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卫生部一天一留言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19 19:25     标题: 卫生部一天一留言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1-1-7 15:57 编辑

敬告各位战友,因个人原因,我将与20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12-24 16:37 编辑 ]
作者: dcbox    时间: 2009-9-19 19:42

支持,也许几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是,这些脆弱的文字,哪怕只能唤起一个人的觉醒,这都算是一种胜利了。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19 19:48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19 19:48     标题: 我今天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留言

中国政府网:  于2009年9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成就、当前形势和任务以及新农保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尹蔚民部长表示:    关于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我认为它是一个科学的问题,需要医学方面的专家和有关的主管部门来共同深入研究论证。下一步我们将和有关部门一起,进一步落实关于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针对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做进一步研究,来确保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我大学毕业以来屡次在求职,福利体检中被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标志物,多次被他们以其它借口拒聘,解聘。请问部长,您何时才能与其它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对从业人员强制检测乙肝标致物的问题?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9-29 15:39 编辑 ]
作者: yangangw    时间: 2009-9-19 20:51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9-19 22:27


作者: ltbyym    时间: 2009-9-19 23:29

请楼上的将链接网址也贴出来,方便战友去留言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9-20 00:38


作者: 春天的希望    时间: 2009-9-20 07:14

大别山好样的!有才!大家都向您学习早日实现我们的目标—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标志物
作者: 苹苹苹    时间: 2009-9-20 10:07

谢谢大别山林!!!!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1 15:51     标题: 我今天的卫生部网站部长信箱留言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您好。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已经两年了。但两年来乙肝携带者因为在招,用工体检中被强行检测乙肝两对半,进而导致被用人单位拒聘,或以各种借口解聘的事屡见不鲜。恳请国家卫生部正视由于《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无任何惩则,实际上已成为一纸空文的现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个问题。能出台一个类似于公务员体检标准的明确统一规范的体检表格,以确保国家文件要求到了地方上能落到实处。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1 15:52

我今天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留言:
部长,您好。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已经两年了。但两年来乙肝携带者因为在招,用工体检中被强行检测乙肝两对半,进而导致被用人单位拒聘,或以各种借口解聘的事屡见不鲜。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视由于《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无任何惩则,实际上已成为一纸空文的现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个问题。能对《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加以修改,并辅以惩则条款以确保国家文件要求到了地方上能落到实处。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1 15:53

国务院法制办,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卫生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电话:8610-68792114

<[email protected]> 电话:8610-68792114

十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A):主任信箱: [email protected] B):投诉举报信箱: [email protected]

十二:卫生政策法规司—政法司:

1.综合处 电话:010-68792302 传真:010-68792883

2.法规处 电话:010-68792396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9-29 16:41 编辑 ]
作者: 乔丹    时间: 2009-9-21 16:26

我们要把我们汹涌的民意表达出来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1 16:29

战友们切不可认为写信,发邮件无用,事实证明[幼儿入托。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证明了这一点]这也是维权有效形式之一。它可以把我们的声音送到最高层,尽管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我们只要坚持每天对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留言,发邮件。每月给总理,总书记写一封信[一封信几元钱邮资],耗时不多,必有功效,我们不必有“邮件,信没人看的悲观看法,相信那些工作人员,不会也不敢长年对一个大量人群的诉求置之不理,无动于衷。毕竟雷闯那样有胆识的英雄不多,再说我们以其他方式配合一下也是必要的。维权靠大家,只想着依靠雷闯,人权至上等少数人 是不行的,如果自己不愿出力,拔一毛利天下不愿为之,如果都等着摘桃子,我们的维权何时能成功?
作者: 雷雷春风    时间: 2009-9-21 17:13


作者: 614    时间: 2009-9-21 19:14

很赞成大别山林的观点。努力就一定会有结果的。
作者: 肝胆相照08    时间: 2009-9-21 20:00

原帖由 614 于 2009-9-21 19:14 发表
很赞成大别山林的观点。努力就一定会有结果的。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2 11:33     标题: 人权至上高见:

