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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卫生部又一个含乙肝歧视文件征求意见稿,8月27日到期. ...
楼主: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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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又一个含乙肝歧视文件征求意见稿,8月27日到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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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1:30 |只看该作者

邮件和传真刚发送成功!大家加油啊。。。。。。

反馈意见
原条款及表述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修改依据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和戊型)、但不包括乙肝携带者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和戊型)、但不包括乙肝携带者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其他意见:消除乙肝歧视是确保中国继续团结、走向强大的必经之路,消除乙肝歧视也是卫生部减少大量不必要工作的源头,望卫生部智慧高悬、妥善解决!

修改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对“病毒性肝炎”的表述存在模糊和不严谨之处,对肝炎因为传播途径的不同而没有做出明确区分,造成人们的误解产生乙肝歧视的同时,也限制了很多技术精湛,但因为乙肝携带而无法为供职于食品行业的中国人,一边是制度的疏漏,一边是中国人自己的偏见和无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缺陷进行了弥补,对传播途径截然不同的肝炎进行了明确区分,体现了尊重科学、医学 的实事求是态度,也是国家反乙肝歧视政策的明确表达。
2.如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完全抛开〈食安法条例〉第二十三条,继续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违背科学和医学 的笼统性表述,这将使〈食安法条例〉对《食品安全法》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的成果变得毫无意义,将使〈食安法条例〉对〈食品安全法〉中极易造成误解的第三 十四条进行弥补完善的努力毁于一旦,更将使《食安法例》成为空头文件!
3.如果不对该〈操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进行准确的区分和规范,后果不可想象,1.3亿庞大的携带者是祖国稳定、发展重要的组成部分,1.3亿世世代代的繁衍和与周围的沟通,引起的稳定和发展的问题,又会掀起多大的不必要的波澜呢,因为这小小的无知的歧视,让中国造成未来这样的局面又是多么不必要和无奈的呢。目前食品安全的操作规范就是在乙肝问题方面献策献力,做着利国利民,功在千秋的大业,还望卫生部作为中国的卫生业的最高部门,站在对祖国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用智慧和科学,有效的解决本次安全操作规范关于肝炎问题的修改。
4.乙肝只是一种疾病,是卫生部工作重要的组成,乙肝问题的妥善处理,对减轻卫生部不必要的工作量也是很有帮助的,歧视造成的各种卫生性问题都会成为以后解决同类问题的借鉴和参考,希望通过本问题的有效解决卫生部也能得到繁重任务的减轻,总结同类问题处理方法,在人民中竖立更好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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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1:35 |只看该作者
这个很关键,大家都努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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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善如流,还是死扛到底,这是个问题。卫生布,洗洗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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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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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1:42 |只看该作者
他妈的!我们去卫生部抗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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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1:44 |只看该作者
传真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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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善如流,还是死扛到底,这是个问题。卫生布,洗洗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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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2:39 |只看该作者
我已经发了两封过去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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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3:15 |只看该作者

免费发传真成功

Dear 卫生防疫站:

Your fax to 卫生部 at +86 10 8837 5603 has been successfully sent:
Your fax was delivered at 8/20/2009 6:30:21 AM, and contained 3 page(s).

Thank you for choosing MyF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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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yfa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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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3: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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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打了电话,马上发邮件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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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4:18 |只看该作者
我也发邮件了。
不管有用没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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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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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4:40 |只看该作者
大家努力,一定会有用的,本来不需要我们提意见的,他MA的真无聊.
前阶段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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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8-21 14: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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