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进行中!-体检结果出来之后与人事部经理的战斗 一文深深吸引,作为人事工作者,也作为战友有些话不吐不快!一个感觉,战友们据理力争,理为何物,乃法律也!可战友们与人事经理的斗争中太多专注于乙肝是否为传染病的问题上,其实你所面对的不是科普对象而是人事经理,人事经理为了要达到开除战友的目的,于理何在?他提出的依据是公司规章和劳动法规,战友们却缺少与之针锋相对的法律知识与其对抗!还要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争取劳动仲裁,这是法律途径。
1、 公司规定的正确性。 人事经理:“我们公司有规定,公司的规定不能违反,那你现在想怎么样?” “对乙肝员工的处理,我也不是第一次了一般都是这么处理的,都没什么问题,都成了惯例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请注意有三点第一依据国家法律,试问人事经理是依据国家哪条法律来禁止乙肝携带者的工作权利?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在哪里? 第二民主程序制定,既用人单位的规定除符合法律以外,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且必须要有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记录与备案,仅仅公司里某一个行政领导执笔写出来的规章制度如没有职代会的通过是不算数的; 第三向劳动者公示,这里是要向全公司每一个员工公示,仅仅是入职前对员工的培训,简单告之是不算数的,仅仅是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也是不算数的,(因为没有向全公司的职工广而告之)公司规章必须要在公司内显著位置公示,或人手一本员工守则之类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简单的一个“我不知道有这个规章制度”,而公司又不能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全体劳动者都知道,那么劳动仲裁部门只能判定,公司制度不合法。
2、坚决不辞职,宁可被开除。 “人事经理:按照公司的规定,你必须选择离职或病休” 辞职与被开除是两个概念,只要你同意辞职,那么一切劳动纠纷的法律后果是由劳动者承担,因为辞职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请辞,是劳动者意愿的体现,那么公司就会逃避责任的追究,包括该支付的补偿金也会赖掉,宁可被开除也不主动辞职! 如果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医疗期中的劳动合同。 人事经理:“我们公司的规定是符合劳动法的,但你这个病不一样,如果你是工伤,我们当然会支付你的工资,还会支付你的医药费” “你都长期病休了,都不在公司上班了,公司当然不会发你的工资了!” 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病假,并享受病假工资参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病假期内工资标准各地不统一,可以去当地劳动局咨询。 假如劳动合同就要到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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