我也认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是解决乙肝问题的唯一彻底办法,现在舆论环境基本成熟,目前需要的是要战友们分别给中央领导和卫生部领导写信,或找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做传话筒。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2 11:36

614高见:我认为推动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标志物仍是现在的重点.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2 11:40

建议战友们无论干什么事都不要忘记向高层发出声音,别把自己晾在一边。免得他们因为太忙把咱们忘了。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9-22 11:44 编辑 ]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3 16:26     标题: 今天的卫生部网站留言

部长您好:
我是一个毕业2年的大学生,我在求职过程中,屡次在从业体检中由于医院体检中查出我的乙肝标志物信息,被用人单位多次拒绝录用。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   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请问部长 何时才能真正规范我国普遍存在的侵犯乙肝携带者权益的行为?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3 16:32

部长您好:
我是一个毕业2年的大学生,我在求职过程中,屡次在从业体检中查出我的乙肝标志物信息,被用人单位多次拒绝录用。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   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请问部长 何时才能规范我国普遍存在侵犯乙肝携带者权益的行为?谢谢。
作者: 成吉思汗1982    时间: 2009-9-23 16:40

我们一亿多HBV携带者活得很累!非常的累!
作者: yubin2009    时间: 2009-9-23 18:46     标题: 支持,

而且在所谓的单位每年的福利体检中也该取消这一项目。即使查出,有何意义?徒增携带者的烦劳和给医院创收
作者: peace129    时间: 2009-9-23 19:48

留言的人太少了,我早两天留的言,在等他们的答复后再写。
作者: 健康多多    时间: 2009-9-23 20:01     标题: 我活的很累,很恐惧。

我好害怕有一天人们知道我是乙人,我该怎么办。我受不了人们异样的眼光,如果真有这一天,
我要有惊天的举动来捍卫我们的尊严与权力,哪怕是死。
谁来救救我们?
强烈呼吁尽快取消乙肝体检,给他们一个正常的生活空间
作者: xinxinzhihuo    时间: 2009-9-23 20:37

继续维护自己的权益,直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 我心绝望    时间: 2009-9-23 22:04     标题: 我已经发了邮件

为了自己,不做看客。明天会好的
作者: shishui34    时间: 2009-9-23 22:10

嗯,共同写信,留言,科普
作者: shipuhehe    时间: 2009-9-23 22:47

卫生部的猪是不会回这些邮件的。不过还是要写!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4 13:07

谢谢战友理解支持,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把声音停下来,否则卫生部就要偷笑了,但是建议战友们留言勿用粗话,我们没有必要激怒对 手和我们拼命,那对我们不利,我们需要的是给对手制造压力,减低他们的斗志,就像军事演习的目的一样。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9-24 13:16

已发。收藏此帖了,坚持发下去
想起了肖申克的救赎
努力终有回报!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4 13:36

今天卫生部留言;
部长先生:
我是乙肝携带者,屡次找工作时,被体检查出乙肝,医院把我的乙肝资料人移交给别人,请问,医院有这个权利吗?
作者: lrh2008    时间: 2009-9-24 13:37

赶紧写信和发邮件。已发一封给卫生部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4 13:3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言
部长您好:
我是一名毕业已经3年的大学生,多次在招,用工体检中被强制检测乙肝标志物。用人单位以其它借口把握扫地出门。 恳请您关注。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4 13:42

原帖由 peace129 于 2009-9-23 19:48 发表
留言的人太少了,我早两天留的言,在等他们的答复后再写。

多搞几个邮箱,换着用,力争每天都发。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5 11:33     标题: 今天卫生部留言[把人权至上的帖子转发]

部长您好: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已经两年了。但乙肝携带者因为在招,用工体检中被强行检测乙肝两对半,进而导致被用人单位拒聘,或以各种借口解聘的事屡见不鲜。由于《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无法规强制力而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纸空文,恳请部长落实卫生部多年来有关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的表态,并出台有关法规。现提出以下建议,谨供参考。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讨论草案)

卫生部第*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
本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思路:
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
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又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我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最好的一个!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9-25 11:38 编辑 ]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9-25 11:40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9-25 11:33 发表
部长您好: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已经两年了。但乙肝携带者因为在招,用工体检中被强行检测乙肝两对半,进而导致被用人单位拒聘,或以各种借 ...

