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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卫生部又一个含乙肝歧视文件征求意见稿,8月27日到期. ...
楼主: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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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又一个含乙肝歧视文件征求意见稿,8月27日到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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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4:26 |只看该作者

第二封

第二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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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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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4:28 |只看该作者
稍作修改,已经发了!继续用几个不同的邮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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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4: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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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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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4:35 |只看该作者

已发 包括传真 大家都努力吧

不做看客~一起努力~~

[ 本帖最后由 蓝色忧郁456 于 2009-8-20 14: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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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4:36 |只看该作者
邮件已发!!
大家努力啊!!
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的,只有通过我们的努力,受歧视的境况才能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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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4:36 |只看该作者
传真发送成功。。。。。。。。

[ 本帖最后由 uuii 于 2009-8-20 14: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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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4:41 |只看该作者
联系人:周晓星、吴 桐
  电话:010-88330542、88330532 
直接打这个电话 ,问问他们。让他们无语~~ 发邮件估计效果很一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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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4:46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食品安全监管司领导:
您好!辛苦啦!
下面是我的建议,希望能够采纳: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原条款及表述: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修改依据:
1.《食品安全法》对“病毒性肝炎”表述模糊,不便执行人员操作;
2.根据法制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阐述“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但对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再重复规定”。此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在执行时应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进行。
3.对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没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因为最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并未限制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者从事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且在这些岗位不至于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食品批发零售业所经营的大多为定型包装食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意义不大。对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如果生产的仅为半成品或生产工艺中有后杀菌工序,则对其从业人员体检意义不大。所以在食品批发零售业和部分生产加工业以及公共场所行业、一般性工作取消从业人员入职健康体检是可行的。
.因从业人员患痢疾、伤寒等职业禁忌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少之又少。加工制作不当、交叉污染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
4.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
因此现行的非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监管制度—体检完全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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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4:55 |只看该作者
大家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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