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因检测乙肝,河南一上市公司、体检医院先后被投诉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猴子2008    时间: 2010-5-26 17:33     标题: 因检测乙肝,河南一上市公司、体检医院先后被投诉

河南省天海电器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在入职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并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应届毕业生刘振(化名)签订的就业协议。刘振把河南省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和鹤壁市京立医院分别投诉至鹤壁市劳动监察大队和鹤壁市卫生局,要求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纠正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的违规行为,落实国家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保护政策。


本贴将对此案进行持续关注,也请河南的战友特别关注!
作者: 小猴子2008    时间: 2010-5-26 17:34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体检管理的通知
豫卫医〔2008〕51号


各省辖市和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健康体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体检管理,在用人单位安排的体检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
    二,医疗机构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对申请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测者,体检结果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告知任何单位和个人,检查报告必须交由本人或授权人领取
.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科普宣传教育,指导社会公众和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共同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河南省卫生厅


二○○八年五月五日


作者: 小猴子2008    时间: 2010-5-26 17:37

河南出台新规:用人单位体检乙肝可罚款千元

作者: 王宏彬    发布时间: 2009-08-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日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企业劳动用工、劳动保障监察、职业中介、社保缴费等18大类60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如将乙肝检测列入常规体检,可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标准》规定,除部分国家规定工种之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标准》对“黑中介”的处罚也给出裁量标准。按照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没有违法所得者,将被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除关闭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3万至5万元罚款。

        《标准》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处以罚款。



[ 本帖最后由 小猴子2008 于 2010-5-26 17:43 编辑 ]
作者: 威廉梦想    时间: 2010-5-26 17:37

支持,希望下次再有战友维权的话,应该和论坛里面有相关经验的前辈们联系上,
一,积极维权
二,扩大战果
三,效果显著
作者: 小猴子2008    时间: 2010-5-26 17:37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豫人社〔2010〕11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执行《通知》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严格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
。对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工作现行文件,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在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部门。


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加强协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从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方面通盘考虑,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带头执行,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应及时将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将于2010年下半年对各地执行《通知》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投诉、举报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371-65908536


省教育厅:0371-69691777



省卫生厅:0371-6589778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厅

年四月十九日


作者: 小猴子2008    时间: 2010-5-26 17:40

河南当地颁布了不少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政策文件,这次举报给他们,就看他们是否“铁面无私”,能否“言而有信”,若做不到,这些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就可能坐在法院行政庭的被告席上了。
作者: 599    时间: 2010-5-26 17:48

热切关注中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5-26 20:02

河南有了卫生厅文件,维权时我们就有了话语权!
作者: 阳关Boy    时间: 2010-5-26 21:06

没错,有了文件,这些单位还名目仗胆的,没救!
作者: hanweigongzheng    时间: 2010-5-26 21:40

关注,就应该投诉他们,如果需要,我提供部分资金支持,不会太多,本人也是穷人qq:1374674354
作者: stlx    时间: 2010-5-26 22:47

随时观注。
真希望我们曾经可爱的党能改掉“只说不做”的坏习惯。
作者: tlz1016    时间: 2010-5-26 23:21

小猴子,非常的关注,非常的支持您!

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在帖子中说出来,我必定相助!

比如打电话,寄信,投诉啥的!谢谢!辛苦了!
作者: 百谷哥    时间: 2010-5-27 09:33

1000元算个屁,还是放了吧!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5-27 09:39

原帖由 小猴子2008 于 2010-5-26 17:34 发表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体检管理的通知
豫卫医〔2008〕51号

各省辖市和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 ...

河南真的很猛啊,早在2008年卫生厅就下发了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检测,
而且文件条款表述很清晰,不像12号文件那样含糊地表述“就业体检”的概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5-27 09:40

“在用人单位安排的体检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作者: favor    时间: 2010-5-27 10:24

关注后续如何解决,期盼河南能以此为契机,去的维权斗争的全面胜利.
作者: zyssp    时间: 2010-5-27 10:42     标题: 支持

关注中。支持战友
作者: 小猴子2008    时间: 2010-5-28 09:32

谢谢大家的支持!
作者: 再落    时间: 2010-5-28 19:31

您真是孙行者
作者: 小猴子2008    时间: 2010-6-1 14:09     标题: 上市公司、体检医院先后被投诉

当事人目前已投诉至卫生局和劳动局,若这些部门不履行职责,则会寻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本帖最后由 小猴子2008 于 2010-6-10 12:12 编辑 ]
作者: 艾弗森    时间: 2010-6-1 14:56

支持一下!!要坚持自己的权益
作者: 并不和谐    时间: 2010-6-2 21:44

关注中!
作者: 小猴子2008    时间: 2010-6-10 11:51     标题: 河南商报:查出乙肝,他到手的工作飞了

国家明文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招生或招人时,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也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但郑州一大学生,仍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失去了工作机会。
       据著名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对全国207家医院的调查,仅有不到一成的医院,在执行禁检“乙肝”政策。
       有关人士指出,处罚力度不疼不痒,难以遏制违规行为。