俺又没动脑子复制粘贴凑个人数嘿嘿
作者: 考拉的宝贝    时间: 2009-9-25 11:41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9-22 11:36 发表
614高见:我认为推动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标志物仍是现在的重点.


俺也这么认为,这个标志物应该尽快的取消
作者: comeonhbver    时间: 2009-9-25 11:50     标题: 强烈支持,直到公平、正义能够实现

昨天又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了不太赞成携带者领证的新闻,强烈鄙视,可能是卫生部的传话筒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5 11:5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言
部长您好: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已经两年了。但乙肝携带者因为在招,用工体检中被强行检测乙肝两对半,进而导致被用人单位拒聘,或以各种借口解聘的事屡见不鲜。由于《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无法规强制力而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纸空文,恳请部长落实多年来有关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的表态,并出台有关法规。现提出以下建议,
请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文件取代两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建议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   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建议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暂行办法(建议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社会团体,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除教育,医疗机构外,其他统称为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只能把检测结果交给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特殊行业岗位外,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不得以
任何方式要求入学,从业人员出示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资料。否则,即可视作乙肝歧视。        
第五条        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违反第三条的,处以人民币5000——10000元的罚金,取消其进行体检
业务资格。对有关人员人依《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四条的要对乙肝携带者的精神损害及失业后果作出相应赔偿并处5000—10000
元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
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各类教育机构违反第四条的要对乙肝携带者的精神损害作出相应赔偿并处5000—10000元的罚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实施办法工作的检查、监
        督。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
        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职
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
       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招,用工过程中
        侵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的规范和指导,防止侵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
       私的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5 12:01

请战友们行动起来,其他的事固然重要,但搞定体检的事是我们的核心利益。我们就自己救自己吧,邮件,寄信,大家行动起来,每天一邮件,每月一封信,用不了多少时间,用不了多少钱,不要等着摘桃子,如果维权人都有此心态,哪里还有什么桃子?
作者: 傻妹    时间: 2009-9-25 22:14

看了半天.公务员体检要查两对半吗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6 16:54

原帖由 傻妹 于 2009-9-25 22:14 发表
看了半天.公务员体检要查两对半吗

一般不查,但如果b超肝脏组织有问题就要查两对半,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6 17:03     标题: 今天卫生部留言

尊敬的领导:
我在大学毕业后,多次找工作体检时由于体检医院把体检出的乙肝标志物结果交给用人单位,使我多次被拒绝聘用,垦请部长设法解决。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6 17:0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言
部长您好:
我在大学毕业后,多次找工作体检时由于检出乙肝标志物,结果用人单位多次拒绝聘用,垦请部长设法解决。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6 17:07

有时间可以多写,没时间可以少写,但我们的声音不能断。呼吁大家行动吧,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9 16:14     标题: 今天的留言

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尊敬的国务院、卫生部有关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
    您好!目前,中国社会的乙肝歧视依然非常严重,虽然《就业促进法》已经实施近两年了,但发生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依然严重,乙肝歧视事件屡见不鲜,就反乙肝歧视而言,当务之急是尽快促成国家卫生部统一出台有关配套法规,严格规范乙肝检测项目,从源头上杜绝乙肝歧视。希望通过您的威望,把我们的声音带到中央高层或卫生部领导上去。如果您能解决中国的乙肝歧视问题,不少于五亿的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对您的感激泪水将流成河!

以下是转自“国务院参事室网站”发表的一提案——《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请斧正,谢谢!

