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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卫生部又一个含乙肝歧视文件征求意见稿,8月27日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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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又一个含乙肝歧视文件征求意见稿,8月27日到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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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03:12 |只看该作者
每次为了发这些我都要上网到很晚,因为在网吧上网,夜深人静的时候往死里发,感觉好累好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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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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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03:13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要忽悠我们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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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08:01 |只看该作者
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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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08:43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往死路上赶了

这个我也发啦,但老是发帖子 有什么用呢,就是中国老对小日本发出严重抗义一个性质!!!!把大家都往死路上赶了。在外国人眼里,中国人有个特点。那就是只要能吃上一个馒头,都是不会起来反抗的,我感觉我们要向政府申请一个(敏感词)的许可,上街争取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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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09:34 |只看该作者
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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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0:31 |只看该作者
发了两封,大家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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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0:33 |只看该作者
今天看到这个,我都要哭了,卫生部到底拿我们当人看吗,感觉耍来耍去的当猴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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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0:35 |只看该作者

呼唤如印度之父——甘地般的人物出现

 真诚的希望,在我们这个1.3亿的群体中,能有一批正真的勇士站起来!!!
 我国现有人口是13亿,也就是说在13个人大代表中应该有一个是乙人!可是真实情况是这样的吗?在我国最高权力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只有人大代表才能推动实质性的立法改变我们的生存境况!
 在美国,有一个和华盛顿,林肯一样受人爱戴和尊敬的领袖马丁-路德-金;在印度,甘地的名字是多人的骄傲!其实他们曾经也是很普通很平凡的人,但是他们通过自己执着的努力,通过民主的和平的罢工,集会,唤醒了一个群体的维权意识,引起了一个民族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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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0:57 |只看该作者
相信我们的努力!走到今天,我们也看到了,媒体的报道,包括这次征求意见,很多很多都是有利于我们的。。。只要我们真正团结起来,上面不可能把我们当透明的,说说就算。。。。现在只是黎明前的黑暗,我们要做的就是坚持。。。。发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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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1:00 |只看该作者
唉,刚才想下载反馈意见格式的表格,但下载后打不开啊。是我的电脑有问题,还是被“和谐”了。但是,我已按文字表述的方式发邮件去建议修改了。邮件内容如下:

尊敬的食品安全监管司领导:
您好!请您在百忙之中花点时间阅读下这封邮件,谢谢!
我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亲人,现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建议:

原条款及表述: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修改依据:
1.《食品安全法》对“病毒性肝炎”表述模糊,不便执行人员操作;
2.根据法制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阐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法中“病毒性肝炎”的范围,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在执行时应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进行。
3.对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没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因为最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并未限制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者从事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且在这些岗位不至于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食品批发零售业所经营的大多为定型包装食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意义不大。对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如果生产的仅为半成品或生产工艺中有后杀菌工序,则对其从业人员体检意义不大。所以在食品批发零售业和部分生产加工业以及公共场所行业、一般性工作取消从业人员入职健康体检是可行的。
.因从业人员患痢疾、伤寒等职业禁忌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少之又少。加工制作不当、交叉污染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
4.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
因此现行的非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监管制度—体检完全没有必要!
5.现代医学已经明确乙型病毒性肝炎不是消化道传染病。

意见:希望食品安全监管司领导能以人为本,高度重视这一关系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生存权益的条款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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