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我们距胜利还有一步之遥,请各位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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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5-15 10:34
标题:
我们距胜利还有一步之遥,请各位继续努力!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5-21 10:47 编辑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照《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尽管这一规定由于政策缺少强制力的原因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的法律批匹配作用,已经从两种现象中表现出来;
一,体检医已经初步从不可一世的公然"监督身体"变为偷偷摸摸的"偷查". 只要你有勇气,你可以向雷闯那样盛气凌人的去质问\投诉他们!
二,法院已经对我们的"隐私"案件进行受理,因为《通知》)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具有法律链条作用!
请看:通知下发以前:乙肝体检报告直接送交单位 女子诉医院泄露隐私,法院不受理!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7/29/8029135_0.shtml
请看:通知下发以后:乙肝携带者状告医院你动了我的隐私权?法院受理!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7/29/8029135_0.shtml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5-15 10:35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5-15 10:42 编辑
今天的环境好转,是我们昨天努力的结果;明天的彻底解放,取决于我们今天的努力!
只有禁止用人单位打着“关怀,福利”的幌子,要求从业者进行福利体检,才能使我们摆脱受害者却被迫靠政策投诉窘境。这部目标无论通过法规\法律只要得以修改实现出台,
我们将告别那种被别人剥光以后再到处可怜兮兮投诉的下场,我们将会在隐私被暴露之前就理所当然的举起法律大棒维权!
到时,只要强制体检,我们就对簿公堂!避免被剥光后再行动!
呼吁各位发扬宜将剩勇追穷寇的精神,在媒体已经广泛关注的情况下,争取彻底制止用人单位的强制福利体检,任意入职体检,为自己,为后代,为国家彻底保护从业人员健康隐私,从根源上消除就业歧视付出一点努力!
请支持我们的强国社区提案!参与制止用人单位强制福利健康体检!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5-15 10:36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5-21 10:48 编辑
请点击进入
:
http://ezheng.people.com.cn/
在强国社区下部的大红置顶区,分别在24小时,1周,一月,寻找我们的有关体检的提案予以支持!
发言请勿提出“乙肝”字样!那样会争取更多的社会公众支持者!
支持方式:
1,鼓掌,
2,跟帖留言,不要登陆,三言两句即可,复制粘贴也行!
3,花2分钟注册,联名!人数就是民意!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5-15 10:37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5-21 06:30 编辑
提案不断推出,争取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款。强力规定。
希望来自你的支持源源不断,有空时常去置顶区看看!高层是不会到我们的论坛上来灌水的!
请把声音送出去!
请做好足够的长期维权心理准备!
心动不如行动,行动就有效果。不行动死路一条!
为了美好的未来,请付出您的举手之劳!!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5-15 10:45
最高法律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规定表明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侵害的是公民的名誉权,而《解释》中规定:“问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作者:
cfk_2009
时间:
2012-5-15 12:37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5-15 14:31
不!不!---决不承认是私隐问题!请1960215以及其他战友推翻以往有关私隐、歧视的所有提案,重新开始!从头来过!我没法在人民网注册,所以请你帮忙。以“为人体检是非法搜查罪”为题写提案,我想,会得到所有人的支持。
长期以来,我们就是按照前人留下的脚印去走路,殊不知,那条路是歧途,是死路!所以常常把自己置于“理亏”的境地,作茧自缚。我们没有理亏,为什么要科普、反歧视和反侵犯私隐!我们没理亏,为什么要去“讨饭”!犯了罪就要受惩罚,坐牢是最好的教育!
大家常常混淆了两个概念,一个是未经许可,泄露公民私隐的侵犯私隐罪;另一个是因入侵私域主权导致私隐曝光的非法搜查罪。两者是不同的!前者出现的私隐权在中国尚无法律直接保护,顶多也只是罚几个钱了事;而后者的非法搜查罪从国家诞生之日起就有了,惩罚是在坐牢的基础上再罚巨额赔款!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2-5-15 20:40
作者:
xydx
时间:
2012-5-15 20:47
已经鼓掌并联名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2-5-16 09:47
大家都来支持!
作者:
walm
时间:
2012-5-16 09:52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2-5-16 09:5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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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为人体检是非法搜查罪”有逻辑上的误区,依照宪法精神1,医院有权为正常人体检,2正常人有权要求体检,3,用人单位有权为别人提供体检,4,你的“私人领域”迄今为止,除了你自己以外,没有任何法律界认同,也就是说,仅仅是你自己承认:“私人领域”,!!如果你有相关资料链接qing 你提供出来,如果仅仅是你自己的一厢情愿空想,请勿再提!
