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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全国转发三部委12号通知情况汇总
楼主: hao0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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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转发三部委12号通知情况汇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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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http://www.gxws.gov.cn/2010/3-14/00235490026.htm

关于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 (桂卫医〔2010〕43号)
各市卫生局,柳钢、平果铝卫生处,区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立即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待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各医疗机构要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对违反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漏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漏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地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终以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及卫生厅联合下发的通知为准。

(详细要求请查阅《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下载附件: 关于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 (桂卫医〔2010〕43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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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请在相关部门网站自行下载),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

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三、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医政 乙肝 检测 通知  
主送: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 本帖最后由 hao0123456789 于 2010-5-3 16: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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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只转发卫生部38号文


http://www.nmwst.gov.cn/html/ywl ... 01004/02-21473.html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0-04-02  文号:内卫医字〔2010〕249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 本帖最后由 hao0123456789 于 2010-5-3 16: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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