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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全国转发三部委12号通知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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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转发三部委12号通知情况汇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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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15: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没贴上的,请大家后面发帖补上,
还未转发通知的各省战友需要加油啦,


目前浙江,湖北,江西,河南,内蒙古,五省出台的地方配套文件相对比较完善;可以推荐效仿;
希望还未下发地方配套文件的省份战友加油,争取让地方出台更加完善的地方配套措施;而不是单纯的转发三部委文件;



浙江省:
http://www.jxwsj.gov.cn:89/html/main/zcfgView/2420.html
浙人社发〔2010〕98号
http://www.zjwst.gov.cn/art/2010/4/28/art_262_85685.html
转发卫生部38号文

湖北省: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22850-1-1.html
鄂卫办发〔2010〕40号

江西省:
http://www.jxwst.gov.cn/News.shtml?p5=17551
赣卫办医政字〔2010〕27号

河南省:
http://www.ha.lss.gov.cn/html/40 ... 10043010111713.html
豫人社〔2010〕114号


内蒙古:
http://www.nmwst.gov.cn/html/ywl ... 01007/13-24380.html  内人社发〔2010〕6号
转发卫生部38号文
http://www.nmwst.gov.cn/html/ywl ... 01004/02-21473.html
内卫医字〔2010〕249号


--------------------------------------------------------------------------------------------------

重庆: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9%87%8D%E5%BA%86

上海市:
文件编号   沪卫办〔2010〕21号  
http://wsj.sh.gov.cn/website/b/53889.shtml
http://wsj.sh.gov.cn/website/b/54071.shtml转发卫生部38号文

江苏省:
http://www.jswst.gov.cn/gb/jssws ... object1ai24401.html 健康体检取消乙肝项目
http://www.js.lss.gov.cn/zcfg/zxzjfg/201003/t20100324_61652.html
http://www.jswst.gov.cn/gb/jssws ... object1ai24401.html
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10〕64号)


吉林省:
http://hrss.jl.gov.cn/gdxw/201004/t20100415_707044.html
吉人社联字〔2010〕17号

湖南省:
http://ldt.hunan.gov.cn/pub/govweb/zcfg/t20100413_52968.htm

广西:
http://www.gxws.gov.cn/2010/3-14/00235490026.htm

http://www.gx.lss.gov.cn/framewo ... d=20100510114222478
桂人社发 [2010]66号



甘肃省:
http://www.gsws.gov.cn/html/3/19/14330.htm
甘卫医政函[2010]178号



云南省:
http://www.ynl.gov.cn/readinfo.aspx?B1=9645
云人社发[2010]94号

北京市:
京卫医字〔2010〕45号
http://wsj.bjchy.gov.cn/cywsj/document/20100301150050703103.doc

山东省:
鲁卫办字〔2010〕19号
http://www.sdws.gov.cn/Dynamic/N ... 6-a825-007c525e41a9

陕西省:
陕人社发〔2010〕60号
http://www.shaanxihrss.gov.cn/Html/2010-4-15/165855.Html

宁夏:
宁人社发[2010]94号
http://www.szslz.com/Article/xydt/sjwj/201004/275.html

四川省:
http://www.sc.gov.cn/zwgk/gggs/ndbz/201004/t20100402_929840.shtml
川人社发[2010]12号

山西省:
http://www.sxldbzt.gov.cn/news/b ... 6C1AC451E0HD7G.html
晋人社厅发[2010]52号

广东省
粤人社发〔2010〕133号
连接入口: http://www.gd.lss.gov.cn/gdlss/zcfg/zxzcfg/t20100509_117347.htm
http://www.gdwst.gov.cn/a/zcwj/201006017781.html

福建省:
http://www.fjlss.gov.cn/pubdir/P ... =960&height=600
闽人社文[2010]115号

[ 本帖最后由 hao0123456789 于 2010-8-5 12: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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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http://www.jxwsj.gov.cn:89/html/main/zcfgView/2420.html
浙人社发〔2010〕98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执行《通知》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严格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对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工作现行文件,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在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部门。

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加强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从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方面通盘考虑,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带头执行,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应及时将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将于2010年下半年对各地执行《通知》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投诉、举报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571-85115082

省教育厅:0571-88008765

省卫生厅:9630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www.zjwst.gov.cn/art/2010/4/28/art_262_85685.html

