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最可怕的不是违规查乙肝,而是合规查乙肝!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6-2 19:37     标题: 最可怕的不是违规查乙肝,而是合规查乙肝!

现在全国主要城市的卫生局都下发了规范乙肝检测的文件,如果遇到医院和用人单位违规查乙肝,只要耐心地去投诉,一般都能得以妥善解决。
现在关键问题是,怎么样才算“违规查乙肝”?
入职体检查乙肝属于违规这是肯定的,但很多用人单位和医院不会轻易留下证据证明体检者的体检性质属于“入职体检”,
再者,各地卫生局理解12号文件中的“就业体检”各有千秋,
例如,深圳市卫生局明确表态,他们只管医院的入职体检,其他职工健康体检、福利体检只要本人签名同意都不违规,这类体检属于“合规查乙肝”,投诉都不予受理,这才是最可怕的!

所以,就广东等省市而言,目前维权的主要方向还是要求广东等省卫生厅效仿浙江、湖北、江西、河南、江苏的做法尽快下发文件明确“取消健康体检套餐中的乙肝项目,个人要求的,必须由医生单独开单方可进行乙肝检查”。
这样,我们的投诉才有依据,投诉才会被受理,否则,被自愿合规的乙肝检测将使乙肝歧视变得更加隐性,乙肝人非阳光的生活状态依然得不到改变。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6-2 19:40

再次给广东省卫生厅厅长信箱写信了——

三部委联合下发12号文件已经近半年之久了,虽然广东省在四月份也“原文”转发了相关文件,但在广东省根本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主要原因是很多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不以就业体检名义进行乙肝检测,而是以被自愿“健康体检”的名义进行乙肝检测,导致12号文件于一纸空文!因此,希望广东省卫生厅尽快依据人社发12号及卫生部38号为依据,在乙肝检测的程序上采取细节措施,防止“被自愿乙肝检测”,如可效仿浙江、江西、湖北、河南、江苏等省卫生厅的文件,明确规定“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申请单。”
发一个可操作性和可执行的文件换来的是1.3亿人的和谐,依法行政本身也是您们的职责,卫生厅的公仆们,求求你们了!
作者: 祈祷的女孩    时间: 2010-6-2 19:44

请战友们团结起来,参考人权至上的信件,赶快寄出自己的那份吧!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6-2 19:59

这是4月份深圳文件公布当天我撰写的投诉信——
(修改下标题或简单修改下内容都可以转发)

谴责深圳卫生局出台误导性文件使乙肝检测“被自愿”
尊敬的广东省卫生厅、深圳市政府有关领导:

    近日惊闻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卫生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195号】,其中第二条这样写道:“单位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员工(不包括拟录用的员工)进行体检的,体检服务提供者应该向体检人本人告知其单位的要求、说明各项检查的目的与功能,征得体检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体检。体检报告书应按照体检人意愿送达其本人或委托进行体检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体检报告等资料非法发放或泄露给其他第三方”,这一条款通俗的理解就是“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医院对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测,但需要员工本人签字”,这是典型的“被自愿乙肝检测”行为,这公然违反了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都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用人单位委托医院对在职员工进行的体检应当属于“就业体检”的范畴,因此,不管在职员工是否签名同意乙肝检测,医疗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测本身就是违反违规的行为,同时,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权利委托医院对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测! 深圳市卫生局195号文件将使下属医疗机构采取“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来规避三部门12号文件,以“被自愿乙肝检测”致三部门12号文件于一纸空文,这不仅与党和国家反乙肝歧视的精神背道而驰,还使乙肝歧视变得更加隐蔽,乙肝人群的生存状况将会更加恶劣!
     “被自愿乙肝检测”将使任何保障乙肝权益的法律法律于一纸空文!例如,深圳市2007年出台关于规范乙肝检测的文件,由于有“知情同意”条款的漏洞,致使很多用人单位及医院用“个人自愿检测乙肝名义”、“把就业体检套餐名改为体检套餐ABC”等变通方式使得国家法规及卫生局的文件于一纸空文,因此,要彻底地解决乙肝问题,避免“被自愿乙肝检测”,必须学习湖北省卫生厅和浙江省卫生厅的做法——“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后, 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项目检测;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需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乙肝问题不单是医学上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范畴问题,从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乙肝问题的批示,到卫生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征求意见研讨乙肝问题,再到取消警察、服兵役、食品、幼儿教育等行业对乙肝的从业限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彻底解决乙肝问题的决心和信心。因此,强烈建议广东省卫生厅、深圳市政府有关领导对深圳市卫生局出台误导性文件使乙肝检测“被自愿”问题进行行政干预和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并依法对【深卫人发〔2010〕195号】文件予以撤销,同时也希望广东省卫生厅尽快效仿湖北省卫生厅和浙江省卫生厅的做法,明确禁止医疗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对入职、在职员工组织开展乙肝检测,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医院钻法规文件的“漏洞”,减少因乙肝检测问题的行政投诉。
      

