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就业促进法》的司法解释,认定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乙肝检测或向劳动者索要乙肝检测报告的行为即可定性为乙肝歧视;
4、卫生部在《健康体检管理规定》规范医疗机构对劳动者健康体检行为和法律责任。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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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0:59 |只看该作者
说实话,就未来几年我对《反就业歧视法》《乙肝携带者权益保障法》不抱有很大的希望,关键是立法程序复杂和时间的漫长。
我始终认为,就遏制乙肝歧视的整体效果而言,《就业促进法》还不如一个《意见》的通知!运用法律的民事诉讼,不如运用政府的行政规定或通知文件。

也许有战友会认为,法律比规定、通知文件等要高很多级别层次,但事实上一个“小”“规定、通知文件”就能起到“大”效果!比如:
国家为了遏制性别失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虽然这不是什么法律,只是小小的“规定”,但在全国的执行效果是非常好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成了家喻户晓的的名词。

前两年,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这一小小的“意见”促使中国楼价暴跌,对中国房地产市场起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这一小小的“通知”导致中国股市连续暴跌!!

   从上面我举的例子可以看出,要彻底遏制乙肝歧视,不一定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国家出台一个行之有效、禁止乙肝检测的行政文件也许可以彻底清除乙肝歧视!
因此,要彻底遏止乙肝歧视,只需要卫生部、劳动部出台一个通知文件!!!



因此,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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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0:59 |只看该作者
比他妈的鸟就业促进法强多了
论坛需要正能量,不赞成吵架和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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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2: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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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2:51 |只看该作者
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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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8:42 |只看该作者
希望能通过,希望国家能够在乎我们这个群体,想为此努力和奋斗过的人们致敬!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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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09:04 |只看该作者
看来人带要解散了,民间立法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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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0:0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7# 的帖子

严重反对说是食品加工行业就可以检测标志物。这是歧视的根源,请大家有点常识,该病毒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播。我很寒心,为什么我们自己都没有对这点有很清楚的认识呢。还有就是性也是不会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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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0:37 |只看该作者
还得加上1年的工资损失才可以,不然1万起,力度也低了点。
原帖由 opqrst 于 2009-3-7 20:27 发表
没有很细看,个人意见:

法律责任:一万以下的罚款,额度太低,震摄力度不够

建议罚款额度为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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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0:44 |只看该作者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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