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关于“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辟谣事件”爆出后,更使乙肝热点火上加油!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日报、新华社、健康报这些党和政府喉舌的顶级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相关专题报道并配发了评论,其中,人民日报及时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辟谣”根治不了乙肝歧视!一针见血地指出卫生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责无旁贷!
     2003年,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事件发生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首次破例公开披露了中国乙肝歧视问题,从而开始引起了党和国家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废止或修正了导致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食品卫生法》等,但六年过去了,虽然法律法规上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导致乙肝歧视的不合理的条款,但乙肝歧视现象近几年屡见报端,乙肝歧视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大部分中国民众长期以来对乙肝的传播途径的扭曲认识,其医学知识本来缺乏,另外虚假医药商业广告的传染性恐怖煽动,民众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对乙肝的担心广泛地远离科学走向恐惧的边缘,致使当前乙肝检测泛滥成灾,甚至有个别大医院中某检验科室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高价贩卖乙肝标志物检查的正常检验书. 这一系列问题是导致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就业促进法》的相继出台后,虽然有很大进步性,但是局限在极少数受益群体;由于现行法律条款并未完全明确禁止对招、用工进行乙肝检测,即使发生了乙肝歧视,作为弱势群体也难以获得有效证据,用人单位用其他理由来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变成隐性。且由于缺乏对乙肝歧视的认定和惩罚措施以及执行细则.尤其是面对公务机关以外的广大企业的歧视,人为弱势群体的乙肝族只能艰难地走上漫长得好像处于南北极寒冬当中一样,痛苦挣扎地奋力诉讼,即使胜诉,往往只能够争回一个与生俱来就该有的尊严,而尊严得一无所有,绝望地失去一次次求生的机会,同时,反乙肝歧视的立法和诉讼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综上分析,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肆意进行乙肝检测和泄密乙肝携带者的医疗信息。因此,要彻底杜绝乙肝歧视的发生,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则,如果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健康证申请等领域的体检不禁止乙肝检测,一切保障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鉴于此,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使乙肝歧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乙肝歧视方能得到有效遏止。

具体措施如下: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讨论草案)

卫生部第*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说明: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思路:
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笔者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最有效、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提案来源:国务院参事室网站
http://www.counsellor.gov.cn/content/2009-09/04/content_6546.htm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9 16:16

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尊敬的国务院、卫生部有关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
    您好!目前,中国社会的乙肝歧视依然非常严重,虽然《就业促进法》已经实施近两年了,但发生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依然严重,乙肝歧视事件屡见不鲜,就反乙肝歧视而言,当务之急是尽快促成国家卫生部统一出台有关配套法规,严格规范乙肝检测项目,从源头上杜绝乙肝歧视。希望通过您的威望,把我们的声音带到中央高层或卫生部领导上去。如果您能解决中国的乙肝歧视问题,不少于五亿的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对您的感激泪水将流成河!

以下是转自“国务院参事室网站”发表的一提案——《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请斧正,谢谢!

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关于“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辟谣事件”爆出后,更使乙肝热点火上加油!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日报、新华社、健康报这些党和政府喉舌的顶级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相关专题报道并配发了评论,其中,人民日报及时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辟谣”根治不了乙肝歧视!一针见血地指出卫生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责无旁贷!
     2003年,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事件发生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首次破例公开披露了中国乙肝歧视问题,从而开始引起了党和国家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废止或修正了导致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食品卫生法》等,但六年过去了,虽然法律法规上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导致乙肝歧视的不合理的条款,但乙肝歧视现象近几年屡见报端,乙肝歧视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大部分中国民众长期以来对乙肝的传播途径的扭曲认识,其医学知识本来缺乏,另外虚假医药商业广告的传染性恐怖煽动,民众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对乙肝的担心广泛地远离科学走向恐惧的边缘,致使当前乙肝检测泛滥成灾,甚至有个别大医院中某检验科室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高价贩卖乙肝标志物检查的正常检验书. 这一系列问题是导致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就业促进法》的相继出台后,虽然有很大进步性,但是局限在极少数受益群体;由于现行法律条款并未完全明确禁止对招、用工进行乙肝检测,即使发生了乙肝歧视,作为弱势群体也难以获得有效证据,用人单位用其他理由来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变成隐性。且由于缺乏对乙肝歧视的认定和惩罚措施以及执行细则.尤其是面对公务机关以外的广大企业的歧视,人为弱势群体的乙肝族只能艰难地走上漫长得好像处于南北极寒冬当中一样,痛苦挣扎地奋力诉讼,即使胜诉,往往只能够争回一个与生俱来就该有的尊严,而尊严得一无所有,绝望地失去一次次求生的机会,同时,反乙肝歧视的立法和诉讼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综上分析,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肆意进行乙肝检测和泄密乙肝携带者的医疗信息。因此,要彻底杜绝乙肝歧视的发生,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则,如果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健康证申请等领域的体检不禁止乙肝检测,一切保障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鉴于此,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使乙肝歧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乙肝歧视方能得到有效遏止。