我们只能依照宪法精神反对强制体检 !医院可以查,正常人可以查,我有权不去!用人单位如果强制体检,违背宪法,当禁止!
法不禁,即为合法!现在没有这个刑法,法律条款[连民法条款都没有] ,你有什么权力去抓人!你去到公安局报案大喊““为人体检是非法搜查罪”!!人家会认为你是疯子!不信的话你可以去试试!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2-5-16 17:34
顶!
作者:
百度搜不到
时间:
2012-5-16 18:30
支持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2-5-17 09:23
我们都要力所能及!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5-17 11:20
本帖最后由 周瑜打黄盖 于 2012-5-17 11: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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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m
的帖子
这些话不是应该出自犯罪分子之口的吗?怎么从你嘴里蹦了出来?那么快就帮犯罪分子想好怎样辩护了呀?你跟犯罪分子的关系非同一般嘛?
“为人体检是非法搜查罪”这句话是有点绝对了,因为做飞行员、宇航员、公务员中的非文职类工作…等极少数职业确实要将体检作为入职门槛,这并不属“非法搜查”,这样说是为了吸引眼球。
宪法就宪法,怎么冒出个“宪法精神”,依照只能依照宪法,依然宪法精神是荒唐的,100个人能推测出100种宪法精神。有现成的宪法不依照,却要去依照所谓的“宪法精神”,太可笑了吧?“医院和雇主有权为正常人体检”是无稽之谈,是一个没有基本常识和公民意识的人说出来的话。“正常人有权要求体检”这句话没错,可这跟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就业和报警抓捕犯罪分子的主题有什么关系呢?一个具有奴隶思想的人又怎么会有“私人领域主权”的概念呢?这一点都不奇怪。奴隶的住宅可以任人闯入、奴隶的身体可以任人搜查,因为奴隶只不过是“一只会说话的牲畜”,奴隶不存在“私有”的概念,它的一切都是主人的。“你的'私人领域'迄今为止,除了你自己以外,没有任何法律界认同。”说这句话的人愚昧无知到了极点!只要你是公民,“私域主权”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这世上还存在无“私域主权”的公民吗?“私域主权”实际就是公民人身权,说“私域主权”是为了通俗易懂。你是怎么得出“除我自己以外,无法律界人士认同我的说法。”的结论呢?
反对强制体检就跟“反对强奸”一样,面对刑事案件,我们报警把犯罪分子抓起来就可以了,反对强奸干什么呢?给人的感觉就像你在“讨饭”。医院和雇主不能为人体检,接下来的问题讨论下去也是没有意义的。跟奴隶说公民权利,当然会被认为是疯子,以你目前的悟性,我建议你不要参与维权,免得拖后腿。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5-17 11:33
雇主和劳工除了经济地位是不平等的以外,其他权利都是平等的呀,如果雇主可以为你体检,你是否也可以指使某位医生为雇主体检呢?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5-17 13:08
"非法搜查罪"的客体是什么?好象是搜身和搜家?
查体的基础是公务员体检标准,益仁平正在呼吁政府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以此为突破口,达到消除健康歧视的目的,不知“周瑜打黄盖”有何感想。
我很佩服你的恒心,论坛需要你这样的人。
现有法律已有保护隐私的规定,但要政府立案,还需要有人去推动,如雷闯在广州向当地公安局报案,最终还是没有成功。
为什么开发商等向商人提供电话等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能让公安出面解决?那也许是因为他们侵犯了“公务员”的隐私权,使大量购买房子的“公仆们”爆光于天下。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5-17 13:18
谁说科普没用?电视剧里出现的台词,不就是医疗机构错误宣传的结果吗?
我们做事,要站在公众的立场上,这个社会既不是非乙肝者的,也不是乙肝携带者的,在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谁希望接收一个有传染的人呢?现在不是谈论科普有没有作用的问题,在政府不愿意科普的情况下,有没有人真正在科普,这倒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科普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谁说科普能解决所有问题,我跟他急,地中海贫血症有传染吗?为什么公务员体检不合格?为什么败诉?要谁科普没用,我看这种人根本不懂社会常识。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5-17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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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ridge
的帖子
"非法搜查罪"的客体和主体是什么你无需了解,你只需要了解绝大多数职业的“为人体检”是“非法搜查罪”即可。公务员体检标准由谁制定要尽快查明,这比去做科普有意义多了。我不知道“益仁平”是干什么的,我觉得我们的权利如果由一个名叫“公民维权联盟”的组织来维护就好了。应该先报警,不立案再去呼吁政府督促警察把犯罪分子抓起来,当然也包括那个制定“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罪魁祸首,不知道这样的人是怎么混进公务员队伍的。我们的要求不高,只求做一个“公民”,哪怕就是那么低的要求也足以保住公民私域主权,消灭“非法搜查”,科普、歧视、私隐这三个词,根本提都不用提。我们的目的决不是消除健康歧视,而是做一个公民,这个要求高不高?