附件一: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卫办发〔2010〕4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通知精神,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 “乙肝五项” 、HBV-DNA)检测服务。         
二、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后, 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项目检测。         
三、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需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体检服务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者, 将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省卫生厅投诉、举报电话:027-87822726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附件二: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zjwst.gov.cn/art/2010/3/25/art_262_83255.html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6-2 20:06

怕怕
大家多多反映,向安徽,广东,上海
作者: 携带忧伤    时间: 2010-6-3 07:51

稍作修改,今天发送出去。
作者: 绝世赢贼    时间: 2010-6-3 12:0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6-3 14:24     标题: 数量代表民意,多一个人发,就多一分力量。

数量代表民意,多一个人发,就多一分力量。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0-6-3 22:41


作者: tjl8889770    时间: 2010-6-4 14:12

大家齐心协力,都来发邮件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10-6-4 16:00

还好,有人权至上在,消除乙肝歧视不至于迷失方向。
作者: 乙路行走    时间: 2010-6-4 19:38

深圳宝田医院还在明目张胆地发乙肝证,堂而皇之地进行入职乙肝体检,白痴都知道这是违规,可是政府不作为,大家有什么办法?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10-6-5 18:08     标题: 回复 14# 的帖子

本来就是嘛!查抗原 健康证明标阴 阳  ,墙上还大字贴着响应号召国家不准入职查乙肝呢。但她就照发乙肝证。 另外又在墙另处以生活小贴市夸大乙肝危害,说得几乎每个携带者都要就医了,还说乙肝携带者禁止从事食品行业  ,写了2000字的很大篇幅。  我气愤得把他们广告撕了一半才走。
   她这个医院几乎把这个地方有点大港资 台资 欧美企业的业务拉了70%,每个入职的人都要重新去她那体检才给进工厂,她还搞了很多“便民益民”的专车接送服务,还有很大的侯车点呢。公明人民医院要甘拜下风了。(不过也不是好东西,饮食业要查乙肝)
   依据我亲自走访调查公明那些好厂2500元以上的厂 如:友邦(15000人)  蓝思旺(10000人以上) 宇顺 等都要集体拉去那体检 ,如果有乙肝要辞退。体检费自给。  
    还有看过有100来人变态的小厂也要带人去体检。
  不过我有工作,幸亏没去过这垃圾医院体检。不然就恐怖了!
起码有50%的厂和60%~70%的服务业要体检的。我看很多厂的人员流动率都在20%~30%,四五个月就换了一批人了。公明外来人口起在150万以上。你可想而知体检有多大利润了?
   

