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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全国转发三部委12号通知情况汇总
楼主: hao0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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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转发三部委12号通知情况汇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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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23:41 |只看该作者
广东最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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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11:34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个

三分之二的省份都下发了哈哈,关键看执行力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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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1:19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卫生部 发布时间:201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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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三、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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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1:20 |只看该作者
珠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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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1:22 |只看该作者
通知通告 | 在线办事 |   卫生党建 | 卫生新闻 | 卫生法规 | 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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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文章来源:珠海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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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卫[2010]53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

现将人社、教育、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人社部发〔2010〕12号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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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20:55 |只看该作者
一直给海南(敏感词)局发邮件,但是没效果,前些天给中共海南中纪委举报省卫生厅,海南的通知也转发了,但他妈的没有举报电话和监督部门,希望我们海南的战友们也要团结起来,让卫生厅也要出台相关的配套文件,要不文件就变空纸了。别麻木了




海南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卫办医政发〔20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三、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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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21:00 |只看该作者

海南的好消息

一直给海南(敏感词)局发邮件,但是没效果,前些天给中共海南中纪委举报省卫生厅,海南的通知也转发了,但他妈的没有举报电话和监督部门,希望我们海南的战友们也要团结起来,让卫生厅也要出台相关的配套文件,要不文件就变空纸了。别麻木了




海南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卫办医政发〔20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三、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草  没电话 和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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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6 23:13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国乙携占总人口的比例相当,立法规定每个公司的雇员中必须有1/10的人是乙人;这样乙人可以工作,医院可以更光明正大的查乙肝;
锄头把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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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2: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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