具体措施如下: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讨论草案)

卫生部第*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说明: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思路:
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笔者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最有效、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提案来源:国务院参事室网站
http://www.counsellor.gov.cn/content/2009-09/04/content_6546.htm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29 16:45

今天给国务院法制办f寄了信,由于太长,管理员没有登出。呵呵,和谐了?
作者: 雷雷春风    时间: 2009-9-29 17:01

努力顶
作者: 苹苹苹    时间: 2009-9-29 17:16

谢谢大别山林,相信只要努力,取消乙肝标志物的这一天早日到来
作者: 苹苹苹    时间: 2009-9-29 17:33

刚刚给国务院法制办发了邮件,我们不能当看客,都要努力,才会有结果
作者: l10162513    时间: 2009-9-29 20:01     标题: 回复 19# 的帖子


作者: 614    时间: 2009-9-29 20:37

陈部长,您好!
    你在9月28日说:“对待矛盾和问题,要不回避,不懈怠”。您的表态,给了乙肝携带者一线希望。
     一个乙肝大国居然没有治疗乙肝抗病毒的基本药物不说,我们也没资格奢求公费医疗治疗乙肝,但我们需要《宪法》赋予我们平等的权利,8月2日,有专家称“政府将出台政策将乙肝标志物从常规体检项目中删除”,却被卫生部予以否认。说这“只是专家意见,不是政府观点”。说卫生部已出台《维护乙肝表面抗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执行《意见》过程中,卫生部门真正做到了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吗?没有!在深圳、广州等地出台的配套文件中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提供“体检项目”或“签署个人同意协议书”便可放肆出卖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我们不去说医疗机构是否属于“人民”医院,但他们同样属于卫生局管理,卫生局可是地地道道的政府部门啊,能这样眼睁睁地看着同是黄皮肤、黑眼睛的炎黄子孙受着来自同胞的歧视吗?如果医疗机构能真正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拿什么来区分“健康人”和“乙肝携带者”呢?
  在你们卫生部的公开回复里说“体检乙肝两对半”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管辖范围。那么,查不查乙肝标志物是不是卫生部门的权力呢?难道卫生部门没有保护公民的义务吗?
  同是中国的港澳台从未将乙肝作为入学、入职等体检的项目,贾继东,庄辉,蔡浩东,刘士敬等著名的乙肝专家一致认为取消乙肝标志物的体检符合科学。人民日报等重要媒体也一致认为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标志物大势所趋。恳请卫生部“不回避,不懈怠”,为消除乙肝歧视,构建和谐社会尽快出台政策严惩出卖乙肝携带者隐私权的医疗机构。
作者: tjl8889770    时间: 2009-9-29 21:02

留言归来·······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29 22:12

大别山林也是反歧视的骨干阿。
作者: 我心绝望    时间: 2009-9-30 23:31

天天来,天天留言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9-30 23:38

我实名发送邮件,内容取大家的,要持续做下去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1 18:04     标题: 今天卫生部留言

尊敬的部长:您好。
    我大学毕业后多次在求职时被检测乙肝标致物,导致就业无门,恳请卫生部能关注这个社会上广泛存在的问题,能像公务员招聘等体检一样对待,也出台一个明确的项目表格,以彻底杜绝乙肝歧视的源头。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1 18:05     标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言

尊敬的部长:您好。
我大学毕业后多次在求职时被检测乙肝标致物,导致就业无门,恳请部长能关注这个社会上广泛存在的问题,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1 18:06

国务院法制办,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卫生部,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xx/200901/38652.htm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10-1 18:09 编辑 ]
作者: 风吹叶落    时间: 2009-10-1 18:22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9-22 11:36 发表
614高见:我认为推动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标志物仍是现在的重点.