   谁要搞公益活动像雷闯那样,我就捐款到他账号。

[ 本帖最后由 周新韵 于 2010-6-5 18:23 编辑 ]
作者: 壮心不乙    时间: 2010-6-7 21:27

强烈要求医院保护病人隐私,将体检报告密封直接交至本人。如执行不力,可以追究医院泄漏个人隐私之责!
作者: sakana    时间: 2010-6-16 00:02

前2天入职体检    在深圳市二医院  被自愿了·
护士在体检表后面盖了个章。。大概意思是: 本人要求体检乙肝2对半    然后让我们在上面签名。

实在无语了!!
我面试的企业还是国营企业。  看了体检表后  咨询了HR  人家明确告诉我   不要乙肝  不管肝功正常不。
我说,国家不是要求不能体检乙肝吗,HR说,国家有国家的规定,我们企业是要求体检的。我们要为其他职员的身体健康负责呀!!

说到底,还是医疗知识不够!!
我对HR说,你有没常识啊,乙肝携带者日常工作生活不传染的!!  这工作我不要了!!
作者: 弱势群体55    时间: 2010-6-16 11:31

现在很多医院体检项目还是根据企业和个人要求去做的。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最终根源还是在招工企业,真正关心我们这1.3亿被逼无奈弱势群体的国家领导和卫生部,应该严惩百万重罚每一个要求违规体检的招工企业。这才是问题解决的根本。否则只会因此引起更多社会问题。我们这1.3亿中国同胞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拿什么填饱肚子,怎么养家糊口。兔子逼急了还跳墙呢。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6-16 17:01     标题: TMD!现在连体个检都要签字证明是自愿的了。佛都火了!

简直是逼良为娼!体检要签名证明是自愿的,那以后杀人放火是不是也要受害者签名是证明他是自愿的?强奸虐待是不是也能参照此法了?这是强盗逻辑!中国人自己对自己同胞的残忍程度比老外要高,害死的人数也比老外害死的人数多。用人单位干着违法犯罪的事,不理是否应聘者自愿都要狠狠地惩罚它们才对,怎么助纣为虐、倒行逆施呢?

[ 本帖最后由 areuok 于 2010-6-16 17:05 编辑 ]
作者: zw185510036    时间: 2010-6-16 23:44

大家都来行动呀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6-19 11:43     标题: 体检一日不除,隐私一日无保障!

体检一日不除,隐私一日无保障!
作者: 一起来维权    时间: 2010-6-22 16:49     标题: 武汉同济医院体检中心仍在检查两对半

还是照检不误,这可是他们的财路。卫生厅的举报电话也是没有人接
作者: 独孤求病    时间: 2010-6-22 19:00

中国人自己对自己同胞的残忍程度比老外要高?

中国人看见老外就腿软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6-22 22:23     标题: 你没有误解我的意思吧?

原帖由 独孤求病 于 2010-6-22 19:00 发表
中国人自己对自己同胞的残忍程度比老外要高?

中国人看见老外就腿软



我的意思是说:中国人对自已人比外国人对中国人还要残忍。
作者: chillykill    时间: 2010-6-22 23:36

有2年没来了,在这2年里工作比较稳定,不需要体检。甚至忘却了跳槽。结果公司还是体检了,所以我离职了,所以我又来这了。我又一次看到了我的自私。敬佩一直在维权抗争的战士们!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10-6-30 06:33

就是合理的查咱们,这就是冷漠的社会。把体检的费用给我们,自己去查,不是更福利吗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7-14 16:27

为什么被自愿乙肝检测会泛滥?
就是因为医院或用人单位利用“健康体检套餐”的名义+知情同意书实施乙肝检测,这种情况从某种角度说是合法合规的,比如深圳市卫生局也公开表态这种情况不违规,这样的投诉不会被受理。这就是12号文件的最大漏洞。
所以在政府文件中特别注明“健康体检套餐不得含有乙肝项目”,这样就能防止医院和用人单位钻漏洞,同时,也容易收集证据,方便投诉。