浙卫发[2010]10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9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体检工作,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机构的体检委托时,正确区分入学、就业体检服务和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服务,掌握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特殊情形。
  在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医疗机构要做好公民隐私的保护,体检详细材料应作为个人隐私材料以适宜方式交予受检者本人。
  医疗机构内部招工体检时,应认真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并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体检。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体检服务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于5月底之前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贯彻落实浙人社发〔2010〕98号文件的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违规医护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同时将查处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我厅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联系人:付铁红
  电话:0571-87709041, Email:[email protected]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 本帖最后由 hao0123456789 于 2010-5-3 16: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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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22850-1-1.html
鄂卫办发〔2010〕40号
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通知精神,规范医疗
         机构体检工作,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 “乙肝五项” 、HBV-DNA)检测服务。         

            二、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后, 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项目检测。         

           
             三、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需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的监督检查力度,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体检服务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者, 将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省卫生厅投诉、举报电话:027-8782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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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http://www.jxwst.gov.cn/News.shtml?p5=17551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卫办医政字〔2010〕2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须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对于健康体检套餐中含有乙肝检测项目的,要立即取消。受检者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并做好检测结果保密工作。
三、强化医疗机构体检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管,组织一次对医疗机构开展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管理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5月20日前上报我厅医政处。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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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http://www.ha.lss.gov.cn/html/40 ... 10043010111713.html
河南省出台114号文件,很好很强大。
【发布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厅
【标 题】: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发 文 号】:豫人社〔2010〕114号
【发布日期】:2010-04-19 10:08:32
【实施日期】:2010-04-19 10:08:32
【主题词】:人力资源 就业 体检 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执行《通知》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严格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对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工作现行文件,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在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部门。
   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加强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从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方面通盘考虑,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带头执行,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应及时将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将于2010年下半年对各地执行《通知》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投诉、举报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371-65908536
    省教育厅:0371-69691777
    省卫生厅:0371-6589778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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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9%87%8D%E5%BA%86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转发通知具体详情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意识。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除卫生部核准并予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

    四、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社会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入学、就业体检中的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违反《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机构,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五、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

    六、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在通知下发后,适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10年9月底前报市卫生局。对落实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联系人:刘晓红
    电话:67706877
                                  重庆卫生局 20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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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文件编号   沪卫办〔2010〕21号  
备注     
http://wsj.sh.gov.cn/website/b/53889.shtml
http://wsj.sh.gov.cn/website/b/54071.shtml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但近期仍有来信、来电反映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在入学、就业的健康体检中违反规定检测乙肝项目。为严格执行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精神(卫生部网站可查阅),进一步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在健康体检中,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乙肝项目的检测结果只能通知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告知受检者所在单位及他人。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违反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要按规定予以查处。
三、市卫生局将加大经常性监管力度,推进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市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于2010年9月底前报市卫生局。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沪卫医政[2007]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发至所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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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http://www.js.lss.gov.cn/zcfg/zxzjfg/201003/t20100324_61652.html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现行有关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抓紧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要结合有关政策专项督查和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检查等活动,推动政策贯彻落实。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消除歧视现象,营造实现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的良好氛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将于今年9月份左右对《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就本通知的执行情况提前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并及时报送检查结果。
  为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工作,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设立以下投诉、举报电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可向省三部门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25-83276047
  省 教 育 厅       025-83235841
  省 卫 生 厅       025-83620812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卫生厅
二O一O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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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联字〔2010〕1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
和就业公平权利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各高等学校,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省疾病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贯彻落实工作,依法保障学生和劳动者在入学、升学和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依法保障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升学和就业平等权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教育和就业的客观要求。各地人力保障、教育和卫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抓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当前,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尤其是入学、升学的学生及家长、求职者、单位职工和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各方面的政策知情权,营造平等入学和公平就业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把握重点,抓好落实
(一)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抓紧做好本部门的政策清理工作。对各部门按管理权限发布的与法律法规和12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自12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连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在4月30日前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制(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可根据当地实际开展专项行动,对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技工(技师)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技工(技师)学校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把乙肝项目检测做为体检内容和录用的限制条件的,要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和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进行处分。
(三)做好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各地人力保障、教育和卫生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电子邮箱,落实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对举报和投诉属实的,应当依法处理。各地人社部门要依托劳动保障12333服务咨询专线和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并对12333电话服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培训,提升咨询服务的效果。
三、明确责任,搞好配合
各地人力保障、教育和卫生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处室和单位,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同时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将其做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对工作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向对口上级部门报告,审慎处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 林 省 卫  生  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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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15:53 |只看该作者
湖南省:
http://ldt.hunan.gov.cn/pub/govweb/zcfg/t20100413_52968.htm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卫生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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