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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反就业歧视法》(专家稿)将提交给全国人大 ...
楼主: 金戈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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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法》(专家稿)将提交给全国人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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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16:55 |只看该作者
金戈铁马又给我们带来好消息了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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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16:58 |只看该作者
慢慢等吧,
就像当初等就业促进法一样。
人生在世如身处荆棘之中,心不动,人不妄动,不动则不 伤;如心动则人妄动,伤其身痛其骨,于是身经世间诸般 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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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19:58 |只看该作者
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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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20:05 |只看该作者
有好的结果
但愿
岂能皆如人意,但求无愧无心。


深圳市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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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21:02 |只看该作者
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外,一般性的行业只能查肝功能,不能查乙肝标志物和两对半。
福利体检应该遵循自愿原则,体检不体检自愿,项目选择也是自愿。
加大违规体检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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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23:29 |只看该作者
到底什么时候提出来啊?这么现在一点动静都没有呢?上网也看不着啊?没有新闻报道啊?不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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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02:19 |只看该作者
支持再支持@!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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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08:20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五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也不得对在职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任意体检】  
用人单位不得进行与工作本身要求无关的体检。但可以基于公共卫生的需要和工作本身的特殊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信息。体检的结果应当保密。
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进行以保障健康为目的体检信息,不得用于歧视对待职工






基本上是空話,套話;
實行起來太多漏洞
快乐每一天!!!! 有信心不一定会赢 没信心就一定会输 快乐可以制造,幸福需要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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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08:47 |只看该作者
很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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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08:52 |只看该作者
期待中。。。关键问题还是在体检这一环,因为单位可以以任何其他的理由来拒绝乙肝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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