其实,治理好一个国家、做好一个“仆人”需要多少技术含量?“主人”真正需要的是那些忠厚老实、品德高尚的“仆人”,有才反而是次要的,选最有才的人当“仆人”,用意值得怀疑。恒心来源于强烈的愿望,后来变成了习惯,我常来这里发言除了是因为要揭露罪恶,还有,就是因为我不知什么时候就要暂别你们,所以争取能发言时多发言。论坛里有许多人不大喜欢我,是因为我说了太多的逆耳忠言。我研究这场悲剧的病根很久,为的是对症下药,多亏前辈的启蒙、加上自己的独立思考、虚心学习,终于发现病根,期间我无奈过、苦恼过、困惑过,现在终于豁然开朗,我觉得我在思想方面的任务已经完成了。
请不要再提“科普、歧视、私隐”这三个词了,好吗?我说过无数次,我们要维护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像国家领土主权一样的私域主权。不入侵你的住宅,怎么知道你的私隐?又怎么歧视你的私隐?这样讲,会不会让您听得明白一些?既然与私隐无关,我们也不必去关注私隐的法律。报警不立案我们再推动嘛。雷闯在广州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的理由是反对侵犯私隐,这个罪太轻,而且张冠李戴了,所以失败了!
如果雷某以公民的身份为民请命,并以“非法搜查罪”报警,将得到所有人的支持,警察不立案难以服众,羞辱国人是奴隶的同时也暴露了不作为的罪过。
开发商得罪了“公务员”,惹祸上身,那“为人体检”的假福利得罪的将是所有人,更加不得人心。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5-17 17:33
论坛中有两种观念都是不现实的,一种悲观思想,认为根本不可能某些政府部门的现有政策。
其实,我也属于这一种,但不依靠现有政府,能依靠谁?这叫做“不能改变的就适应”。呼吁出台政策维护公民健康隐私不过是抱着试试的态度,因为保持沉默更不会有改变。
另一种是过于理想化,你属于这一种,总认为某些部门会自觉去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自然要受到政府部门的保护。
大概你根本不知道雷闯就广东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事向公安报案一事,甚至有媒体介入帮助,最终还是不了了之。那时候,也许你能出面出一把力,也许公安真的立案了。你不能否认雷闯的能量,但我不知你有多大能量。
如果你要让长期在论坛里混的人接受你的观点,有一个最好的办法就是,把你的观点在光明日报(或光明网)、人民日报(或人民网)等有影响的媒体中发表,也就不需要在这里骂这骂那,你也着急,别人也着急。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2-5-17 22:28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5-18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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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ridge
的帖子
科普所做的事就是跟大家一起研究“病与病人”,“病与病人”是某一类人的事,与大多数人无关,这就犯了维权的大忌,科普不但对维权没帮助,还转移了大众的关注焦点,妨碍了维权,所以科普不属于维权。科普目的是让大家不要怕,但“传染病”、“病毒”、“绝症”这些字眼加上毫无说服力的“黄婆卖瓜”,谁不怕呢?与其这样越帮越忙,不如不知道还好。网络时代,人家根本不用你上街说教,上网查就知道了,就算你跟大众说教,大众也会上网求证,不会轻易相信你,真正科普的功臣是网络,不是你。既然这病不害人,那不说不就什么事都没有了吗?为什么要自寻烦恼呢?
在公民主权可以任人践踏的情况下,科普就是找死!就算科普真的有用,也一定是在公民主权得到保护后才进行的。电视剧反映真实生活,出现那样的台词,我觉得没错,只是觉得心里不舒服和担心有些人和事想借我们这类人成名。只要公民主权保护好了,出现再多那样的台词又能拿我们怎么样呢?有了经济支持,再去收拾它们还不容易?我们要做的事有很多,但有主次之分,影响我们生存的就业问题才是我们的首要任务,我们必须集中兵力专攻一处,否则一事无成。你的正确宣传能禁止医疗机构错误宣传吗?
