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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9日10:00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情况发布会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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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10:00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情况发布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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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5:56 |只看该作者

已提交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您好:
         乙肝小三阳携带者在中国举步维艰,生存困难,这一现实问题不解决,将会带来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一亿多乙携和三亿家人处于痛苦之中,贵部对解决此问题责无旁贷。希望贵部能尊重科学,尊重国际惯例,认真的对待此事,为社会负责,加大违规制造歧视的企业处罚力度,彻底杜绝入职体检两对半。改变目前最高一千元的处罚,这对企业不痛不痒,是无效监管。
  携带者不会在日常接触传染是尊重科学,国际公认的。根据最新的《食品安全法操作细则》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可以当厨师,所以入职入学的乙肝表面标致物检查毫无意义,只能给社会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用人企业没有理由要求入职者检查乙肝标物。携带者的就业入学权利一定要得到保护!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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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5:56 |只看该作者

已回复

感谢您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关注,我们会尽快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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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5:57 |只看该作者
各位战友赶紧去发信啊
不可懈怠
为我们的权利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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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6:23 |只看该作者
建议大家在写信时不要说乙肝大三阳或者小三阳,只说乙肝携带者,大小三阳原本就是会相互转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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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6:24 |只看该作者
己发, 内容如下:
尊敬的记者朋友们: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虽然国家目前在消除乙肝歧视方面作了很多的努力,但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乙肝歧视问题,乙肝携带者们的入学、就业体检仍然首选乙肝的现状仍然没有丝毫改变,全国1.2的乙肝携带者们每天都在盼星星盼月亮似的希望国家能尽快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恳请国家能出台一些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改变乙肝携带者们的受歧视的困境,使我们也能光明正大的生活在中国的这片土地上。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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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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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6:31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人力资源部领导:

很多单位在入职时查体项目中包括乙肝标志物的检测。
现在很多医学专家已经给已经平反了。在今年7月的“食品安全法”也明确了甲肝戊肝,现在乙肝携带者可以办理健康证了。
乙肝不通过消化道传播,只是血液,母婴(现可阻断),性生活传播。所以入职查乙肝标志物是没有必要的。
很多人以为是卫生部要求查的,所以发邮件给了卫生部,但卫生部的回复如下:


部长回信:
  
来信收悉。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一同用餐和共用卫生间等一般接触是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染。日常生活中,做到不共用牙刷、刮胡刀、不吸毒、使用安全套等就可避免传播。
在做好乙肝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 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关心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


所以请人力资源部调查一下各单位体检查乙肝标志物的事实。乙肝不可怕,可怕的是人们的歧视。疾病本来是个人的隐私,为什么不保护隐私呢。在乙肝携带者都可以做厨师的今天,单位体检查乙肝标志物有什么必要的意义呢,除了增加歧视,还有什么呢!!

一名乙肝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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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6:42 |只看该作者
已拿不同邮箱,不同措词发邮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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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6:42 |只看该作者
邮件是发了,但是传真怎么说那边没反映收不到啊?

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部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部长先生生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能阅读这篇饱含无奈与期待的网友的来信。
您一定关注了最近网络媒体上热议的乙肝携带者被歧视的问题。1.2亿乙肝携带者被社会歧视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要解决的民生问题。民生之基本的教育和就业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他已关系到了1.2亿携带者家庭的生存状况。乙肝歧视源于以前科技的落后,国家的立法不严谨。但更主要的是人们对乙肝的无知。消除乙肝歧视无外乎两点:1,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2,乙肝知识的普及。国家目前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社会的歧视问题,其中《就业促进法》的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自从这部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颁布以来,社会上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丝毫没有得到减少。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在这样一个威严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企业仍然强制体检,仍然以携带者为由拒录那些饱受歧视的已经伤痕累累的携带者。就连作为共和国长子的国有企业也公然的以携带者为由拒绝携带者入职就业,公然的践踏这部威严的法律。作为国家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难道你们没有责任规范我国各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的招聘规程?难道你们就没有责任敦促他们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有了法律而不去执行或执行模棱两可,这是与中国依法治国的国策相违背的。发达国家在入学,入职中根本就不体检乙肝标志物,为什么我们不能学一学他们呢?在体检中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体现,是国家文明进步的体现,是保障民生的体现,也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希望您能关注这1.2亿中国人的教育和就业问题,希望您能关注这1.2亿人背后家庭的期望。感谢您能看完这篇短文,希望能得到您的回复,好人一生平安!!

一位无奈而又充满期待的网友
                                                                09年9月5日
我来自火星,找个金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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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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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6:52 |只看该作者

我又写一封

尊敬的领导,您好。
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对从业人员强制检测乙肝病毒标志物,企业违反者将会被处以重罚。而我国仅有的一些与保护乙肝携带者有关的法规只有一款1000元以下的罚则,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使用人单位肆无忌惮的侵犯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就业生存权。恳请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   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对以下由于罚则太低几乎成为一纸空文的文件进行修改。
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为了使法规能落到实处,建议按国际通行做法加大罚则,通过对用人单位违法窃取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行为的有效震慑以体现国家法规的严肃性,使国家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就业生存权的意愿能落到实处。
     谢谢
                              一个乙肝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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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6:56 |只看该作者
前面写了一些,后加上卫生部的那封回信(也包括这句: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我再写的是:
我需要问的问题是:
  1、卫生部说用人单位的体检项目是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是这样吗?
  2、对于用人单位的违规检测“乙肝两对半”罚一千元,是不是太少了?可以处罚十万百万的吗?(只有来个杀鸡儆猴,才会确实保护我们的隐私跟权益)
  3、可以连同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一定明确“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范围?
  4、禁止“非医学性乙肝两对半检测”,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体检医院是属于卫生部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呢?
是不是要把卫生部的那封回信给写进去呢?卫生部说体检项目不是他们管,那我们主要要问的是这个体检项目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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