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金
- 1033 元
- 精华
- 3
- 帖子
- 876
- 注册时间
- 2009-6-13
- 最后登录
- 2010-4-24
|
以上投票后显示发邮件人数!
庄辉是本次《通知》的重要人物之一,更有可能是WSB为防止原所谓的《意见》无效而故意请出一个懂医学但不懂法律的专家作为……,12月29日的媒体通会上就有他的身影……
院士支持取消常规体检乙肝检测 对周围人没威胁(2009年8月4日)
http://health.sohu.com/20090804/n265703615_1.shtml
六、目前按规定,有哪些行业是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的?
答:对于一些从事强体力劳动的职业如服兵役、运动员等。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献血或捐献器官。
原题:昨在614家中做客,今现给wsb就业限制建议(附邮件内容)!http://user.qzone.qq.com/378547298?ptlang=2052
QQ空间内容原文转发如下:
乙肝携带者的就业限制应以国家宪法和科学为准绳!
敬爱的陈部长:新年好!
感谢卫生部于2月10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在此,我及全体乙肝携带者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同时,祝卫生部所有工作人员在新的一年里,如虎添翼,再创辉煌!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成为《通知》中的一大亮点。
乙肝携带者占中国人口总数的10%,限制他们就业是很不现实的,也是违背宪法“人人平等”原则。去年12月29日卫生部就体检中乙肝病毒检测有关问题召开媒体通气会的讲话中毛群安同志指出:因乙肝传染的特点,采供血的工作可能导致乙肝传染。这是对科学的尊重,也是对广大非乙肝携带者负责任的举措。因此,敬请卫生部在制定限制乙肝携带者职业时,充分尊重《宪法》和《劳动法》,以“防止乙肝病毒扩散”为科学依据,让乙肝携带者充分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出于保护乙肝携带者为目的”限制乙肝携带者的就业范围同样是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因此,中国工程院院士庄辉曾经提出的“出于对乙肝携带者的保护出发,限制乙肝携带者就业范围”是违背宪法的观点。同时,在一个农业大国,目前还不可能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农业生产,也没有理由限制他们从事其它“不会导致乙肝传染”的工作!2008年奥运会85公斤级举重金牌得主陆永就是乙肝携带者。
理由如下:
《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的宪法上的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同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我们也有义务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反对就业歧视,保护平等就业权的国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平等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只有当平等理念在人们的头脑中生根并日渐牢固之时,国家和社会才会以更为积极的态度,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保护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竞争和平等地发展。法律规制是解决就业歧视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一公益人士
2010年正月初三
卫生部部长信箱: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bzxx/200901/38652.htm
卫生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A):主任信箱: [email protected]
B):投诉举报信箱: [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法制司邮箱:[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电话:010-68792302
传真:010-68792883 法规处电话:010-68792396
【卫生部邮箱集】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 本帖最后由 通向光明 于 2010-2-20 22:04 编辑 ] |
-
总评分: 现金 + 5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