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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因检测乙肝,河南一上市公司、体检医院先后被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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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检测乙肝,河南一上市公司、体检医院先后被投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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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7: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河南省天海电器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在入职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并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应届毕业生刘振(化名)签订的就业协议。刘振把河南省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和鹤壁市京立医院分别投诉至鹤壁市劳动监察大队和鹤壁市卫生局,要求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纠正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的违规行为,落实国家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保护政策。


本贴将对此案进行持续关注,也请河南的战友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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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7:34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体检管理的通知
豫卫医〔2008〕51号


各省辖市和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健康体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体检管理,在用人单位安排的体检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
    二,医疗机构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对申请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测者,体检结果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告知任何单位和个人,检查报告必须交由本人或授权人领取
.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科普宣传教育,指导社会公众和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共同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河南省卫生厅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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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7:37 |只看该作者

河南出台新规:用人单位体检乙肝可罚款千元

作者: 王宏彬    发布时间: 2009-08-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日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企业劳动用工、劳动保障监察、职业中介、社保缴费等18大类60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如将乙肝检测列入常规体检,可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标准》规定,除部分国家规定工种之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标准》对“黑中介”的处罚也给出裁量标准。按照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没有违法所得者,将被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除关闭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3万至5万元罚款。

        《标准》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处以罚款。



[ 本帖最后由 小猴子2008 于 2010-5-26 17: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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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7:37 |只看该作者
支持,希望下次再有战友维权的话,应该和论坛里面有相关经验的前辈们联系上,
一,积极维权
二,扩大战果
三,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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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7:37 |只看该作者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豫人社〔2010〕11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执行《通知》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严格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
。对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工作现行文件,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在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部门。


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加强协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从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方面通盘考虑,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带头执行,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应及时将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将于2010年下半年对各地执行《通知》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投诉、举报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371-65908536


省教育厅:0371-69691777



省卫生厅:0371-6589778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厅

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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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7:40 |只看该作者
河南当地颁布了不少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政策文件,这次举报给他们,就看他们是否“铁面无私”,能否“言而有信”,若做不到,这些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就可能坐在法院行政庭的被告席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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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7:48 |只看该作者
热切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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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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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20:02 |只看该作者
河南有了卫生厅文件,维权时我们就有了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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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21:06 |只看该作者
没错,有了文件,这些单位还名目仗胆的,没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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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21:40 |只看该作者
关注,就应该投诉他们,如果需要,我提供部分资金支持,不会太多,本人也是穷人qq:137467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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