事件
体检结果“撕毁”就业协议
        刘振(化名),马上就要从郑州一所高校毕业了。大学4年间,他年年拿奖学金,还担任过班长、学生会主席等职务。
去年11月4日,在校园招聘会上,他顺利与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电器)签订了就业协议。今年年初,刘振到鹤壁开始在该公司实习。
        3月初,刘振被要求到鹤壁市京立医院做入职体检,体检后,医院直接把体检报告交给了天海电器的人事部门。
报告显示,刘振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单位要求他以个人名义再去检查乙肝五项。
复查结果出来后,公司通知刘振,他是乙肝“大三阳”,公司无法录用他。
        刘振多方申诉未果,无奈离开。

规定
招人不得检测乙肝项目
        刘振本已死心,可前不久,他听一位网友说,今年2月10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就联合发布通知,强调学校和用人单位要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入学、就业权利,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也不得询问对方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我省4月份也转发了这个通知。
         了解到这些,日前,刘振分别向鹤壁市卫生局及鹤壁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体检医院和单位。
          昨日,鹤壁市劳动监察支队一位耿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局已经立案。

说法
如果协议条款与规定有悖,该条款无效
        8日,记者致电天海电器,其人力资源部两位工作人员都否认有这件事。
        但在刘振提供的电话录音中,一位路姓经理说,因为公司是集体用餐,如果是订外卖也没关系了。
而在刘振标有天海集团标志的员工体检表上,体检结果一栏写,“除表面抗原阳性,建议复查乙肝五项外,其他本次体检无异常。”
        而一位李姓经理说,公司是因为刘振体检不合格,才与他终止就业协议。当初就业补充条款里有这一条。
        据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介绍,如果协议条款与规定有悖,该条款则视为无效。

调查
九成多医院仍违规检测乙肝项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个人要求乙肝相关检测,结果也只能“一对一”告知受检者本人。
新规出台后,这个政策执行得怎么样?
        知名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昨日公布相关结果。该中心组织志愿者共对全国207家医院进行了调查(涉及我省6市19家医院体检中心)。其中,只有17家表示不能查乙肝,而无条件可以查的医院数量达到了161家,占调查总数的77.78%。另外有29家医院表示需要一定的附加条件,才给查乙肝项目。
         昨日,记者以单位新进人员统一体检为由,咨询我省几家体检中心,能不能检测乙肝五项,答复均为可以。

遗憾
新规出台仍有漏洞可钻
         据益仁平调查,一些医院虽然知道“乙肝”禁令,但他们说,只要让员工以个人名义体检,或者单位将入职体检名称换为福利体检,就不违规了。
          按照国家规定,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隐私的医护人员,可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而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8月12日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如将乙肝检测列入常规体检,可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益仁平郑州执行主任杨占青认为,用人单位检测乙肝的违规成本太低。虽然为避免乙肝歧视,国家和我省都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处罚力度都有些不疼不痒,显然难以遏制违规行为。
作者: whoimi    时间: 2010-6-10 19:28


作者: woyaogongping    时间: 2010-6-10 21:13     标题: 支持

支持
关注中。支持战友
作者: tlz1016    时间: 2010-6-11 00:05     标题: 小猴子辛苦了!

非常感谢!你们辛苦了,干的不错!如需帮组请提出来!
作者: woyaoshenghuo    时间: 2010-6-11 09:28

投诉有了新的进展吗?
作者: 小猴子2008    时间: 2010-6-11 20:40

原帖由 woyaoshenghuo 于 2010-6-11 09:28 发表
投诉有了新的进展吗?

我把最新进展汇报给大家,其中的“我”已获得当事人特别授权:
一、前天和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沟通,他们表示已经受理,并表明若因乙肝原因拒录肯定是不允许的(我想他们倾向的意思是单位可能不是乙肝原因拒录)。
二、今天和鹤壁卫生局医政科的科长电话沟通,她说他们在6月初刚接到省卫生厅转发的三部委通知,所以无法对医院进行处理,但已经紧急开会讨论通知内容并转发各个医院,另外该案中的京立医院也表示以后严格按照三部委通知要求规范体检行为,并保证以后不再违规体检。当我让医政科给我出具他们签收文件日期的证明及医院保证书时候,他们觉得不应该给我。我也向他们表明,这样的处理结果即使给我,我也不会满意,因为
1、早在三部委通知之前,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已经有禁止乙肝标志物入职体检的规定。
2、在你们当地卫生局签收省卫生厅转发的三部委通知之前,媒体已经对三部委的政策宣传很多,普通的乙肝携带者都了解相关规定,而你们做为卫生行政部门却视而不见,是故意回避还是失职?
若卫生局在我们投诉后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我们下步就会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医政科科长表示她会再研究一下文件,当我问她什么时候可以询问她反馈结果时候,她说什么时候都可以。
我表示,我可能明天继续询问反馈情况。

我认为:鹤壁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态度是完全可以沟通的(通情达理的),是认可并愿意执行三部委的通知,没有抗拒执行的意思,只是由于某些原因想放违规体检医院一马,但对于我们这些受害者来说,今天医院违规了没有什么违法成本,明天它可能又继续对抗国家政策------仍然违规体检,害的我们战友暴露隐私,失去工作,不仅让我们战友权益受害,也让我们国家大好的政策成了一纸空文。所以,投诉、举报违规体检的医院和用人单位是必须坚持的。另外由于医政科能和我们保持良性沟通关系,我们暂不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措施,但保留。

谢谢大家关注,我会持续把该案进展粘贴出来,我相信会有个完美的结局-----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违规者得到惩罚,受害者得到赔偿,三部委通知得到真正执行。
作者: whoimi    时间: 2010-6-12 12:41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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