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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反就业歧视法》(专家稿)将提交给全国人大 ...
楼主: 金戈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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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法》(专家稿)将提交给全国人大 [复制链接]

秋海棠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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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0:30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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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0:32 |只看该作者
很好! 希望可以通过并在半年左右实施.

希望不象<<就业保进法>>一样千呼万唤始出来, 出来后又没什么执行力; 若要再等个五年,这辈子就全毁在乙肝歧视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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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乐园 寿星勋章 翡翠丝带 健康之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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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0:41 |只看该作者
岂能皆如人意,但求无愧无心。


深圳市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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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0:50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五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也不得对在职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任意体检】  
用人单位不得进行与工作本身要求无关的体检。但可以基于公共卫生的需要和工作本身的特殊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信息。体检的结果应当保密。
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进行以保障健康为目的体检信息,不得用于歧视对待职工。
----------------------------------------
建议应改为:第二十五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也不得对在职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传染病患者或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能否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由医疗机构作出意见或决定,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决断。
         第二十六条【保护个人体检信息】  
     用人单位可以基于公共卫生的需要和工作本身的特殊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信息,但不得强制进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要求无关的体检。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进行以保障健康为目的的体检信息,不得用于歧视对待职工。
     医疗体检机构对可能有失劳动者公平就业或有可能导致就业歧视的劳动者个人体检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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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1:03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  反对你的修改!

不能由医疗机构决定,目前就因为医疗机构权力太大,对他们约束不够才会导致乱检两对半. 现在很多单位检出阳性后都推托说是医生说不符合要求, 要治疗, 正中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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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1:18 |只看该作者
感谢铁马兄!感谢蔡教授领衔的专家组!

强烈支持!希望早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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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1:30 |只看该作者
反对,因为不合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任意体检】  
用人单位不得进行与工作本身要求无关的体检。但可以基于公共卫生的需要和工作本身的特殊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信息。体检的结果应当保密。

什么叫“基于公共卫生的需要和工作本身的特殊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这不是还是给用人单位留了空隙可钻嘛?
我就是面试海螺集团时候因为携带者被拒绝的啊 因为他们就说她们是重工业企业,身体要求高,这种理由其他单位也可以随意的编啊 啊
应改成除食品加工行业,职员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外。用人单位不的检查就职人员的乙肝“两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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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1:32 |只看该作者
大家讲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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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美女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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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2:00 |只看该作者
谢铁马!谢以蔡定剑领衔的专家组!

强烈支持!希望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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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2:03 |只看该作者
谢谢专家组,不管怎么说,也不论到时候会是怎么样,但是专家组的努力还是值得我们感激的,但如果要我说,罚款不是一万一下,而是像国外那样,根据企业的规模来,如果企业的资产100亿元,如果罚款比例是百分之一的话就罚一个亿,这样那帮狗日的就不会这么狂了,当然这种想法在中国是痴人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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