支持,希望能尽快取消乙肝标志物的检查。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2 16:48     标题: 我今天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留言:

我大学毕业以来屡次在求职,福利体检中被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标志物,多次被他们以其它借口拒聘,解聘。请问部长,您何时才能与其它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对从业人员强制检测乙肝标致物的问题,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2 16:51     标题: 今天的卫生部留言

我把今天的文章发给部长看看,请您关注乙肝携带者。

中国人权网继续关注乙肝人权 新专题“乙肝歧视何时休”
专题:http://www.humanrights.cn/cn/zt/xwgzrd/2009/26/index.htm  


  被查出患有乙肝“小三阳”,学校强制退学,对于15岁的女孩孙乐来说,无疑是个很大的打击。9月8日,她在入学体检中被检查出是乙肝“小三阳”,她所在的学校——中铁集团二十局技工学校要求她退学回家。
  和孙乐一样被要求退学的还有其他30名学生,他们都是中铁二十局技校今年新生。都因体检时被检查出是乙肝“大三阳”或“小三阳”患者。昨日上午,在接到学校要求退学的通知后,孙乐的家长孙平安赶到学校交涉,校方明确表示:必须退学。孙平安提供的一份陕西渭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乙肝“两对半”检验报告单显示,孙乐的检查结果为乙肝“小三阳”。
  在“卫生部或将出台的体检政策取消乙肝项目”的传闻和热议声中,该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校的做法在社会上仍较为普遍。现实生活中,乙肝病毒携带者求学、工作仍很严峻。
  法律在完善,观念须改善,乙肝歧视何日才能休!


  渭南31名学生因乙肝被开除的事件再一次引发了大家对乙肝的关注,先后也有网友致信中国人权网,表达了希望借助于中国人权网的平台,加强正确对待乙肝和乙肝患者的宣传,尽早消除对乙肝患者的歧视。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2 16:53     标题: 国务院法制办留言

中国人权网继续关注乙肝人权 新专题“乙肝歧视何时休”
专题:http://www.humanrights.cn/cn/zt/xwgzrd/2009/26/index.htm  


  被查出患有乙肝“小三阳”,学校强制退学,对于15岁的女孩孙乐来说,无疑是个很大的打击。9月8日,她在入学体检中被检查出是乙肝“小三阳”,她所在的学校——中铁集团二十局技工学校要求她退学回家。
  和孙乐一样被要求退学的还有其他30名学生,他们都是中铁二十局技校今年新生。都因体检时被检查出是乙肝“大三阳”或“小三阳”患者。昨日上午,在接到学校要求退学的通知后,孙乐的家长孙平安赶到学校交涉,校方明确表示:必须退学。孙平安提供的一份陕西渭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乙肝“两对半”检验报告单显示,孙乐的检查结果为乙肝“小三阳”。
  在“卫生部或将出台的体检政策取消乙肝项目”的传闻和热议声中,该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校的做法在社会上仍较为普遍。现实生活中,乙肝病毒携带者求学、工作仍很严峻。
  法律在完善,观念须改善,乙肝歧视何日才能休!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2 16:56

每天花上一点时间,坚持给高层留言,写信。坚持下去,肯定有效,维权就靠你我他。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2 17:23     标题: 战友们有时间可取顶一下这些帖子

『天涯杂谈』 【长平专栏】卫生部请为查乙肝辩解几句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43761.shtml

『天涯杂谈』 【长平专栏】比乙肝更容易传染的是偏见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46685.shtml


『天涯杂谈』 【长平专栏】学习乙肝人士用行动反歧视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82754.shtml

