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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卫生部又一个含乙肝歧视文件征求意见稿,8月27日到期. ...
楼主: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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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又一个含乙肝歧视文件征求意见稿,8月27日到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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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00:22 |只看该作者
已发!
兄弟姐妹们,不要放弃,即使到最后一刻!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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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08:44 |只看该作者
发了,电子邮件和传真,革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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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0:16 |只看该作者
已发,看到大家这么团结真的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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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0:19 |只看该作者
弄了好久,终于发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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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0:49 |只看该作者
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尊敬的食品安全监管司领导:
您好!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我认为应该遵循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例来修订,详见下表:

原条款及表述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修改依据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原来的法规笼统的限制病毒性肝炎,而没有顾及到病毒性肝炎中的乙型和丙型肝炎都不是消化道感染肝炎,对公众没有威胁。请遵从国际社会惯例,乙型肝炎携带者是可以从事餐饮业的。世界卫生组织也呼吁相关国家保护乙肝患者权利(详见《环球时报》20090814专版)。
只有相关法规的规范,才不会导致中国乙肝歧视的泛滥。您改进的一小步,将会成为改变中国1.2亿人命运的一大步。
谢谢您的支持!

                                                    蓝莓
                                                    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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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1:00 |只看该作者
他想歧视咱们,还非要征集咱们的意见,大家想想咱们的意见有用吗,这又不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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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1:09 |只看该作者
这些所谓政府机构真看重我们的民意吗,你的意见又不能转化成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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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大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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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1:10 |只看该作者
又发了一 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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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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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1:16 |只看该作者

我的意见

反馈意见格式
原条款及表述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修改依据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病毒性肝炎细化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为了便于操作执行请按照实施条例表述,以免引起执法过程的纠纷。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8-21 11: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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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1:21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发啊

又发1封邮件,内容同昨。成功到达对方服务器!不会贴图也不会发传真!大家都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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