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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卫生部一天一留言
楼主: 大别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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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一天一留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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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22:47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的猪是不会回这些邮件的。不过还是要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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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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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3:07 |只看该作者
谢谢战友理解支持,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把声音停下来,否则卫生部就要偷笑了,但是建议战友们留言勿用粗话,我们没有必要激怒对 手和我们拼命,那对我们不利,我们需要的是给对手制造压力,减低他们的斗志,就像军事演习的目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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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3:16 |只看该作者
已发。收藏此帖了,坚持发下去
想起了肖申克的救赎
努力终有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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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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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3:36 |只看该作者
今天卫生部留言;
部长先生:
我是乙肝携带者,屡次找工作时,被体检查出乙肝,医院把我的乙肝资料人移交给别人,请问,医院有这个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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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3:37 |只看该作者
赶紧写信和发邮件。已发一封给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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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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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3:39 |只看该作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言
部长您好:
我是一名毕业已经3年的大学生,多次在招,用工体检中被强制检测乙肝标志物。用人单位以其它借口把握扫地出门。 恳请您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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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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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3:4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peace129 于 2009-9-23 19:48 发表
留言的人太少了,我早两天留的言,在等他们的答复后再写。

多搞几个邮箱,换着用,力争每天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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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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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11:33 |只看该作者

今天卫生部留言[把人权至上的帖子转发]

部长您好: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已经两年了。但乙肝携带者因为在招,用工体检中被强行检测乙肝两对半,进而导致被用人单位拒聘,或以各种借口解聘的事屡见不鲜。由于《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无法规强制力而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纸空文,恳请部长落实卫生部多年来有关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的表态,并出台有关法规。现提出以下建议,谨供参考。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讨论草案)

卫生部第*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
本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思路:
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
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又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我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最好的一个!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9-25 11: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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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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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11:4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9-25 11:33 发表
部长您好: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已经两年了。但乙肝携带者因为在招,用工体检中被强行检测乙肝两对半,进而导致被用人单位拒聘,或以各种借 ...

俺又没动脑子复制粘贴凑个人数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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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11:4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9-22 11:36 发表
614高见:我认为推动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标志物仍是现在的重点.


俺也这么认为,这个标志物应该尽快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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