天涯是目前中国最有影响力的论坛, 【长平专栏】也在天涯是红色加粗醒目的

战友有空多将贴子顶起,牢牢占领天涯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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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平
  长平,资深媒体工作者,曾任《南方周末》新闻部主任,《外滩画报》副总编辑,2003-2004年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访问学者,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2007年起任《南都周刊》副总编辑,因发表《******》、呼吁新闻自由而被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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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这个帖子15页了,也被加亮了!
『天涯杂谈』 看到要取消乙肝检查的消息,我哭了...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41380.shtml

『天涯杂谈』 〖天涯头条〗乙肝人生:新时代的人间地狱  【16页了】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022786.shtml


『天涯杂谈』 去天堂吧,那里没有乙肝歧视!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511633.shtml

『天涯杂谈』 刘德华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感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783724.shtml

『天涯杂谈』 乙肝人,你凭什么要求平等的权利?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60486.shtml
作者: 天堂路上    时间: 2009-10-2 18:12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10-2 20:16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9-22 11:36 发表
614高见:我认为推动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标志物仍是现在的重点.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10-2 20:16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10-1 18:06 发表
国务院法制办,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卫生部,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 ...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09-10-2 21:43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4 14:11

这样的帖子要顶,发游xing等言论的战友请看一看。
向LZ学习,我们能做多少有意义的事,而不是把时间和精力浪费在那些毫无意义的提议上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4 17:18     标题: 今天的卫生部留言

尊敬的陈部长:您好。
做为乙肝携带者,由于体检中乙肝标致物被强行检测。自己的隐私权,就业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虽然两部委《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发
多年,但是由于无强制力,一直等于一纸空文。请问部长 ,卫生部何时才能像也能如同公务员等体检那样,出台一个体检标准?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4 17:18     标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言

尊敬的部长:您好。
做为乙肝携带者,由于体检中乙肝标致物被强行检测。自己的隐私权,就业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虽然两部委《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发
多年,但是由于无强制力,一直等于一纸空文。请问部长 ,何时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4 17:19     标题: 国务院法制办留言

尊敬的国务院法制办曹主任:您好。

做为乙肝携带者,由于体检中乙肝标致物被强行检测。自己的隐私权,就业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虽然两部委《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发
多年,但是由于无强制力,一直等于一纸空文。请您给予关注 ,督促卫生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才能像也能如同公务员等体检那样,出台一个从业,入学人员体检标准?谢谢您。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4 17:25

已分别在人保部,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留言
大别山林好样的!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4 17:2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4 17:30

原帖由 fayejames 于 2009-10-4 17:28 发表
要实名回复吗?里面要电话,姓名啊?

这样的留言实名没关系的,读信密码只有你自己拥有
当然你瞎填一个也成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10-4 17:3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5 11:56

国务院法制办,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卫生部,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xx/200901/38652.htm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10-7 16:43 编辑 ]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5 11:57     标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言

尊敬的部长,您好。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已经两年多了。但两年来乙肝携带者因为在招,用工体检中被强行检测乙肝两对半,进而导致被用人单位拒聘,或以各种借口解聘的事屡见不鲜。使乙肝携带者无奈的在别人的歧视目光中艰难度挣扎在生死线上。我们乙肝携带者对《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无法落实到实处的现状极度忧虑和失望。我们热切盼望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能够联合解决从业,入学体检问题,以彻底根除乙肝歧视的源头,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5 11:58     标题: 卫生部留言

尊敬的部长,您好。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已经两年多了。但两年来乙肝携带者因为在招,用工体检中被强行检测乙肝两对半,进而导致被用人单位拒聘,或以各种借口解聘的事屡见不鲜。使乙肝携带者无奈的在别人的歧视目光中艰难度挣扎在生死线上。我们乙肝携带者对《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无法落实到实处的现状极度忧虑和失望。我们热切盼望着卫生部能够出台从业,入学人员体检表格,以彻底根除乙肝歧视的源头,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5 11:59

