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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9日10:00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情况发布会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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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10:00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情况发布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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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4:21 |只看该作者
已发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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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4:22 |只看该作者
传真和邮件都发了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您好:
         我是乙肝小三阳携带者,在生活中谁也没传染过,身体很好,家人也都很健康。但由于就业体检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单位以身体不适合工作被拒绝了,这给了我很大的打击。
      这一阵网站在炒作乙肝问题,也正是向大家科普的时机,但是把携带者作为最大的传染源这种错误想法已经根深蒂固的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了。最早发现乙肝表面抗原的美国生物学家布林伯格也是第一代乙肝疫苗的研制人。2006年访华时期间听说中国人“谈乙色变”后感到非常惊讶,曾遗憾地说“没想到我发现了乙肝表面抗原和乙肝检测的技术,却导致这么多中国人面临如此境地。
      携带者不会在日常接触传染是尊重科学,国际公认的。根据最新的《食品安全法操作细则》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可以当厨师,所以入职入学的乙肝表面标致物检查毫无意义,只能给社会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请问用人企业有什么理由要求入职者检查乙肝标物。携带者的就业入学权利如何得到保护?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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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4:27 |只看该作者
方便打电话的 战友一定要多打打电话,也就几毛钱的事情~
反正一定要让他们重视这个问题,保证明天的新闻发布会 一定有这个话题~~~~
感谢各位做出努力的战友,一路有你们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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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4:30 |只看该作者
传真也发了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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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4:48 |只看该作者
传真发了两次没有发出去?一个小时后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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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4:53 |只看该作者
我发的两封也有没有成功,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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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4:53 |只看该作者
我发的两封也有没有成功,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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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5:01 |只看该作者

发了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您好:
         我是一名乙肝携带者,大学毕业不久,但是由于乙肝携带的原因,很难找到理想的工作,现在社会歧视非常的严重,就业对乙肝的门槛的限制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前一阵取消乙肝标志物的检测的消息被报道出来,真是给处在绝境中的我们带来了欣喜和希望,然而卫生部的避谣又给我们泼了一盆冷水,不仅对自己也对社会的这种歧视性的状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深感担忧,乙肝问题不仅是医学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科学已经证实了乙肝携带者不会在日常接触传染,这也是国际公认的。最早发现乙肝表面抗原的美国生物学家布林伯格也是第一代乙肝疫苗的研制人。2006年访华时期间听说中国人“谈乙色变”后感到非常惊讶,曾遗憾地说“没想到我发现了乙肝表面抗原和乙肝检测的技术,却导致这么多中国人面临如此境地。
      根据最新的《食品安全法操作细则》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可以进入食品行业,现在已有不少地方乙肝携带者可以办理食品行业的健康证,我们为这种社会的进步感到欣慰,更希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注1.2亿乙肝人群的生存和就业状况,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来维护我们的公平就业和公平生存的权益,同时大力加强科普,消除社会“谈乙色变”的心理恐慌,入职入学的乙肝表面标致物检查是毫无意义的,请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如何对待这个问题的?又准备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解决由于入职入学检查乙肝标物所造成的大量乙肝携带都无法公平就业和屡遭歧视的现状?
       附卫生部的回复:
部长回信:
来信收悉。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一同用餐和共用卫生间等一般接触是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染。日常生活中,做到不共用牙刷、刮胡刀、不吸毒、使用安全套等就可避免传播。
在做好乙肝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 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关心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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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5:21 |只看该作者
已发,这种事不能袖手
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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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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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5:30 |只看该作者

我也发了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一个乙肝携带者,家境贫寒的我历尽苦难,好容易读完了大学,满打算可以自食其力孝敬父母了,哪知走上了社会才知道噩梦刚刚开始,肆虐的乙肝歧视使我一次次的求职希望变成了泡影。我处于就业难,生存难的恶劣境地。无奈的我只有向您发出求救信,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当我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为了劳动就业被迫接受检测时,悲剧就注定发生了。体检医院毫无顾忌的把体检结果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又毫不犹豫的对我们直接或用其借口拒聘或解聘。我多次站在高楼的平台边想跳下去就此了结自己的一生,但面对日渐苍老且因供我上学而负债累累的父母,我又实在不忍心这样。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对入学,从业人员强制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内容已经是世界通行做法。无论欧,美国家或台,港,澳地区均已通过这种做法成功的避免了乙肝歧视。如,香港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任何对乙肝病人的歧视行为都有可能导致罚款甚至牢狱之灾[环球时报2009,8,13日]。
新华网载文指出:“发达国家体检不查乙肝,在国外,体检是个人的事情,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搜狐新闻2009年08月06日]。新华网载文:许多国家的反就业歧视之所以成效卓著,关键就在于公民隐私保护的周密。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雇佣方在招聘时,其招聘表格上一般不允许出现“身体健康情况”栏目,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甚至表示,他偏好采用匿名的求职申请表。应聘者在面试时,雇佣方一般只做工作能力方面的考察,对于年龄、身体状况等隐私内容不会触碰。这些国家在进行反歧视立法时都明确了一个原则,应聘者有隐瞒自己疾病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泄露应聘者疾病情况,这将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害,医疗机构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巨额的民事赔偿,声誉更将毁于一旦;雇佣方如果询问应聘者的身体健康,那将属违法行为,应聘者可就此提起诉讼,要求雇佣方赔偿歧视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可能以千万计。 同理,我们如果也能在公民隐私保护上着力,将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每个公民,置于法律的严密保护之下,那么,反就业歧视必然事半功倍。因此,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不仅仅是劳动部门的事,卫生部门也责无旁贷[新华网2007年11月13日 07:39:30  转载来源:新京报]。
在我国,所有与保护乙肝携带者有关的国家法规文件中仅有一个带有1000元以下的罚则条款。违法成本过低使得违法各方肆无忌惮的对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劳动权和生存权进行惨无人道的践踏。那些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国内迫于高额罚金从不敢侵犯员工隐私,可到了中国后面对违法低成本的诱惑,也入乡随俗的强制检测乙肝两对半。2008年,美国亨丰公司在广东东莞的一家分厂在用工过程中强制乙肝检测,不体检的做自动离职处理[环球时报2009,8,13日] 。据北京晨报讯 ,77%的跨国外资企业在中国招募员工时,明确宣称在招录员工时会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搜狐新闻2007年06月28日04:37]。我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隐私权,就业生存权命悬一线之际也试图抗争,但违法低成本,维权高成本的现实只能使我们这些受害者深感无奈。
可我多方呼号无效,如今只有向您求救。为了使我们也享有像其他国家乙肝携带者一样的隐私权,就业权,生存权。我们恳请国家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视两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由于缺少强制性,已成为一纸空文的现实。对此文件进行深入细致的修改,使之对违法者具一定的威慑力。使国家反对乙肝歧视的意愿能落到实处。我们恳请您能为结束中国乙肝歧视这一人类历史上空前规模的悲剧发挥出您部长的独特作用。相信这一天到来的时候中国1.2亿乙肝携带者以及他们背后更多陪着他们受煎熬的亲人将会感激得泪流成河。
        谢谢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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