》》》》》》》》》》
我们向高层领导反映12号文件,核心是指出12号文件条款表述上的漏洞,
没有必要过分强调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监管不力,比如深圳的文件而言,深圳卫生局本身都认为被自愿是符合规定的,何来监管不力?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8-2 19:17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8-4 17:17

新提案思路: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
法学专家蔡定剑指出:用人单位凭其强势地位随意要求对公民进行身体检查,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做法,它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目前,就业领域中社会医疗保险基本普及,国家紧锣密鼔推行的居民健康档案也陆续建立,
再者,国家禁止乙肝检测屡禁不止,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利用就业体检市场化的机制肆意以非就业体检名义乙肝检测,致使任何保障乙肝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于一纸空文!因此,要彻底从根本上解决乙肝问题,必须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就业促进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就业促进法》司法解释、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除非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

萌发这一思路的理据及相关说明:
1、北大法学专家蔡定剑就业体检有违人权论点及广东政协委员吴明每关于禁止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抽血的提案;
2、社会医疗保险基本普及,即使员工在职期间生病也不用企业负担,即使生病按劳动法规定也不能轻易辞退,因此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就业体检也没有太大的意义;
3、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对非特殊行业制定体检标准,就业体检及是否合格属于市场的自主行为,再者即使是病人也有就业的权利,从国家的角度来说非特殊行业的就业体检没有任何意义;
4、与工作不相关的身体检查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无权知晓,这是国际通则;
5、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知晓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的权利;
6、国家最新推行的居民健康档案陆续开展建立,医疗保险年度免费体检在一些城市试点展开,禁止用人单位组织开展体检不会影响疾病的防控;
7、在没有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就算是国家从严禁止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一切体检不得含有乙肝项目也无法彻底解决乙肝问题,因为用人单位要求提交体检报告,90%的非乙肝求职者都会很主动很乐意以个人的名义提交含有乙肝的体检报告,剩下10%则是此地无银的乙肝求职者,这样致使任何保障乙肝权益的法律法规都成一纸空文,而用人单位和医院根本不违法违规。
8、继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外,地贫基因检测等就业歧视事件开始出现,禁止就业体检避免就业歧视迫在眉睫;
9、这一思路相比我之前的“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一切乙肝检测设置门槛”的观点好处是:对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不会设置任何门槛,不会影响乙肝携带者或非乙肝携带者的权益和对疾病的防控,而我最新思路只是限制用人单位滥用其职能权利(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非特殊行业的用人单位知晓员工非与工作相关身体健康状况的权利)。
10、.....
另外,香港的情况我大概了解是这样的:《雇佣条例》虽然没有规定禁止就业体检,但香港有《残疾歧视条例》和《个人隐私条例》及“平等机构委员会”做保障,大概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交与自身工作不相关的医疗信息资料。例如如果要求艾滋病检测就违反了《残疾歧视条例》;如果要求怀孕女性进行X光检查则违反了《性别歧视条例》。用人单位一旦违法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8-16 14:13

人社部发文检查乙肝政策落实,并收集反馈意见
http://www.shaanxihrss.gov.cn/Html/2010-8-4/162557.Html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0〕531号)
时间:2010-8-4 16:25:57  来源:厅就业促进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陕人社发〔2010〕60号文件(以下简称60号文件)要求,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各市要将贯彻落实60号文件的情况以及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16日前报送我厅就业促进处。同时,要求填写《贯彻落实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政策情况表》(附件)。报告要如实反映情况,深入查找问题,并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联 系 人:朱进德

    联系电话:029-87291059(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点击下载: http://www.shaanxihrss.gov.cn/do ... 416313290100158.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公布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瑢 高婷
联系电话:010-84202537  84202539(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点击下载: http://www.shaanxihrss.gov.cn/do ... 416313290100158.doc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8-19 09:33

被自愿现象从某种意义上是合法合规的——
“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健康体检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8 18:00

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改变上面的政策!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2-23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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