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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最可怕的不是违规查乙肝,而是合规查乙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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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怕的不是违规查乙肝,而是合规查乙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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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9: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现在全国主要城市的卫生局都下发了规范乙肝检测的文件,如果遇到医院和用人单位违规查乙肝,只要耐心地去投诉,一般都能得以妥善解决。
现在关键问题是,怎么样才算“违规查乙肝”?
入职体检查乙肝属于违规这是肯定的,但很多用人单位和医院不会轻易留下证据证明体检者的体检性质属于“入职体检”,
再者,各地卫生局理解12号文件中的“就业体检”各有千秋,
例如,深圳市卫生局明确表态,他们只管医院的入职体检,其他职工健康体检、福利体检只要本人签名同意都不违规,这类体检属于“合规查乙肝”,投诉都不予受理,这才是最可怕的!

所以,就广东等省市而言,目前维权的主要方向还是要求广东等省卫生厅效仿浙江、湖北、江西、河南、江苏的做法尽快下发文件明确“取消健康体检套餐中的乙肝项目,个人要求的,必须由医生单独开单方可进行乙肝检查”。
这样,我们的投诉才有依据,投诉才会被受理,否则,被自愿合规的乙肝检测将使乙肝歧视变得更加隐性,乙肝人非阳光的生活状态依然得不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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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9:40 |只看该作者
再次给广东省卫生厅厅长信箱写信了——

三部委联合下发12号文件已经近半年之久了,虽然广东省在四月份也“原文”转发了相关文件,但在广东省根本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主要原因是很多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不以就业体检名义进行乙肝检测,而是以被自愿“健康体检”的名义进行乙肝检测,导致12号文件于一纸空文!因此,希望广东省卫生厅尽快依据人社发12号及卫生部38号为依据,在乙肝检测的程序上采取细节措施,防止“被自愿乙肝检测”,如可效仿浙江、江西、湖北、河南、江苏等省卫生厅的文件,明确规定“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申请单。”
发一个可操作性和可执行的文件换来的是1.3亿人的和谐,依法行政本身也是您们的职责,卫生厅的公仆们,求求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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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9:44 |只看该作者
请战友们团结起来,参考人权至上的信件,赶快寄出自己的那份吧!
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是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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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9:59 |只看该作者
这是4月份深圳文件公布当天我撰写的投诉信——
(修改下标题或简单修改下内容都可以转发)

谴责深圳卫生局出台误导性文件使乙肝检测“被自愿”
尊敬的广东省卫生厅、深圳市政府有关领导:

    近日惊闻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卫生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195号】,其中第二条这样写道:“单位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员工(不包括拟录用的员工)进行体检的,体检服务提供者应该向体检人本人告知其单位的要求、说明各项检查的目的与功能,征得体检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体检。体检报告书应按照体检人意愿送达其本人或委托进行体检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体检报告等资料非法发放或泄露给其他第三方”,这一条款通俗的理解就是“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医院对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测,但需要员工本人签字”,这是典型的“被自愿乙肝检测”行为,这公然违反了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都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用人单位委托医院对在职员工进行的体检应当属于“就业体检”的范畴,因此,不管在职员工是否签名同意乙肝检测,医疗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测本身就是违反违规的行为,同时,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权利委托医院对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测! 深圳市卫生局195号文件将使下属医疗机构采取“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来规避三部门12号文件,以“被自愿乙肝检测”致三部门12号文件于一纸空文,这不仅与党和国家反乙肝歧视的精神背道而驰,还使乙肝歧视变得更加隐蔽,乙肝人群的生存状况将会更加恶劣!
     “被自愿乙肝检测”将使任何保障乙肝权益的法律法律于一纸空文!例如,深圳市2007年出台关于规范乙肝检测的文件,由于有“知情同意”条款的漏洞,致使很多用人单位及医院用“个人自愿检测乙肝名义”、“把就业体检套餐名改为体检套餐ABC”等变通方式使得国家法规及卫生局的文件于一纸空文,因此,要彻底地解决乙肝问题,避免“被自愿乙肝检测”,必须学习湖北省卫生厅和浙江省卫生厅的做法——“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后, 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项目检测;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需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乙肝问题不单是医学上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范畴问题,从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乙肝问题的批示,到卫生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征求意见研讨乙肝问题,再到取消警察、服兵役、食品、幼儿教育等行业对乙肝的从业限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彻底解决乙肝问题的决心和信心。因此,强烈建议广东省卫生厅、深圳市政府有关领导对深圳市卫生局出台误导性文件使乙肝检测“被自愿”问题进行行政干预和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并依法对【深卫人发〔2010〕195号】文件予以撤销,同时也希望广东省卫生厅尽快效仿湖北省卫生厅和浙江省卫生厅的做法,明确禁止医疗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对入职、在职员工组织开展乙肝检测,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医院钻法规文件的“漏洞”,减少因乙肝检测问题的行政投诉。
      

附件一: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卫办发〔2010〕4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通知精神,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 “乙肝五项” 、HBV-DNA)检测服务。         
二、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后, 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项目检测。         
三、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需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体检服务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者, 将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省卫生厅投诉、举报电话:027-87822726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附件二: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zjwst.gov.cn/art/2010/3/25/art_262_83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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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怕
大家多多反映,向安徽,广东,上海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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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07:51 |只看该作者
稍作修改,今天发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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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12: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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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14: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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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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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22: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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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14:12 |只看该作者
大家齐心协力,都来发邮件
天空还是那么黑暗···哎···心一次又一次滴血······

————什么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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