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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不愿意发邮件的请止步!请求卫生部和法制办修改过期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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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意发邮件的请止步!请求卫生部和法制办修改过期规定 [复制链接]

匿名
1
匿名 发表于 2009-10-6 13:26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1-3-25 19:47 编辑

[]内容有增加
不能做看客呀,受苦受难的同胞们!
媒体,专家都在帮我们,我们再推一把,也许就能推出法律,推出我们的正义!
请大家补充,向卫生部要求修改以下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

敬爱的陈部长:您好!
  首先感谢您及卫生部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改写了在中国大陆长达十多年乙肝人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的历史;更为消除乙肝恐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历史不会忘记你们,全国上亿的乙肝人永远不会忘记你们。
  9月2日,自浙江第一张健康证诞生后,吉林、安徽等近十个省市相继为乙肝人“特事特办”。然而,广州、湖南等大部分省市仍然不能给乙肝人“解禁”。他们多数是以没有接到“上级文件”为由拒绝办理。其根本原因仍然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得到及时修正。众所周知,这两个规定都是以《食品卫生法》为法律依据制定的,其内容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为保障《食品安全法》得到准确地贯彻落实,敬请卫生部将过去的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规章制度也作相应的修改:
  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两条规定中的“病毒性肝炎”也应具体化,即将原“病毒性肝炎”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以便各卫生局操作。
      此外,在贵部的公开回信中,对早几年“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有哪些”的回复内容也应作相应的修改(http://61.49.18.90/moh/main?fid= ... =view&nid=63330),这条回复曾被多家部门引用,是导致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多数工作的最大阻碍。尽管很多倍受歧视乙肝携带者已向贵部提出要求修改,但一直没有回复。“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实际包括了教师、医生等等绝大多数行业,严重地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相适应。当看到陈部长在建国六十周年的讲话中谈到“对待矛盾和问题,要不回避,不懈怠”时,很兴奋,更看到了受歧视的日子即将结束。敬请陈部长尽早将以上提到的地方按照新法的规定予以修正。为消除乙肝歧视再创政绩。


         此致,
         敬礼!

            湖南省XXXXXX XXX
            2009年10月6日

[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0-7-31 12: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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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10-6 13:31 |只看该作者
部长信箱: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files/wsb/index.htm
忘记一件事:可以写假名,假电话,但邮箱不能假.要接收卫生部自动回的内容.

法制办发去的邮件:

敬爱的法制办领导同志:你们好!
  首先感谢国务院法制办能以科学为依据,参照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以及世界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制定时,将病毒性肝炎具体化。改写了在中国大陆长达十多年乙肝人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的历史;更为消除乙肝恐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历史不会忘记你们,全国上亿的乙肝人永远不会忘记你们。
  9月2日,自浙江第一张健康证诞生后,吉林、安徽等近十个省市相继为乙肝人“特事特办”。然而,广州、湖南等大部分省市仍然不能给乙肝人“解禁”。他们多数是以没有接到“上级文件”为由拒绝办理。其根本原因仍然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得到及时修正。众所周知,这两个规定都是于95、96年以《食品卫生法》为法律依据制定的,其内容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为保障《食品安全法》得到准确地贯彻落实,敬请国务院法制办督促卫生部将过去的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规章制度作相应的修改:
  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两条规定中的“病毒性肝炎”也应具体化,即将原“病毒性肝炎”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以便各卫生局操作。
      此外,在卫生部的公开回信中,对早几年“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有哪些”的回复内容也应作相应的修改(http://61.49.18.90/moh/main?fid=open&fun=show_mail&from=view&nid=63330),这条回复是导致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多种工作的最大阻碍。尽管很多倍受歧视乙肝携带者向卫生部提出要求修改,但网页依旧。“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实际包括了教师、医生等等绝大多数行业,严重地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抵触。陈竺部长在建国六十周年的讲话中也谈到:“对待矛盾和问题,要不回避,不懈怠”。也很希望他能践行自己的诺言。
         此致,
         敬礼!

            湖南省XXXXXX XXX
            2009年10月6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邮箱  邮编:100017
主任:曹康泰

电邮:[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
中国人大投稿信箱:
[email protected]  (向中国人大投稿时,请将蓝色部分作相应的修改。)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10-6 15: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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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6 13:52 |只看该作者
坚持就是战友们最好的武器!
[/fly]天空鸟折翅  海阔鱼断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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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6 15:02 |只看该作者
行,我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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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6 15:05 |只看该作者

dajia

支持614兄的努力,望广大战友积极跟进!我这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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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6 15:17 |只看该作者
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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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6 16:34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上面各位支持,人们会记住那些为乙肝人维权做过实事的人.
做一件两件事不难,难的是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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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6 16:38 |只看该作者
不是只说说,更不是只看看。
一人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大家都来参与才能排山倒海!

赞成我观点的战友们,请你也在此基础上作些修改后,发给卫生部和法制办。
认为“作用不大“的战友们,也请你们复制此邮件发出去。

认为没用的网友们,请你千万别说没用,因为这是我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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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6 16:43 |只看该作者
或者有组织有纪律的给人大代表写邮件效果更好!但是需要做到两点:第一、总体数量不能超过三封!如果求助成了给人家增加垃圾负担,效果会正相反!所以需要协调和组织!第二、向人求助需要说明人家为什么要帮助你的理由。如果你承认乙肝传染,就等于你对别人有危害,不管危害的大小!你对别人有危害,就应当有限制,人家怎么帮你?如此维权能解决乙肝歧视?所以人们应该首先统一认识,首要问题是求助进行乙肝是否传染的大讨论! 这只是本人观点,我怕战友们事辈而功半,所以善意提醒,如果战友们只愿按自己的思路维权,尽可一试!只当我顶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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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6 16:4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刘占英 于 2009-10-6 16:43 发表
或者有组织有纪律的给人大代表写邮件效果更好!但是需要做到两点:第一、总体数量不能超过三封!如果求助成了给人家增加垃圾负担,效果会正相反!所以需要协调和组织!第二、向人求助需要说明人家为什么要帮助你的理由。如果你承 ...

谢谢支持,我这不是组织吗?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明确指出,乙肝人可从事食品经营,还需要“大讨论”吗?更不可能拿你的“乙肝不传染学说”去说服卫生部吧?唉,说过你多次了,那不是我辈能讨论清楚的。
看贴就看实质,看懂。
发邮件不需要开一部大卡车去。也不需要摆一个戏台。更不需要制定一个什么章程,举什么旗号。呵呵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10-6 16: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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