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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我们距胜利还有一步之遥,请各位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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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距胜利还有一步之遥,请各位继续努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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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0: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5-21 10:47 编辑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照《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尽管这一规定由于政策缺少强制力的原因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的法律批匹配作用,已经从两种现象中表现出来;
一,体检医已经初步从不可一世的公然"监督身体"变为偷偷摸摸的"偷查". 只要你有勇气,你可以向雷闯那样盛气凌人的去质问\投诉他们!
二,法院已经对我们的"隐私"案件进行受理,因为《通知》)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具有法律链条作用!
请看:通知下发以前:乙肝体检报告直接送交单位 女子诉医院泄露隐私,法院不受理!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7/29/8029135_0.shtml

请看:通知下发以后:乙肝携带者状告医院你动了我的隐私权?法院受理!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7/29/8029135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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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0:3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5-15 10:42 编辑

今天的环境好转,是我们昨天努力的结果;明天的彻底解放,取决于我们今天的努力!
只有禁止用人单位打着“关怀,福利”的幌子,要求从业者进行福利体检,才能使我们摆脱受害者却被迫靠政策投诉窘境。这部目标无论通过法规\法律只要得以修改实现出台,我们将告别那种被别人剥光以后再到处可怜兮兮投诉的下场,我们将会在隐私被暴露之前就理所当然的举起法律大棒维权!
到时,只要强制体检,我们就对簿公堂!避免被剥光后再行动!
呼吁各位发扬宜将剩勇追穷寇的精神,在媒体已经广泛关注的情况下,争取彻底制止用人单位的强制福利体检,任意入职体检,为自己,为后代,为国家彻底保护从业人员健康隐私,从根源上消除就业歧视付出一点努力!
请支持我们的强国社区提案!参与制止用人单位强制福利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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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0:3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5-21 10:48 编辑

请点击进入:http://ezheng.people.com.cn/
在强国社区下部的大红置顶区,分别在24小时,1周,一月,寻找我们的有关体检的提案予以支持!
发言请勿提出“乙肝”字样!那样会争取更多的社会公众支持者!
支持方式:
1,鼓掌,
2,跟帖留言,不要登陆,三言两句即可,复制粘贴也行!
3,花2分钟注册,联名!人数就是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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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0:3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5-21 06:30 编辑

提案不断推出,争取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款。强力规定。
希望来自你的支持源源不断,有空时常去置顶区看看!高层是不会到我们的论坛上来灌水的!

请把声音送出去!
请做好足够的长期维权心理准备!
心动不如行动,行动就有效果。不行动死路一条!

为了美好的未来,请付出您的举手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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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0:45 |只看该作者
最高法律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规定表明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侵害的是公民的名誉权,而《解释》中规定:“问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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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2: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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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4:31 |只看该作者

        不!不!---决不承认是私隐问题!请1960215以及其他战友推翻以往有关私隐、歧视的所有提案,重新开始!从头来过!我没法在人民网注册,所以请你帮忙。以“为人体检是非法搜查罪”为题写提案,我想,会得到所有人的支持。

        长期以来,我们就是按照前人留下的脚印去走路,殊不知,那条路是歧途,是死路!所以常常把自己置于“理亏”的境地,作茧自缚。我们没有理亏,为什么要科普、反歧视和反侵犯私隐!我们没理亏,为什么要去“讨饭”!犯了罪就要受惩罚,坐牢是最好的教育!

        大家常常混淆了两个概念,一个是未经许可,泄露公民私隐的侵犯私隐罪;另一个是因入侵私域主权导致私隐曝光的非法搜查罪。两者是不同的!前者出现的私隐权在中国尚无法律直接保护,顶多也只是罚几个钱了事;而后者的非法搜查罪从国家诞生之日起就有了,惩罚是在坐牢的基础上再罚巨额赔款!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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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20:47 |只看该作者
已经鼓掌并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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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09:47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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