战友们切不可认为写信,发邮件无用,事实证明[幼儿入托。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证明了这一点]这也是维权有效形式之一。它可以把我们的声音送到最高层,尽管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我们只要坚持每天对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留言,发邮件。每月给总理,总书记写一封信[一封信几元钱邮资],耗时不多,必有功效,我们不必有“邮件,信没人看的悲观看法,相信那些工作人员,不会也不敢长年对一个大量人群的诉求置之不理,无动于衷。毕竟雷闯那样有胆识的英雄不多,再说我们以其他方式配合一下也是必要的。维权靠大家,只想着依靠雷闯,人权至上等少数人 是不行的,如果自己不愿出力,拔一毛利天下不愿为之,如果都等着摘桃子,我们的维权何时能成功?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5 12:05

已分别发送,
佩服大别山林,坚持是很了不起的
作者: zhuiqiugongping    时间: 2009-10-5 12:06

看过肖申克的救赎就知道,写信时很好的途径!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5 12:07

原帖由 zhuiqiugongping 于 2009-10-5 12:06 发表
看过肖申克的救赎就知道,写信时很好的途径!

同想到了肖申克
贵在坚持
作者: elegan    时间: 2009-10-5 12:53

第一次上来这里,看到这么多战友在努力着,渐渐有了信心。我也应该去贡献下力量
作者: 桂子    时间: 2009-10-5 14:00

尊敬的部长,您好!
感谢您百忙之中阅读百姓来信。我是一位普通的乙肝携带带,生于70年代,虽然工作家庭尚算正常,但特别害怕别人知道自己体内带有乙肝病毒。为此,换过多个工作,总是在两年一度的例行的福利体检来临前选择辞职。我好希望生这种病也能象其它诸如心脏病什么的,大大方方地接受别人的关心。可是,害怕社会里歧视的目光。这些根源的形成,主要是因为大家对乙肝不了解。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奈何痼疾深矣,还需要卫生部监督下面的执行单位贯彻新的法律法规。(如关于《食安法条例》取消对乙肝的限制 等)。
非常感谢您为推进消除乙肝歧视所做的努力!
一位普通的公民
作者: 桂子    时间: 2009-10-5 14:03

坚持做量的积累。
作者: 桂子    时间: 2009-10-5 14:04

发信时是否打星的地方需要留真实的信息?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6 16:57     标题: 国务院法制办 留 言

敬的领导 :
我大学毕业后,一直因为乙肝 携带者身份而无法正常就业。请对医院任意 检查 乙肝标志物,用人单位招。用工歧视问题加以关注,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6 16:58     标题: 卫生部留 言

尊敬的部长:
我大学毕业后,一直因为乙肝 携带者身份在体检中暴露而无法正常就业。请部长对招。用工体检中的体检项目的规范问题加以关注,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6 16:59     标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留言:

尊敬的部长:
我大学毕业后,一直因为乙肝 携带者身份而无法正常就业。请部长对用人单位招。用工强制要求出示乙肝资料问题加以关注,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6 17:00

国务院法制办,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卫生部,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xx/200901/38652.htm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10-7 16:44 编辑 ]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6 19:07

跟随大别山林脚步,继续留言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7 16:45     标题: 卫生部留 言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已经两年了。但乙肝携带者因为在招,用工体检中被强行检测乙肝两对半,进而导致被用人单位拒聘,或以各种借口解聘的事屡见不鲜。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对从业人员强制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请部长对中国乙肝携带者的就业 体检问题加以 关注。谢谢。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10-7 16:47 编辑 ]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7 16:46     标题: 国务院法制办留 言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已经两年了。但乙肝携带者因为在招,用工体检中被强行检测乙肝两对半,进而导致被用人单位拒聘,或以各种借口解聘的事屡见不鲜。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对从业人员强制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请国务院对中国乙肝携带者的就业 体检问题加以 关注。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10-7 16:48     标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留言: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已经两年了。但乙肝携带者因为在招,用工体检中被强行检测乙肝两对半,进而导致被用人单位拒聘,或以各种借口解聘的事屡见不鲜。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对从业人员强制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请部长对中国乙肝携带者的就业 体检问题加以 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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