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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我们距胜利还有一步之遥,请各位继续努力! ...
楼主: 19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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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距胜利还有一步之遥,请各位继续努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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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6:3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这些年,这么多战友,这么多维权律师,你真的认为别人都是傻子,请你不要一厢情愿的再去散步“抓人”理论了!如果你真的想抓人,,,请你向雷闯学习去报案,如果你自己都不愿意出头试试,还指望谁会听你的傻乎乎的话去报案!
在这里无论是谁都无权指挥别人,只要你带头去干那些你认为有效的事情,而别人也同时认为你的见解有道理,自然会有人支持你!不要自以为自己是英雄,别人都是傻子,干你自己的事吧,不要一心想要别人去干那些连你自己都不愿意出头的事!
建议你放弃个人英雄主义!老老实实的做一个大众维权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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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1:0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walm 的帖子

         “这些年,这么多战友,这么多维权律师,你真的认为别人都是傻子?”按照你这样的逻辑,那人类永远都没有进步,人类永远都不用发明创造,因为前辈永远比我们聪明,我们按照老祖宗留下来的那一套做就可以了。那么多年,那么多战友,那么多维权律师,没有看出“为人体检”本来就是刑事案件,这一点都不奇怪,这就跟为什么那么多年来中国人还保留着互吞口水的聚餐形式一样。要看出“为人体检”是刑事案件需要的并不是聪明,需要的是思想现代化,没看出是刑事案件只能说明前人多数具有奴隶思想,就像你认为医院和雇主有权“破门而入”一样。
           我当然是一厢情愿地想抓犯罪分子了,难道是两厢情愿的?犯罪分子也想抓住自己吗?我想抓住犯罪分子,你不想吗?你跟犯罪分子是好朋友?不存在什么理论,只是依法办事而已。不是我希望,而是所有HBV人,甚至所有公民都希望!雷某报警,背后有一个策划团队,我没有,凡事都要集体的力量才行,我不明白你为什么总是要突出某个人,总是要有个人带头。也许这就是中国人长期“针对人不针对事”的习惯造成的,整天拿“病与病人”来说事也是这样。我们连个聚会都没有,整天叫人单干,一个人能做得完美吗?我的话傻在什么地方?请举例!
我只是一个来提供想法的人,没有指挥谁,你觉得不对可以不理会。你总是叫人单干,是什么意思?为什么非要一个人干?这是一个人的事还是大家的事?
          从哪一点可以看出我自以为是英雄?我想大家一起去干,不是单干,懂吗?强调出头是居心不良的!没必要出头和单干的为什么要出头和单干?我哪一点体现了个人英雄主义?请举例!我本来就是一个大众维权人,是你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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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21:0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你是一个专门在论坛门里面攻击战友,专门内讧的“维权人”!!你的所谓维权就是企图要别人接受你的幼稚的、没有实际操作性的观点!就是企图要别人去按照你的馊主意,去做那些你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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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21:2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2-5-19 21:22 编辑

" 没有看出“为人体检”本来就是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直白一点讲: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违背刑法条款!如果刑法条款没有此条,那就不是刑事案件!亏你是个老会员,至今还是那么幼稚!

不信,你们单位如果健康体检了,你傻呼呼的跑到公安局:“高喊,我报案!我要求把单位负责人抓起来!后果就是公安局的人把你当成傻子!不信你试试,鉴于你太幼稚,今后我不会再回复你的任何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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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23:09 |只看该作者
"为人体检能否构成非法搜查罪"?这个问题可咨询法律界专业人士,做到有法可依,有理有据才行呀!不然说再多也没用。当然,能加上个"强制体检罪"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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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23:36 |只看该作者
如果医生"为人体检"是刑事案件',那医生"为人看病"也构成犯罪了吗?这样的话,估计没人敢当医生了。关键看是否强制或被自愿吧,比如"强奸"就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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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0 21:08 |只看该作者
维权的建议已经消失的无影无踪,你们还在内讧,联署签名的几十人,都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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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6:2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walm 的帖子

          战友做错了,批评几句叫“攻击”?难道战友做错事了是不允许人家批评的?你是一个不许人家批评的皇帝吗?
        这里是公共场所,鱼龙混杂,对方是敌还是友还没搞清楚,不明身份人士之间的争论能否称为内讧?内讧只属于那些“对人不对事”的人,我从来都是“对事不对人”的。既然是“对事不对人”,又怎么内讧呢?看来是你居心叵测啊。我从未说过我是“维权人”,这是你强加给我的。
           我从未“维权”,一直以来我都只是来这里表达观点,是你想太多了。幼稚?依法办事叫幼稚?没有实际操作性?你操作过吗?企图归企图,但你不也有选择听与不听的自由,不是吗?既然没有强迫你怎么样,再多的企图又能对你怎么样呢?馊主意?怎么个馊法?依法办事怎么成了馊主意?你怎么知道我不愿意做?不做不等于不愿意做,你要搞清楚,只有雷闯出面维权是否能说明全中国只有雷闯一个人愿意维权?你这样做是倒果为因。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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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0:4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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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看出“为人体检”本来就是刑事案件"!!
是因为你有眼无珠,一个没有公民思想又懒惰的人看不出“为人体检”是刑事案件,我不感到意外。
        既然不是民事案件,就请你不要谈民事案件了,你很多废话。侵权在你眼中成了纠纷,你真行。那擅闯民宅是否也是纠纷?好了,门外汉加没有公民思想的家伙,我劝你再深造一下吧。犯罪分子早已触犯刑法,只是缺乏报警的人而已。谁说刑法条款没有此条?你不知道不等于没有!我的思想觉悟比你高多了,你至今仍停留在咸丰年间。
依法办事叫傻呼呼?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叫傻呼呼?你到底是公民还是奴隶?雷闯也是请媒体助阵才敢跑到公安局报警的呀。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是傻子,我看你蠢到家了。
        鉴于你无公民思想、懒惰、愚蠢,你的傻问题我一概不回复!让你继续愚昧无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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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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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1:3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zoon 的帖子

        绝大多数“为人体检”是非法搜查罪,这是毫无疑问的。不信,你可以作个法律咨询。看看绝大多数的单位体检是非法搜查还是合法的。法律早已有,是你不知而已。不用加上"强制体检罪"那么夸张,大家都成年了,又不是三岁小孩,绝大多数的单位体检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应该都清楚。
          我所说的“为人体检”是相对于“由人体检”而言的。我所说的“为人体检”的意思是:“我们不是三岁小孩,不用雇主代替我们思考,不理我们愿不愿意,强行为我们安排体检是犯罪,雇主应该发放体检补贴,由雇员自己去体检。跟你所说的你到医院看病,医生帮你看病是不同的。到医院看病要体检正常,但你到单位就业为什么要体检呢?绝大多数职业跟体检这些私事能扯上什么关系呢?”
          14岁的女孩自愿和你发生了性关系,你算不算强奸?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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