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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不愿意发邮件的请止步!请求卫生部和法制办修改过期规定 ...
楼主: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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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意发邮件的请止步!请求卫生部和法制办修改过期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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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20:31 |只看该作者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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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洪宇,男,汉族,1958年生于湖北武汉。教育学硕士,历史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湖北大学兼职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育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访问教授。现任民进湖北省主委,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兼任全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教育发展战略学科组成员、教育部全国高校设置委员会委员、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

人民网:人大代表大学教授反对就业歧视访谈实录

    熊猫乱舞(500246) 我国现有1亿多名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些人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比较严重的就业歧视,请问在这方面是否有更加合理的政策与法规来保护其就业权利?

    周洪宇:这个问题现在很突出,我最近几年收到的有关就业歧视方面最多的来信和反映的情况,估计有70%关于乙肝歧视,说明这个问题确实是非常严重。最近几年,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了过去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公务员录用标准》,《传染病防治法》,又出台了新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就业促进法》(其中特别明确地规定传染病携带者,除了与工作性质不符的,一般的不带传染性的是可以就业的,不能有歧视)。但是不管是修改过的,还是新出台的,规定的不太具体。刚才蔡老师说,还缺少程序性的规定,或者说这个政策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由于没有更加具体的规定,更加细致的梳理,所以在具体的运用方面很多乙肝病原携带者就遇到了很多困惑,受到了很多不公平的对待。

    这个工作下一步有两个方面需要做的:第一,是进一步把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细化,加强程序方面的规定。第二,宣传的问题。乙肝病原携带者对于整个社会,对于公众的影响,究竟是不是接触了就传染?这种宣传教育还需要加强。事实上一般性的接触,不会导致传染。但是也有很多人就感觉到,特别是心里感觉到可能会有传染。所以我觉得在这个方面,政府有必要加强有关卫生知识,健康知识,特别是乙肝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消除人们的恐惧感。

    另外,乙肝病原携带者也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遇到维权问题最多的可能还是学生。

    蔡定剑:乙肝病毒携带者保护方面,我告诉这个网友,我们的法律,一个是《就业促进法》,还有劳动部颁布的有关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进行体检的有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进行体检,做这方面的检查是违法的。当然为了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应该进行对传染病的检查。但是非传染性的疾病不应该检查,过去招工的时候,什么方面都要检查,包括鼻子、眼睛,外貌。说实话,严格来说这些是不恰当的。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对公民强制检查是违法的。就像法规规定的不能对居民进行搜查。一般的体检也应该是保密的,健康状况是个人的隐私,只能作为某些职业的特殊要求,需要做体检,传染病需要做体检,比如护理小孩子,做护士,有些职业的特殊要求需要做体检,这个是合理的。

    蔡定剑:《就业促进法》出台以后,胜诉的机率就大大提高了。之前受理了基本也都是败诉。有14起此类案子,其中6起是胜诉的,这个进步是非常不错的。
   
    周洪宇:与前几年又有不一样,经过这几年各方面的呼吁、推动,立法的完善,由显性的歧视转向隐性的歧视了,用人单位不会说,也不敢说是因为什么,但是他会找各种理由来不录取。

http://www.hongyu-online.com/showinfo.asp?id=6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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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20:45 |只看该作者


发件人        ZZQ <zzqbehappy"a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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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9年10月7日 下午8:39
主题        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条款以适应《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
邮送域        gmail.com
       
隐藏详细信息 20:39 (1 分钟前)
       
敬爱的上级领导:你好!

  首先感谢政府能以科学为依据,参照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以及世界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制定时,将病毒性肝炎具体化。改写了在中国大陆长达十多年乙肝人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的历史;更为消除乙肝恐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历史不会忘记你们,全国上亿的乙肝人永远不会忘记你们!

  9月2日,自浙江第一张健康证诞生后,吉林、安徽等近十个省市相继为乙肝人“特事特办”。本人也参与了安徽合肥的健康证申领。感谢政府法律上的支持,帮助我们逐步摆脱入学,入托,就业的歧视困境!
       然而,广州、湖南等大部分省市仍然不能给乙肝人“解禁”。他们多数是以没有接到“上级文件”为由拒绝办理。其根本原因仍然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得到及时修正。众所周知,这两个规定都是于95、96年以《食品卫生法》为法律依据制定的,其内容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为保障《食品安全法》得到准确地贯彻落实,敬请你们能督促卫生部尽早将过去的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规章制度作相应的修改,以适应新的法律要求。
  
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两条规定中的“病毒性肝炎”也应具体化,即将原“病毒性肝炎”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以便各卫生局操作。
      此外,在卫生部的公开回信中,对早几年“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有哪些”的回复内容也应作相应的修改(http://61.49.18.90/moh/main?fid= ... =view&nid=63330),这条回复是导致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多种工作的最大阻碍。尽管很多倍受歧视乙肝携带者向卫生部提出要求修改,但网页依旧。“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实际包括了教师、医生等等绝大多数行业,严重地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抵触。陈竺部长在建国六十周年的讲话中也谈到:“对待矛盾和问题,要不回避,不懈怠”。也很希望他能践行自己的诺言。
         



                        此致,
         敬礼!


                        乙肝大学生周宗权
        2009年10月 9 日

[ 本帖最后由 zzqbehappy 于 2009-10-7 21: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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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11:5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zzqbehappy 于 2009-10-7 20:45 发表


发件人        Z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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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得很好,符合自己的情况,用自己的经历更有说服力.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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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12:13 |只看该作者
不能做看客呀,受苦受难的同胞们!
媒体,专家都在帮我们,我们再推一把,也许就能推出法律,推出我们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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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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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13:03 |只看该作者
给人大,卫生部,法制办发了,大家一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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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13:55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你们又给我提供了这么多的邮箱,我每天只给卫生部和重庆发 ,现在好了,主题都是尊敬的上级领导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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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16:13 |只看该作者

大家齐努力

前天发了,今天又发,还要再发!大家也可给人民网部委领导留言,大家齐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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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16:26 |只看该作者
已经发送
狗走千里吃屎,狼走千里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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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17:16 |只看该作者
这些东西部长们是看不到,也不会去看的。都是由他们的秘书看得,如果想让这些个部长知道我们的心声,那只有通过知名媒体或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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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18:5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做乙人好累 于 2009-10-8 17:16 发表
这些东西部长们是看不到,也不会去看的。都是由他们的秘书看得,如果想让这些个部长知道我们的心声,那只有通过知名媒体或网站发布。

人多力量大,媒体的邮箱这里面也包括了,你可以给你认为有用的任何地方发送,关键是参与

可以发得更广些!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部分官员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gong,[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有关食品法征求意见的邮箱:
[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医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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