有些人是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认识这种病的,并不都是被医疗机构所误导的。
我做事恰恰就是站在所有人的立场,并不是某一类人,你是怎么得出我只站在某一类人立场上思考问题的结论的?我一直强调的公民主权与“病和病人”有何关系?违法成本在坐牢的基础上再罚巨额赔款,如何低了?不能查又怎么知道你有病?我根本不想谈“科普”,因为它不是维权,只是你们老爱谈它。网络不就解决科普的问题了吗?用得着你和政府来操心吗?既然科普不是维权,我们还做它干什么?还有很多事等着我们去做呢,你很有空啊?你的意思是说,你想让每一种病都成为明星,这跟维权有什么关系呢?
像你们这样,不干正事,维权永远看不到终点!你们根本没有对症下药!我一直在跟你们讲权利,你们就一直在跟我讲病与病人。悲剧持续那么多年,你们真的一点长进都没有。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5-18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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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ridge
的帖子
论坛中两种观念的区别在于一种是公民思想,另一种是奴隶思想。具有奴隶思想的人认为HBV人遇到的问题是“病与病人”的问题,所以他们热衷于谈科普、歧视和私隐,陷入被动挨打和无休止的维权之中;具有公民思想的人认为HBV人遇到的是权利问题,所以他们热衷于谈公民主权,只差报警了。
还没尝试,你就下结论,你真怪!用现有法律足以将犯罪分子监禁,要政策干什么呢?是公民就不依靠政府,依靠政府的就不是公民。从你依靠政府的思想看出你人格不健全,脑子装满了奴隶思想。“不能改变”是懒人的借口,只有大自然不可抗力才是“不能改变”的。呼吁出台政策干什么呢?本来就有可以让犯罪分子坐牢的法律,你为什么不用?现在我的思想已经进化到维护公民主权了,你还谈“健康隐私”?依法办事能否叫做“过于理想化”,别乱给人帖标签。我从未说过某些部门会自觉去维护法律的尊严,报警能不能说是自觉干活?我们本应该自然接受仆人的服务,否则交税干什么?你认为主人为仆人服务才叫正常吗?
雷闯报警的事,我略知一二,他维护的是私隐权,比较高级,我主张维护的是人身权,比较低级。同是报警,但内容有所不同。警察局不做事,那你呼吁的就应该是政府管一管警察局了。成立“公民维权联盟”更有号召力。我没有否认雷闯的能量,他的能量在行动,我的能量在思想。我们缺少一个共同商量对策的机制。
人民网不给我注册,不知怎么回事。可能我说中了它们的要害。
作者:
walm
时间:
2012-5-18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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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用现有法律足以将犯罪分子监禁!!"
请你列出具体的刑法条款!如果刑法没有具体条款,你如果去报案,公安局会认为你是疯子!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5-1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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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m
的帖子
是你无知!自己不学习导致无知还有脸说人家是疯子!请你重温蔡教授和一亿瓦全的文章和帖子,我不是你的仆人和饲养员,不是什么东西都要送到你嘴边!人不能懒成这个样子!不要因为你的无知、没文化就说人家是疯子!这样更显你愚昧无知!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5-18 12:26
说实话,我写的内容不单是给你看,更希望能让政府重视。我在论坛中只是想搬几个兵去支持。
所谓的正事,不是在这里说了什么,而是要让社会认可才能叫做完成一件正事。
当初在修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推出现有通知时,有少数战友曾在多家媒体投稿并采纳,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在论坛中具有较大的号召力,聚集了论坛的大多数力量。
要想别人接受你的观点,只在这里呼喊是没用的,必须将自己的观点说出去,然后在论坛中转发你的观点,这样才能使更多的人围绕你的观点去行动。
只要我认为正确的,我就支持,不论他是什么人,这是我在论坛处事的准则。我支持的不是人,是事!
对长期致力于维权的战友,最起码的人格上的尊重不能没有;更不能谩骂战友。
战友,请把你的观点整理后,在有影响的媒体刊登吧! 谢谢!
作者:
walm
时间:
2012-5-1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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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如果刑法没有具体条款,你如果仅仅拿着蔡教授和一亿瓦全的文章和帖子去报案,你进了公安局大喊:“ 根据这些文章和帖子,请你们把**抓起来!公安局会认为你是疯子!
在法制社会,法不禁,极为合法,抓人的依据是刑法条款!不是某人的文章!
