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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http://hrss.jl.gov.cn/gdxw/201004/t20100415_707044.html
吉人社联字〔2010〕1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
和就业公平权利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各高等学校,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省疾病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贯彻落实工作,依法保障学生和劳动者在入学、升学和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依法保障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升学和就业平等权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教育和就业的客观要求。各地人力保障、教育和卫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抓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当前,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尤其是入学、升学的学生及家长、求职者、单位职工和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各方面的政策知情权,营造平等入学和公平就业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把握重点,抓好落实
(一)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抓紧做好本部门的政策清理工作。对各部门按管理权限发布的与法律法规和12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自12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连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在4月30日前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制(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可根据当地实际开展专项行动,对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技工(技师)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技工(技师)学校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把乙肝项目检测做为体检内容和录用的限制条件的,要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和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进行处分。
(三)做好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各地人力保障、教育和卫生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电子邮箱,落实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对举报和投诉属实的,应当依法处理。各地人社部门要依托劳动保障12333服务咨询专线和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并对12333电话服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培训,提升咨询服务的效果。
三、明确责任,搞好配合
各地人力保障、教育和卫生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处室和单位,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同时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将其做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对工作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向对口上级部门报告,审慎处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 林 省 卫 生 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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