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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草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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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草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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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7: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讨论草案)

卫生部第*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
本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思路:
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
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又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我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最好的一个!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8-17 19:24 编辑 ]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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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7:22 |只看该作者
这是我临时草拟的初稿,请大家帮忙修正。

之前我发帖探讨过的一些思路:
     食品从业人员、入托宝宝国家实行的是健康准入制度,体检不查乙肝操作上和执行上应该不成问题。问题的关键是普通民营企业的招、用工体检中的乙肝检测如何规范?如何权衡各方?这是我们核心探讨的问题。

媒体的报道,有些都是哗众取宠,一些战友,缺乏客观和理性的思维,只会说支持、支持、再支持!想不出什么可行性办法。
而我们现在要做的,除了希望媒体推波助澜做好舆论导向,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想出一个可行性的方案给卫生部参考,
我现在列出一些看法和要点供大家探讨:
1、要彻底解决乙肝歧视,必须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制。无论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健康证申请,如果不禁止乙肝检测,什么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2、实行健康准入制度的行业禁止乙肝检测实施是不难的,但禁止普通就业领域的乙肝检测谈何容易?!
>像公务员一样,采取全国统一的招、用工体检表,体检表不含乙肝项目?
>医院只出具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
>采取重罚措施惩罚违规进行招、用工体检查乙肝的医院?
>所有乙肝检测必须先由门诊开单方可进行检查?
>一刀切禁止乙肝检测?
>.........
问题的核心是:怎么样去认定就业领域的乙肝检测,事实上,目前很多医院为了规避《意见》,跟本不设置招用工体检套餐,用人单位也只是口头上叫你交个“体检报告”,乙肝检测就成了求职者主动提出。而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相信卫生部是不采纳的。还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希望大家探讨。


》》》》》》》》》》》》》
补充下我今年两会期间撰写提案的措施部分:
反乙肝歧视的立法和诉讼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建议如下:
1、卫生部进一步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在普通行业的招、用工体检进行乙肝检测,制定全国统一的体检表,明确处罚措施;特殊行业实行《健康证》准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体检;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出台文件或责令各省市出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明令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获取是否携带乙肝的体检报告;
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就业促进法》的司法解释,认定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乙肝检测或向劳动者索要乙肝检测报告的行为即可定性为乙肝歧视;
4、卫生部在《健康体检管理规定》规范医疗机构对劳动者健康体检行为和法律责任。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8-15 17: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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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7:23 |只看该作者
先坐沙发,^_^人权大哥,我仰慕你,嘿嘿~~

好像有点不够细化,不知道说了对不对,^_^惩治力度好像不够,O(∩_∩)O~

[ 本帖最后由 hi_future 于 2009-8-15 17:25 编辑 ]
为我们这一群坚强的战友们自豪!!!!总有一天光明会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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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7:24 |只看该作者
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至今,全国上下执行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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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7:25 |只看该作者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草拟】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



卫生J第1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6日起施行
我发现我的心态有点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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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7:26 |只看该作者
哈哈,也许有一天我们乙人会看到!!!到时大家开个大大的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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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7:27 |只看该作者
乙人也要有梦想乙人也要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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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7:29 |只看该作者
主要思路是效仿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我考虑到取消乙肝检测,搞一刀切是很难得到各界支持的,
所以思路定性为“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界定“非医学需要”,我撰写的这份规定没有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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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7:3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的帖子

非医学需要应该指有关入学、入职的体检而不是自己去做的个人检查!!!!!!!!其实我们会为我们身体负责的,已经知道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我们每半年还是会去化验之类的,为什么一定要将我们赶尽杀绝,不给活路!!!

我们不只是一个生命,我们背后还有爸爸妈妈还有亲朋好友。。。
为我们这一群坚强的战友们自豪!!!!总有一天光明会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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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7:33 |只看该作者
我以为是卫生部发布的消息呢,呵呵,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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