请把你的抓人刑法,法律条款依据列出来!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5-1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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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m
的帖子
你不去找,怎么会发现?你继续偷懒吧。
作者:
walm
时间:
2012-5-1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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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你如果仅仅拿着蔡教授和一亿瓦全的文章和帖子去报案,你进了公安局大喊:“ 根据这些文章和帖子,请你们把**抓起来!公安局会认为你是疯子!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5-1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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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m
的帖子
谁会拿着蔡某和瓦全的文章去报警?只有你才会这样做!你再重复你的笑话,小心被人当成疯子!
作者:
walm
时间:
2012-5-1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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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这些年,这么多战友,这么多维权律师,你真的认为别人都是傻子,请你不要一厢情愿的再去散步“抓人”理论了!如果你真的想抓人,,,请你向雷闯学习去报案,如果你自己都不愿意出头试试,还指望谁会听你的傻乎乎的话去报案!
在这里无论是谁都无权指挥别人,只要你带头去干那些你认为有效的事情,而别人也同时认为你的见解有道理,自然会有人支持你!不要自以为自己是英雄,别人都是傻子,干你自己的事吧,不要一心想要别人去干那些连你自己都不愿意出头的事!
建议你放弃个人英雄主义!老老实实的做一个大众维权人吧,,,,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5-1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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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m
的帖子
“这些年,这么多战友,这么多维权律师,你真的认为别人都是傻子?”按照你这样的逻辑,那人类永远都没有进步,人类永远都不用发明创造,因为前辈永远比我们聪明,我们按照老祖宗留下来的那一套做就可以了。那么多年,那么多战友,那么多维权律师,没有看出“为人体检”本来就是刑事案件,这一点都不奇怪,这就跟为什么那么多年来中国人还保留着互吞口水的聚餐形式一样。要看出“为人体检”是刑事案件需要的并不是聪明,需要的是思想现代化,没看出是刑事案件只能说明前人多数具有奴隶思想,就像你认为医院和雇主有权“破门而入”一样。
我当然是一厢情愿地想抓犯罪分子了,难道是两厢情愿的?犯罪分子也想抓住自己吗?我想抓住犯罪分子,你不想吗?你跟犯罪分子是好朋友?不存在什么理论,只是依法办事而已。不是我希望,而是所有HBV人,甚至所有公民都希望!雷某报警,背后有一个策划团队,我没有,凡事都要集体的力量才行,我不明白你为什么总是要突出某个人,总是要有个人带头。也许这就是中国人长期“针对人不针对事”的习惯造成的,整天拿“病与病人”来说事也是这样。我们连个聚会都没有,整天叫人单干,一个人能做得完美吗?我的话傻在什么地方?请举例!
我只是一个来提供想法的人,没有指挥谁,你觉得不对可以不理会。你总是叫人单干,是什么意思?为什么非要一个人干?这是一个人的事还是大家的事?
从哪一点可以看出我自以为是英雄?我想大家一起去干,不是单干,懂吗?强调出头是居心不良的!没必要出头和单干的为什么要出头和单干?我哪一点体现了个人英雄主义?请举例!我本来就是一个大众维权人,是你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作者:
walm
时间:
2012-5-19 21:06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你是一个专门在论坛门里面攻击战友,专门内讧的“维权人”!!你的所谓维权就是企图要别人接受你的幼稚的、没有实际操作性的观点!就是企图要别人去按照你的馊主意,去做那些你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
作者:
walm
时间:
2012-5-19 21:21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2-5-19 21:22 编辑
" 没有看出“为人体检”本来就是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直白一点讲: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违背刑法条款!如果刑法条款没有此条,那就不是刑事案件!亏你是个老会员,至今还是那么幼稚!
不信,你们单位如果健康体检了,你傻呼呼的跑到公安局:“高喊,我报案!我要求把单位负责人抓起来!后果就是公安局的人把你当成傻子!不信你试试,鉴于你太幼稚,今后我不会再回复你的任何语言!
作者:
zoon
时间:
2012-5-19 23:09
"为人体检能否构成非法搜查罪"?这个问题可咨询法律界专业人士,做到有法可依,有理有据才行呀!不然说再多也没用。当然,能加上个"强制体检罪"更好了。
作者:
zoon
时间:
2012-5-19 23:36
如果医生"为人体检"是刑事案件',那医生"为人看病"也构成犯罪了吗?这样的话,估计没人敢当医生了。关键看是否强制或被自愿吧,比如"强奸"就会构成犯罪。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2-5-20 21:08
维权的建议已经消失的无影无踪,你们还在内讧,联署签名的几十人,都死了吗?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5-22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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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m
的帖子
战友做错了,批评几句叫“攻击”?难道战友做错事了是不允许人家批评的?你是一个不许人家批评的皇帝吗?
这里是公共场所,鱼龙混杂,对方是敌还是友还没搞清楚,不明身份人士之间的争论能否称为内讧?内讧只属于那些“对人不对事”的人,我从来都是“对事不对人”的。既然是“对事不对人”,又怎么内讧呢?看来是你居心叵测啊。我从未说过我是“维权人”,这是你强加给我的。
我从未“维权”,一直以来我都只是来这里表达观点,是你想太多了。幼稚?依法办事叫幼稚?没有实际操作性?你操作过吗?企图归企图,但你不也有选择听与不听的自由,不是吗?既然没有强迫你怎么样,再多的企图又能对你怎么样呢?馊主意?怎么个馊法?依法办事怎么成了馊主意?你怎么知道我不愿意做?不做不等于不愿意做,你要搞清楚,只有雷闯出面维权是否能说明全中国只有雷闯一个人愿意维权?你这样做是倒果为因。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5-23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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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m
的帖子
" 没有看出“为人体检”本来就是刑事案件"!!
是因为你有眼无珠,一个没有公民思想又懒惰的人看不出“为人体检”是刑事案件,我不感到意外。
既然不是民事案件,就请你不要谈民事案件了,你很多废话。侵权在你眼中成了纠纷,你真行。那擅闯民宅是否也是纠纷?好了,门外汉加没有公民思想的家伙,我劝你再深造一下吧。犯罪分子早已触犯刑法,只是缺乏报警的人而已。谁说刑法条款没有此条?你不知道不等于没有!我的思想觉悟比你高多了,你至今仍停留在咸丰年间。
依法办事叫傻呼呼?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叫傻呼呼?你到底是公民还是奴隶?雷闯也是请媒体助阵才敢跑到公安局报警的呀。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是傻子,我看你蠢到家了。
鉴于你无公民思想、懒惰、愚蠢,你的傻问题我一概不回复!让你继续愚昧无知下去。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5-23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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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on
的帖子
绝大多数“为人体检”是非法搜查罪,这是毫无疑问的。不信,你可以作个法律咨询。看看绝大多数的单位体检是非法搜查还是合法的。法律早已有,是你不知而已。不用加上"强制体检罪"那么夸张,大家都成年了,又不是三岁小孩,绝大多数的单位体检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应该都清楚。
我所说的“为人体检”是相对于“由人体检”而言的。我所说的“为人体检”的意思是:“我们不是三岁小孩,不用雇主代替我们思考,不理我们愿不愿意,强行为我们安排体检是犯罪,雇主应该发放体检补贴,由雇员自己去体检。跟你所说的你到医院看病,医生帮你看病是不同的。到医院看病要体检正常,但你到单位就业为什么要体检呢?绝大多数职业跟体检这些私事能扯上什么关系呢?”
14岁的女孩自愿和你发生了性关系,你算不算强奸?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5-23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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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on
的帖子
“为人体检”,你没有不体检的自由;“由人体检”,你有体检或不体检的自由。这就是“为人体检”和“由人体检”的区别。
我所说的“为人体检”就是指代替你思考,不理你愿不愿意,将他的意志强加给你的做法,跟你所说的“为人体检”是不同的,你所说的“为人体检”是指医患之间的消费与服务的关系,医生为你体检是因为他收了你的钱,否则他才不愿意为你服务呢,而雇主与你在体检问题上,不是消费与服务的关系。
即使是消费与服务的关系,你说医生“为人体检”不犯法也不完全对,如果你没去看病,医生抓你来体检就是犯法;如果你看的是眼科,眼科医生却要体检你的生殖系统,同样也是犯法。
作者:
xiaoyeji
时间:
2012-5-24 16:19
作者:
路人飘
时间:
2012-5-24 16:44
支持!!!
作者:
nuonuoan
时间:
2012-6-4 15:05
支持一下,虽然知道现实还是会很残酷。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2-6-4 20:56
再一次围观,又一次鼓掌,希望更多的战友支持!
作者:
阳光忧郁
时间:
2012-6-5 17:55
终于找到提案了,支持!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29 07:17
作者:
haa123
时间:
2013-7-30 08:16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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